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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罗春花

安岳:143平方将补差几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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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8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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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8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上诉状

 

人:王世昭,男,生于19471124,汉族,住安岳县岳阳镇王家坝。

委托代理人:胡代国,男,生于19471217,汉族,住安岳县岳阳镇解放街583号,居民。

被上诉人:安岳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人:四川奥鑫实业有限公司。

上诉请求:

1、撤消安岳县人民法院(2007)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2、判令被上诉人(2006)第9号行政裁决无效;3、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全部诉求。

上诉事由:

一审原告王世昭诉安岳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2006)第9号“行政”裁决违法不公一案,安岳县人民法院(2007)行初字第2号判决:“维持被告安岳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城市房屋(20069号拆迁裁决书”,上诉人不服该判决,特提出如下上诉理由:

1、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不当。

安岳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是一个事业单位,其职能是负责房屋拆迁工作。王达等19位教授在书中(附件1)这样写到:“拆迁办”依法不享有行政管理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拆迁办”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决员,没有法律依据,且违反了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305号令第五条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第三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根据这一规定,负责地方拆迁管理的应当也只能是一个政府部门,即地方政府中有着拆迁管理职责的部门。只有政府机关才有资格管理房屋拆迁,作出行政裁决,拆迁办裁决实属冒牌行政,原告代理人在一审代理词中一再质证强调,一审被告的裁决主体违法无效。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这是什么道理。

2、一审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有效举证期间乃至在庭审质证中,原告代理人一再要求被告出示有关政府部门的授权委托书,可是当庭法官、原告及上百旁听农民没有见到任何委托书和批文,但是法院在判决书中却这样写到:“被告没有裁决主体资格的问题,经查明:被告是经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设立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房屋拆迁裁决是其职责,属法律授权。至于变更的安置方案不合法,原告亦未提供变更安置不合法的相关依据,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故被告的安拆裁字第(20069号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书程序合法。从“经查明”这三个字看:法院在庭审后主动帮助被上诉人取得至今未向一审原告出示的所谓关键性证据——“依法批准设立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文书,按照行政诉法规定,实属法院违法。

3、如果“经查明”,被告人是安岳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设立的。安岳县法院在一审初就犯了一个错误,即一审的被告不应该是安岳县拆迁办,而应该是安岳县人民政府。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原告认为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授权给拆迁办管理城市房屋拆迁。由此看来,拆迁办管理城市房屋拆迁的行为违法。

同样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行政机关是被告。如果是县政府依法批准设立安岳县拆迁办管理房屋拆迁,县政府应该是被告。

综上所述,请求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上诉人(200609号裁决没有法律依据,该裁决实属无效;判令安岳县人民法院(2007)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拆销。

此致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世昭

00七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1

 楼主| 发表于 2007-3-19 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未在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根据这一规定,显然,安岳法院{“经查明”,被告人是安岳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设立的。}的证据无效,安岳法院的行政行为违法了!

发表于 2007-3-21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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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1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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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21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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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1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法院无视法律

发表于 2007-3-21 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又开庭了!拆迁还房劳民伤财,坚持就是胜利!

 楼主| 发表于 2007-3-21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7-3-21 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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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1 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创]请保留和珍惜这一张史上“最牛钉子户”的遗照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徐穗辉

网上炒得沸沸扬扬的“最牛钉子户”将很快消失——重庆九龙坡区杨家坪一个被挖成10米深大坑的商业楼盘地基正中央,孤零零地立着吴蘋女士所有的一栋二层小楼。19日重庆九龙坡区法庭内举行听证。九龙坡区法院裁定支持房管局关于搬迁的裁决,并发出限期履行通知,要求被拆迁人3日内搬迁。如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重庆晚报》20日报道)

 

就如电影《英雄儿女》中的志愿军英雄王成,尽管他在弹尽粮绝之际,选择了与敌人同归于尽仍然没有抵挡住敌人的进攻,然而,这丝毫不妨碍他在人们心目中那顶天立地的地位和与天地共存的光辉一般,我国史上“最牛钉子户”也以她矗立在十米孤岛上的最后身影,结束了她与史上“最牛的商人”-----房地产开发商的近身肉搏!


无疑,结局是悲壮的,因为她坚持到了最后的一刻。即便九龙坡区法院不参与,矗立在十米高的孤岛上的房子,除非房子的主人是跳伞运动员,否则根本无法下来。还有一个问题是,即便房子的主人是跳伞运动员,下来了也很难再上去。这就有如某电视剧里描述的那样,某村民的几亩良田被村里的某士绅看中了,某士绅要“收购”,某村民却不愿意。那么好,某士绅将良田周围的土地统统买了下来,让那几亩良田也成了孤岛。春种秋收,某村民及其家人,你总不能飞过去吧?于是,良田不再良田。当某村民在万般无奈之下,“求”某士绅再于“收购”的时候,某士绅说了:你那几亩地还是良田么?长满荒草的荒地你居然也想卖良田的价?当史上“最牛钉子户”完全失去了使用价值的时候,良田沦为荒地就已成定局,不要说房子的主人了,就连我们这些观众都知道,再“牛”,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

是谁,给予了开发商让居民住宅变成孤岛的权利?又是谁,开创了交易不成,交易的一方可以将另一方告上法庭的先例?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法院凭什么可以勒令不愿意交易的一方,必须限期“交付”给另一方他梦寐以求的标的物?难道,我们的人民法院,还有这样的义务,必须支持民间的“强买强卖”么?

有人这样地表达过公民住宅的神圣和不可侵犯:“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可他却无法预见到:“我不拆,他不拆,法院可以拆”!面对着九龙坡区法院斩钉截铁的一纸通知(裁定可以申诉,通知则连申诉的机会都没有了),身为始终关注着这一事件的公民,我们还能做什么呢?请保留和珍惜这一张史上“最牛钉子户”的遗照吧,毕竟,它记录了我国的一户公民,在二十一世纪初,为捍卫自己的住宅进行过旷日持久的抗争,尽管他们最后还是失败了!


发表于 2007-3-21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时候我们才能做到“风能进,雨能进,国王的军队不能进”!

在中国,个人利益永远是被忽略了,倘若有人提起,都会扣上大帽子。

向中国的钉字户致敬,中国人太容易委屈了。

发表于 2007-3-21 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是钉子户索要的赔偿太高,还是开发商给的太少,能有个交代就好了.但愿<物权法>的出台,使弱势者不要在遭遇这类尴尬景象.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发表于 2007-3-21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发表于 2007-3-22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基层法院,官官相护,钱钱交易在法院内部不是什么稀奇事情,所有的法官都心照不宣,有问题,相互包庇,院长也怕在自己的内部出现丑陋问题受到政绩牵连,所以都采用相互包庇,大家发财。将权利当成敛财的工具。所以,造成冤假错案还在不断的发生

发表于 2007-3-22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记者到场采访![em02][em02]

发表于 2007-3-24 00: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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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4 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胡代国,退休职工,自2004年上过中央电视台,后代理儿子胡建状告安岳工商局违规收费胜诉后,我就代理了安岳县等地的许多行政诉讼案,但是经过开庭审理的几个该胜的案子都输了.原因是政府干预,法官不依法判案,甚至于联合搞假,同案不同判.但是我代理的另外几个行政案子庭外协调的原告都赢了.

我告诉大家一个迷:只要法官依法判,多数

行政官司都会赢;媒体的大力帮助是赢行政官司的重要因素.

发表于 2007-3-24 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告诉大家一个迷:只要法官依法判,多数

行政官司都会赢;媒体的大力帮助是赢行政官司的重要因素.

发表于 2007-3-24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维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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