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怪的行政裁决法庭受审
非政府机关可以行政裁决吗?安岳"拆迁办"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有法律依据吗?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惊爆拆迁裁决奇闻:安岳王家坝失地农民被拆迁户罗春花不服:
“安拆裁字[2006]09号、11号行政裁决”,于2006年12月18日向安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消“行政裁决”;2007年1月17日9点40分(传票上写的开庭时间是8:30分,
由于被告和第三人均未到庭).在《中国经济时报》彭记者的投诉监督下,被告和第三人终于出现,法院才开庭审理,参加旁听的失地农民有上百人。这是一起关系到失地农民住宅权的维权大案。
、 法庭辩论:一、“裁决”是合法还是违法?
在法庭上,被告安岳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法人代表邓丰云主任称:裁决依据是国务院《条例》305号令第五条及建设部《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三条,裁决是合法的。
原告代理人胡代国高举裁决书反驳道:被告的行政裁决没有法律依据,是无效行政裁决。请求法院判令裁决违法无效。理由如下:
原告的依据也是2001年国务院《条例》305号令第五条第二款及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三条。
原告代理人称:为何相同的法规依据被告说裁决合法,而原告说裁决违法呢?谁对谁错呢?代理人胡代国当庭宣读上述两条法规,全场听众鼓掌喝彩。
国务院2001《条例》305号令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
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根据这一规定,负责地方拆迁管理
的应当也只能是一个“政府部门”,
建设部《裁决规程》第三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
上述两条法规同时规定:根据这一规定,负责地方拆迁管理的应当也只能是一个“政府部门”,只有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才有职权行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职能;而裁决是一种行政行为,非政府部门无权行使行政裁决。
原告问:安岳拆迁办是事业单位还是行政部门?
被告答:是经县政府批准的事业单位,是县政府授权管理城市房屋拆迁。
原告问:被告有县政府的授权委托书吗?请拿出来看看。
被告答:被告哑口无言‘
原告称: 如果被告没有授权委托书,从2001年起至今被告冒牌管理房屋拆迁发放拆迁许可证,冒牌裁决严重违法;如果是县政府委托授权管理房屋拆迁,那么县政府至今没有执行2001年国务院《条例》305号令第五条
和《裁决规程》第三条,裁决错误的后果,应当由县政府负责;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县政府应当是被告。
二十一条内容: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下面引用王达等19位教授在《城市房屋拆迁》一书中的一段论述,原告人代理人用自问自答的方式,向法庭证明,该裁决是奇怪的裁决: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慨念”?是指依照国家和地方房屋拆迁管理法规的规定,承担房屋拆迁行政管理任务,行
使房屋拆迁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关”。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职能依据?国务院《条例》305号令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
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根据这一规定,负责地方拆迁管理
的应当也只能是一个“政府部门”,即地方政府有着拆迁管理职责的部门。“换言之,非政府部门如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不能主管拆迁工作”。
3、哪些部门可以行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职能?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其它政府部门。
4、为什么说“拆迁办”不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答:“拆迁办”是我国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拆迁办”是个事业单位,不属于政府机关;2001年《条例》实施后,结束了“拆迁办”行政管理的历史使命,
5、国家为什么要取消“拆迁办”的行政管理权利?
答:2001年以前“拆迁办”发挥过拆迁管理和实施拆迁具体工作二大功能,但是常把行政管理和实施拆迁混在一起,政事不分,政企不分
拆迁中出现的矛盾也不易得到解决。
6、房屋拆迁纠纷由谁来裁决?
答:裁决是一种行政行为.依具《行政裁决规程》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
由此而来,只有具有行政职权的政府机关才有资格裁决。“如果拆迁办既拥有管理权又从事具体拆迁工作,即所谓又当裁判员员又当运动员,
是极不合适的,将拆迁办作为地方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没有法律依据”。这就是原告一再质疑裁决不公平的根源。
综上所述,安拆裁字(2006)09号 11号裁决从受理到裁决都是违法的,是无效行政裁决,请求法官支持原告的主张。
[否则,县政府县长应当是本次诉讼的被告]
王达教授的书中写到:拆迁办若受政府委托行使房屋拆迁管理职权,不能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能够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只能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诉讼法》二十一条规定,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
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综上所述,安拆裁字(2006)09号 11号裁决从受理到裁决都是违法的,是无效行政裁决,请求法官支持原告的主张。
[否则,县政府县长应当是本次诉讼的被告]
二、裁决还房位置明显错误。[见代理词]
三、裁决房屋性质为住宅违反实事求是原则。[见代理词]
四、裁决违反评估规定。[见代理词]
五、证据资料有作假嫌疑。[见代理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