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怪 "行政裁决"害苦了失地农民罗春花
国务院纠风办负责同志 您好!
罗春花向您投诉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拆迁办"违法"行政裁决"。
非政府机关可以行政裁决吗?"拆迁办"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有法律依据吗?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惊报拆
迁裁决不公平的奇闻。安岳王家坝自96年县政府以六个单位建房的名义,以欺骗的手法,以93.9亩的协议和批
文,骗地270亩,且近十年不开发,该社718位失地农民中包括罗春花一家5人失地失业,没有社会保险长达十
年至今。
今年安岳奥鑫实业有限公司官商勾结,强行将罗春花位于安岳县王家坝城市图注明,补偿方案和拆迁许可
证载明了的“c1还房工程”的营业七年房屋还于c3c5工程,合法地面建筑面积只强行按26.6%还门市,其余部
分按每平方米数千元补给开发商,如此计算,房产证上记载的143平方米合法地面面积将补差几十多万元,安
岳“拆迁办”裁决,支持开发商不公平的主张。
罗春花全家和王家坝数百位失地农民对此奇怪 "行政裁决”极为不满。这是为什么?为什么?
恳请有关部门解决。
、
"拆迁办"邓丰云主任称:裁决是依据国务院《条例》305号令第五条及建设部《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
第三条,裁决是合法的。
罗春花 经咨询后认为:“裁决”一是不公,二是由"拆迁办”来裁决,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行政裁决。
理由如下:
罗春花的依据也是2001年国务院《条例》305号令第五条第二款及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
三条。为何相同的法规依据一个说裁决合法,而一个说裁决违法呢?
因为,国务院2001《条例》305号令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
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根据这一规定,负责地方拆迁管理
的应当也只能是一个“政府部门”,
建设部《裁决规程》第三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
迁行政裁决工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
根据上述两条法规规定:负责地方房屋拆迁管理的应当也只能是一个“政府部门”,
只有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才有职权行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职能;而裁决是一种行政行为,非政府部门无权行使
行政裁决。
“拆迁办”说:是经县政府批准的事业单位,是县政府授权管理城市房屋拆迁。但是,法庭上没有拿出县政府的
授权委托书,不能证明是县政府委托授权管理房屋拆迁,即使是授权委托,王达教授的书中说:“拆迁办
依法不享有行政管理权,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
罗春花认为 : 如果“拆迁办”没有授权委托书,从2001年起至今冒牌管理房屋拆迁,发放拆迁许可证,
冒牌裁决严重违法;如果是县政府委托授权管理房屋拆迁,那么县政府至今没有执行2001年国务院《条例》
305号令第五条和《裁决规程》第三条,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裁决错误的后果,应当由县政府
负责。
下面引用王达等19位教授在《城市房屋拆迁》一书中的一段论述,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指依照国家和地方房屋拆迁管理法规的规定,承担房屋拆迁行政管理任务,行
使房屋拆迁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关”。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职能,依据国务院《条例》305号令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
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根据这一规定,负责地方拆迁管理
的应当也只能是一个“政府部门”,即地方政府有着拆迁管理职责的部门。“换言之,非政府部门如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不能主管拆迁工作”。
“拆迁办”是我国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拆迁办”是个事业单位,不属于政府机关;2001年《条例》实
施后,结束了“拆迁办”行政管理的历史使命;
2001年以前“拆迁办”发挥过拆迁管理和实施拆迁具体工作二大功能,但是常把行政管理和实施拆迁混在一起,
政事不分,政企不分拆迁中出现的矛盾也不易得到解决。
裁决是一种行政行为.依具《行政裁决规程》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
由此而来,只有具有行政职权的政府机关才有资格裁决。“如果拆迁办既拥有管理权又从事具体拆迁工作,即所
谓又当裁判员员又当运动员,是极不合适的,将拆迁办作为地方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没有法律依据”。正是这奇
怪 "行政裁决"害苦了失地农民罗春花全家八方喊冤没有效果。就是原告一再质疑裁决不公平的根源。
综上所述,安拆裁字(2006)09号 11号裁决从受理到裁决都是违法的,请求撤消。
谢谢!
投诉人 罗春花 电话:13982997683
2007 1 19
[em07][em07][em07][em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