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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罗春花

安岳:143平方将补差几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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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庭上:

原告问:被告有县政府的授权委托书吗?请拿出来看看。

被告答:被告哑口无言‘
  原告称: 如果被告没有授权委托书,从2001年起至今被告冒牌管理房屋拆迁,发放拆迁许可证,冒牌裁决严重违法;

发表于 2007-1-19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本代理人胡代国建议并请法院转达:建议安岳县政府尽快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条例》305号令,规范“拆迁办”的工作职能,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党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安定和蔼!

发表于 2007-1-19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王达等19位教授所编《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裁决、强拆、诉讼》疑点诠释及典型案例一书说:

“拆迁办”若受政府委托行使房屋拆迁管理职权,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诉讼法》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拆迁办”依法不享有行政管理权,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若受政府委托行使房屋拆迁管理,属于委托行政,被告当然不能是受委托行使职权而不拥有该职权的组织,因其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故委托者是被告。

发表于 2007-1-20 0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世世代代在王家坝居住已有上百年的历史。据现年91岁的王志云讲:清朝乾隆年间,王世昭的老祖宗王天艾五弟兄买下此地[原名趙家坝码头]改名王家坝,这就是王家坝的由来。由此看来,原告对自己住房的地理位置刻骨铭心,对自己的一席之地住宅視为命根子,神圣不可侵犯,符合中国人的文化传统,被告应予以尊重。抗日是为了保家卫国,打蒋是为了人权地权生存权[三民主义]。而今胡主席提倡和蔼社会,
原告要求拆一还一,在原地就近回迁还房是合情合理的要求。

发表于 2007-1-20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王家坝规划图注明“还1号搂”是还房工程[证据3];奥鑫公司原拆迁方案和拆迁许可证上载明C1是还房区[证据4],而原告世代
又在C1还房区居住,开发商和被告不在C1还房就是违反规划图和原拆迁方案的承诺,就是违约。开发商在原告自有房地面修建还房
及商品房,有义务无条件原地就近还房,回迁符合商业拆迁还房原则和商业拆迁还房惯例。否则于情于理不符。[证据4]

发表于 2007-1-20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拆迁办”依法不享有行政管理权,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em05][em05][em05][em05]

发表于 2007-1-20 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说按06号安置方案裁决还房位置在C3、C5,那么请问C1C2是什么工程?
  既然C1、C2不在被告的建设项目,拆迁计划,拆迁安置方案之列,被告凭什么裁决居住在C1的原告;
   既然C1工程在第二被告的建设项目之列,那么请问C1是修的什么工程?是什么原因,又不能还房,能举证说明吗?
   如果说C1是还房工程,而不用于还房而用于另行高价出售,那么第二被告就有违法之嫌;同时拆迁办就有帮助袒护违法之嫌,原告请求有关部门予以查处,以求公正。
   以上证明06号安置方案不但涉嫌作假,涉嫌袒护违法,而且变更方案也好,变更许可证也好,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撤消06号安置方案。

发表于 2007-1-20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拆迁办”和开发商都说:C1还房不能实施,但又说不出为什么?至于C1还房不能实施之说与规划图不符,是骗人的鬼话。既然C1可能不能实施,被告更没有理由拆原告的的房。
  再说如果C1先拆倒不能实施,c3c5不知要等到猴年马月才能建房。事实上有的房拆迁多年了还未还房。不能实施是假,骗人骗好地修茶楼卖高价是真。

发表于 2007-1-21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说C1是还房工程,而不用于还房而用于另行高价出售,那么第二被告就有违法之嫌;同时拆迁办就有帮助袒护违法之嫌,原告请求有关部门予以查处,以求公正。

发表于 2007-1-21 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拆迁办为什么不将还房位置“裁决”在c1?理由很明显,由于政府利用公权打通东大街,原告的房地恰位于东大街口,显而易见升值空间较其它大,于是有人就打起了歪主意,百般刁难在c1还房,有人恬不知耻地说,原告的房地“是国家的”。请问:原告是哪国人呢?原告也是合法中国人,原告的房地是合法取得的;为什么原告不该享受公共权力带来的好处?难道就因为我们是中国地位最低的失地失业的农民吗?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人恬不知耻地说,原告的房地“是国家的”。请问:原告是哪国人呢?原告也是合法中国人,原告的房地是合法取得的;为什么原告不该享受公共权力带来的好处?

发表于 2007-1-22 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拆迁办”裁决,支持房屋开发商的主张。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于法于理于情不符,涉嫌伤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请求法院撤消安拆裁字(2006)09号 11号裁决

发表于 2007-1-22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法庭举证时,原告代理人为什么要将拆迁办的裁决书“倒举”起出示给法官和听众呢?,不少人很不理解。原来,代理人的意思是,“裁决”对拆迁办很不利,“裁决”将“拆迁办”依法不享有行政职能的迷揭开了,裁决脱了自己的“行政管理权”。所以是倒,“裁决”。

这就是原告代理人为什么要将拆迁办的裁决书“倒举”起的原因。

王达教授的书中说:“拆迁办”依法不享有行政管理权,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

[em07]

发表于 2007-1-22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称: 如果被告没有授权委托书,从2001年起至今被告冒牌管理房屋拆迁,发放拆迁许可证,冒牌裁决严重违法;

发表于 2007-1-23 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尊重历史、尊重王家坝的客观事实,王家坝96年被征地封户,不许变更房屋性质以达十年之久。是政府的失策,王家坝人民的灾难。十年不许变更房屋的性质,并非我们的过错,加之本人为了生存,从99年经营废品业务至今,证照齐全,依法纳税,解决了全家五口人及多位雇佣人员的就业问题,对社会作出了一定贡献。我们是王家坝在旧宅内经商的唯一商人,这就是历史,这就是现实。

发表于 2007-1-23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法院搞错了,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如果是县政府委托行政,则县政府县长应当是本次诉讼的被告。王达教授的书中说:“拆迁办
依法不享有行政管理权,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原告可以到中院另案起诉县政府;如果拆迁办没有县政府委托而行政,则拆迁办是冒牌行政,......

发表于 2007-1-23 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班竹将我的贴子顶上去,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07-1-23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奇怪 "行政裁决"害苦了失地农民罗春花


国务院纠风办负责同志 您好!
               
    罗春花向您投诉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拆迁办"违法"行政裁决"。
  
    非政府机关可以行政裁决吗?"拆迁办"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有法律依据吗?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惊报拆

迁裁决不公平的奇闻。安岳王家坝自96年县政府以六个单位建房的名义,以欺骗的手法,以93.9亩的协议和批

文,骗地270亩,且近十年不开发,该社718位失地农民中包括罗春花一家5人失地失业,没有社会保险长达十

年至今。
   
今年安岳奥鑫实业有限公司官商勾结,强行将罗春花位于安岳县王家坝城市图注明,补偿方案和拆迁许可

证载明了的“c1还房工程”的营业七年房屋还于c3c5工程,合法地面建筑面积只强行按26.6%还门市,其余部

分按每平方米数千元补给开发商,如此计算,房产证上记载的143平方米合法地面面积将补差几十多万元,安

岳“拆迁办”裁决,支持开发商不公平的主张。

    罗春花全家和王家坝数百位失地农民对此奇怪 "行政裁决”极为不满。这是为什么?为什么?

恳请有关部门解决。

                    、
   "拆迁办"邓丰云主任称:裁决是依据国务院《条例》305号令第五条及建设部《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

第三条,裁决是合法的。

    罗春花 经咨询后认为:“裁决”一是不公,二是由"拆迁办”来裁决,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行政裁决。

    理由如下:

    罗春花的依据也是2001年国务院《条例》305号令第五条第二款及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

三条。为何相同的法规依据一个说裁决合法,而一个说裁决违法呢?

    因为,国务院2001《条例》305号令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

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根据这一规定,负责地方拆迁管理

的应当也只能是一个“政府部门”,

    建设部《裁决规程》第三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

迁行政裁决工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

    根据上述两条法规规定:负责地方房屋拆迁管理的应当也只能是一个“政府部门”,

只有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才有职权行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职能;而裁决是一种行政行为,非政府部门无权行使

行政裁决。

   “拆迁办”说:是经县政府批准的事业单位,是县政府授权管理城市房屋拆迁。但是,法庭上没有拿出县政府的

授权委托书,不能证明是县政府委托授权管理房屋拆迁,即使是授权委托,王达教授的书中说:“拆迁办
依法不享有行政管理权,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

    罗春花认为 : 如果“拆迁办”没有授权委托书,从2001年起至今冒牌管理房屋拆迁,发放拆迁许可证,

冒牌裁决严重违法;如果是县政府委托授权管理房屋拆迁,那么县政府至今没有执行2001年国务院《条例》

305号令第五条和《裁决规程》第三条,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裁决错误的后果,应当由县政府

负责。

     下面引用王达等19位教授在《城市房屋拆迁》一书中的一段论述,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指依照国家和地方房屋拆迁管理法规的规定,承担房屋拆迁行政管理任务,行

使房屋拆迁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关”。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职能,依据国务院《条例》305号令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

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根据这一规定,负责地方拆迁管理

的应当也只能是一个“政府部门”,即地方政府有着拆迁管理职责的部门。“换言之,非政府部门如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不能主管拆迁工作”。
 
   “拆迁办”是我国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拆迁办”是个事业单位,不属于政府机关;2001年《条例》实

施后,结束了“拆迁办”行政管理的历史使命;
  
    2001年以前“拆迁办”发挥过拆迁管理和实施拆迁具体工作二大功能,但是常把行政管理和实施拆迁混在一起,

政事不分,政企不分拆迁中出现的矛盾也不易得到解决。
 
    裁决是一种行政行为.依具《行政裁决规程》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
  
    由此而来,只有具有行政职权的政府机关才有资格裁决。“如果拆迁办既拥有管理权又从事具体拆迁工作,即所

谓又当裁判员员又当运动员,是极不合适的,将拆迁办作为地方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没有法律依据”。正是这奇

怪 "行政裁决"害苦了失地农民罗春花全家八方喊冤没有效果。就是原告一再质疑裁决不公平的根源。

    综上所述,安拆裁字(2006)09号 11号裁决从受理到裁决都是违法的,请求撤消。
                    
                    谢谢!
                            投诉人  罗春花    电话:13982997683
                                                                      2007  1   19

[em07][em07][em07][em07]

发表于 2007-1-23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由此看来,只有具有行政职权的政府机关才有资格裁决。“如果拆迁办既拥有管理权又从事具体拆迁工作,即所

谓又当裁判员员又当运动员,是极不合适的,将拆迁办作为地方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没有法律依据”。正是这奇

怪 "行政裁决"害苦了失地农民罗春花全家八方喊冤没有效果。就是原告一再质疑裁决不公平的根源。

发表于 2007-1-24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证明06号安置方案不但涉嫌作假,涉嫌袒护违法,而且变更方案也好,变更许可证也好,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撤消06号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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