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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罗春花

安岳:143平方将补差几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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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4 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尊重历史、尊重王家坝的客观事实,96年,县政府对王家坝按部分计税面积征地93.9,根本就没有卖住宅地,再说封户不许变更房屋性质已达十年之久不许建新房,失地农民失地失业,没有社保医保,是政府的失策,王家坝失地农民的灾难。十年不许变更房屋的性质,并非原告的过错,加之本人为了生存,从99年经营废品业务至今,证照齐全,依法纳税,解决了全家五口人及多位雇佣人员的就业问题,对社会作出了一定贡献。这就是王家坝可悲的历史,这就是王家坝可悲的现实。如果尊重王家坝历史、尊重王家坝的客观事实的话,
“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就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

发表于 2007-1-25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罗春花我们支持你维权

告那些狗日的,把那些官商勾结的全部打入牢狱

发表于 2007-1-25 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委托者应当是被告。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委托者应当是被告。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委托者应当是被告。

 楼主| 发表于 2007-1-25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综上政策依据、事实根据、惯例和典型案例说明原告要求按合法经商的地面面积原地就近赏还足额地面面积的门市是合理的要求。请法院予以支持。

发表于 2007-1-27 0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拆迁办裁决罗春花的房屋用途为住宅,开发商也应该在原地还房143平方米,原地建房而不还房,于法不容,于理不符,违背等价有赏的还房原则。

发表于 2007-1-26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怪事:

原告代理人问:“裁决日期在先[13号],申请裁决日期在后[18号]”是为什么?

被告答:打字员打错了

旁听人上百立即怒吼法庭

发表于 2007-1-26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4][em04][em04][em04][em04][em04][em04][em04]

发表于 2007-1-26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奇闻:法庭上有掌声。

当天的庭审现场出现一个奇闻,在上午和下午辩论中,原告代理人胡代国的发言辩驳,获得旁听上百失地农民一次又一次地鼓掌声,有的大喊:“说的好!说的好!”法官无法阻止,创下了法庭上有掌声的奇闻。

下面是胡先生的部分辩驳:

"拆迁办"邓丰云主任称:裁决是依据国务院《条例》305号令第五条及建设部《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

第三条,裁决是合法的。

    罗春花 经咨询后认为:“裁决”一是不公,二是由"拆迁办”来裁决,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行政裁决。

    理由如下:

    罗春花的依据也是2001年国务院《条例》305号令第五条第二款及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

三条。为何相同的法规依据一个说裁决合法,而一个说裁决违法呢?

    因为,国务院2001《条例》305号令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

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根据这一规定,负责地方拆迁管理

的应当也只能是一个“政府部门”,

    建设部《裁决规程》第三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

迁行政裁决工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

    根据上述两条法规规定:负责地方房屋拆迁管理的应当也只能是一个“政府部门”,

只有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才有职权行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职能;而裁决是一种行政行为,非政府部门无权行使

行政裁决。

   “拆迁办”说:是经县政府批准的事业单位,是县政府授权管理城市房屋拆迁。但是,法庭上没有拿出县政府的

授权委托书,不能证明是县政府委托授权管理房屋拆迁,即使是授权委托,王达教授的书中说:“拆迁办
依法不享有行政管理权,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

    罗春花认为 : 如果“拆迁办”没有授权委托书,从2001年起至今冒牌管理房屋拆迁,发放拆迁许可证,

冒牌裁决严重违法;如果是县政府委托授权管理房屋拆迁,那么县政府至今没有执行2001年国务院《条例》

305号令第五条和《裁决规程》第三条,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裁决错误的后果,应当由县政府

负责。

     下面引用王达等19位教授在《城市房屋拆迁》一书中的一段论述,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指依照国家和地方房屋拆迁管理法规的规定,承担房屋拆迁行政管理任务,行

使房屋拆迁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关”。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职能,依据国务院《条例》305号令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

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根据这一规定,负责地方拆迁管理

的应当也只能是一个“政府部门”,即地方政府有着拆迁管理职责的部门。“换言之,非政府部门如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不能主管拆迁工作”。
 
   “拆迁办”是我国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拆迁办”是个事业单位,不属于政府机关;2001年《条例》实

施后,结束了“拆迁办”行政管理的历史使命;
  
    2001年以前“拆迁办”发挥过拆迁管理和实施拆迁具体工作二大功能,但是常把行政管理和实施拆迁混在一起,

政事不分,政企不分拆迁中出现的矛盾也不易得到解决。
 
    裁决是一种行政行为.依具《行政裁决规程》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

   
    由此而来,只有具有行政职权的政府机关才有资格裁决。“如果拆迁办既拥有管理权又从事具体拆迁工作,即所

谓又当裁判员员又当运动员,是极不合适的,将拆迁办作为地方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没有法律依据”。正是这奇

怪 "行政裁决"害苦了失地农民罗春花全家八方喊冤没有效果。就是原告一再质疑裁决不公平的根源。

发表于 2007-1-28 0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拆迁办”说:行政裁决的受理是依据国务院《条例》305号第五条和行政裁决第三条;
 
  我说”裁决“是无效行政裁决,也是依据国务院《条例》305号令第五条和行政裁决第三条。
  相同的依据,被告说是行政裁决,原告又说是无效行政裁决。谁是谁非,下面还是以王达等19位教授的论述,

发表于 2007-1-27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代理人胡代国的发言辩驳,获得旁听上百失地农民一次又一次地鼓掌声,创下了法庭上有掌声的奇闻。

发表于 2007-1-27 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拆迁办”若受政府委托行使房屋拆迁管理职权,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楼主| 发表于 2007-1-28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称: 如果被告没有授权委托书,从2001年起至今被告冒牌管理房屋拆迁,发放拆迁许可证,冒牌裁决严重违法;

 楼主| 发表于 2007-1-28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具有行政职权的政府机关才有资格裁决。“如果拆迁办既拥有管理权又从事具体拆迁工作,即所

谓又当裁判员员又当运动员,是极不合适的,将拆迁办作为地方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没有法律依据”。

 楼主| 发表于 2007-1-29 0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奇怪的 "行政裁决"害苦了失地农民罗春花
                
    罗春花向您投诉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拆迁办"违法"行政裁决"。
  
    非政府机关可以行政裁决吗?"拆迁办"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有法律依据吗?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惊报拆

迁裁决不公平的奇闻。安岳王家坝自96年县政府以六个单位建房的名义,以欺骗的手法,以93.9亩的协议和批

文,骗地270亩,且近十年不开发,该社718位失地农民中包括罗春花一家5人失地失业,没有社会保险长达十

年至今。
   
今年安岳奥鑫实业有限公司官商勾结,强行将罗春花位于安岳县王家坝城市图注明,补偿方案和拆迁许可

证载明了的“c1还房工程”的营业七年房屋还于c3c5工程,合法地面建筑面积只强行按26.6%还门市,其余部

分按每平方米数千元补给开发商,如此计算,房产证上记载的143平方米合法地面面积将补差几十多万元,安

岳“拆迁办”裁决,支持开发商不公平的主张。

    罗春花全家和王家坝数百位失地农民对此奇怪 "行政裁决”极为不满。这是为什么?为什么?

恳请有关部门解决。

                    、
   "拆迁办"邓丰云主任称:裁决是依据国务院《条例》305号令第五条及建设部《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

第三条,裁决是合法的。

    罗春花 经咨询后认为:“裁决”一是不公,二是由"拆迁办”来裁决,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行政裁决。

    理由如下:

    罗春花的依据也是2001年国务院《条例》305号令第五条第二款及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

三条。为何相同的法规依据一个说裁决合法,而一个说裁决违法呢?

    因为,国务院2001《条例》305号令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

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根据这一规定,负责地方拆迁管理

的应当也只能是一个“政府部门”,

    建设部《裁决规程》第三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

迁行政裁决工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

    根据上述两条法规规定:负责地方房屋拆迁管理的应当也只能是一个“政府部门”,

只有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才有职权行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职能;而裁决是一种行政行为,非政府部门无权行使

行政裁决。

   “拆迁办”说:是经县政府批准的事业单位,是县政府授权管理城市房屋拆迁。但是,法庭上没有拿出县政府的

授权委托书,不能证明是县政府委托授权管理房屋拆迁,即使是授权委托,王达教授的书中说:“拆迁办
依法不享有行政管理权,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

    罗春花认为 : 如果“拆迁办”没有授权委托书,从2001年起至今冒牌管理房屋拆迁,发放拆迁许可证,

冒牌裁决严重违法;如果是县政府委托授权管理房屋拆迁,那么县政府至今没有执行2001年国务院《条例》

305号令第五条和《裁决规程》第三条,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裁决错误的后果,应当由县政府

负责。

     下面引用王达等19位教授在《城市房屋拆迁》一书中的一段论述,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指依照国家和地方房屋拆迁管理法规的规定,承担房屋拆迁行政管理任务,行

使房屋拆迁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关”。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职能,依据国务院《条例》305号令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

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根据这一规定,负责地方拆迁管理

的应当也只能是一个“政府部门”,即地方政府有着拆迁管理职责的部门。“换言之,非政府部门如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不能主管拆迁工作”。
 
   “拆迁办”是我国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拆迁办”是个事业单位,不属于政府机关;2001年《条例》实

施后,结束了“拆迁办”行政管理的历史使命;
  
    2001年以前“拆迁办”发挥过拆迁管理和实施拆迁具体工作二大功能,但是常把行政管理和实施拆迁混在一起,

政事不分,政企不分拆迁中出现的矛盾也不易得到解决。
 
    裁决是一种行政行为.依具《行政裁决规程》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
  
    由此而来,只有具有行政职权的政府机关才有资格裁决。“如果拆迁办既拥有管理权又从事具体拆迁工作,即所

谓又当裁判员员又当运动员,是极不合适的,将拆迁办作为地方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没有法律依据”。正是这奇

怪 "行政裁决"害苦了失地农民罗春花全家八方喊冤没有效果。就是原告一再质疑裁决不公平的根源。

    综上所述,安拆裁字(2006)09号 11号裁决从受理到裁决都是违法的,请求撤消。
                    
                    谢谢!
                            投诉人  罗春花    电话:13982997683
                                                                      2007  1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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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9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委托者应当是被告。即县政府是被告。

发表于 2007-1-29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非政府机关不可以行政裁决;"拆迁办"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没有法律依据!

发表于 2007-1-30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拆迁办”是我国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拆迁办”是个事业单位,不属于政府机关;2001年《条例》实

施后,结束了“拆迁办”行政管理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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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0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罗春花是又一个秋菊式的楷模,

罗春花依法监督官员依法行政,再次推动安岳的法制,好!好!好!

发表于 2007-1-31 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C1、C2不在被告的建设项目,拆迁计划,拆迁安置方案之列,被告凭什么裁决居住在C1的原告;
   既然C1工程在第二被告的建设项目之列,那么请问C1是修的什么工程?是什么原因,又不能还房,能举证说明吗?
   如果说C1是还房工程,而不用于还房而用于另行高价出售,那么第二被告就有违法之嫌;同时拆迁办就有帮助袒护违法之嫌,原告请求有关部门予以查处,以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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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次推动安岳的法制,好!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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