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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代言2011

宜宾奇闻,举报信成为被举报人上诉诽谤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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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刑法[246条]规定.对故意挰造并散布虛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官完全可以用[诽谛罪]惩罚诽谤者,给被诽谤者一个说法.还被诽谤者一个清白!

发表于 2012-11-23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受理机关出卖举报信,这个派出所一定有严重问题??此事有怎样的结果?关注!
发表于 2012-11-23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11-23 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人太过分了

发表于 2012-11-23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派出所的领导怎么不发话喃?

发表于 2012-11-23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关领导应该及时调查,依法处理!让公民对国家机关的民主权不要失去信心!

发表于 2012-11-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建立有关领导严查此事,此事件已侵害了公民的民主权利!

发表于 2012-11-24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象宜宾市北城派出所这样的受理机关出卖[举报信]行为让公民痛心呀!让群众对党和国家失去了信心!

发表于 2012-11-24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宜宾市抗建路浴洪宾馆孙小红这个女人道徳沦丧,七十多岁的老人都害,简直无耻...................

发表于 2012-11-24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女人比杀人犯更可恨

发表于 2012-11-24 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宜宾市有关领导装哑??举报信作为上诉证据都不管!真不得民心!

发表于 2012-11-25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此亊不究如何让中国的老百姓安稳度日

发表于 2012-11-25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孙小红这个女人用举报信报复举报人是犯罪,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她本事真大?不知是不是宜宾市北派出所领导的意图?举报信怎么会到她手里??????

发表于 2012-11-25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关领导应严查!确保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发表于 2012-11-26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派出所为什么要把举报信转给举报人?

发表于 2012-11-26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打击报复证人罪是指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本最的特征在最状上已经反映出来,笫一;行为特征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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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报复证人罪是指;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本罪的特征在罪状上已经反映出来,即第一;行为特征是[打击],第二;目的是[报复],第三;对象是[证人]。




发表于 2012-11-26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件事派出所不查,难道宜宾市市长就无动于衷吗??????

发表于 2012-11-26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宜宾市市长在和浠泥!!!!!公安局局长在忽悠市民!!!!!派出所所长在钓大鱼!!!!!!

发表于 2012-11-26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2-11-27 06: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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