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在册、现在职的工作人员中的最高工资变
成了最低工资,长期大大低于相同(或相近)岗位付出相同劳动、取得相同业绩劳动者的工资,与万源其他学校同等条件教师相比差距更大,
给原告再次造成伤害和工资收入损失,见证据5、6、7、8,及由其所制下表:
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88年在册、现在职的工作人员工资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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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职称 时间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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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 x | | | 工人 87.9~90.9 上中专 93年副校长(副乡) 97年校长 (乡) | | | 2001.9月聘经济师2009.3月 转聘讲师2010年评聘高级经济师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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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77年任教 81年转 正式教师 87年8月 调粮校任 专职教师 | 在粮食职工学校工作期间,88年3月评聘小学一级教师(若工资不核错应为小学高级教师,93工改前可升中学高级教师) | | | | 68.00 (调入前原基础
职务108.00元,
应核为94.50元) | | | | | |
1994年7月15日,原告是粮校唯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只有她有资格、并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截止到2008年底,原告是粮校唯一合法
有效聘任的专职教师;在粮校,原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最早、最长;一直担任最重的教学工作,教化学、数学、法律、思想品德等重要
课程,最难管的班级她当班主任,别人不愿教、挑剩下的课程由她承担;原告也是粮校最受学生爱戴和欢迎的教师。然而,由于被告(张xx
任副校长、校长期间)和第三人的违法行为以及在调资、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过程中不传达文件、不公示草案、不公布方案、暗箱操作,把调
资、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变成了分赃和送礼,校长张xx曾多次多调工资;给校长张xx等行政管理人员违法违规套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转聘晋升
专业技术职务,却硬让专业技术人员(原告)改拿行政管理人员工资,硬把原告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偷偷改为科员工资、教师10%津贴
改成非教师10%津贴,原告的教令最长却领教令津贴最少,比只兼了几年课的行政管理人员还少许多,把原告的最高工资也变成了最低工资
(88年在册、现在职人员比较)。而校长张xx从来就没有专业技术职务,没有从事过经济专业技术工作,没有执教资格,第三人却为了不给
原告解决工资问题让其帮忙、做伪证,明知给他将只能当废纸的经济师职称套经济师工资已经违法违规,又违法违规为其转聘成讲师职务,
又违法违规从讲师职务晋升成高级经济师职务,2006年工改给张xx等人每人多调三四级工资,为了不给原告一人解决几级工资,第三人不惜
给张xx等人前后多次多调几十级工资、多次违规转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见证据1、2、3、4、5、6、7、8)。 2005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补签了教师职务聘用合同,被告仍然没有按教师职务支付工资,继续少付、克扣工资(见证据2、7)。
2010年12月23日,原告向万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同日仲裁委员会万劳仲(2010)第11号通知书以“不属于
劳动争议仲裁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虽然万源市仲裁委回答没设人事仲裁,但原告怕有人以案由为何借口,2011年1月27日曾向达州市仲裁委申请人事仲裁,回复不属于他们
管辖。
2011年1月6日原告向万源市人民法院起诉,2011年1月20日收到万源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万源民初字第177号,认为本案不属于劳动争
议,且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民事案件,裁定不予受理。
2011年1月26日,原告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1年6月2日收到达州市中院民事裁定书(2011)达中民终字395号,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裁定。
2011年6月10日,原告第二次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着重阐明了法院应当受理本案的理由,万源法院仍然以本案不属于法院直
接受理的民事案件为由口头答复不予受理,并拒绝出书面裁定或说明,原告说明了万源市仲裁委没设人事仲裁仍无济于事。
尽管原告至今仍然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2011年6月17日,原告还是再次向万源市仲裁委申请了人事仲裁,以求本案既有劳动仲裁又有人
事仲裁,总不至于再有话说,2011年7月4日收到万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万劳仲【2011】第6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条第二款:“本条第二款所指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1)……
(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三款:本法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公务员
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
管理”之规定,粮食职工学校显然不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原告也不属于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的工作人员,故
原告不属于劳动法对劳动者的排除范围,属于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
又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
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
视为用人单位”之规定,本案被告符合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适用范围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
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
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七条:“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之规定 ,本案属于通过聘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履行聘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于未办理续聘手续但存在事实
聘用合同关系时的工资纠纷、属于违反聘用合同请求赔偿引起的纠纷,全部都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原告不服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就算把本案当人事争议处理,根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
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
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决定
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万源市仲裁委当时未设人事仲裁,只能申请劳动仲裁,未进行人事
仲裁不应该成为法院不予受理的理由。仲裁程序仅仅是前置程序,设置前置程序的立法本意是有利、方便劳动者及时主张劳动权益,并非
必经程序,只要原告申请过仲裁然后起诉的,法院就应当受理。何况无论劳动仲裁还是人事仲裁都归万源市劳动人事仲裁委仲裁,争论此类
问题纯属故意扯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裁定不予
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之规定,本案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也符合其他
起诉条件,故第三次向万源市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法院主持正义、秉公执法。若本案都任由被告、第三人等 通过篡改工资档案、伪造工资介绍信、一再串通捏造证据、走后门拉关
系,徇私舞弊、故意制造职工对立和混乱,掩盖事实真象、干扰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或不依法审理枉法裁决、蒙混过关、肆意侵害原告的劳动
权益和诉讼权利,法律的公平正义何在?
证据和证据来源:
1、1989年3月17日原告被聘为小学一级教师职务的聘任书,证据来源:原告;
2、2005年12月31日原告被聘为教师职务的聘用合同,证据来源:原告;
3、万源县劳动人事局核工资便条,万源县粮食局工资介绍信,证据来源:万源市粮食局;
4、原告工资档案:招收录用干部登记表、(教师)转正定级表、81年调资升级表、83年升级表、85年工资改革审批表、89年工资审批
表(88年4月原告被聘任小学一级教师),证据来源:万源市粮食局;
5、万源县粮食职工学校88年11月工资发放表,证据来源:万源市粮食局;
6、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93工改工资套改花名册,证据来源: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
7、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2010一次晋级报批名册,证据来源: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
8、万源市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发放表(粮校2010年11月、12月),证据来源: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
请求法院调取证据:
1、原告87年调资升级表,存放地:万源市粮食局;
2、(原调出单位)发给四川万源县劳动人事局的原告工资介绍信、(代理人)的工资介绍信,存放地:万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万源县劳动人事局发给(原调出地另一单位)的请求核实原告工资的函件及相关资料,存放地:万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
存根)、(原调出地另一单位)。
请求法院准予如上所请。此致
万源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劳莉(化名)
2011年7月4日
附件:
委托书:1份
万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万劳仲【2010】第1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1份
万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万劳仲【2011】第6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1份
万源法院【2011】万源民初字第177号:1份
达州中院【2011】达中民终字395:1份
证据:8份
本诉状副本: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