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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官礼生

营山公安局:赔偿我们儿子和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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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3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  关于张建忠病死的事实

张建忠患病后,在营山县看守所有限的条件下进行了对症治疗。当根据症状疑诊黄胆肝炎时,我向原所长杜同君汇报并建议出所治疗,领导安排在看守所隔离治疗。后来发现是肾炎,领导安排继续在所内治疗,并且张建忠知道本人即将取保,本人不愿意出所治疗。在隔离治疗期间,没发现其它病状和他本人也没反映其他病情。公诉机关的侦察卷中缺少张建忠在营山人民医院住院的护理记录这一重要证据。其病历不真实、客观。由此结论是张建忠的病死我不负有责任:一是采取的治疗措施是领导安排的,二是张建忠本人不愿意出所治疗。

张建忠在营山县看守所的整过诊治过程,检察机关侦察取证有营山县公安局副局长杨国民(2005826日)、原所长杜同君(2005824日)、副所长晏涛荣(2005824日)、同监舍人犯唐军(200517日)等人调查笔录证言证实。相互应证了其事实的真实性。

             二  关于官鑫病死的事实

1、营山县人民医院外科对官鑫“极度营养不良”的诊断是误诊。

极度营养不良是内科疾病,其临床特征表现是凹陷性脬肿,并且要经过身体检查才能准确地诊断为该疾病。2004818日,官鑫在营山县人民医院外科检查,外科首诊医师陈俊国在没进行任何身体检查的情况下,诊断为“极度营养不良”是没有根据的,说明是胡乱诊断而导致的错误诊断。

①该诊断结论与官鑫在2004826日营山川北身心医院的临床身体检查“营养中等”的诊断不相吻合。并且临床检查皮肤弹性差,发黑量中,四肢肌张力减弱,Hb10.2g/L,血糖18.42mmol/L,肌酐164mmol/L,尿淀粉酶319u/r,心肌酶谱未见异常。营养中等是铁的事实,无法更改。充分说明了官鑫根本不存在“极度营养不良”这一身体状况。

②该诊断书没有记载身体检查情况和建议进行内科检查或住院观察治疗等医嘱,并且作为医院的首诊医师,明知官鑫治不了几天的身体状况,作出错误的结论和未作任何医嘱是极为不负责任。根据《首诊负责制度》,陈俊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③作为外科医生在没有任何根据的情况下诊断内科疾病,明显地违反了《执业医师法》,超出了执业范围。

2、营山川北身心医院的误诊误治导致和加速了官鑫的死亡。

①官鑫2004826日入住营山川北身心医院,其临床诊断的五种疾病与华西医学的尸体解剖结论的七种疾病,没有一种疾病相吻合。证实了营山县川北身心医院的诊断是严重错误的。

营山川北身心医院诊断是:a.休克;b.感染中毒性脑病;c.脱髓鞘性脑病;d.多器官功能不全;e.酸中毒。华西法医学尸体解剖结论为:a.间质性心肌炎伴灶性出血;b.支气管肺炎、肺水肿、肺出血;c.慢性咽喉炎;d.心脏卵圆孔闭合不全;e.升结肠代食道术后;f.阑尾炎切除术后;g.全身多处皮肤擦伤。死亡原因为呼吸系统炎症引起间质性心肌炎致心脏功能衰竭死亡。这两种结论是矛盾的,没有一种疾病相吻合。

②营山川北身心医院病历记载,200482618:30时心电图检查发现,窦性心动过速;22时至23时作入X线检查发现,双中肺炎变(医院没有作诊断结论,显然是错误的)。这足以说明在200482023时以前,官鑫的心、肺没有严重的病变,是在入院后临床治疗过程中发生的病变。

③营山县川北身心医院严重的错误诊断,由此产生了错误的治疗方案,导致和加速了官鑫的死亡。

3、官鑫的身体状况,有关单位和领导都是清楚的,到医院进行身体检查的情况,是向领导汇了报和作了登记,并且对其进行了对症治疗。

①官鑫亲属多次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情况和要求复印诊断证明,目的明显是为了达到取保要求,故此产生了在2004819日值班人员在值班记录上的装病记录。同时也没发现官鑫在关押期间比较明显的生病特征,杨国民副局长检查工作时亲自询问过本人,也没具体反映,看守所分管民警也没反映其病情。华西法医病理学尸体解剖发现官鑫胃内容物500ml,证实了官鑫在关押期间能正常进食。

2004818日中午我用小灵通向所长华全寿汇报了官鑫的病情,并请示了其家属要求复印诊断书的要求。同时,将官鑫在医院的检查情况记录在了当天的值班记录的备注栏中,后被撕毁,所长华全寿安排人重新填写。检察机关侦察取证有所长华全寿(200491日、2005824日)、民警邓绪中(2005826日)、民警李国胜(200493日)的询问笔录中证实,并且应证。

2004823日,邓局长、杨副局长在官鑫亲属书面材料上的指示,由民警邓绪忠取回亲自交给所长华全寿,后无着落。这说明领导是清楚官鑫身体状况的。检察机关侦察取证有杨国民副局长(2005823日)、看守所教导员何康林(200492日)、民警邓绪忠(2005826日)等人询问笔录证实,并且应证。

2004818日,官鑫家属没有向我提出内科检查要求,在多次的书面情况反映中也没有提出内科检查,并且作内科检查也应该向医院医师提出,由医师根据病人要求和病情作出决定。营山县人民医院的疾病诊断书和医生陈俊国证言证实。公诉机关列举官鑫近亲属证言无力证实内科检查这一要求,医院护士杨福琼的证言也没明确地指出具体是谁,这一证言也无法证实作内科检查这一要求.            

        三 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行为的鉴定超越了执业范围。                              假设延误治疗造成张建忠、官鑫二人病死,也是医疗行为,也属医学会或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专业机构鉴定范围。而南充法医学会028号、南检技鉴20062号、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050051号鉴定对医疗行为进行鉴定明显超越了司法鉴定机关核准的鉴定范围。特别是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050051号鉴定结论书第5页第1行明确表述不是该鉴定人的鉴定范围,公诉机关将这些司法鉴定结论作证据使用,显然是错误的。

        三 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行为的鉴定超越了执业范围。                              假设延误治疗造成张建忠、官鑫二人病死,也是医疗行为,也属医学会或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专业机构鉴定范围。而南充法医学会028号、南检技鉴20062号、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050051号鉴定对医疗行为进行鉴定明显超越了司法鉴定机关核准的鉴定范围。特别是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050051号鉴定结论书第5页第1行明确表述不是该鉴定人的鉴定范围,公诉机关将这些司法鉴定结论作证据使用,显然是错误的。

1张建忠的南充医学会028号鉴定,是无效鉴定,作为证据使用不合法。

一是南充法医学会是民间组织,不是实质机构,没有资格作出司法鉴定;

二是该鉴定书没有加盖鉴定机构公章,鉴定签名潦草、涂改;

三是该鉴定书来源渠道不清楚,其来源渠道不合法。

2官鑫的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050051号鉴定,根据《司法鉴定实施通则》是违法鉴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一是该鉴定超越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的鉴定范围;

二是该鉴定超越法定时间,《司法鉴定实施通则》明确规定,一般鉴定在15日内作出鉴定,而该鉴定作出了结论时间长达43天,并且没有超时鉴定的原因说明;

三是该鉴定不客观、公正,与南充医学会和华西医学病理鉴定严重矛盾。特别是故意采用营山县人民医院没有根据的“营养极度不良”诊断,而有意忽略营山川北身心医院经过身体检查的“营养中等”诊断和华西法医学病理鉴定的“营养差”结论,而做出的推断性鉴定结论没有科学依据。

         

发表于 2007-4-3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法院网讯   “我从啤酒里喝出只死壁虎,不给十万元我就给你们曝光”,为获取不当利益,四川来京人员牟松将一只壁虎放入燕京啤酒里,然后以此向燕京啤酒公司索要10万元钱财。今天上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牟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据了解,牟松曾经见到过有人以啤酒里有污物为由,向啤酒公司索赔的事件。来到北京后,牟松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2006年7月14日晚上,牟松从大兴一家超市里买来几瓶啤酒,将一只瓶嘴泡在热水中慢慢泡开,敲开瓶盖,将一只死壁虎放进瓶子里,后将啤酒瓶重新盖好后,再从另外一只未开封的啤酒瓶上撕下封条封上,然后为啤酒瓶拍照。

    此后,牟松多次打电话或当面以啤酒里有壁虎,致使自己的身体和精神都受到严重损害为由,要求燕京啤酒公司赔偿损失10万。

    为了吓唬住对方,牟松还专门委托律师帮自己写了一份起诉状,要求燕京啤酒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如不答应,就将起诉到法院并向媒体曝光。多次索要不成后,牟松将损失费降至26000元。

    在掌握了充分证据证明牟松的行为系故意敲诈后,燕京啤酒公司假意和牟松协商,答应以2.6万元私了此事,同时悄悄报警。后牟松被抓获。

    庭审中,法院出示了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牟松自制用于敲诈钱财的啤酒瓶,瓶盖不平,有打开过的痕迹,酒液内壁虎形体完整,没有被热碱液和热水浸泡、冲刷的迹象。

    

发表于 2007-4-3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法院网讯   “我从啤酒里喝出只死壁虎,不给十万元我就给你们曝光”,为获取不当利益,四川来京人员牟松将一只壁虎放入燕京啤酒里,然后以此向燕京啤酒公司索要10万元钱财。今天上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牟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据了解,牟松曾经见到过有人以啤酒里有污物为由,向啤酒公司索赔的事件。来到北京后,牟松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2006年7月14日晚上,牟松从大兴一家超市里买来几瓶啤酒,将一只瓶嘴泡在热水中慢慢泡开,敲开瓶盖,将一只死壁虎放进瓶子里,后将啤酒瓶重新盖好后,再从另外一只未开封的啤酒瓶上撕下封条封上,然后为啤酒瓶拍照。

    此后,牟松多次打电话或当面以啤酒里有壁虎,致使自己的身体和精神都受到严重损害为由,要求燕京啤酒公司赔偿损失10万。

    为了吓唬住对方,牟松还专门委托律师帮自己写了一份起诉状,要求燕京啤酒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如不答应,就将起诉到法院并向媒体曝光。多次索要不成后,牟松将损失费降至26000元。

    在掌握了充分证据证明牟松的行为系故意敲诈后,燕京啤酒公司假意和牟松协商,答应以2.6万元私了此事,同时悄悄报警。后牟松被抓获。

    庭审中,法院出示了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牟松自制用于敲诈钱财的啤酒瓶,瓶盖不平,有打开过的痕迹,酒液内壁虎形体完整,没有被热碱液和热水浸泡、冲刷的迹象。

    

发表于 2007-4-3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愚医生病两天不治也会得呼吸系统炎症死亡。不乏试一试

发表于 2007-4-3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em31]

发表于 2007-4-2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要相信正义永远要战胜一切,哪怕现在是多么困难,毕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楼主| 发表于 2007-4-2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7-4-2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官鑫"极度营养不良"诊断书是假证.二.西政鉴定是无效鉴定.三.川北身心医院误诊误治.四.属于急性感染性疾病死亡.是骗保骗赔.

发表于 2007-4-2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官鑫极度营养不良诊断书是假证,目的是取保,在监舍装病;二.西南政大司法鉴定是无效鉴定,有一定瑕眦,处处违法;三.官是属于急性感染性疾病死亡;四.上访把责任归结于李目的是直接获取国家高额赔偿.

发表于 2007-4-2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会继续向各界申诉,督促营山县纪委按照四川省公安厅的要求:开除狱医李信鸿的公职.

发表于 2007-4-2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楼朋友,装病就是没有病,没有病怎么会死亡?

“装病死亡”这肯定是无证狱医的诊断结论

发表于 2007-4-3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顶顶顶

发表于 2007-4-3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假狱医制造假病历,进一步查,一个假军官可能浮出水面.

发表于 2007-4-3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要继续上访,清除警察之中的败类

发表于 2007-4-3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犯法_____装病_____开假病证明______取保__终归病死__上访___国家高额赔偿

[em06] 心 [em20]事[em19]

发表于 2007-4-3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楼主不要上访,直接找李信鸿

发表于 2007-4-3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省公安厅开除李信鸿公职是处理的警察中的最重的一个.看来这起案件中,公检法都认定李是直接责任人.

发表于 2007-4-3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有证的都没有工作,你无证给我们让个位置怎么样?

你欠别人两条人命,又判了刑,也应该下岗吧.

发表于 2007-4-3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李,最好还是实事求是一点。你在看守记录上确实写了官鑫生病需要外出住院治疗的建议,只不过是官鑫死后你从18日补起走的,大家都明白。弄个事情还是弄得象样一些,官鑫死后你找个人犯签官鑫的名字,做了一个治疗的假病历,一下就被检察院查出来了,弄巧成拙划不来。

发表于 2007-4-3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守所狱医李信鸿开除公职,撤销看守所所长华全寿、副所长晏桃荣职务,晏桃荣调离警察入伍;撤销东城派出所长何元凯、副所长袁玉泽的职务;主管看守所的副局长杨国明记大过处分;主管刑事的副局长张映全严重警告处分。

既然处理了,那么按照《公务员法》,这些人在两年之内均不能增加工资ll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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