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关于张建忠病死的事实
张建忠患病后,在营山县看守所有限的条件下进行了对症治疗。当根据症状疑诊黄胆肝炎时,我向原所长杜同君汇报并建议出所治疗,领导安排在看守所隔离治疗。后来发现是肾炎,领导安排继续在所内治疗,并且张建忠知道本人即将取保,本人不愿意出所治疗。在隔离治疗期间,没发现其它病状和他本人也没反映其他病情。公诉机关的侦察卷中缺少张建忠在营山人民医院住院的护理记录这一重要证据。其病历不真实、客观。由此结论是张建忠的病死我不负有责任:一是采取的治疗措施是领导安排的,二是张建忠本人不愿意出所治疗。
张建忠在营山县看守所的整过诊治过程,检察机关侦察取证有营山县公安局副局长杨国民(2005年8月26日)、原所长杜同君(2005年8月24日)、副所长晏涛荣(2005年8月24日)、同监舍人犯唐军(2005年1月7日)等人调查笔录证言证实。相互应证了其事实的真实性。
二 关于官鑫病死的事实
1、营山县人民医院外科对官鑫“极度营养不良”的诊断是误诊。
极度营养不良是内科疾病,其临床特征表现是凹陷性脬肿,并且要经过身体检查才能准确地诊断为该疾病。2004年8月18日,官鑫在营山县人民医院外科检查,外科首诊医师陈俊国在没进行任何身体检查的情况下,诊断为“极度营养不良”是没有根据的,说明是胡乱诊断而导致的错误诊断。
①该诊断结论与官鑫在2004年8月26日营山川北身心医院的临床身体检查“营养中等”的诊断不相吻合。并且临床检查皮肤弹性差,发黑量中,四肢肌张力减弱,Hb10.2g/L,血糖18.42mmol/L,肌酐164mmol/L,尿淀粉酶319u/r,心肌酶谱未见异常。营养中等是铁的事实,无法更改。充分说明了官鑫根本不存在“极度营养不良”这一身体状况。
②该诊断书没有记载身体检查情况和建议进行内科检查或住院观察治疗等医嘱,并且作为医院的首诊医师,明知官鑫治不了几天的身体状况,作出错误的结论和未作任何医嘱是极为不负责任。根据《首诊负责制度》,陈俊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③作为外科医生在没有任何根据的情况下诊断内科疾病,明显地违反了《执业医师法》,超出了执业范围。
2、营山川北身心医院的误诊误治导致和加速了官鑫的死亡。
①官鑫2004年8月26日入住营山川北身心医院,其临床诊断的五种疾病与华西医学的尸体解剖结论的七种疾病,没有一种疾病相吻合。证实了营山县川北身心医院的诊断是严重错误的。
营山川北身心医院诊断是:a.休克;b.感染中毒性脑病;c.脱髓鞘性脑病;d.多器官功能不全;e.酸中毒。华西法医学尸体解剖结论为:a.间质性心肌炎伴灶性出血;b.支气管肺炎、肺水肿、肺出血;c.慢性咽喉炎;d.心脏卵圆孔闭合不全;e.升结肠代食道术后;f.阑尾炎切除术后;g.全身多处皮肤擦伤。死亡原因为呼吸系统炎症引起间质性心肌炎致心脏功能衰竭死亡。这两种结论是矛盾的,没有一种疾病相吻合。
②营山川北身心医院病历记载,2004年8月26日18:30时心电图检查发现,窦性心动过速;22时至23时作入X线检查发现,双中肺炎变(医院没有作诊断结论,显然是错误的)。这足以说明在2004年8月20日23时以前,官鑫的心、肺没有严重的病变,是在入院后临床治疗过程中发生的病变。
③营山县川北身心医院严重的错误诊断,由此产生了错误的治疗方案,导致和加速了官鑫的死亡。
3、官鑫的身体状况,有关单位和领导都是清楚的,到医院进行身体检查的情况,是向领导汇了报和作了登记,并且对其进行了对症治疗。
①官鑫亲属多次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情况和要求复印诊断证明,目的明显是为了达到取保要求,故此产生了在2004年8月19日值班人员在值班记录上的装病记录。同时也没发现官鑫在关押期间比较明显的生病特征,杨国民副局长检查工作时亲自询问过本人,也没具体反映,看守所分管民警也没反映其病情。华西法医病理学尸体解剖发现官鑫胃内容物500ml,证实了官鑫在关押期间能正常进食。
②2004年8月18日中午我用小灵通向所长华全寿汇报了官鑫的病情,并请示了其家属要求复印诊断书的要求。同时,将官鑫在医院的检查情况记录在了当天的值班记录的备注栏中,后被撕毁,所长华全寿安排人重新填写。检察机关侦察取证有所长华全寿(2004年9月1日、2005年8月24日)、民警邓绪中(2005年8月26日)、民警李国胜(2004年9月3日)的询问笔录中证实,并且应证。
③2004年8月23日,邓局长、杨副局长在官鑫亲属书面材料上的指示,由民警邓绪忠取回亲自交给所长华全寿,后无着落。这说明领导是清楚官鑫身体状况的。检察机关侦察取证有杨国民副局长(2005年8月23日)、看守所教导员何康林(2004年9月2日)、民警邓绪忠(2005年8月26日)等人询问笔录证实,并且应证。
④2004年8月18日,官鑫家属没有向我提出内科检查要求,在多次的书面情况反映中也没有提出内科检查,并且作内科检查也应该向医院医师提出,由医师根据病人要求和病情作出决定。营山县人民医院的疾病诊断书和医生陈俊国证言证实。公诉机关列举官鑫近亲属证言无力证实内科检查这一要求,医院护士杨福琼的证言也没明确地指出具体是谁,这一证言也无法证实作内科检查这一要求. 三 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行为的鉴定超越了执业范围。 假设延误治疗造成张建忠、官鑫二人病死,也是医疗行为,也属医学会或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专业机构鉴定范围。而南充法医学会028号、南检技鉴20062号、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050051号鉴定对医疗行为进行鉴定明显超越了司法鉴定机关核准的鉴定范围。特别是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050051号鉴定结论书第5页第1行明确表述不是该鉴定人的鉴定范围,公诉机关将这些司法鉴定结论作证据使用,显然是错误的。
三 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行为的鉴定超越了执业范围。 假设延误治疗造成张建忠、官鑫二人病死,也是医疗行为,也属医学会或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专业机构鉴定范围。而南充法医学会028号、南检技鉴20062号、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050051号鉴定对医疗行为进行鉴定明显超越了司法鉴定机关核准的鉴定范围。特别是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050051号鉴定结论书第5页第1行明确表述不是该鉴定人的鉴定范围,公诉机关将这些司法鉴定结论作证据使用,显然是错误的。
1张建忠的南充医学会028号鉴定,是无效鉴定,作为证据使用不合法。
一是南充法医学会是民间组织,不是实质机构,没有资格作出司法鉴定;
二是该鉴定书没有加盖鉴定机构公章,鉴定签名潦草、涂改;
三是该鉴定书来源渠道不清楚,其来源渠道不合法。
2官鑫的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050051号鉴定,根据《司法鉴定实施通则》是违法鉴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一是该鉴定超越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的鉴定范围;
二是该鉴定超越法定时间,《司法鉴定实施通则》明确规定,一般鉴定在15日内作出鉴定,而该鉴定作出了结论时间长达43天,并且没有超时鉴定的原因说明;
三是该鉴定不客观、公正,与南充医学会和华西医学病理鉴定严重矛盾。特别是故意采用营山县人民医院没有根据的“营养极度不良”诊断,而有意忽略营山川北身心医院经过身体检查的“营养中等”诊断和华西法医学病理鉴定的“营养差”结论,而做出的推断性鉴定结论没有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