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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官礼生

营山公安局:赔偿我们儿子和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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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蓬安县法院制造冤案.

发表于 2007-4-1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官二人家属为了得到高额国家赔偿,四处上访纠缠,歪曲事实,制造舆论,给政府、司法机关施加压力。一些机关和领导代表着法律,以息事宁人的态度,强加干预法院审理,影响法律公正。

发表于 2007-4-1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官鑫涉嫌犯罪后,为达到取保目的,家属四处递交材料反映其身体状况,给看守警察请客送礼,未经看守所主管领导准允调换监舍;官鑫在监舍装病,制造假像;营山县人民医院外科医生陈俊国在未作任何检查的情况下,出具极度营养不良诊断,有作假之嫌。

发表于 2007-4-1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案持续时间达两年半,经历了检察机关不立案、不起诉决定,而立案起诉、一审法院审理、二审法院审理、发回重审等诸多程序和环节。公诉机关在一审、重审期间两次自认证据不足而补充侦察,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理。说明此案严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了摆平张、官两家的无理上访纠缠,蓬安法院枉法追究刑事责任,制造冤假错案.

发表于 2007-4-1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讲法制是前提,法律公正是保障,制社会才有和谐社会。蓬安县人民法院如此枉法追究责任,试问谁在制造冤假错案,谁在破坏和谐社会,这种做法,难道符合社会主义法制精神吗?

发表于 2007-4-1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讲法制是前提,法律公正是保障,法制社会才有和谐社会。蓬安县人民法院如此枉法追究责任,试问谁在制造冤假错案,谁在破坏和谐社会,这种做法,难道符合社会主义法制精神吗?

发表于 2007-4-1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案持续时间达两年半,经历了检察机关不立案、不起诉决定,而立案起诉、一审法院审理、二审法院审理、发回重审等诸多程序和环节。公诉机关在一审、重审期间两次自认证据不足而补充侦察,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理。说明此案严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了摆平张、官两家的无理上访纠缠,枉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07-4-1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情 况 反 映

四川省高级人民检察院:

我叫李信鸿,40岁,在西藏武警部队服役15年,曾干过卫生工作,于2000年转业分配到营山县看守所当管教民警,兼临时狱医(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在地方从未受过任何卫生培训。2002年在押人员张建忠在看守所患病后,送医院住院治疗无效死亡。2004年在押人员官鑫在看守所患病后,送医院住院治疗,因急性感染性疾病治疗无效而死亡,我便被作为“替罪羊”受到玩忽职守的指控,为使领导全面了解真实情况,现将事实经过予以汇报,以求得到客观、公正的对待。

一、关于在押人员官鑫在看守所内的患病情况及我履职尽责情况

1、官鑫于2004621被刑事拘留入所。2004818,官鑫因病安排出所就医,营山县人民医院外科诊断为目前极度营养不良,放射科诊断为食道术后狭窄,眼科诊断为视乳头炎,出具了疾病诊断证明书,极度营养不良未出具治疗方案及处方。我在医院住院大楼外科处,用电话向华所长汇报了官的三种病,建议所外治疗,因官的亲属要求,请示是否复印病历的情况。此后,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我索要过其病历。

2、我回所时,就在2004818的值班记录备注栏中记载了官的三种病情和建议所外治疗。后来调查材料中18日的值班记录是假的,没有官的病情和建议,为什么没有我的记录,是啥子原因?难道不是歪曲事实,掩盖真相,逃避责任,让我当替罪羊吗?

319日我检查了官的身体,并给了药,向何教导、晏所长汇报了官的三种病。建议到所外去治。20日我发现19日的值班记录中记录了“官鑫纯属装病”,我认为官有病,应出所就医,就向华所长汇了报,建了议,并为官检查治疗。

423日我到监房询问了官的病情,并对症治疗后,看见所内民警邓绪忠拿东西上楼,听邓绪忠说是官的病情反映,后来听说是《关于官(兵)鑫身残身衰到了极限请求讨个说法的陈述》,杨局长叫邓交给华所长。24日我看过官后,再次向华所长汇报官有病,我没有办法,需要出去治,华所长说官装病,有人做“业务”,所里还有调查检举材料,阻碍治疗,我有啥办法。25日我询问官的病情,又向值班领导何教导汇报了官不想吃饭,又有病,我没办法,要出去看。何说不敢管。26日上午官全身无力,我处置后,再向华所长汇报官不想吃饭、无力,需要及时出去治。下午华所长亲自开车将官送往营山川北医院住院治疗。27日因急性感染性疾病治疗无效而死亡。

5、官鑫在营山县人民医院诊断为极度营养不良,到营山县身心住院时诊断为营养中等的事实;官鑫不想吃饭,只吃少量奶粉、苹果等的情况,到官鑫死后尸检中500ml含有米饭粒胃内容物的事实,证明我采取了有效的治疗措施。

上述事实经过,有华所长、何教导、晏所长、民警邓绪忠、李国胜、人犯蹇静、易庭耀等的笔录证明。充分说明我用口头、电话、书面记录形式多次向所领导汇报了官鑫的病情,建议了加强营养、出所治疗,采取了治疗措施。

二、关于在押人员张建忠在看守所内患病情况及我履职尽责情况

1、张建忠于20011127被刑事拘留入所。2002223,我发现张感冒、腹胀,而建议出所就医,在医院检查回所后,我按医院的方法进行了治疗,好转。

2、同年226日前后,我发现张可能患黄疸肝炎,我向杜所长汇报了黄疸肝炎传染性极强,容易引起传染,可能发生严重后果,建议出所就医,确诊病情,加强营养。经所里请示研究,决定了在所内隔离治疗。我反对,但无结果,就只有对症治疗,其疗效较可以。

335我听说张的亲属交了1000元钱,为张取保侯审。

47日我发现对张的治疗效果不明显,而建议出所就医。因张要取保了,不愿出所检查,我不放心,就将张的尿液带出所化验,可能是肾炎。我向杜所长汇报了所内无条件治疗,张建忠的疾病要所外治疗,加强营养,未果。我只有根据肝炎、肾炎的症状,对症处置。89日,我向杜所长、晏所长建议出所就医,杜、晏所长都说,杨局长指示所内治疗,我们只能服从。而我只能对症治疗。10日,我为张建忠检查治疗后,再次要求出所就医。11日所长安排出所就医,后住院。于315因治疗无效而死亡。

5、张的亲属在上次庭审中说曾给了我3450元,我只收到了500元,其他钱的去向,检察官在调查他人的笔录中有证实。

6、上述事实经过有杜所长、晏所长、犯人唐军、魏海荣、张的亲属等笔录证实。我多次作了汇报,建议了出所治疗,尽力为张建忠做了治疗。

根据事实和法律,我无罪的理由是:

1、我多次以多种形式向看守所领导汇报了官、张患病情况,多次及时地提出了出所就医的意见,未被采纳;并且我竭尽所能地对官、张的疾病进行了有力的治疗。我工作积极认真,遵纪守法,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各种规章制度。官、张的亲属多次向有关领导和单位反映过其病情和要求,而相关单位及领导没有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和对策,不属于我的过错。

2、偷换销毁值班记录,安排我编写输液记录,纯粹是一种阴谋,是歪曲事实,销毁伪造证据是一种犯罪,是栽赃陷害,是逃避责任,其目的是让我当替罪羊,我何罪之有。

3、“官鑫纯属装病”的调查检举材料,并没有影响我对官的治疗和向领导汇报病情及建议所外治疗,正如领导证言中领导间相互怀疑、相互指责的内讧所致,从而影响了单位领导的决策。张建忠因取保而影响了领导决策。所以官、张病死不属于我的责任。

4、南充市法医学会028号鉴定书,其病历提取和尸体解剖及提取物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应无效。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050051号鉴定书,鉴定人对监管、监护问题超出了鉴定范围,监管监护应当由谁鉴定?并且故意省略了营山县身心医院病历中的“营养中等”,从而说明了官鑫在2004826住院时不存在“极度营养不良”。

5、公诉机关提供的主要证据,证言、书证、鉴定书之间相互排斥、互相矛盾,而公诉机关指控我误诊误治,未向所领导汇报,不积极正确履行狱医职责,未向所领导建议住院治疗,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而我汇报、建议、治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6、根据《执业医师法》1314条的规定,我不具备狱医主体资格,公诉机关没有举出狱医的法定职责及专门制度的规定,也没有认定责任的标准。

我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检察院重事实,讲证据,为我主持公道,还我清白。

 

 

 

情况反映人:     

发表于 2007-4-1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官鑫属于急性感染性疾病正常死亡,为得到高额赔偿,获得赔偿证据,把责任归结于李信鸿,给政府和司法机关施加压力,颠倒黑白,把案件复杂化。

发表于 2007-4-2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转业军官成了劳改犯,丢军人的脸,给当兵的抹黑.好意思说.

 楼主| 发表于 2007-4-2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蓬安法院对李信鸿应判实刑.把李信鸿送进大牢.

当他生病时,找一个无证狱医为他误诊误治;

等他快要死时,找一个玩忽职守的狱医给他两个苹果治疗营养不良;

等他死后,再找一个人犯冒充"李信鸿"签名作伪证.

发表于 2007-4-2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em16][em16]

 楼主| 发表于 2007-4-2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营山县纪委:

    请你们按照四川省公安厅纪委的要求,对营山县看守狱李信鸿作出开除公职的行政纪律处理.

                     官礼生

               二00七年四月二日

 楼主| 发表于 2007-4-2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李信鸿的材料再一次证明他是一个无证狱医,应按非法行医至人死亡定罪量刑.最少十年有期徒刑.

发表于 2007-4-2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狱医治玩忽职守治死两人,还谈和谐社会,还谈法制精神。警察都象你这样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严重不负责任,社会就永远也不会和谐,更没有规律和秩序。

从李信鸿的申诉信也能看出,现在的看守所,活着的人犯就如一块肥肉,大家抢着吃;人死了,相互推托责任。

这一下板子打在各人的屁股上,疼吗?纪律处分都加不上工资,难受吗?

发表于 2007-4-3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李愚医现在还认识不到自已错在哪里,要把李愚医收监,不应判缓刑。这种人,杀了都不解气。

发表于 2007-4-3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哪个无耻之徙(李愚医)还在说他冤,在他手上只冤死了几个人,他也“冤”,死的人更冤。

发表于 2007-4-3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  关于张建忠病死的事实

张建忠患病后,在营山县看守所有限的条件下进行了对症治疗。当根据症状疑诊黄胆肝炎时,我向原所长杜同君汇报并建议出所治疗,领导安排在看守所隔离治疗。后来发现是肾炎,领导安排继续在所内治疗,并且张建忠知道本人即将取保,本人不愿意出所治疗。在隔离治疗期间,没发现其它病状和他本人也没反映其他病情。公诉机关的侦察卷中缺少张建忠在营山人民医院住院的护理记录这一重要证据。其病历不真实、客观。由此结论是张建忠的病死我不负有责任:一是采取的治疗措施是领导安排的,二是张建忠本人不愿意出所治疗。

张建忠在营山县看守所的整过诊治过程,检察机关侦察取证有营山县公安局副局长杨国民(2005826日)、原所长杜同君(2005824日)、副所长晏涛荣(2005824日)、同监舍人犯唐军(200517日)等人调查笔录证言证实。相互应证了其事实的真实性。

             二  关于官鑫病死的事实

1、营山县人民医院外科对官鑫“极度营养不良”的诊断是误诊。

极度营养不良是内科疾病,其临床特征表现是凹陷性脬肿,并且要经过身体检查才能准确地诊断为该疾病。2004818日,官鑫在营山县人民医院外科检查,外科首诊医师陈俊国在没进行任何身体检查的情况下,诊断为“极度营养不良”是没有根据的,说明是胡乱诊断而导致的错误诊断。

①该诊断结论与官鑫在2004826日营山川北身心医院的临床身体检查“营养中等”的诊断不相吻合。并且临床检查皮肤弹性差,发黑量中,四肢肌张力减弱,Hb10.2g/L,血糖18.42mmol/L,肌酐164mmol/L,尿淀粉酶319u/r,心肌酶谱未见异常。营养中等是铁的事实,无法更改。充分说明了官鑫根本不存在“极度营养不良”这一身体状况。

②该诊断书没有记载身体检查情况和建议进行内科检查或住院观察治疗等医嘱,并且作为医院的首诊医师,明知官鑫治不了几天的身体状况,作出错误的结论和未作任何医嘱是极为不负责任。根据《首诊负责制度》,陈俊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③作为外科医生在没有任何根据的情况下诊断内科疾病,明显地违反了《执业医师法》,超出了执业范围。

2、营山川北身心医院的误诊误治导致和加速了官鑫的死亡。

①官鑫2004826日入住营山川北身心医院,其临床诊断的五种疾病与华西医学的尸体解剖结论的七种疾病,没有一种疾病相吻合。证实了营山县川北身心医院的诊断是严重错误的。

营山川北身心医院诊断是:a.休克;b.感染中毒性脑病;c.脱髓鞘性脑病;d.多器官功能不全;e.酸中毒。华西法医学尸体解剖结论为:a.间质性心肌炎伴灶性出血;b.支气管肺炎、肺水肿、肺出血;c.慢性咽喉炎;d.心脏卵圆孔闭合不全;e.升结肠代食道术后;f.阑尾炎切除术后;g.全身多处皮肤擦伤。死亡原因为呼吸系统炎症引起间质性心肌炎致心脏功能衰竭死亡。这两种结论是矛盾的,没有一种疾病相吻合。

②营山川北身心医院病历记载,200482618:30时心电图检查发现,窦性心动过速;22时至23时作入X线检查发现,双中肺炎变(医院没有作诊断结论,显然是错误的)。这足以说明在200482023时以前,官鑫的心、肺没有严重的病变,是在入院后临床治疗过程中发生的病变。

③营山县川北身心医院严重的错误诊断,由此产生了错误的治疗方案,导致和加速了官鑫的死亡。

3、官鑫的身体状况,有关单位和领导都是清楚的,到医院进行身体检查的情况,是向领导汇了报和作了登记,并且对其进行了对症治疗。

①官鑫亲属多次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情况和要求复印诊断证明,目的明显是为了达到取保要求,故此产生了在2004819日值班人员在值班记录上的装病记录。同时也没发现官鑫在关押期间比较明显的生病特征,杨国民副局长检查工作时亲自询问过本人,也没具体反映,看守所分管民警也没反映其病情。华西法医病理学尸体解剖发现官鑫胃内容物500ml,证实了官鑫在关押期间能正常进食。

2004818日中午我用小灵通向所长华全寿汇报了官鑫的病情,并请示了其家属要求复印诊断书的要求。同时,将官鑫在医院的检查情况记录在了当天的值班记录的备注栏中,后被撕毁,所长华全寿安排人重新填写。检察机关侦察取证有所长华全寿(200491日、2005824日)、民警邓绪中(2005826日)、民警李国胜(200493日)的询问笔录中证实,并且应证。

2004823日,邓局长、杨副局长在官鑫亲属书面材料上的指示,由民警邓绪忠取回亲自交给所长华全寿,后无着落。这说明领导是清楚官鑫身体状况的。检察机关侦察取证有杨国民副局长(2005823日)、看守所教导员何康林(200492日)、民警邓绪忠(2005826日)等人询问笔录证实,并且应证。

2004818日,官鑫家属没有向我提出内科检查要求,在多次的书面情况反映中也没有提出内科检查,并且作内科检查也应该向医院医师提出,由医师根据病人要求和病情作出决定。营山县人民医院的疾病诊断书和医生陈俊国证言证实。公诉机关列举官鑫近亲属证言无力证实内科检查这一要求,医院护士杨福琼的证言也没明确地指出具体是谁,这一证言也无法证实作内科检查这一要求.            

        三 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行为的鉴定超越了执业范围。                              假设延误治疗造成张建忠、官鑫二人病死,也是医疗行为,也属医学会或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专业机构鉴定范围。而南充法医学会028号、南检技鉴20062号、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050051号鉴定对医疗行为进行鉴定明显超越了司法鉴定机关核准的鉴定范围。特别是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050051号鉴定结论书第5页第1行明确表述不是该鉴定人的鉴定范围,公诉机关将这些司法鉴定结论作证据使用,显然是错误的。

        三 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行为的鉴定超越了执业范围。                              假设延误治疗造成张建忠、官鑫二人病死,也是医疗行为,也属医学会或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专业机构鉴定范围。而南充法医学会028号、南检技鉴20062号、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050051号鉴定对医疗行为进行鉴定明显超越了司法鉴定机关核准的鉴定范围。特别是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050051号鉴定结论书第5页第1行明确表述不是该鉴定人的鉴定范围,公诉机关将这些司法鉴定结论作证据使用,显然是错误的。

1张建忠的南充医学会028号鉴定,是无效鉴定,作为证据使用不合法。

一是南充法医学会是民间组织,不是实质机构,没有资格作出司法鉴定;

二是该鉴定书没有加盖鉴定机构公章,鉴定签名潦草、涂改;

三是该鉴定书来源渠道不清楚,其来源渠道不合法。

2官鑫的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050051号鉴定,根据《司法鉴定实施通则》是违法鉴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一是该鉴定超越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的鉴定范围;

二是该鉴定超越法定时间,《司法鉴定实施通则》明确规定,一般鉴定在15日内作出鉴定,而该鉴定作出了结论时间长达43天,并且没有超时鉴定的原因说明;

三是该鉴定不客观、公正,与南充医学会和华西医学病理鉴定严重矛盾。特别是故意采用营山县人民医院没有根据的“营养极度不良”诊断,而有意忽略营山川北身心医院经过身体检查的“营养中等”诊断和华西法医学病理鉴定的“营养差”结论,而做出的推断性鉴定结论没有科学依据。

         

发表于 2007-4-3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  关于张建忠病死的事实

张建忠患病后,在营山县看守所有限的条件下进行了对症治疗。当根据症状疑诊黄胆肝炎时,我向原所长杜同君汇报并建议出所治疗,领导安排在看守所隔离治疗。后来发现是肾炎,领导安排继续在所内治疗,并且张建忠知道本人即将取保,本人不愿意出所治疗。在隔离治疗期间,没发现其它病状和他本人也没反映其他病情。公诉机关的侦察卷中缺少张建忠在营山人民医院住院的护理记录这一重要证据。其病历不真实、客观。由此结论是张建忠的病死我不负有责任:一是采取的治疗措施是领导安排的,二是张建忠本人不愿意出所治疗。

张建忠在营山县看守所的整过诊治过程,检察机关侦察取证有营山县公安局副局长杨国民(2005826日)、原所长杜同君(2005824日)、副所长晏涛荣(2005824日)、同监舍人犯唐军(200517日)等人调查笔录证言证实。相互应证了其事实的真实性。

             二  关于官鑫病死的事实

1、营山县人民医院外科对官鑫“极度营养不良”的诊断是误诊。

极度营养不良是内科疾病,其临床特征表现是凹陷性脬肿,并且要经过身体检查才能准确地诊断为该疾病。2004818日,官鑫在营山县人民医院外科检查,外科首诊医师陈俊国在没进行任何身体检查的情况下,诊断为“极度营养不良”是没有根据的,说明是胡乱诊断而导致的错误诊断。

①该诊断结论与官鑫在2004826日营山川北身心医院的临床身体检查“营养中等”的诊断不相吻合。并且临床检查皮肤弹性差,发黑量中,四肢肌张力减弱,Hb10.2g/L,血糖18.42mmol/L,肌酐164mmol/L,尿淀粉酶319u/r,心肌酶谱未见异常。营养中等是铁的事实,无法更改。充分说明了官鑫根本不存在“极度营养不良”这一身体状况。

②该诊断书没有记载身体检查情况和建议进行内科检查或住院观察治疗等医嘱,并且作为医院的首诊医师,明知官鑫治不了几天的身体状况,作出错误的结论和未作任何医嘱是极为不负责任。根据《首诊负责制度》,陈俊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③作为外科医生在没有任何根据的情况下诊断内科疾病,明显地违反了《执业医师法》,超出了执业范围。

2、营山川北身心医院的误诊误治导致和加速了官鑫的死亡。

①官鑫2004826日入住营山川北身心医院,其临床诊断的五种疾病与华西医学的尸体解剖结论的七种疾病,没有一种疾病相吻合。证实了营山县川北身心医院的诊断是严重错误的。

营山川北身心医院诊断是:a.休克;b.感染中毒性脑病;c.脱髓鞘性脑病;d.多器官功能不全;e.酸中毒。华西法医学尸体解剖结论为:a.间质性心肌炎伴灶性出血;b.支气管肺炎、肺水肿、肺出血;c.慢性咽喉炎;d.心脏卵圆孔闭合不全;e.升结肠代食道术后;f.阑尾炎切除术后;g.全身多处皮肤擦伤。死亡原因为呼吸系统炎症引起间质性心肌炎致心脏功能衰竭死亡。这两种结论是矛盾的,没有一种疾病相吻合。

②营山川北身心医院病历记载,200482618:30时心电图检查发现,窦性心动过速;22时至23时作入X线检查发现,双中肺炎变(医院没有作诊断结论,显然是错误的)。这足以说明在200482023时以前,官鑫的心、肺没有严重的病变,是在入院后临床治疗过程中发生的病变。

③营山县川北身心医院严重的错误诊断,由此产生了错误的治疗方案,导致和加速了官鑫的死亡。

3、官鑫的身体状况,有关单位和领导都是清楚的,到医院进行身体检查的情况,是向领导汇了报和作了登记,并且对其进行了对症治疗。

①官鑫亲属多次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情况和要求复印诊断证明,目的明显是为了达到取保要求,故此产生了在2004819日值班人员在值班记录上的装病记录。同时也没发现官鑫在关押期间比较明显的生病特征,杨国民副局长检查工作时亲自询问过本人,也没具体反映,看守所分管民警也没反映其病情。华西法医病理学尸体解剖发现官鑫胃内容物500ml,证实了官鑫在关押期间能正常进食。

2004818日中午我用小灵通向所长华全寿汇报了官鑫的病情,并请示了其家属要求复印诊断书的要求。同时,将官鑫在医院的检查情况记录在了当天的值班记录的备注栏中,后被撕毁,所长华全寿安排人重新填写。检察机关侦察取证有所长华全寿(200491日、2005824日)、民警邓绪中(2005826日)、民警李国胜(200493日)的询问笔录中证实,并且应证。

2004823日,邓局长、杨副局长在官鑫亲属书面材料上的指示,由民警邓绪忠取回亲自交给所长华全寿,后无着落。这说明领导是清楚官鑫身体状况的。检察机关侦察取证有杨国民副局长(2005823日)、看守所教导员何康林(200492日)、民警邓绪忠(2005826日)等人询问笔录证实,并且应证。

2004818日,官鑫家属没有向我提出内科检查要求,在多次的书面情况反映中也没有提出内科检查,并且作内科检查也应该向医院医师提出,由医师根据病人要求和病情作出决定。营山县人民医院的疾病诊断书和医生陈俊国证言证实。公诉机关列举官鑫近亲属证言无力证实内科检查这一要求,医院护士杨福琼的证言也没明确地指出具体是谁,这一证言也无法证实作内科检查这一要求.            

        三 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行为的鉴定超越了执业范围。                              假设延误治疗造成张建忠、官鑫二人病死,也是医疗行为,也属医学会或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专业机构鉴定范围。而南充法医学会028号、南检技鉴20062号、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050051号鉴定对医疗行为进行鉴定明显超越了司法鉴定机关核准的鉴定范围。特别是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050051号鉴定结论书第5页第1行明确表述不是该鉴定人的鉴定范围,公诉机关将这些司法鉴定结论作证据使用,显然是错误的。

        三 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行为的鉴定超越了执业范围。                              假设延误治疗造成张建忠、官鑫二人病死,也是医疗行为,也属医学会或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专业机构鉴定范围。而南充法医学会028号、南检技鉴20062号、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050051号鉴定对医疗行为进行鉴定明显超越了司法鉴定机关核准的鉴定范围。特别是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050051号鉴定结论书第5页第1行明确表述不是该鉴定人的鉴定范围,公诉机关将这些司法鉴定结论作证据使用,显然是错误的。

1张建忠的南充医学会028号鉴定,是无效鉴定,作为证据使用不合法。

一是南充法医学会是民间组织,不是实质机构,没有资格作出司法鉴定;

二是该鉴定书没有加盖鉴定机构公章,鉴定签名潦草、涂改;

三是该鉴定书来源渠道不清楚,其来源渠道不合法。

2官鑫的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050051号鉴定,根据《司法鉴定实施通则》是违法鉴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一是该鉴定超越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的鉴定范围;

二是该鉴定超越法定时间,《司法鉴定实施通则》明确规定,一般鉴定在15日内作出鉴定,而该鉴定作出了结论时间长达43天,并且没有超时鉴定的原因说明;

三是该鉴定不客观、公正,与南充医学会和华西医学病理鉴定严重矛盾。特别是故意采用营山县人民医院没有根据的“营养极度不良”诊断,而有意忽略营山川北身心医院经过身体检查的“营养中等”诊断和华西法医学病理鉴定的“营养差”结论,而做出的推断性鉴定结论没有科学依据。

         

发表于 2007-4-3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  关于张建忠病死的事实

张建忠患病后,在营山县看守所有限的条件下进行了对症治疗。当根据症状疑诊黄胆肝炎时,我向原所长杜同君汇报并建议出所治疗,领导安排在看守所隔离治疗。后来发现是肾炎,领导安排继续在所内治疗,并且张建忠知道本人即将取保,本人不愿意出所治疗。在隔离治疗期间,没发现其它病状和他本人也没反映其他病情。公诉机关的侦察卷中缺少张建忠在营山人民医院住院的护理记录这一重要证据。其病历不真实、客观。由此结论是张建忠的病死我不负有责任:一是采取的治疗措施是领导安排的,二是张建忠本人不愿意出所治疗。

张建忠在营山县看守所的整过诊治过程,检察机关侦察取证有营山县公安局副局长杨国民(2005826日)、原所长杜同君(2005824日)、副所长晏涛荣(2005824日)、同监舍人犯唐军(200517日)等人调查笔录证言证实。相互应证了其事实的真实性。

             二  关于官鑫病死的事实

1、营山县人民医院外科对官鑫“极度营养不良”的诊断是误诊。

极度营养不良是内科疾病,其临床特征表现是凹陷性脬肿,并且要经过身体检查才能准确地诊断为该疾病。2004818日,官鑫在营山县人民医院外科检查,外科首诊医师陈俊国在没进行任何身体检查的情况下,诊断为“极度营养不良”是没有根据的,说明是胡乱诊断而导致的错误诊断。

①该诊断结论与官鑫在2004826日营山川北身心医院的临床身体检查“营养中等”的诊断不相吻合。并且临床检查皮肤弹性差,发黑量中,四肢肌张力减弱,Hb10.2g/L,血糖18.42mmol/L,肌酐164mmol/L,尿淀粉酶319u/r,心肌酶谱未见异常。营养中等是铁的事实,无法更改。充分说明了官鑫根本不存在“极度营养不良”这一身体状况。

②该诊断书没有记载身体检查情况和建议进行内科检查或住院观察治疗等医嘱,并且作为医院的首诊医师,明知官鑫治不了几天的身体状况,作出错误的结论和未作任何医嘱是极为不负责任。根据《首诊负责制度》,陈俊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③作为外科医生在没有任何根据的情况下诊断内科疾病,明显地违反了《执业医师法》,超出了执业范围。

2、营山川北身心医院的误诊误治导致和加速了官鑫的死亡。

①官鑫2004826日入住营山川北身心医院,其临床诊断的五种疾病与华西医学的尸体解剖结论的七种疾病,没有一种疾病相吻合。证实了营山县川北身心医院的诊断是严重错误的。

营山川北身心医院诊断是:a.休克;b.感染中毒性脑病;c.脱髓鞘性脑病;d.多器官功能不全;e.酸中毒。华西法医学尸体解剖结论为:a.间质性心肌炎伴灶性出血;b.支气管肺炎、肺水肿、肺出血;c.慢性咽喉炎;d.心脏卵圆孔闭合不全;e.升结肠代食道术后;f.阑尾炎切除术后;g.全身多处皮肤擦伤。死亡原因为呼吸系统炎症引起间质性心肌炎致心脏功能衰竭死亡。这两种结论是矛盾的,没有一种疾病相吻合。

②营山川北身心医院病历记载,200482618:30时心电图检查发现,窦性心动过速;22时至23时作入X线检查发现,双中肺炎变(医院没有作诊断结论,显然是错误的)。这足以说明在200482023时以前,官鑫的心、肺没有严重的病变,是在入院后临床治疗过程中发生的病变。

③营山县川北身心医院严重的错误诊断,由此产生了错误的治疗方案,导致和加速了官鑫的死亡。

3、官鑫的身体状况,有关单位和领导都是清楚的,到医院进行身体检查的情况,是向领导汇了报和作了登记,并且对其进行了对症治疗。

①官鑫亲属多次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情况和要求复印诊断证明,目的明显是为了达到取保要求,故此产生了在2004819日值班人员在值班记录上的装病记录。同时也没发现官鑫在关押期间比较明显的生病特征,杨国民副局长检查工作时亲自询问过本人,也没具体反映,看守所分管民警也没反映其病情。华西法医病理学尸体解剖发现官鑫胃内容物500ml,证实了官鑫在关押期间能正常进食。

2004818日中午我用小灵通向所长华全寿汇报了官鑫的病情,并请示了其家属要求复印诊断书的要求。同时,将官鑫在医院的检查情况记录在了当天的值班记录的备注栏中,后被撕毁,所长华全寿安排人重新填写。检察机关侦察取证有所长华全寿(200491日、2005824日)、民警邓绪中(2005826日)、民警李国胜(200493日)的询问笔录中证实,并且应证。

2004823日,邓局长、杨副局长在官鑫亲属书面材料上的指示,由民警邓绪忠取回亲自交给所长华全寿,后无着落。这说明领导是清楚官鑫身体状况的。检察机关侦察取证有杨国民副局长(2005823日)、看守所教导员何康林(200492日)、民警邓绪忠(2005826日)等人询问笔录证实,并且应证。

2004818日,官鑫家属没有向我提出内科检查要求,在多次的书面情况反映中也没有提出内科检查,并且作内科检查也应该向医院医师提出,由医师根据病人要求和病情作出决定。营山县人民医院的疾病诊断书和医生陈俊国证言证实。公诉机关列举官鑫近亲属证言无力证实内科检查这一要求,医院护士杨福琼的证言也没明确地指出具体是谁,这一证言也无法证实作内科检查这一要求.            

        三 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行为的鉴定超越了执业范围。                              假设延误治疗造成张建忠、官鑫二人病死,也是医疗行为,也属医学会或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专业机构鉴定范围。而南充法医学会028号、南检技鉴20062号、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050051号鉴定对医疗行为进行鉴定明显超越了司法鉴定机关核准的鉴定范围。特别是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050051号鉴定结论书第5页第1行明确表述不是该鉴定人的鉴定范围,公诉机关将这些司法鉴定结论作证据使用,显然是错误的。

        三 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行为的鉴定超越了执业范围。                              假设延误治疗造成张建忠、官鑫二人病死,也是医疗行为,也属医学会或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专业机构鉴定范围。而南充法医学会028号、南检技鉴20062号、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050051号鉴定对医疗行为进行鉴定明显超越了司法鉴定机关核准的鉴定范围。特别是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050051号鉴定结论书第5页第1行明确表述不是该鉴定人的鉴定范围,公诉机关将这些司法鉴定结论作证据使用,显然是错误的。

1张建忠的南充医学会028号鉴定,是无效鉴定,作为证据使用不合法。

一是南充法医学会是民间组织,不是实质机构,没有资格作出司法鉴定;

二是该鉴定书没有加盖鉴定机构公章,鉴定签名潦草、涂改;

三是该鉴定书来源渠道不清楚,其来源渠道不合法。

2官鑫的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050051号鉴定,根据《司法鉴定实施通则》是违法鉴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一是该鉴定超越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的鉴定范围;

二是该鉴定超越法定时间,《司法鉴定实施通则》明确规定,一般鉴定在15日内作出鉴定,而该鉴定作出了结论时间长达43天,并且没有超时鉴定的原因说明;

三是该鉴定不客观、公正,与南充医学会和华西医学病理鉴定严重矛盾。特别是故意采用营山县人民医院没有根据的“营养极度不良”诊断,而有意忽略营山川北身心医院经过身体检查的“营养中等”诊断和华西法医学病理鉴定的“营养差”结论,而做出的推断性鉴定结论没有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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