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法院枉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造冤假错案
——寻求法律公正、请求法律监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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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李信鸿,系四川省营山县公安局看守所管教民警,因人犯张建忠、官鑫二人在关押期间病亡,被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起诉,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此纯属不讲证据、不重事实,在枉法追究刑事责任,制造冤假错案。为此,我迫切寻求法律公正、请求法律监督,为我主持正义,还我公道。
一、在押人员张建忠、官鑫二人病死,我不负有责任。其事实真相是:
(一)、张建忠死于肝脓肿、败血症、感染性休克、多器官衰竭死亡。张建忠2002年2月23日患 病后,到医院检查有炎症,根据当时症状,疑视为黄胆肝炎时,我向原看守所长杜同君汇报并建议出所治疗,领导安排在看守所进行隔离治疗。后来发现是肾炎,领导继续安排所隔离治疗。后来,安排张建忠出所治疗,张建忠知道本人即将取保,本人不愿意住院治疗。由此,张建忠的延误治疗导致病死的后果,我不负有责任。一是采取的治疗措施是领导安排的;二是本人不愿意住院治疗。
(二)官鑫死于呼吸系统炎症引起间质性心肌炎致心脏功能衰竭死亡,属于急性感染性疾病正常死亡。2004年8月26日官鑫入住营山川北身心医院,诊断为5种疾病,与华西法医学尸体解剖的七种疾病没有一种疾病相吻合,充分说明官鑫的死亡是川北身心医院的误诊误治造成的。与我的行为无因果关系,我不负有责任。
2、官鑫亲属多次向相关部门、有关领导书面材料反映其身体状况,同时在2004年8月18日的医院检查情况向所长汇了报,并且在当天的值班记录上作了登记,而且在所内进行了对症治疗。说明相关部门和领导都是清楚官的身体状况,而没有变更强制措施,与我的行为无任何关联关系,我不负有责任。
(三)张、官二人均为病亡,都曾送往医院医治。根据规定,人犯出所治疗,由医院医师作出相应的诊治处置。对病人采取治疗措施或建议住院治疗不是我的权利和职责。
二、检察机关枉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枉法制造冤假错案。
(一)此案持续时间达两年半,经历了检察机关不立案、不起诉决定,而立案起诉、一审法院审理、二审法院审理、发回重审等诸多程序和环节。公诉机关在一审、重审期间两次自认证据不足而补充侦察,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理。说明此案严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了摆平张、官两家的无理上访纠缠,枉法追究我的刑事责任。
(二)蓬安县人民法院没有法定理由剥夺我的辩护权力。一是法院自认为有睱眦无效力的司法签定而作为证据使用,一审、二审、重审我均强烈申请重新签定和要求有关人员到庭质证履遭拒绝。二是同属检察机关侦察取证和律师取证的证据故意回避而不进行审查,隐瞒事实真相,逃避法规。三是官鑫“极度营养不良”的诊断书法院不审查其真实性,而作为主要证据采用。
三、如此的判决结果,源自于法外权力因素的干扰,严重地影响法律公正。.
(一)张、官二人家属为了得到高额国家赔偿,四处上访纠缠,歪曲事实,制造舆论,给政府、司法机关施加压力。一些机关和领导代表着法律,以息事宁人的态度,强加干预法院审理,影响法律公正。
(二)官鑫涉嫌犯罪后,为达到取保目的,家属四处递交材料反映其身体状况,给看守警察请客送礼,未经看守所主管领导准允调换监舍;官鑫在监舍装病,制造假像;营山县人民医.院外科医生陈俊国在未作任何检查的情况下,出具“极度营养不良”诊断,有作假之嫌。
(三)官鑫属于急性感染性疾病正常死亡,为得到高额赔偿,获得赔偿证据,把责任归结于我,给政府和司法机关施加压力,颠倒黑白,把案件复杂化。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讲法制是前提,法律公正是保障,有法制社会才有和谐社会。蓬安县人民法院如此枉法追究我的责任,试问谁在制造冤假错案,谁在破坏和谐社会,这种做法,难道符合社会主义法制精神吗?
我强烈要求法律公正,万望各级领导、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不要以权代法,不要影响法律公正,不要干预法院的公正审判,让事实说话,让证据说话。只要公正审判,我若有罪愿认罪伏法。否则我将不惜一切,那怕是粉身碎骨也要捍卫法律的尊严,捍卫我的人生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