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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溪河水环境综合治理相关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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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9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发表于 2013-1-9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条 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
第六条 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有数个危害结果的,从最后一个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发表于 2013-1-9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五)首次明确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多人特别是上下级共同实施的渎职犯罪,违法决定的负责人员往往以仅负有间接的领导责任为自己开脱罪责,或者以经集体研究为托辞推诿责任,实践当中有的只追究了具体执行人员的刑事责任。这种“抓小放大”的现象违背了问责机制的基本要求,既不公平,也不利于预防和惩处犯罪。为明确刑事责任主体,确保刑事打击重点,《解释》第五条规定,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或者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而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可视具体情节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

发表于 2013-1-9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还是很了解实际情况的!

发表于 2013-1-9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通报中的“小水电站发电取水对河道生态环境影响愈来愈严重。”,“致使河流在丰水期以外的时间不能实现自我净化,大量污染物沉积在河底,使水质变坏”,这些结论没有任何依据。

 请看《广安市西溪河下游河段水资源调查评价报告》对西溪河现状的水质评价:“2010年对全民水库站,全年取样6次进行了常规水质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水质状况良好,全年水质均在Ⅲ、Ⅳ类,全民水库至西溪峡断面区间没有大的工业和企业污染源,只有部分乡镇局部生活和农田灌溉的污染,影响不大,西溪河总体水质与全民水库水质基本相同。”

 《评价报告》明明写明了“全民水库至西溪峡断面区间没有大的工业和企业污染源”,而广安的5个小水电站恰恰就在这个区间,说明小水电不是西溪河的污染源。

 通报无中生有,故意夸大西溪河的水质污染,说小水电对河道生态影响严重、使水质变坏,是睁开眼睛说瞎话是无耻的谎言。

发表于 2013-1-10 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改正错误决定越快越好。

发表于 2013-1-10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人民支持政府这一决定哈,呵呵,光看到这几十爷子为个人利益,唱得最欢了。:lol

发表于 2013-1-10 16: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春堡山美景 发表于 2013-1-10 14:51
广安人民支持政府这一决定哈,呵呵,光看到这几十爷子为个人利益,唱得最欢了。

今天下午2点50分出门差点被狗咬—口。

发表于 2013-1-10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春堡山美景 发表于 2013-1-10 14:51 http://www.mala.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广安人民支持政府这一决定哈,呵呵,光看到这几十爷子为个人利益,唱得最欢了。


广安人民支持对国家对群众对个人都有益的事情,如果极个别人心里只有自己的官位,坚决置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于不顾,最终只会自绝于人民,按照现在的形势,群众容不下这样的官员,党中央也容不下这样的官员!

发表于 2013-1-10 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18大精神:
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
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

发表于 2013-1-11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南充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编制的《广安市西溪河下游河段水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深度不够、错误较多、用水预测有误、水量平衡方法不对、未进行全民水库的调节计算,在未修改前不能作为政府决策的依据。

发表于 2013-1-12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等待相关决策者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

发表于 2013-1-14 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坚持错误的决定,将来是要承担法律后果的。

发表于 2013-1-16 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坚持错误的决定时间越久,将来承担的法律后果越大。

发表于 2013-1-16 20:5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个别部门知错不改,你们这些小企业,小老百姓能怎样?

发表于 2013-1-16 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cheng2007411 发表于 2013-1-16 20:5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政府个别部门知错不改,你们这些小企业,小老百姓能怎样?

天不可能永远都是黑的!

发表于 2013-1-17 00:50 | 显示全部楼层
春堡山美景 发表于 2013-1-10 14:5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广安人民支持政府这一决定哈,呵呵,光看到这几十爷子为个人利益,唱得最欢了。

 
 《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或者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广安政府强行关闭小水电站涉嫌渎职犯罪。

发表于 2013-1-17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等待天亮!

发表于 2013-1-17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下很多不平事,希望大家都能够得到合情、合理、合法的处理结果!

发表于 2013-1-18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文痞儒匪 发表于 2012-12-31 09:4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政府研究得不够,对电站老板的回复还缺乏针对性,但对大众而言,基本说清楚了整治小水电不是为了整治小水电 ...

《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或者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广安政府强行关闭小水电站涉嫌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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