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监管市场秩序:包括登记注册,把好市场准入关.;打假治劣,维护消费者权益;反不正当竞争,净化市场环境;审查广告发布,查处虚假宣传,以避免误导消费者;还有商标注册,打击走私等等职能和工作.不是你们想当然的认为只是收管理费的单位.
工商部门所收的管理费属国家财政资金,是省级综合财政预算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及时,足额上缴省级金库,不是工商部门收来用于自己开支的.至于财政收入如何安排和使用,不是工商局所能决定的,工商只负责执收和上缴.
如果没有财政收入,医院谁来建?学校谁来修?我们不能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因为我们每个公民和国家的关系就好比是子女和父母的关系一样.该尽义务时还得尽.毕竟,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如果有人觉得工商收费是自收自支,养活自己的话,你何不直接向有关部门咨询或举报,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不就真相大白了吗?
川工商[2003]36号文件(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工商局联合发文)明确规定:集贸市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的市场,包括沿街,沿路市场,各种专业市场,但不含人才,土地,劳动力等市场.川价费[2004]103号文件规定:只能向进入集贸市场的买方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川价函[2005]58号文件规定:沿街,沿路的固定摊位(门面),临时摊位只要是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集贸市场的范围内的话,工商部门就可以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川价函[2005]58号文件结尾最后一段又再次明确:川工商[2003]36号和川价费[2004]103两文件对集贸市场管理费的收费范围和有关规定是一致的.请各位找来这三份文件好好看一看再下结论,好吗?千万不要断章取义,乱下结论.
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都是工商管理费.前者是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设定的,后者是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设定的收费项目.2003年停收的是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从来就没有停收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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