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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研墨

[作风整顿系列访谈] 四川省工商副局长谈“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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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4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取消针对个体工商户的一切不合理收费!个体工商户是弱者,也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其群体由下岗职工,失学失业人员,失地农民等组成。他们的文化低,地位低,资本少,不得已而从事个体经营。个体工商户除已缴税外,工商行政管理局每年还要对个体工商户们征收上千元的个体工商管理费及各种会员费。防疫站也要征收上千元的市场监测费,还时常面临着各种罚款。针对小贩小商的各种收费有失社会公平,不利于构筑和蔼社会,不利于再就业,应当尽快取消针对个体工商户的一切不合理收费,建议只收税不收费,一切罚款缴国库,以杜绝收费腐败,利国利民!

◆转自胡代国在国家发改委十一五规划发表意见一文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07-4-24 13:14

请问省局局长:

       工商对不在集贸市场经营的个体户或企业违规收取的市场管理费会退还给个体户或企业吗?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07-4-24 13:34

查询驾驶证是什么网站哦

发表于 2007-4-24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客人(220.166.*.*)在2007-4-23 9:13:00的发言:
     个体户们要好好想想工商部门的职责,对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做了很多工作,执收是他们工作的一部份,收取的费用也是实行全额上缴省财政,他们是按章执收的,你们要想取消这种收费项目,可以请示国务院,因为个管费的暂缓收取四川是试点,所以大家要知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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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4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监管市场秩序:......

  那里有收费,那里就有腐败,监管市场,执法者收费,前不久一位学者在央视上说:管理者与与利益掛勾,管理者就会丧失人格.那里还有公平公正可言,猫鼠同流合污就是很正常的了,那里谈得上监管市场,假冒伪劣商品无处不有,但正是这大量的假冒伪劣商品养活更多的工商人.

  而目前工商局的主要职能本末倒置,不是真正的监管市场,而是收费养人,养旁大的工商队伍,所以处于最弱小的个体工商户便是其欺负的对象,因为国家规定企业不交管理费......

发表于 2007-4-24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局长不得来了?

(本网记者 盛利)  4月24日下午三点,四川省工商局副局长洪波将做客四川新闻网嘉宾访谈室,就领导干部作风整顿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等话题与网民进行面对面交流。在四川新闻网麻辣社区论坛中,目前网民们对工商收费的话题表现出高度关注。

  据悉,从今年二月起四川工商系统全面开展主要内容为三用心的领导干部作风整顿活动,以促进全省工商系统实现建设一流行政执法队伍、创建一流工作业绩、塑造一流公众形象的目标。对此四川省工商局提出,将通过在全省工商系统县级局以上领导干部中集中开展领导干部作风整顿活动,发扬联系群众、亲民为民作风,着力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和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该局同时要求基层局在活动期间广泛开展教育实践活动,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做起,进一步增强敬业精神。目前,全省工商系统还广泛开展了我为工商献计策、我为红盾添光彩等活动,动员每名干部为工商事业发展提出一项合理化建议、在一项具体工作上作出显著成绩和为群众办一件实事。

  因为工商行政系统管理范围较广,且件件关系百姓切身利益,在四川新闻网麻辣社区论坛中,涉及虚假广告、假冒伪劣产品、执照办理等话题都是网民关注的热点。不少网友提出说,地方的电视台播放虚假和违法的医药广告仍在进行,希望工商部门加大查处。也有人反映说,自己在消费中权益受到了侵害,希望工商部门能够介入。记者注意到,发帖比较集中的是关于工商管理费用收取的话题。不少网友提出质疑,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早在四年前就停止收取了,为何不少集贸市场现在还在收费?

  对此省工商局有关人士表示,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虽然都是工商管理费,但仍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四年前停收的是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但集贸市场管理费从来就没有停收过。据悉,关于虚假广告、消费者维权、以及工商收费的具体政策措施,都将在本期嘉宾访谈中得到讨论和解答。

发表于 2007-4-24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工商局不是税务局,取消工商针对个体户歧视性收费!

工商局不是社会团体,禁止以权谋私假借协会之名乱收费!

发表于 2007-4-24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取缔挂羊头卖狗肉敲诈勒索老百姓钱财的伪邪会!

发表于 2007-4-24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50楼的网友或工商人员对集贸市场及其市场管理费的收取理解错误,下面我引用各网友近年来的帖子,转达个体工商户给李局长的意见和建议,供您改进作风时参考:

什么是市场?
  

  依据《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件》(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具有一定规模、设施并提供服务,有多个商品经营者入场设点、独立、公开地进行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交易的固定场所。

”原告是在自己的或租用的门市经营商品,被告怎么能将集贸市场或临时集贸市场的概念强加三位原告,这实属荒唐、诡辩、天大的笑话。

  依据《条例》的第四“本条例所称的市场开办者,指依法开办市场的投资者。”“本条例所称的市场经营者,指从事市场物业经营管理,出租市场场地设施获取租金,代表市场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如果被告所说的原告所处的门市属于市场,那么请问市场的开办者是谁?经营者、法人代表又是谁?法庭上被告一问三不知。

  依照《条例》第十条开办市场必须具备五个条件,即:应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申请,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场地、资金、设施;

  (二)具备必要的交通、治安、消防、卫生条件;

  (三)有相应的服务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四)市场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据《条例》的第十二条:市场开办者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

  (二)申请书,市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土地、房产、设施使用的证明、市场布局平面图;

  (四)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证明;

  (五)消防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市场的组织章程和交易规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件、证件。

 
  依据《条例》第九条:

  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依照规定进行企业法人登记注册。
  

本文网址:http://bbs.163.com/shishi/174516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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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代国的胜诉与扬小东的败诉说明了什么?

  200361,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收取个体工商管理费,减轻个体工商户的负担。然而、这一大快人心、利国利民的好政策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当地工商局为了维持其收费功能不减少收费,竟然将有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所有街道都巧立名目划归为所谓的各类市场,在如此改头换面后,将原有的针对个体工商户收取的工商管理费改名为收取市场管理费。工商局这种锦囊妙计轻而易举的就达到了继续针对小商小贩收费的目的,也让所有的个体工商户白白空自欢喜一场而有苦难言。工商局这种为了收费而指路(鹿)为马、点石成金的大划市场的作法,引起个体工商户的强烈不满。因此、在2004年四川省安岳县个体工商户胡代国挺身而出,引发了我国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首例民告官大案,状告工商局违反规定乱收费,并最终赢得了法律的公正判决。
    

  然而、胡代国的胜诉只是在安岳县城内经营的一些个体工商户能够受益,当地工商局停止收费,还退还以前的部分收费,而在乡镇和四川省的其它地区工商局还在千方百计的想方设法的收费。个体工商户难以理解;既然在四川省政府同一政策规定下,为什么竟然出现二种截然不同的结果那?因此、于2006517以杨小东、郭胜利、张碧芳为首的个体工商户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再次将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工商局推上被告席。难以置信的是在具体情况相吻合的情况下,以扬小东为首的个体工商户此次状告工商局违反规定乱收费竟然败诉!
    

  526该法院作出如下的判决,该判决这样写道原告在人民政府临时设立的沿街集贸市场,就应当交纳集贸市场管理费。”……

  判决如下:被告资阳市雁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取原告杨小东市场管理费行为合法
    

  难以置信,一个在省政府领导下的区政府和部门文件竟然能取代省政府的文件规定!工商局的此种作法也绝非独一无二;时至今日、工商局年复一年利用其监管职能,针对所有经营者强行收取的所谓会费,就是借助于本部门臭名昭著的在1991年制定的只要办照、就是会员的社会团体自定条例,公然取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政府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入会自愿结社自由明确规定!所有经营者都迫不得已被迫缴纳有去无回的所谓会费。
    

  我们无理由怀疑法律的公正,如果说判决是公正的,只能说明个体工商户不知法和不懂法。如果说判决是不公正的,只能证明法律被权力所利用。针对法院如此判决,原告已经决定上诉,不管最终结果如何,个体工商户依法维权任重道远。。。。。。
    

  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国家经济领域中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去征收经济实力强大的国有和私有、公司和企业的费,却挖空心思和想方设法针对做小买卖来养家糊口的小商小贩收费,致使许许多多的小商小贩每月所缴纳的二税竟然也没有空有其名的管理费多,这显然是一中极其不合理的针对个体工商户的歧视性收费。因此、多年来、社会各界和许多有识之士不断呼吁取消这一歧视性收费。今年在二代会上也有人大代表周宏宇呼吁尽快取消这一不合理收费。国家发改委也已经于20056月就明确公布说坚决取消针对个体工商户的歧视性收费,这一人心所向利国利民的好政策什么时候能真正落到实处那?
    

  惜辉
    

  写于2006626日夜
   



发表于 2007-4-24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市场管理费和交易所手续费的使用原则是“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主要用于开展宣传活动,建设市场,提供服务设施,搞好场地卫生,开支服务人员工资福利费用及临时雇请的维护市场循序人员的误工补贴,不得抑作他用。

    请问工商局,你们现在是这样使用市场管理费和交易所手续费的吗???????

发表于 2007-4-24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30楼.瓜娃子,你不是公伤的狗就是托.郫县工伤打着验证的口号强要个体会费,不交会费就不验证,美其名日:"支持个协工作.不过交了三年我就没看见过个协有哪个工作人员下来看哈我们.也没参加过任何活动.这TM的连黑社会都不如,黑社会收了保护费还晓得每天派人来看看.

发表于 2007-4-24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个体户状告工商局违反规定乱收费记述

  作者:狂人

  2006.5.21

  怪了!怪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已经决定停收“个管费”三年了!可党的利国利民的好政策,为什么个体户们就享受不到呢?”21个镇乡,81个场镇“可以划成临时集贸市场收取市场管理费吗?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老君镇杨小东等三位个体工商户就为当地工商部门对其所处门市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感到困感不解,进而上网查询,终于找到了答案。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2006年5月17日与雁江区工商局打起了官司,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雁江区工商局对杨小东收取市场管理费的行为违法”。这是继“四川安岳事件”胡代国叫板工商局的公益诉讼胜诉后的又一起影响较大的民告官案件。

  为缴“40元”上网找答案

  2006年3月10日雁江区工商局××工商所的几位执法收费人员,来到杨小东所在的老君镇君山街7号门市,工商人说:“你(杨小东)今年缴纳600元的管理费,如果不交就不验照,过期视为无照经营,还要罚款。”杨小东感到惊诧,心里想:“去年才缴360元市场管理费,怎么今年反而增了240元呢”?虽有疑问但面临管理者又不敢说不交。“请你们过几天再来收钱”。杨小东说:“昨天我刚进了货,今天我没有钱。”

  2006年3月16日工商人员又来到杨小东的门市部,杨小东笑脸相迎道:“600元钱,我给你们准备好了。”工商人员又改口说:“啥子600元喔,640元。”“才几天就涨价了?”杨小东说:“那天不是说600元吗?几天就涨了40元!”工商的人说:“还有40元的个私协会费。”杨小东说:“我又没有入什么会。”“依据《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第六条,只要办了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都是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都要缴纳会员费。”工商的人又说。经过一番的讨价还价,工商显然一副公正无私的样子,毫不退让!无奈之下杨小东极不情愿的交了640元钱(其中包括40元的个私协会费),并当即表示:“如果我了解到多收了钱的话,你们要退我;收了我不该交的钱的话,我要告你们!”工商的执法人员也说:“你有权去告!”

  对执法人员的收费行为及态度杨小东感到心中极不舒服。为什么国家一再要求减轻人民的负担,而我们个体户的负担不减反而增加了呢?为什么党的好政策,我就享受不到呢?既然是国家规费,为什么有些还可以讨价还价呢?(蛮横一些的就可以少交甚至不交)带着一连串的问题的问题,修理繁忙的杨小东终于不得已抽出点时间,学习上网查询有关工商收市费的国家政策。

  通过网上查询,杨小东惊诧地发现:川工商[2005]5号文件,该文件说:“个体工商户验照不收费。”“再查!再查!”杨小东象当年麦哲伦发现了新大陆似的高兴不已。点动鼠标,一个个的国家文件——川价费[2004]103号,川价函[2005]58号……不断从网页上跳出,随之跳出来的还有“四川安岳事件”,有关胡代国状告安岳工商局乱收费的一系列相关报道,真是要有尽有,受益匪浅。

  按照川价费[2004]103号文件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的范围为集贸市场,在国家和省没有新的规定前,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对工商部门市管费、个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川价函〔1997〕4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只能向进入城乡集贸市场进行商品交易的卖方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不得向沿街、沿路、场镇、城市内有固定门面及生产经营场所(不含集贸市场内的固定摊位和临时摊位),从事商品贸易、加工、生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将集贸市场之外的门面也视为集贸市场范围,对其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或对租用各种商场、商厦等出租柜台的业主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的,均属扩大收费范围、违反规定收费”。杨小东终于从网页上找到了答案,懂得了国家相关政策,于是拉开了杨小东民告官的序幕。真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工商逼我上法庭

  杨小东是一位从事电视机修理的小商贩,因修理来不得半点虚假,因而养成事事认真不苟的习惯。这次从网上看到了国家对市场之外的个体户不收市管费的文件,虽然昨天已缴了冤枉钱。但他觉得应该讨个公道,把不该缴的钱要回来,于是与工商局较起“真”来。因为按照(川委发[2003]14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国家从2003年6月1日起停止收取个体工商管理费。由于偏僻的农村,三年来杨小东一直未看到国家文件,而工商局不仅不面向个体工商户解读这些政策规定,更不想落实有关规定,因此,扬小东于2004年交了市管费480元,2005年交了市管费360元(讲了价的),2006年又交了600元。这些不明不白的费用的依据是什么?这之前小东一无所知。

  杨小东对本文笔者说:“那天我看到文件后又气愤又高兴。气愤的是工商局违规收费欺负了我们已经三年了,在同一片蓝天同一个太阳同一个专区的安岳县城,2004年被胡代国起诉,安岳工商局立即停收了市管费,并退还了2004违规收取的全部费用。而我们不懂法,不了解国家的大好政策,我们太惨了!太惨了!雁江工商局至今不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政策,真是不可思议!”

  杨小东接着对本作者说:“但我又感到很高兴,因为按照计价检[2002]1807号第三条,川价费[2004]103号川价函[2005]58号文件规定,工商局今后再也不敢收我的市管费了,而且我还决定向维权大侠胡代国学习,拿起法律的武器,行政诉讼工商局退费,维护自己和广大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为了打赢这场官司,4月15日杨小东、郭胜利、张碧芳等三个个体户请胡代国分别给他们写了行政诉状。在诉讼请求中这样写道:“要求被告雁江区工商局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立即停止对未进入集贸市场的个体工商户收取市场管理费,请求法院确认雁江区工商局对原告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的行为违法”。

  诉讼事实

  从每年的缴费发票中看出,被告工商局对个体工商户收取了如下费用:

  杨小东:2005年市场管理费360元;2006年市场管理费600元。

  张碧芳:2005年市场管理费280元;2006年市场管理费280元。

  郭胜利:2005年市场管理费480元;2006年不交费不验照。

  诉讼理由:

  原告都是在自己的或租用的沿街沿路固定门市经营商品,而未进入任何集贸市场,被告对原告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没有任何文件依据,更谈不上出示收费许可证及物价局的批文,实属违规违法;

  诉讼依据:

  2003年6月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停止收取个体工商管理费。减轻个体工商户的负担,而工商局却巧立名目,将停收的个管费变成市管费收取,换汤不换药,严重地损害了党的形象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检[2002]1807号)文件第三条,(川价费[2004]103号文件(一)、(二)、(三)条及及川价函[2005]58号文件相关规定。被告混淆集贸市场的概念,扩大集贸市场的范围和收费对象,不缴费就不验照,实属违法。

发表于 2007-4-24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2003年6月1日,为减轻个体工商户负担,(川委发[2003]14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停止收取个休工商管理费。可是2003年12月4日雁江区工商局却打报告请求雁江区政府以(资雁府函[2003]76号)文件的形式“同意在21个镇乡,81个场镇所在地临时设立沿街集贸市场。”请问:雁江区每一个小地方都划成了集贸易市场,那还有哪一个地方不算集贸易市场?出台(资雁府函[2003]76号)之目的是使工商局达到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合法化,政府的该行为致使杨小东在2004年、2005年继续缴纳与2003年个管费同等金额的市场管理费。2006年所缴管理费增加到640元。省委给个体工商户减轻负担的好处被地方政府和工商局以改名换姓的方式侵吞了,使个体工商户空欢喜了一场。这难道不是损害党的形象,对抗川委发[2003]14号文件,侵犯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吗?正因为如此,激起了个体户的愤怒而起诉。

  2、什么是市场?依据《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件》(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具有一定规模、设施并提供服务,有多个商品经营者入场设点、独立、公开地进行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交易的固定场所。”原告是在自己的或租用的门市经营商品,怎么能将集贸市场或临时集贸市场的概念强加三位原告,这实属荒唐、诡辩、天下笑话,更谈不上法律的依据。

  3、依据《条例》的第四“本条例所称的市场开办者,指依法开办市场的投资者。”“本条例所称的市场经营者,指从事市场物业经营管理,出租市场场地设施获取租金,代表市场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如果被告所说的原告所处的门市属于市场,那么请问市场的开办者是谁?经营者、法人代表又是谁?法庭上被告一问三不知。

  4、依照《条例》第十条开办市场必须具备五个条件,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4号),(商品市场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令第54号》。条例第十条:开办市场应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申请,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场地、资金、设施;(二)具备必要的交通、治安、消防、卫生条件;(三)有相应的服务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四)市场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令第54号)的第七条开办市场的四个条件(略)请问被告你们所说的市场一个条件都不具备,也叫市场吗?被告当庭未做出任何答复。

  5、依据《条例》的第十二条:市场开办者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二)申请书,市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土地、房产、设施使用的证明、市场布局平面图;(四)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证明;(五)消防部门的批准文件;(六)市场的组织章程和交易规则;(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件、证件。依照(令第54号)的第九条开办市场应提交六个文件(略)法庭上被告一个文件也没有提供给法官,不知是没有还是不愿意提供。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07-4-24 09:35
取缔挂羊头卖狗肉敲诈勒索老百姓钱财的伪团体!

发表于 2007-4-24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希望网友反映的问题要客观真实,要有依据.

发表于 2007-4-24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工商的权力比法大,你看个体工商都害怕???怕不怕????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07-4-24 16:01

请问省局局长:

       工商对不在集贸市场经营的个体户或企业违规收取的市场管理费会退还给个体户或企业吗?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07-4-24 15:38
网友关注工商乱收费的问题,局长怎么不回答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07-4-24 15:45
强烈请求四川省工商局解释集贸市场管理费收取的有关问题?
在四川一些地区的工商部门把沿街的门市也当为市场,对个体户收取市场管理费,难道四川省的工商领导不知情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07-4-24 15:48
洪局长,现在工商执法人员自由裁量回旋余地大,不利于严格执法。“搭车收费”、态度生硬、办事拖拉等问题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影响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社会形象。工商系统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来解决机关作风存在的问题?请局长回答呀!为什么主持人问了,局长不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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