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研墨

[作风整顿系列访谈] 四川省工商副局长谈“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复制链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07-4-23 13:48
诚信的工商才有诚信的经营,才能让人民满意!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07-4-23 13:44
楼主说得好,仁寿县城区和各乡镇工商局的年审程序是:先交个协费-再交管理费-再交年审费,而且是一个收费一个窗口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07-4-23 20:56
  下面是国家关于严禁借年检验照之机乱收费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禁借年检验照之机乱收费的通知

  (2003年1月21日工商个字[2003]第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日来,一些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映,有些地方工商局在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年检验照工作中,擅自提高年检收费标准,违法向个体工商户收取验照费,并巧立名目搭车收取会员费、管理费、报刊费、培训费以及代收各种基金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不缴纳上述各种费用则不予通过年检、验照。这种作法,严重违反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三乱”的一贯精神,损害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形象,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为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收费的精神,加强行风建设,维护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从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三乱”的决定精神,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三乱”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的通知》(工商办字〔2002〕第236号)要求,严肃查处“三乱”问题。严禁向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依法行政,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二、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是法律法规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法律法规对年检验照的范围、程序和内容也有明确规定,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严禁提高年检收费标准;严禁借年检验照之机向私营企业收取年检费以外的任何费用,向个体工商户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有其他代收代扣行为。决不允许把是否缴纳上述各种费用,作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的前置条件。对违法收取的各种费用,应如数予以退回或由委托收费部门予以处理。

  三、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年检验照工作的监督检查,落实领导责任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四、本通知下发后,各地要将通知精神尽快传达到基层,并严格执行。如有违反,将对有关单位通报批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有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07-4-23 20:58
  ◆改革工商取消工商收费

  工商局本是维护我国市场经济领域秩序,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行政执法部门,然而、工商局日常工作中的许多所做所为已经严重偏离了其部门职能工作的正常轨道,成为制造社会矛盾,破坏和谐社会发展,严重阻碍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拦路虎和绊脚石,这绝对不是危言耸听,请看具体问题如下。

  工商管理所

  工商局在全国范围内共设有二万三千多个工商管理所,其绝大多数工商管理所都是设立在小商小贩集聚经营的农贸小商品市场内,这些工商管理所完全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各类市场由工商局投资建设、驻守管理的产物。后来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管市场由谁投资建设,不管市场由谁经营管理,不管市场与市场之间相距多远,不管工商局与市场管办脱钩的意义成果何在,只要社会上新增设一个市场,工商局就随之而来不失时机的新增设一工商管理所,然后再安排一些人以管理的名义去驻守收费。

  这些基层工商管理所针对查处假冒伪劣商品、食品安全卫生、虚假广告传播等不法行为即缺少技术又缺少能力,更缺少积极性,特别是在工商局与其经营管理的市场“管办脱钩”分离改革中,这些驻守在农贸小商品市场内的工商管理所和人员本应按照其国务院的有关“人随市场走”的改革方案与市场一道分流给地方政府。

  但令人遗憾的是只有少数省份做到这一点,绝大多数省份在此次工商“管办脱钩”分离改革中针对这些驻守在农贸小商品市场内的工商管理所,在其职能和人员上都没有作出任何行之有效的调整和分流。原因之一是工商局不愿放弃多年来经营管理市场所带来的部门与个人利益,原因之二是所有在工商部门工作的人员不想随市场分流到地方,原因之三是国内绝大多数市场基本上都是由社会投资建设,在这些市场内早已经具有完善的市场物业管理部门,工商局也就没有理由再分流人员进入管理。

  因此,国务院有关限期工商局与市场管办脱钩分离的政策规定竟然在许多地区没能落到实处。当前,这些完全依赖农贸小商品市场而生存的工商行政管理所由过去的驻守管理收费改为当前的驻守收费,其唯一突出的作用是为工商部门自身养人和收费,仅仅是为养人收费而存在。

  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我国市场体系早已经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市场形式从当初的马路露天市场与室内封闭市场的模式中突破出来,在我国城乡所有的街路和社区,凡是有人的地方,各类经济经营实体都无所不在,在农贸小商品市场内集聚经营的小商小贩仅仅是少数人,而工商局三十年来却始终如一的保持针对一些农贸小商品市场驻守管理收费的模式不放,几乎所有的工商管理所基本上都把日常工作的重点放到针对农贸小商品市场中的小商小贩收费上,只要能完成其上级下达的名目繁多的收费与罚款任务就万事大吉了。

  很显然,这样多少年如一日的工作管理方式不仅有歧视小商小贩之嫌疑,同时还与其工商部门自身的监管工作职能背道而驰,特别是工商局与其经营市场管办脱钩改革后,这些工商管理所和以往一样继续驻守在这些农贸小商品市场内不动,工作方式和人员也没有进行过任何调整和改变,其管办脱钩改革方案的改革的意义和成果又能够在那里体现出来那?

  工商收费

  工商的职能很多,但没有一项是用来强调收费,其当年制定的针对个体工商户的收费,既工商管理费依据其明文使用规定,本应用于“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开支”和“为个体工商户服务的费用”。然而、工商局竟然把这种明确规定用于“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开支”和“为个体工商户服务的费用”,演变成为本部门养人的收费,演变成为地方政府而创收的收费,而这样的演变完全无法可依。

  长期以来,工商局绝大多数人员的日常主要工作仅仅是围绕着针对小商小贩的收费。形成工商部门首要工作任务就是“为收费而养人”,“又为养人而收费”的恶性循环局面,而工商局不是针对被监管的所有市场经济主体收费,仅仅是针对其中最弱小的小商小贩已经纳税后另外一种明显的歧视性收费,工商局已经成为地地道道的收费局。

  近几年来,在个体工商户因故减少几百万的同时,工商部门的人员和工资待遇也在不断增加和提高,这一切都必然要取之于工商针对个体工商户的收费。因此,工商局就年复一年超标准超税收政策增加收费任务,连续不断的以各种借口来“纠正”其以往针对个体工商户额定“偏低”的“错误”,造成许许多多的小商小贩“费大税小”,“费高于税”的现实情况,许多小商小贩每年所缴纳的空有其名的工商管理费竟然比税收还要多很多。

  在个体工商户和营业额不断减少的情况下,工商管理费竟然能够莫名其妙的大幅度增加,有的工商管理所的收费任务竟然由二十万一步涨到一百二十万,有的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管理费竟然由二百元一步涨到一千元,同一个体工商户在2002年时一年应缴纳的工商管理费额是2000元,到2006年已经突飞猛进涨到一年要缴纳工商管理费8000元。

  收非所用的工商管理费早已经成为个体工商户的最大经济负担,个体工商户在为国家缴纳税收的同时,还要被迫不得已另外尽义务缴费来供养一个拥有近百万人员的庞大国家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其孕育出来的诸多个名不副实社会团体协会,个体工商户因此而不堪重负、无不叫苦不迭。

  工商局仅仅针对个体户收费这种欺弱扶强的做法不仅严重违背我国物权法草案:“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的有关政策规定,还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就业难,严重阻碍市场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

  多年来,社会各界许多有识之士和一些人大代表不断呼吁取消工商收费,国家发改委也早在2005年6月就明确表态:“要坚决取消针对个体工商户的歧视性收费”,在2006年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周宏宇先生也就取消工商收费问题提请了积极议案。

  更为重要的是,早在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治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实行统一政策,取消专门针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和各种摊派等歧视性收费规定。”由此看来,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在事实上早已被国务院正式宣布取消。

  可时至今日,仅仅是北京市和天津市率先全面彻底的取消了工商收费,重庆市也象征性的决定提高针对个体工商户收费的起征点,据报道重庆市将有十六万个体工商户因此而不再缴纳工商管理费。四川省政府虽然早在2003年6月就决定取消工商管理费,但在工商部门的抵制下,其具体安排和落到实处上还相差甚远和不尽人意,引发了多起个体户诉讼事件。

  其它的省份至今都在相互观望,绝大多数省份在新的一年里还大幅度的增加了新的收费任务。联想起上届中国政府推出工商局与其经营市场“管办脱钩”改革的现实情况,“管办脱钩”改革几年时间过去了,然而,时至今日在许多省份“管办脱钩”改革都没能真正落到实处。

  由此可见,尽管多年来社会各界取消工商收费的呼声连绵不断和此起彼伏,出现如此截然不同的多种结局也就见多不怪了。

  工商登记

  工商局的主要职能之一就是市场准入登记,在中国不管做多大的买卖都需要工商登记,似乎只要把其准入登记做好了,就能行之有效的规范好市场经营行为,就能减少和制止各种不良现象的发生。许多小商小贩经营规模很小,仅仅是租用各类农贸小商品市场中的一个小摊位,做一些小本经营的小买卖,例如卖一些蔬菜、水果、小商品之类的商品。

  这些小商小贩的日常经营中不仅有市场主办单位的管理和收费,同时还要具备有国、地二个税务部门的登记,还必不可少的具备有工商登记,有的还需要卫生防疫等部门的登记。工商局还不仅仅要登记,近年来又别出心裁的推出什么分层分类登记,竟然把所有的小商小贩都分为优劣四个级别,把其营业执照演变成“良民证”和“歹民证”用来公开对外展示,在一些市场内,同时还要以版报的形式点名道姓的面向社会公开展示出来。

  摘录《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工商个字[2005]第26号(三十四)条:“结合个体工商户登记、监管信息和个体工商户信用标准,将个体工商户相应地分为A、B、C、D四级管理。A级为守信个体工商户,用绿牌表示;B级为警示个体工商户,用蓝牌表示;C级为一般失信个体工商户,用黄牌表示;D级为严重失信个体工商户,用黑牌表示”。

  如果工商局针对大的公司和企业或者说针对一些重点行业搞分层分类信用登记还情有可原,而这样的分层分类登记也应当以档案的形式记录在案保管,绝对不应当以营业执照的形式面向社会公开展示,如果把营业执照演变成“良民证”和“歹民证”面向社会公开展示,其营业执照的作用和性能是不是扭曲和变形了那?

  中国古代有在犯人脸上烙印的刑罚,而当今司法部门针对各种违法犯罪分子绝对不能这么做,公安局绝不可能针对各种违法犯罪分子在其身份证或户口本上有所区别对待和体现出来,工商局究竟有什么样的理由把营业执照演变成“良民证”和“歹民证”?或者将个体工商户分为优劣若干等级后利用板报点名道姓的面对社会公开展示那?

  针对在农贸小商品市场中卖蔬菜水果和小商品之类的一些小商小贩而言,这些人即不需要银行帐号贷款,也不需要签定购销合同,工商局竟然也要把这类小商小贩分层分类搞所谓信用登记,这种针对小商小贩的过度过细的登记管理真的有其必要性么?即便是其中一些人有缺斤少两和以次充好等不良行为,其对社会而言又能造成多大的危害那?

  面对庞大的个体工商户群体;这种分层分类信用登记真的能真正落到实处么?难以避免基层单位为应对上级任务而凭空想象和闭门造车而已,许多市场内营业执照上的标示都是清一色的“B”,“B”为警示个体工商户。

  工商局这种分层分类登记,就能够有效制止各种不良行为的发生么?如果不能,工商局这种毫无意义的针对小商小贩的繁琐登记又有什么必要和作用那?面对这样的小商小贩,只要有其完善的税务登记,让他们能够依法纳税不就足够了么?

  针对这些小商小贩,其它监管部门如果不登记就不能监管么?说到底,许多部门都是为了假借登记权收费和谋取部门和个人利益。例如卫生局发放的卫生许可证,不管经营者的经营环境是多么不卫生,都能顺利的领取到卫生许可证,因为发证就等于收费,登记部门绝对不会因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不卫生而拒绝登记减少收费。

  事实上,不管公安司法部门针对中国公民进行什么样的分层分类登记,都难以减少或避免社会上各种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公安司法部门只有利用法律手段及时准确地惩处发生在社会上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才能够行之有效的维护好社会治安,才能够创造出良好的社会环境。

  同理,如果工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能够多深入到社会之中去认真负责的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者,其工作效率和市场环境肯定要比热衷于做表面文章的针对小商小贩闭门造车式的分层分类登记要好的多。

  凡是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者,绝大多数是地下黑工厂黑窝点暗中所为,例如假烟,假酒,假药和有毒有害食品等。这些人只能在暗地里偷偷摸摸做违法犯罪的事,绝对不可能到工商局去办理准入登记,工商局在把好市场准入关,维护好市场经济领域秩序,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的同时,更应当下大力气从源头上查处打击那些在暗地里的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者的违法犯罪行为,让所有的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者没有藏身之处,从源头上制止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是不是比针对小商小贩过度过细的登记要必要的多那?

  在我国所有的大型商场或超市的经销商品都是由不同的个体经销商提供,而在这些大型商场或超市中不同的个体经销商的经营行为不需要国家的任何部门的许可和登记,其所有经营行为均由所在商场或超市统筹管理,工商局以商场或超市为单位进行登记,只需要发放一本营业执照即可。

  同样,在国内所有的农贸小商品市场内基本上都设有专职的市场经营承包单位或完善的物业管理部门,这些市场与大型商场或超市在经营方式基本上大同小异,如果工商局能够取消针对这些农贸小商品市场内小商小贩意义不大的登记,仅以一个市场为单位进行登记岂不更好?

  工商局与社会团体(协会)

  工商行政管理局本是由国家公务员组成的行政执法部门,个体劳动者协会本应是由个体工商户自愿组建的社会团体。作为民间组织,协会本应履行“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的具有行业性、民间性和自主性特征的独立社会团体法人,独立自主地开展协会工作。

  可现实情况是在我国绝大多数省份,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其挂靠的社会团体都是二块牌子一套人马,工商局即可以监督管理的名义执法,又可以假借社会团体协会的名义收费。尽管中国宪法和国务院的相关条例都明文规定“结社自由”,可凡是到工商局登记注册者无不遭遇“只要办照就是会员,就必须要先交会费”的现实情况,而首先要交付所谓的会费竟然成为工商局办照和年检的先决条件。

  因此,自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出现一种非常奇特的,在世界范围内绝无仅有和独一无二的怪现象;不管你从事什么样的职业,也不管你做多大的买卖,只要你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或年鉴,你就必得毫无选择的被迫缴纳有去无回的所谓会费,首先要满足于这些登记监管特权部门以权谋私和中饱私囊的欲望,你才能够顺利的登记注册领取到营业执照或通过年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结社自由”的权力。

  依照中国政府国务院于1998年颁布实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明文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依照《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人权文件)第20条的规定:1.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2.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然而,这样的法律法规针对工商局而言就如同废纸一样沦为毫无意义的一纸空文,针对所有的经营者而言,“结社自由”如同挂在天空中的月亮,仅仅是一种可望而不可即的奢望和幻想而已。

  在工商局孕育成立个体劳动者协会伊始就制定出极其荒谬的霸王条款;根据《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第六条:“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个体工商业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均为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这种“只要办照就成为会员;就必须缴纳会费”的现实情况;绝对是当今世界上独一无二和绝无仅有的中国工商特色。

  更加难以置信的是,向这样即违反宪法规定又侵犯人权的强迫入会条例和强收会费行为,在经营者连年不断的投诉谴责中,在新闻媒体连篇累牍的揭露曝光中,在监督机构连续持久的整顿纠风中,竟然能够雷打不动、风雨无阻的施行二十多年,这还不足以说明问题的严重性么?

  本来依照规定,工商局收取的工商管理费主要用之于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经费支出,可工商局还要另外针对个体工商户重复收取会费,一本营业执照竟然能收取多人的会费。为了谋取最大的部门和个人利益,工商局竟然把收取社会团体会员费作为本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一,还要纳入其基层单位工作成绩考核中,积极鼓励和纵容其基层单位强行摊派收取会费。工商局更是毫无顾忌的违反规定,把其利用行政监管职能强行摊派收取的全部会费据为本部门己有,绝大多数会费都成为其部门和个人利益福利费,只有工商局的各级一把手才有权支配和使用所谓的会费。

  显而易见,这完全是所有的经营者被迫缴会费,供其工商部门花费的一种赤裸裸的以权谋私和公权抢劫行为。面对如此有组织有预谋的部门乱收费行为,所有经营者在其监管部门的高压下都敢怒不敢言,言了也无用,暗地里无不怨声载道。

  长期以来,工商部门针对经营者诸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一些人针对经营者的敲诈勒索,吃、拿、卡、要等违法乱纪行为举不胜举,新闻媒体曾经为此曝过光,监督机构曾经为此纠过风,司法部门曾经为此判过刑,而作为经营者的所谓娘家;个体劳动者协会与私营企业协会却从来没有为此而帮助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维过权,由此可见此类协会针对所有经营者的真正作用。

  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和新闻报道不断呼吁取消工商针对个体工商户歧视性收费,然而,非常奇怪和说不过去的是,作为个体工商户的所谓娘家个体劳动者协会,竟然在长达二十多年的时间里,不仅从来没有呼吁取消或降低工商针对个体工商户的歧视性收费,还反其道而行之,积极帮助工商针对个体工商户乱收费,成为工商针对个体工商户乱收费的工具和帮凶,由此可见此类协会的真实面目。

  长期以来,个体劳动者协会与私营企业协会的各级负责人都是由各级工商局(所)长兼任或委任,所谓会费也完全都是由工商局利用其行政监管职能强行摊派收取。全国所有的经营者只有被迫缴纳会费的义务,而没有人能够掌握有一分钱的会费管理使用权。与其说工商局在指导协会业务工作,还不如说工商局在亲自承包经营协会来谋取私利,协会早已成为工商局以权谋私的摇钱树和聚宝盆,工商局年复一年针对所有经营者强行摊派收取会费来谋取巨大的部门和个人利益,由此可见此类协会究竟是代表谁的利益。

  近几年来,国家相继为经营者出台许多优惠政策,然而工商局都却有意阻挠不落到实处;根据《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凡已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或交易手续费、设施租赁费)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后来在1999年和2002年曾经先后二次发布文件强调为个体工商户减低收费;《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计价检(2002)1807号)规定:“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2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凡进入各城乡集贸市场内,已收取了市场设施租赁费的(包括各类收费主体),市场管理费和交易手续费减半计收”。事实上工商局根本就没有落实政策。

  国家为下岗再就业人员出台减免各项税费的优惠政策,事实上还有许多下岗再就业者都抱怨享受不到国家给予的优惠待遇,特别是工商管理费得不到应有的减免。国家还明确规定网吧应按照企业登记管理,事实上在绝大多数地区工商局都有意引导网吧业主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然后针对网吧收取高额工商管理费。

  针对以上种种数不胜数的工商局侵害经营者切身利益行为,在全国范围内的所有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竟然没有一次能够挺身而出站出来,有的放矢的替经营者说话和维权的经历,由此可见此类协会的性质所属。事实上,如此名不副实的“伪协会”同样是侵害所有经营者切身利益的罪魁祸首,正是有了如此名不副实的“伪协会”,才有了工商针对个体户的歧视性收费,正是有了如此名不副实的“伪协会”,才有了工商针对所有经营者强行摊派收取会费来谋取巨大的部门和个人利益问题。

  转载个体工商户针对此类协会的愤怒呼声:

  其一:“还个体户的人格尊严!我是一名个体工商户,我们这里每年一次的营业执照验证工作开始了。工商乱收费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十几年来自从成为一名个体户的那一天就受着这份窝囊气,更可气的是今年的验证不仅搭收两个会费(个体协会,消费者协会)96元,而且还要填一份自愿入会的申请,否则不给验照。这简直是一群穿制服的强盗,不仅抢我们的钱还污辱我们的人格,就象一个人背强奸了还要写下一份自愿书。是可忍,孰不可忍!全国4000万个体户的悲哀。国家两会正在召开,人大代表中肯定没有个体户,否则怎么没有工商管理改革的提案。民工被关注,下岗工人被关注,我们小小个体户的合法权益何时被关注?”

  其二:“个体协会是怎么回事,我至今弄不明白。个体协会顾名思义,应该是个体户自己组织的协会、自愿参加的组织。可是个体协会却和工商混在一起,而且不管你有没有报名参加这个协会,是不是愿意加入这个协会,只要你是个体户,只要你办了营业执照,就算加入了个体协会,就得交纳会费和管理费,而且收费也是由工商来收。这到底是个体户的民间组织,还是官方的组织?即使是官方的组织,也不应强制加入啊!连党、团组织都是自愿加入,都不能强迫加入。难道个体协会比党、团组织权力还大?还要牛?

  个体协会到底是干什么的、有什么作用、有些什么人,我也不知道。我家当个体户也有十几年了,但我从来没有见过个体协会的人,也没有参加过个体协会的会议,更不知道谁是负责人、谁是工作人员、他们到底做了什么工作,只知道按月把钱交给工商局就行了。我真怀疑是不是真的有这么一个协会,是不是为收费而巧立的一个名称。像这样一个连影子都见不着的协会,到底是谁成立的?成立了干什么?为什么要强制收个体户的钱?为什么要个体户养着他们?成立个体协会征求过个体户的意见了吗?谁同意成立了?谁愿意加入了?世界上竟有这样的怪事,凭空成立一个组织,就可以向所有的个体户收钱,而且想收多少收多少。世界上找不到如此霸道的协会,这和那种黑社会组织有多大区别?

  个体协会到底有多少工作人员?到底有多少事?为什么要用工商管理费和会费来养这些人?这些人是从哪里钻出来的?这些人的职能是干什么?这些人做了些什么事?应该给所有的个体户一个说法、一个交待,否则个体户的管理费和会费真是交得不明不白,真是交得太冤枉了!

  其实,个体协会根本不需要,就算真的需要也应由个体户自己组织、自愿参加。个体协会是一种群众组织,不应由官方来组织、官方来收费,更不能强制个体户加入、强制个体户交费。工商口口声声禁止强买强卖、欺行霸市,个体协会收费就是强买强卖。不让别人干的事,自己怎么可以干。己身不正,焉能正人?强买强卖的东西能有好的吗?”

  转载私营企业主针对此类协会的愤怒呼声:

  其一:“说起收会费的事情真是深有体会;开年去办工商年检的时候说是要交个私企业协会费,于是就问是不是一定要加,不加可不可以?工作人员黑眼球一翻:可以,找所长签字。一想找所长签字可以不交会费也值,于是跑到所长办公室,所长黑着张脸:“为什么不加?”“加了也没什么实际的用处,一年到头连张纸头都瞧不见”于是,本来就有些黑的脸更黑了,要过我手上的资料仔仔细细地研究起来,估计来每个句号逗号都要研究一下,最后实在找不出什么毛病就撂下一句“不加可以,但有什么事情后果自负,过几天到你们公司去看一下”,吓得我一溜烟跑到个私协会收费处那老头那儿恨不得再多交几元。哎!作为一个中国人我并不感到羞耻,但面对这样的执法机构,面对这样的政府我不得不感到羞耻,更为让人难以容忍的是,面对着我们的下一代,一双双纯洁天真的眼晴,而我们交给他们的世界却是一片混沌与黑暗,于心何忍?”

  其二:“现在,一年一度年鉴又开始了,工商局的通知说又要收取企业会员费了,好几千元,而且必须交,先交钱才能领企业年鉴表。原来在市局年鉴是不收会员费的,几百元就年鉴了,但今年改到下面的工商所年鉴,企业会员费又要强行收取了,据说是为了转移企业的不满,因为现在工商系统是上下垂直管理的,下面收了钱,一部分也要上缴。所以说他们有这共同的利益,而且都下达了收费的指标,有奖励的。大家说,工商局借年鉴之际以收钱为目的,这样合理吗?”“今年我们这里的50万以下的注册资金的都下放到区县管理,意思就是有下面收取会员费,因为市局已经响应党的号召好几年不收了,所以放到下面收取。包括:消协会费、私协会费、网员费、代办费,今年又增加了审计费,这是因为怕公司抗拒不交,而举起的大棒,在年检的同时也进行审计,鸡蛋里面拣骨头,是现代黄世仁新政。”

  转载工商局内部人员针对此类协会的坦诚表白:

  其一:“注意工商局亵渎法律乱收会费!最近,部分地方工商局为大敛钱财又肆意篹该《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明目张胆巧立名目和自定标准,下发文件强收个体工商户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费,将会员费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度20元大幅度提高到60-120元,将入会原则由自愿入会改为捆绑式强制入会,明确规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户即为个协会员,规定会员义务就是缴纳会员费。”(转自《中国红盾论坛》)

  其二:“工商局所属协会;一个腐败孳生地!现在工商局所属的协会、学会真多:个体协会、私营经济协会、商标协会、广告协会、市场协会、农村经纪人协会、工商学会等。协会之多,令人瞠目!协会的经费从哪里来?工商人员都非常清楚!协会的经费取之于会员,应用之于会员。现实是大量的经费已经变成工商局当权领导的“小金库”:行政帐户无法报销的、个人和家庭人员支出的、跑官买官的等灰色支出,都从协会报销。协会帐户一直没有受到监督,藏捂纳垢,是一个典型的腐败孳生地!查处一个协会,可以叫领导进监狱;查处二个协会,就可以把领导送上断头台!!”(转自《中国红盾论坛》)

  以上仅仅是举例说明,多年来,这类名不副实的“伪协会”在其挂靠部门的充分利用下,早已经沦为地地道道、彻头彻尾的乱收费工具,不知榨取了经营者的多少血汗钱财,不知养肥了多少道貌岸然的腐败分子。工商行政管理局假借社会团体协会之名以权谋私,敲诈勒索经营者钱财的丑恶行径罄竹难书!有人用一句话就全面概括了此类协会的唯一作用:“个体劳动者协会仅仅是为了针对个体工商户收费的协会”。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必须“有固定的住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规定:[(83)工商字第91号]“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应当同其他社团法人一样,有其独立的经费和自己的财产。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所需的全部经费来源,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向个体工商业户收取的管理费或管理费提成中拨付。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的财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

  个体劳动者协会已经成立二十多年了,个体劳动者协会究竟有没有自身的住所和资产那?在工商局(所)的大门外,都同时非常醒目的挂有工商局与个体劳动者协会二块牌子。在工商局(所)内也不难看到各类协会的办公室、会议室、活动中心。但这仅仅是表面现象而已,事实上个体劳动者协会根本就没有自己独立的住所和财产!如果有一天中国政府决定取缔个体劳动者协会或者要求个体劳动者协会独立工作,所有的真相就会水落石出;多少年来一直热衷于兼职个体劳动者协会会长的众多工商局(所)长们,肯定没有一人会因此而下岗或随协会而分流出来,原有个体劳动者协会的所谓住所、办公室、会议室、活动中心等名不副实的资产,就会顷刻之间消失而化为乌有,由此可见此类协会的虚假性质所在。

  可以断言,在全国范围内所有个体劳动者协会牌子的设立都与个体工商户毫不相干,都是工商局为了做表面文章用来欺骗社会摆样子的,其唯一的用意就是借以显示证明如此虚假“伪协会”的存在。

  如果个体劳动者协会果真能代表和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切身利益,为什么面对一部含有明显歧视个体工商户内容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竟然“暂行”几十多年而沉默不语?如果个体劳动者协会果真能代表和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切身利益,为什么不呼吁尽快取消针对个体工商户的歧视性收费?

  个体劳动者协会完全是工商局为了谋取部门利益而孕育出来的怪胎,事实上仅仅是一个空壳而已,就是凭借这一空壳,工商局利用其行政监管职能,年复一年针对所有经营者强行摊派收取的所谓会费不计其数,如果取缔如此名不副实的“伪协会”,必将是所有经营者最高兴的事情,反之、也必将是工商局最不情愿的事情。

  全国有个体工商户三千多万,从业人员六千多万,私营企业五百多万,以个体工商户和从业人员每人年平均收取会费六十元计算,私营企业年平均收取会费一千元计算,就不难看出工商局年复一年针对所有的经营者强行收取的所谓会费数额是多么巨大。难怪工商局多少年来在各种非议和谴责中把持协会的空壳不放,全力以赴通过新闻媒介歌功颂德。

  毫无疑问,工商局利用其行政监管职能针对所有被管理者强行收取的所谓会费,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乱收费时间最久,数额最大,影响最坏的小金库腐败资金,完全是一种全部门或多部门上下一心的群体腐败和同流合污行为,工商局的前身如同当前的城管部门,可见其部门整体素质如何。

  不可否认,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当前社会公认的以权谋私乱收费最疯狂、最肆无忌惮、最不得人心的部门,社会民愤极大。这样明火执仗、巧取豪夺的乱收费行为,竟然在其特权与谎言下持续了很多年,真是不可思议和难以置信!

  据报道,在2006年12月4日,工商总局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个体劳动者协会成立二十周年庆祝会,可想而知,在一些既得利益者自编、自导、自演下的所谓“桥梁与纽带”的喜剧幕后,不知道掩饰着多少经营者的痛苦心酸与无奈。。。。。。

  机构臃肿人员编制构成混乱

  工商行政管理局由工商总局到省、市、县(区)、所、设置五级管理机构,仅工商管理所就达二万三千多个,由于工商局多年来依赖收费养人,其部门所有经费和人员的工资待遇事实上均不需要财政负担,完全由本部门自身解决。因此在许多地区造成部门录入人员的恶性膨胀。在所有的行政执法部门中,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机构最臃肿,人员最富余,人员编制身份构成最混乱。

  工商局对外号称自有管理人员六十万,其人员由公务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员混合组成,加上一些临时、编外、勤杂人员等,其实际拥有人员的总数可能要远远高于此数,这些人员中的绝大多数人都是工作在工商局的基层单位工商管理所中。有的地区其公务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员各占三分之一,有的地区仅一个县局人员就达七、八百人之多,有的地区在工商局与市场“管办脱钩”改革中只是将市场卖出而人员没有分流,正是由于工商存在如此庞大的依赖收费养人群体,造成取消工商收费难以想象的难度。

  工商局不仅仅是机构臃肿,人员编制身份构成混乱,其职权范围更是令人费解,作为工商局(所)长竟然能够长期兼职个体劳动者协会等协会的会长。各级工商局(所)长之所以热衷于挂名兼职协会的会长,其唯一的目的无疑是为了能够掌握和占有其数额巨大的会费瓜分使用权。由于政事不分,政社不分,导致长期以来工商局假借协会之名针对所有的被管者强行摊派收取所谓会费来谋取巨大的部门和个人利益,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不良影响。

  工商改革刻不容缓

  综上所述,即便不能完整无缺的体现工商部门日常工作的所做所为,但其工商部门的真正作用都显而易见和有目共睹,工商局在日常工作中重收费而轻监管“不务正业”的事实是任何人都无法否认的。再看看遍及我国城乡之间的假冒伪劣商品,以及泛滥成灾的虚假广告宣传,多年来坑害了多少善良无辜的消费者,工商局自然而然有其推卸不掉的责任!向这样的把本部门中心工作本末倒置全力收费的部门,假借社会团体协会之名以权谋私乱收费的部门,还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么?

  工商局的职能与其它许多部门交叉和重叠,凡是有利可图的则争权夺利,凡是无利可图的则推卸责任,为适合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中国政府应该尽快针对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大手术了。

  建议:

  一.在全国范围内尽快取消针对个体工商户的歧视性收费,个体工商户除了依法纳税和向市场主管部门缴纳物业管理费外,取消卫生防疫等其它行政执法部门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彻底改变许可登记就是为了收费的现实情况。

  二.建议取缔名不副实的“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等“二政府”性质的伪协会,彻底割断工商局多年来伸向经营者以权谋私乱收费的黑手。或者将所有政府官办性质的协会改为“妇女联合会”性质的社会团体,既然“妇女联合会”不针对妇女收费,禁止所有政府官办性质的社会团体针对广大人民群众收取会费,彻底解决多年来行政执法部门假借协会之名以权谋私乱收费问题。

  三.取消或缩小工商局针对个体工商户意义不大的登记范围,取消或缩小卫生局针对个体工商户毫无意义的卫生许可证登记范围,用完善的税务登记取代工商登记。

  四.为所有纳税个体经营者建立完善的纳税记录档案,建立纳税行为与养老保险挂钩政策制度,解决纳税个体经营者老有所养问题。

  五.整合行政执法部门,避免交叉重叠执法,精兵简政,降低行政成本。落实部分地区工商局与市场管办脱钩人员分流不到位问题。

  建议人:惜辉(网名)

发表于 2007-4-23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的门面为何要交管理费?管理费收去做什么了?又有几个是自愿加入个体协会的?

发表于 2007-4-23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工商部门大部分精力除了收费就是罚款,人们称工商局就是收费局罚款局,建议一切收费一切罚款缴国库,以杜绝收费腐败,罚款腐败,从根本上改变工商局的工作职能,改变工商局执法为民的工作作风,否则监管市场全就是一句空话,甚至于猫和老鼠同流合污现象越来越严重——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07-4-23 23:08

看来你应该到国务院政策研究办公室去工作! 你以为工商局就那么想收费 ?你以为协会就没有为个体户办实事?真如你所言,取消收费的话,则工商局幸甚.全体工商人员幸甚.据我所知,全省工商干部和你一样,正翘首期盼上级全面取消收费政策!!!!!!!!!!!!!!!!!!!!!!!!!!!!!!!!!!!

  你知不知道:现在很多职能部门的执法权是从工商部门分离出去的,而不是工商局在和他们争利益.不了解历史,就别乱说乱讲.好吗?

  你知不知道:2005年两会期间,有4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议案,强烈要求国家出台<<工商行政管理法>>,以强化工商职能,从而更好地担负起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重任这件事?难道他们脑子进水了吗?

  你知不知道:工商执法人员担负起监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担子后,做了多少工作,受了多少气,挨了多少骂,但同时保护了多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你统计过吗?

  你知不知道:现在有些经营者只知索取,不愿奉献,难道真就是象有些人说的,收入不够交费吗?他们一年的营业额到底有多少,难道自己不清楚吗?你以为工商收管理费真是自己收来自己花吗?你到财政局去打听打听,是那样的吗?

  记得有伟人说过: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同志,请你先调查,了解,然后再发言.不要道听途说,信口开河.

发表于 2007-4-23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工商

SICHUANGONGSHANG

大力推动农村市场经济发展

焦点关注

确立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

重农、助农、护农

依法收取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

10  通江工商局立足“三农”办实事

11 “这工商所啥时候成职介所了?”

12  促进基层工商所职能到位的几点思考

权威发布

13  关于贯彻《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案件四分离的暂时规定(试行)》的实施意见

14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案件四分离的暂行规定(试行)

15  桶装饮用水抽查结果

安岳工商乱收费   城市街道固定门市不收市管费

2003.10                                                           焦点关注

 

依法收取城乡集贸

 

市场管理费

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市管理费由来已久,早在“市管费”时代就开始收取。20世纪80年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始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有的工商部门怕麻烦、图省事,也为了方便个体户缴费,将个管费和市管费合二为一,收为“个管费”或“市管费”只开一种发票。这样今年61日停收个管费后,工商部门收取市管费就出现以下问题:

(一)经营者误认为个管费停收后,工商部门什么费都不收了。由于不少地方工商部门以前没有将个管费、市管费严格区分开来,分别开具2种发票,而是为了工作便利和方便个体户缴费,大多将市管费与个管费开成个管费发票,给经营者造成认识上的误区,认为工商部门只收取个管费。而现在个管费停收,工商部门就不该收取任何费用了。

(二)法规宣传滞后,政务公开不够。停收个管费后,一些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管费的收取范围、对象和收费标准向文大经或者宣传不够,也未将市管费收取范围及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致使缴费人不知情,有的个体户讲:工商所的同志扯给我一份书面通知,叫我到工商所缴费,也不讲清楚缴什么费,按什么标准缴费,我们认为个管费停收后,工商部门收什么费了。

(三)执行政策出现偏差,出现超范围收取市管费的现象。有的地方工商部门对收取市管费的范围和对象理解不够清楚、不够准确,

将有形的城乡集贸市场扩大到无形的

“社会主义大市场”,认为凡是有商品

交易的场所或行为都就收取市管费。于是出现了个别地方向企业按营业额或采购商品总额收取市管费或定额收取市管费的现象,有的甚至出现向城市街道固定门市经营者按营业收取市管费的现象。

依法收取市管费,首先要提高认识,端正态度,要从立党为公、执行为民的战略高度,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高试,充分认识依法收市管费的重要性,做到应收尽收,依法征收,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委托业主、上路设卡收取市管费,严禁将已停收的个管费变相以市管费的开有式征收。这要作为一条政治纪律,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否则,按省委省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及省工商局六条禁令,予以严肃查处。

同时,要确认市管费的收费依据、收取范围和收费标准,市管费的收费依据是:

①国务院《关于发布<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83]17号)

②《四川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实施细则》(川府发[1983]141号)

③国家物价局(原)、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

④国家计委《对集贸市场管理费征收对象请示的答复》(计司价格函[1994]22号)

⑤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7]170号)

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关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函[1999]1707号)

⑦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对工商部癯市管费、个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川价函[1997]449号)

上述文件对市管费收取范围,收费标准及取消汽车、钢材交易市场管理费和降低市管费收费标准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并予以认真贯彻执行

市管费的收取范围是: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能向进入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和各类商品交易市场(不含汽车、钢材交易市场)从事商品交易的卖方(单位或个人)收取市管费。这里所指的市场是指办理《市场登记证》和《营业执照》的城乡集贸市场和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农民进入市场经营自产自销农副产品,免交市管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向沿街、沿路、场镇、城市内有固定门面及生产经营场所(不含集贸市场内的固定摊位和临时摊位),从事商品贸易、加工、生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市管费。

市管费的收费标准是:

①对从事大牧畜、工业产品交易的按成交额的0.8%征收,对从事其他商品交易的按成交额的1.6%征收。收费起点为5元。

②国营和集体企业进入城乡集贸市场采购的按采购商品金额缴纳4.8%。(6%[6%×20%])市管费。

③进入集市采购的无证个体商贩,按采购金额缴纳2%的市管费。

收取市管费的几项具体工作及注意事项:1、按《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加强商品交易市场开办主体清理整顿,对符合市场条件的要按商品交易市场予以登记注册,办理《市场登记》和《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对证照不全或拒不办理的要限期办理,起过限期仍不办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办理《市场登记证》和《营业执照》的城乡集贸市场和种类商品交易市场,是工商行政部门依法收取市管费的前提和载体,因此,做好这项工作非常必要

2、不能向企业按销售收入收取市管费。省物价局1999123日发出《关于工商部门不能向企业按销售收入收取“市管理费”的通知》(川价字费[1999]306号)明确确定:工商部门不能向在城乡集贸市场外销售商品的企业收取“市场管理费”因此,应禁止向企业收以市管费。

3、汽车、市场管理费属明又取消,所以,不应收取。

4、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不收取市管费,也是明文规定。

5、农民进入市场经营自产自销农副产品,免交市管费。

6、市管费只能每月收取一次,不得提前预收,也不得收取各种形式押金或保证金。

(作者单位:广元市工商局)

 


发表于 2007-4-23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雁江区人民政府出台的雁府函[2003]76号文件批准21场镇、81乡镇包括设立老君镇政府街、七里场乡政府一条街、沿河边一条街等临时沿街集贸市场

违反了《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既无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又无市场登记证、市场营业执照、在不具备任何条件、未见到任何相关市场文件的情况下,将沿街、沿路、场镇门市划为临时集贸市场,实属混淆市场概念,扩大市场范围,致使雁江工商局扩大收市管费范围,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侵犯了广大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

 

综上理由所述,原告请求区政府拆消资雁府函[2003]76号文件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资雁府函[2003]76号文件,批准设立临时沿街集贸市场理由不充分该文件不合法,应予以拆消

 

                                        具状人:杨小东

                                                郭胜利

                                                张碧芳

                                      二00六年五月

发表于 2007-4-23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工商局就是收费局罚款局,年年收费,到处罚款,猫和老鼠同流合污,假冒伪劣商品越来越多,交了罚金就合格,反之正是假冒伪劣商品使工商局找更多的钱????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07-4-23 23:37

国务院《关于发布<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83]17号)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
198325日国务院国发[1983]17号文件发布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城乡集市贸易,是我国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它有促进农副业生产发展,活跃城乡经济,便利群众生活,补充国营商业不足的积极作用。

第二条    城乡集市贸易的管理,应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坚持“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原则,国家通过行政管理和国营经济的主导作用,把城乡集市贸易管好搞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第三条    为了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管好集市,当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在需要设立基层市场管理委员会的城乡集市,由集市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乡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主持,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商业、供销、粮食、公安、税务、物价、卫生、计量、农业、城建等有关部门建立基层市场管理委员会,监督、检查有关政策执行情况,规划市场建设,共同管好市场。

第四条    国营商业要采取经济手段,调节商品供求,平抑物价,对集市贸易发挥经济主导作用。
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可在集市上开展代购代销和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以及其它正常的业务活动。

第五条    凡参加城乡集市贸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场秩序。

第二章        上市物资和集市人员活动的范围

第六条    社队集体,农民个人和国营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农、牧、渔、林)工商联合企业的农副产品,在完成发售任务和履行合同义务后,除中央或省、市、自治区规定不许上市的以外,都允许上市。

第七条    国营工业的产品,凡国家允许上市自销的部分,可以在农村集市和城市指定的市场出售。

第八条    国营农场、农(牧、渔、林)工商联合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工业产品,国家不收购或完成国家计划后多余部分,可以在农村集市和城市指定的市场出售。

第九条    农民个人所得的奖售工业品,需要出售的,持基层行政单位的证明,可以在农村集市出售。

第十条    社队集体、农民个人的城市居民的旧自行车、旧物料以及农村的小型旧农机具等,可以到农村集市和城市指定的市场出售。出售旧农机、旧自行车和大型、贵重的旧物料都要持有关执照和证明。

第十一条  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和其他合作的商业以及个体有证商贩可以按照批准的范围,在农村集市和城市指定的市场经营购销业务。

第十二条  国营商业在集市上代购代销农副产品,要按商业分工进行经营代购代销价格可以有升有降,要照顾群众的正常调剂,不要与民争购。

第十三条  农民家庭副业产品和有证个体年工业者的产品,可以在集市出售,街生产所需原料,允许在集市购买。

第十四条  国营、集体和有证个体饮食业,社队企业和各种经济联合体在国家政策、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以在集市购买原料加工成品出售。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分、学校、企业等单位在国家政策、法律许可范围内,可到集市采购农副产品;但严禁抬价抢购和转手贩卖。

第十六条   农村生产基层单位和农民个人在为生产服务的前提下,持基层行政单位证明,可以从外地购买大牲畜在本地出售。到集中产区采购,须经产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贩运卖大牲畜必须遵守国家关于牲畜检疫等有关规定。
农民个人出售大牲畜,须持有基层行政单位的证明。个人从事大牲畜肉类经营的,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和卫生检疫部门的证明。在经营活动中,不能收购,宰杀无出售证明或有使疫能力的大牲畜。

第十七条   农民在完成国家统购、超购、派购任务的前提下,可以从事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的贩卖活动。
社队集体,农民个人或合伙可以进行长途贩运,从事常年和季节性贩运的要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依法纳税。

第十八条   农村手艺匠人在集市做工,应持有基层行政单位证明,出省的应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领取临时许可证。

第十九条   上市商品要划行归市,参加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到指定地点交易,不得在场外交易。

第二十条   下列物品不准上市出售:
(一)废旧有色金属、珠宝、玉器、金银及其制品,文物和国家规定不准上市的外货;
(二)粮票、布票等各种证券;
(三)迷信品、违禁品;
(四)反动、谎诞、诲淫诲盗的书刊、画片、照片、歌片和录音带、录像带;
(五)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食物及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及其制品;
(六)麻醉药品,毒限剧药、伪劣药品以及化学农药;
(七)国务院和省、市、自治区规定不准上市出售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条    不准以各种证券换取商品,严禁倒卖各种票证。

第二十二条    没有县或县级以上医药、卫生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证明,不准在集市行医、出卖药品的。

第二十三条    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短尺少秤。禁止使用和出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凡出售计量器具的,应持计量管理部门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集市上赌博、测字算命。

第二十五条    严禁伤风败俗,腐朽野蛮、恐怖、摧残演员身心健康,败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卖艺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严禁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招物价。

第三章        集市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乡集市场地,由各地人民政府纳入城镇建设规划,本着方便群众购销和不影响交通的原则。合理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要有计划地建设一些永久性的室内商场和有棚顶的商场。
要逐步建立和健全各种服务设施,城乡集市要普遍设立公平秤。
市场管理人员必须佩戴统一标志,遵守管理人员守则,做到文明管理,礼貌服务。

第二十八条 搞好城乡集贸市场场地的卫生,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仪器卫生法》和卫生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农村集市贸易仪器卫生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十九条 城乡集市农副产品的价格,在国家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由买卖双方议定。工业品按国家有关价格的规定出售。

第三十条 除国营商业、供销合作商业集市上进行代购代销业务外,对进入集市贸易的商品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少量的市场管理。工业品、大牲畜费率按成交额计算不得超过1%,其他商品不得超过2%,并应规定合理的收费起点。

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交易所的部门和检疫部门可按国家规定收取手续费,其它任何单位不准在集市上巧立名目,乱收费用。由交易所收取成交手续费的,应不再收市场管理费。

市场管理费和交易所手续费的使用原则是“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主要用于开展宣传活动,建设市场,提供服务设施,搞好场地卫生,开支服务人员工资福利费用及临时雇请的维护市场循序人员的误工补贴,不得抑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一切纳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照章纳税。

第四章        对违章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违章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其中违反税法的由税务机关处理;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 违反政策规定,不完成农副产品交售任务自行出售的,按国营收购牌价收购产品;已售出的,没收高出收购牌价部分的全部所得。

(二) 抬价抢购农副产品的,按国营收购牌价收购商品,或按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三)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按国营收购牌价收购商品或按规定处以罚款。

(四) 倒卖或以实物倒换各种票证以及出卖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物品的,没收其票证或物品,情节严重的,可并处罚款,非法出售麻醉药品、毒限药品、伪劣药品、有毒食物的,责令赔偿受害者的损失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出售第二十条第(四)项物品的,没收其物品和非法收入。

(六) 出售第二十条第(一)项物品的,劝其到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出售,已售出的,没收其高于国家收购牌价的部分;倒卖的,按投机倒把行为处理。

(七)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没收其计量器具,有意作弊的,可并处罚款。

(八) 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短尺少秤,应进行批评教育,并没收以假充真的物品;屡教不改的,酌情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按投机倒把行为处理。

(九) 测字、算命的,教育制止;屡教不改的,处以罚款。

(十) 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屡教不改的,处以罚款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一)        违反第二十六第规定的,按投机倒把行为处理。

(十二)        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都处以应补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抗拒不交的,送当地人民法院处理。

(十三)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可酌情予以教育或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 冲击市场管理机关和围攻、殴打市场管理人员、税务员或冒充市场管理人员、税务人员勒索、诈骗群众财物的,或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诉。

第三十五条 市场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从严处理。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时起实施,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制定具体管理细则。


    市场管理费和交易所手续费的使用原则是“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主要用于开展宣传活动,建设市场,提供服务设施,搞好场地卫生,开支服务人员工资福利费用及临时雇请的维护市场循序人员的误工补贴,不得抑作他用。

    请问工商局,你们现在是这样使用市场管理费和交易所手续费的吗???????

发表于 2007-4-24 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em01][em03]

发表于 2007-4-24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em01]

发表于 2007-4-24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asd1227在2007-4-22 23:01:00的发言:

李局长,您好!

依据川委发[2003]14号,停收了个管费;依据川工商[2005]5号个体工商户验照不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计价检(2002)1807号文件第三条,川价费(2004)103号第(一),(三)条和川价函(2005)58号文件第三条之规定,“只能”对进入市场的商贩收市场管理费“不得”对沿街沿路、场镇、城市内固体门面的个体收取市场管理费.

但是,据我得到的投诉,全省许多地方工商局都在乱收费,特别是偏僻乡镇,请求李局长好好管一管。

[em04][em04][em04]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07-4-24 11:58
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监管市场秩序:包括登记注册,把好市场准入关.;打假治劣,维护消费者权益;反不正当竞争,净化市场环境;审查广告发布,查处虚假宣传,以避免误导消费者;还有商标注册,打击走私等等职能和工作.不是你们想当然的认为只是收管理费的单位.

     工商部门所收的管理费属国家财政资金,是省级综合财政预算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及时,足额上缴省级金库,不是工商部门收来用于自己开支的.至于财政收入如何安排和使用,不是工商局所能决定的,工商只负责执收和上缴.

     如果没有财政收入,医院谁来建?学校谁来修?我们不能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因为我们每个公民和国家的关系就好比是子女和父母的关系一样.该尽义务时还得尽.毕竟,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如果有人觉得工商收费是自收自支,养活自己的话,你何不直接向有关部门咨询或举报,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不就真相大白了吗?

    川工商[2003]36号文件(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工商局联合发文)明确规定:集贸市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的市场,包括沿街,沿路市场,各种专业市场,但不含人才,土地,劳动力等市场.川价字费[2004]103号文件规定:只能向进入集贸市场的买方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川价费[2005]58号文件规定:沿街,沿路的固定摊位(门面),临时摊位只要是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集贸市场的范围内的话,工商部门就可以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58号文件结尾最后一段又说:川工商[2003]36号和川价字费[2004]103两文件对集贸市场管理费的收费范围和有关规定是一致的.请各位找来这三份文件好好看一看再下结论,好吗?千万不要断章取义,乱下结论.

    有人把只要是对地方企业罚款了就没有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你不如说不要管理部门来管好了,简直是胡说八道!

发表于 2007-4-24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你为什么如此无能?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07-4-24 10:58
这似乎又陷入了一个老套的问题解决模式的怪圈,乱收费——举报——中纪委关注——相关部门重视——问题解决。但让人颇费思量的是,乱收费行为为何惊动了中纪委,却惊不动当地纪委和监管部门?

发表于 2007-4-24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局长:请问广安区城北工商所利用新闻媒体对自己的政绩进行虚假宣传欺骗上级领导,获得了人民满意工商所,这件事该怎样处理?向虚假报道广安区工商局城北工商所所长宣战!!!

2006年6月16日《市场与消费报》报道的《13年他用心血点燃青春——记广安区工商局城北工商所所长陈跃平 》存在不实报道,欢迎新闻媒体和各界人士监督!!!其原文如下: 

       他1978年入伍,1980年入党,1993年脱下军装,头顶国徽,肩扛红盾,从一般办事员到副所长、所长。他在一线,在基层,摸爬滚打了整整13个春秋。13年的风雨历程,他用汗水拌着泥土,踏出了一串串闪光的足迹;他用心血点燃青春,演绎了一个个感人故事;他用真情服务发展,展示了一个普通共产党员的广阔胸怀……他就是广安区工商局城北工商所党支部书记、所长陈跃平。
  身先士卒当好旗手
  2002年,陈跃平从观阁工商所所长调任城北工商所所长,主持城北所工作。城北工商所是全区个私企业户数和系统人员最多的一个所,位于广安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各项工作随时处于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之下,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全区工商部门的形象。陈跃平深感肩上的担子重如泰山。
  为尽快进入角色,主动向书本求知识,虑心向老领导老同志学经验,刻苦钻研本职业务,成了他的“必修课”。他始终把政治业务学习当作进步的阶梯,通过将学习纳入年度考核和评先评优的依据,使每位干部职工的理论素质和业务水平有了普遍提高。
  经济检查工作是基层工商工作的重头戏。陈跃平认为,只有唱好重头戏,党委、政府才能放心,群众才能满意。由于城北工商所地处市区繁华地段,商贾云集,购销两旺,也给不法商贩带来了可乘之机,能否管理好这片市场?陈跃平和他的战友们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为了不辜负组织上对他的重托,把好市场主体的准入关,当好市场运行的裁判员,陈跃平身先士卒当“旗手”,与所里的同志一起摸底排查市场,并肩战斗。陈跃平在城北所工作近四年来,在他的带领下,立案查处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319件,万元以上的大要案件13件,处罚款60余万元,有效地保护了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刚直不阿执法如山
  在行政执法中,陈跃平是一个知难而上、勇于挑战的人。无论遇到什么困难和阻力,凭着军人坦荡的胸怀、果断的作风,他刚直不阿,执法如山。去年12月,负责市场巡查的同志向陈跃平汇报:建设路有一诊疗和药品经营门市营业半年多了,已发催办通知多次,至今未曾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该门市业主却以其已办理了执照为由拒不办理。当事人却辩称他在渠江北路经营的药品门市已停业,又有执照,只需变更就行了,并非无照经营。为逃避处罚,四处托人说情,陈跃平顶住了来自领导和亲朋好友等多方面的压力,从当事人两个门市办理的《税务登记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申报缴纳的增值营业税款以及租赁经营场所等证据入手,调查结果事实确凿,铁证如山。他硬是坚持按照程序报区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1万元的处理,维护了工商法规的尊严。
  人不是生活在真空里的,在执法办案中遇到亲戚朋友,那也是在所难免。陈跃平在城北所工作期间,他们的工作样样走在全区系统的前列,这靠的是什么呢?答案很简单,那就是一身正气,两袖清风。面对当事人悄悄送过来的现金、高档烟酒,陈跃平从不为之所动。他说,我作为一名普通党员,让我拿不该拿的东西,做不该做的事,说不该说的话,在我这里那是绝对行不通。
  以人为本真情感人
  陈跃平从多年的基层工商所工作经验中认准了这样一个理,那就是以人为本,以真情实感团结人,以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约束人。他常说,我陈跃平没有三头六臂,干工作靠的是大家。他一是提出了“树立四种观念,强化四种意识”的加强队伍建设的新路子,二是在工作中建立健全了考勤、学习和经检办案等规章制度。他一言九鼎: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打和牌。陈跃平说到做到,他每月将大家的出勤情况及工作实绩公示,让同志们互相监督。到年底,他都按照年初定下的考核奖惩制度与大家如数作了兑现。陈所长说话算话,大家从心底里服了他。采取奖勤罚懒措施和坚持制度逗硬的原则,极大地调动了大家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全所干部职工不仅由过去的“要我干”转变为“我要干”,而且精神振奋,面貌一新,比能力、比干劲、比奉献在全所干部职工队伍中蔚然成风。在最近开展的争创“三满意”暨政风行风建设的民主调查测评中,该所的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98%以上,辖区市场经济秩序明显好转,各项业务工作也实现了新的突破,得到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充分肯定。
  陈跃平对工作的要求就像眼睛里不能放一粒砂子,近乎苛刻。而他对待同志却有一颗金子般的心。他一是从不徇私情。对工作人员或家庭出现的困难或变故,他总是及时察觉,真诚热情帮助;二是从不虚情假意。当职工出现情绪波动时,他会及时给予引导,给予关怀抚慰,给予尊重理解;三是通情达理,宽宏大量;四是坚持原则,敢于唱黑脸。辖区车站大市场个体户游中清不幸患了直肠癌,家庭生活十分困难,陈跃平得知此事后,一是按程序向区局报批免收他从事个体经营的一切行政规费,二是与个私协工作人员一起赶往医院探望慰问,并送上300元现金。这位个体户家属拉着陈跃平的手泣不成声:“陈所长,你送给我们的不是钱,而是共产党干部对我们普通老百姓的一片滚烫的心啦!”
  主动服务倾情帮扶
  陈跃平十分关心辖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工作,积极为当地党政当好参谋,在工作实践中逐步探索建立了一套高效率、有特色的服务机制,不断提高了服务水平。首先是建立便民服务机制。在进入该所办公楼醒目处设置了公示牌,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事程序以及“四不让”和“三个第一”的服务承诺进行了公示,还率先设立了注册登记服务大厅,实行“一条龙管理”和“一站式服务”,简化手续和办事环节。将手续齐全的个体办照登记时限缩到半小时内就能当场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咨询服务上,推行政策咨询“一口清”和承办材料“一手清”,为推动个私经济发展打造便捷的“绿色通道”。其次是推行承诺服务机制。按照方便、适用、规范的路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注册登记的行政报务指南、示范文本,方便广大办事者,实现窗口“阳光行政”;一是视情开展主动上门服务,凡企业需要,他们就上门宣传政策,辅导登记,把服务送上门;二是积极拓展服务领域;真正实现服务零距离。采取政策倾斜的办法为下岗职工优惠安排经营摊位200多个,按照规定减免各种规费12万余元,同时还为家庭生活困难、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倾情帮扶,鼓励他们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并重新走上“工作岗位”,倾力打造为弱势群体服务的“民生通道”。截止今年5月底,该所共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2750户,较好地完成了民营经济发展任务。
  一份耕耘,一份收获。近年来,城北所从先进党支部到区级最佳文明单位,从全市工商系统先进工商所到全省工商系统“人民满意工商所”,从全区工商系统目标管理一等奖到“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先进集体……陈跃平本人也被广安区委、区政府授予“抗洪先进个人”、“创建文明卫生城市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被所在地党委、政府授予“优秀党支部书记”、“优秀共产党员”、“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屡次被广安市、区工商局授予打造服务型工商、年度“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最近陈跃平还被中共广安市委宣传部、中共广安市委政法委员评选为广安市首届“十大法制人物”推荐人选。 (何伟毛清)

QUOTE:
以下是引用广安12315在2006-10-1 11:14:00的发言:
"他一是从不徇私情。对工作人员或家庭出现的困难或变故,他总是及时察觉,真诚热情帮助;"陈跃平的老婆在城北体育场开滨江羊肉馆供个体户或私营企业主请他和其他工商工作人员吃喝玩乐,陈跃平的老婆大赚钱财,被其其职工以杨**的名字告到四川省纪委,属纵容其亲属违规经商,他只好把滨江羊肉馆关了,但陈跃平屁事没得!!!陈跃平的后台很硬吗?
QUOTE:
以下是引用广安12315在2006-10-1 11:29:00的发言:
"陈跃平在城北所工作近四年来,在他的带领下,立案查处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319件,万元以上的大要案件13件,处罚款60余万元,有效地保护了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2005年3月-8月期间,从事诊疗和药品经营的100多家个体户绝大多数无工商营业执照,按他罚杨**1万元,那么他就要罚款100多万元,然而他只罚杨**1万元,这是为什么呢?
QUOTE:
以下是引用广安12315在2006-10-1 13:38:00的发言:

何伟:广安区工商局工作人员

毛清:广安区工商局城北工商所办公室主任

你们片面、夸大、虚假的吹捧陈跃平,其目的何在?“去年12月,负责市场巡查的同志向陈跃平汇报:建设路有一诊疗和药品经营门市营业半年多了,已发催办通知多次,”谁给当事人发了催办通知?“最近陈跃平还被中共广安市委***部、中共广安市委政法委员评选为广安市首届“十大法制人物”推荐人选。 ”有这事吗?“辖区车站大市场个体户游中清不幸患了直肠癌,家庭生活十分困难,陈跃平得知此事后,一是按程序向区局报批免收他从事个体经营的一切行政规费,二是与个私协工作人员一起赶往医院探望慰问,并送上300元现金。”侵犯了游中清患病的隐私权!!!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07-4-24 13:21
请问个体户租赁的门市无房屋产权证,广安区城北工商所拒绝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照的工作人员(没有穿工商执法服装,可能不是公务员)既收工本费又收个协会费120元和工会费30元,这是合法的吗?

发表于 2007-4-24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工商人的苦恼:我们为什么要违规扩大范围收市管费

      摘自《中国红盾论坛》

       【矛盾有话要说】:停收个管费,无疑是从工商收费中割掉一块肥肉。但是工商可以利用手中的职权,在各地政府的密切配合下,玩弄权术,划大市管费征收范围,把原征收的个管费摇身一变成市管费,从个体户们身上去挖肉,把挖到的肉再填补到自己身上。而个体户呢,停了个管费,却来了市管费,省委、省政府暂停个管费收取的决定,只是让他们空欢喜了一场。

       这位工商人道出了四川工商乱收市管费的真相。他给那些口口声声“严格依法征收市管费”的工商头头们作了最好的回答。在加强法制社会建没的今天,如果这种尴尬局面还要延读下去,那将是我们社会的一大悲哀。

    

  

                                                     ───  一个四川工商人的诉说

  2003年,为了配合中央号召的“西部大开发”,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四川省工商局率先在全国暂停“个管费”的收取。然而停收个管费后,四川工商这几年过的是什么日子呢?想必很多人都不清楚。

  停收个管费后,四川只收集贸市场管理费(简称市管费)。这看起来很合理,但在运行中却出现了一个非常尴尬的局面。四川地处西部,本来经济就不发达,交易发生在集贸市场的就非常少,而这些交易又大都是农副产品,是经济最不发达的一块。停收个管费,无疑就是从工商收费中割掉一块肥肉。向经济效益不好的集贸市场收取市管费,而不向经济效益好的超市、沿街沿路的门市摊点收费,这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如果严格按政策来收取,也就等于工商不能收到什么费用,这就几乎断绝了所有的费源。

  然而停收个管费后,四川省财政并不富裕,也不能全额拨付经费,经费缺口较大,所差的部分从何处来?那好吧,只有把原来停收的个管费的相关费用,换汤不换药改成市管费,征收的范围同样不变,这明显与有关的政策相矛盾,但这是一个不得已的事情,因为工商要生存。但收费标准当然没有个管费高,这样使得基层工商工作相当被动,也硬不起来,上级的要求是要收,但不能收出问题。从此工商的待遇一落千丈。

   日子就这样清苦地过着吧,做人总要有点牺牲精神,没有人说什么!

  终于有一天,不知道是四川的哪家知名报刊,报道说:不能向沿街沿路的门市收取市管费,这下就惹了大祸。其中首推四川安岳县的个体工商户“胡代国”一事。一纸诉状把安岳县工商告到了法院,最后以工商部门败诉而告终。之后,各地的媒体都相继把此事转载,并把“四川省财政厅”和“四川省物价局”有关集贸市场收取市管费的标准和范围再一次作了明确的界定。可以说引起各地不少风波,使得基层工作相当被动。又要收好,又不能出事,说穿了,简直就是“哄”个体户。

  四川经济落后,主要民营经济以个体户为主,企业也相对较少,个别基层工商所,可以说除了几个集体企业(如供销社、农技站)外,几乎没有私营企业。可工商要生存,上面财政也不能足额拨付。外边又要强大的媒体进行反面的宣传,再加之个体工商户的到处告状。工商工作人员可以说是提心吊胆地工作着,费是照样要收的,但又不能出事,很多东西,都是靠私人感情去做工作。

   四川工商就是在这种内外交困的环境中,艰难地生活过来的。

  最近,这论坛中为是否取消两费争论不休,真的,不要再吵了,就取消收费是好事!但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财政拨付能够满足正常的办公开支和运行,除开这个前提,停收两费,那将是工商的苦难日子。正如打仗一样,你在前面冲锋陷阵,为国家财政增收,为政府解难,然而后方却有人给造反,直骂你是卖国者、直骂你是土匪、强盗。真的,这就是四川工商这几年的无奈,全国工商有多少年来人能理解四川工商的苦衷??????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