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政策: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川府发[1999]30号) 《通江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通府发[2001]30号) 二、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以全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当年的最低缴费基数。申报工资低于全市全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全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申报工资高于全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以申报工资作为缴费基数。2007年缴费工资基数为1090元(该基数由巴中市统计局公布)。 补充医疗保险以全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不缴费,计算方式为:参保单位总人数*全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 三、个人帐户计入方式: 在职职工<45岁:申报工资*3%*12个月 在职职工>45岁:申报工资*3.5%*12个月 退休职工:申报工资*3.5%*12个月 申报工资低于全市全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全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申报工资高于全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以申报工资作为缴费基数。2007年缴费工资基数为1090元(自己算) 四、执行政策一视同仁。现在住院费用报销都是病人直接和医院结算,计算机系统自动识别自费和自负项目,不存在优亲厚友的现象。 五、关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问题: 医疗保险政策执行的过程,就是“权利与义务对等”具体体现的一个过程。 按时足额缴费是你和你单位应该尽的义务,依法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是你和你单位应该享受的权利;但是你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根据有关政策是不能兑现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的。你们为什么不想一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什么不给我们报销医疗费用、为什么不按时充值~~~~~~,难道你就不问问单位为什么不缴费,为什么要损害你们的权益? 六、关于“以人为本”的问题: 国家在提出建设“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口号的时候,是建立在法制社会、有序社会的基础之上的,而不是一味满足部分人的不合理的“以人为本”的基础上的。你要明白你在提出以“人文本”的时候其实就是在要“以你文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能,也不可能在满足“以你文本”的同时损害其他23000多参保职工的利益。政策是国家制定的,不是为你一个人制定的,在神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任何人敢擅自变动征缴基数,随便制定政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是政府的职能部门,按政策办事、人人平等,执行政策为政府负责、为全县参保职工负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是为你一个人服务的,而是为23000多参保职工服务的,要“以23000多参保职工的权益文本”。 最后,规劝你多多学习政策,少说空话。不懂就要多多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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