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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张笛

免费法律咨询专帖(有问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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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8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难道涉及法院法官的问题律师和媒体都会禁声吗?不会提出帮助和曝光吗?以上,金堂法院的问题求解。
luorl 发表于 2010-11-18 12:38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您客气了。你所反映的问题比较复杂,涉及诉讼结束后执行问题。如执行中发现最初诉请就有问题的话,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是很难处理的。按照一事不再理的民诉原则,除非你发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以另外的诉讼请求重新立案,可以考虑去法院立案庭交材料。

[发帖际遇]: zdlawyer去看研墨,花掉小米椒4个.

发表于 2010-11-18 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我当时给每位户主办理了《房产证》,没签买卖房屋合同,请问我2005年在国土局批的该地皮使用证到2010 ...
welbest 发表于 2010-11-18 11:17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发表于 2010-11-19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就是说我加楼是合法的呢,是吗?我加楼不影响采光啊什么的?当初设计的楼曾也没达到。请问最好采取哪种方式处理此事,谢谢

发表于 2010-11-20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就是说我加楼是合法的呢,是吗?我加楼不影响采光啊什么的?当初设计的楼曾也没达到。请问最好采取哪种方 ...
welbest 发表于 2010-11-19 16:12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能协商解决当然最好。 比如你在施工中如对其他住户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不便,可以考虑给予一定补偿。

发表于 2010-11-22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lol
发表于 2010-11-22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 你好:
    我们是一批在乡镇工作20--30年以上的国家公务员,2005年我市机构改革,我们被上派区级机关工作,但我们的编制现仍在乡镇,2009年区委按上级文件精神,为鼓励干部到乡镇工作的积极性,出文规定,在乡镇工作累计满20年的科员,可享受非领导付科待遇;事业单位优秀人员可调入乡镇行政机关担任领导干部,享受待遇的领导干部,原则上留在乡镇工作。文件并未规定科员享受非领导付科待遇的科员,现在必须在乡镇工作或享受待遇后必须留在乡镇工作。可我区委组织部,就凭组织部长口头说我们未在乡镇工作,就不给我们解决。请张律师给我们指点一下,看我们以什么办法来维护我们的权益为好。

发表于 2010-11-23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 你好:
    我们是一批在乡镇工作20--30年以上的国家公务员,2005年我市机构改革,我们被上派区级机 ...
不爱说话的人 发表于 2010-11-22 10:12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公务员职级待遇问题不能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只能向组织、人事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等途径解决。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0-11-24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THANKS
发表于 2010-11-24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网友法制办主任和网友777777777:您们好!

      请教个问题:

      什么叫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请举例讲解。

谢谢!

发表于 2010-11-25 0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网友法制办主任和网友777777777:您们好!

      请教个问题:

      什么叫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 ...
生锈老套筒 发表于 2010-11-24 20:06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法院的裁决生效后,如果同一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并且提出的诉讼请求
同一(种类)再行起诉,法院将不再受理
。因为
法院已对该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主张作出了判定。



事实和理由是指当事人诉状中所反映的争议事实和所持有的法律理由。
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它是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范围,如果诉讼请求种类未变就为同一诉讼请求。

发表于 2010-11-25 01:52 | 显示全部楼层
比如,某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元,法院审理后已支持其请求。假如后来,该原告发现自己计算违约金有误,原请求的数额太少,又重新起诉,因原告已行使过诉权,法院已对其权利进行了处理,如其再起诉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就属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了同一诉讼请求,属“一事不再理”,法院不再受理。

关键要看“诉”是否变化
发表于 2010-11-25 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法治办网友深夜连发两帖,详细回答在下的求教!

      您和张笛律师一样是品德高尚之律师-----免费解答,能有几人做得到?

      您的加入使栏目增色不少!



      娅平版主:您看见了吗?栏目求教之人太多,单张律师一人忙不过来,建议再礼聘法制办主任加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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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6 0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如果市政府批准国土局强拆老百姓的房子,能不能把二位列为共同的被告?有人说不能,他认为只能起诉国 ...
yuking79 发表于 2010-11-25 21:47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1、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其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或组织。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经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      共同被告是指诉讼中,可能需要共同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分为:刑事诉讼共同被告、行政诉讼共同被告和民事共同诉讼被告。


   2、行政诉讼中,经上级机关批准而做出具体行政为的,应以在做出生效处理决定书上盖章的机关为被告。  本案如果起诉,我认为,多列一个被告对原告也没有什么损害,如果法院认为不应列X政府为被告,原告可再书面申请撤回对X政府的起诉即可。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0-11-26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现在四川的城乡建设板块是否有了新的进展,详情谢谢查询百度:全粥店邓虎,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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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30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不要发与法律咨询无关的帖子,谢谢。

最佳新人 感谢有您!

发表于 2010-11-30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张律师移步至http://www.mala.cn/thread-2187098-1-1.html
感谢

发表于 2010-12-1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昨天我一朋友在买衣服的时候,把手机放在即将买的衣服包里忘记了,后来被另一个人试穿后拿走了。发现后,打了几次电话,对方都接了,最后关机了。请问拿走手机这个人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这个手机价值在50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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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昨天我一朋友在买衣服的时候,把手机放在即将买的衣服包里忘记了,后来被另一个人试穿后拿走了。发现 ...
~苹神马~ 发表于 2010-12-1 09:51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我个人认为属于拾到遗失物,应在民事范畴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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