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防患于未然以备不时之需,寻一个实质性答案,请知道的朋友指点!
首先感谢进入本文的各位网友,你们的每一个回复意见都是弥足珍贵的,因为本人对国家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是怎么了解,只能说是半知半解。本人走访几次相关部门了解相关情况却一直没有得到一个实质性的答案。所以请广大网友给个意见点拨一下。再次说声:“谢谢”!
正文:
地点:
四川省 眉山市 仁寿县
事件:
《物权法》的颁布对现在老百姓生活质量水准的提高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换言之,大家也开始关注发生在自己身边与该法规相互参照对应的事件。今天本帖所牵涉的问题就是这个“采光空间”问题。位于仁寿县新兰街的某楼盘正在修建一座24-30楼(坊传)的电梯公寓,属于非政府行为的旧城区改造项目。然而与之相邻的住户从开挖的地下室工程边界为基准目测距离来看,采光间距大概只有4-6米左右。
相关法规:
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物权法》规定(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看图说话:
图1:
“居民房”结构为砖瓦房4合院,高度;5米,长度;20米左右,宽度;20米。住户约15户以上。
“已拆迁户”地基总宽度为6米左右,旁边则是24-30楼(坊传)的电梯公寓。
问题:
1:
“居民房”与“电梯公寓”从法律法规上来讲,之间的采光间距是多少?电梯公寓方应保留多少距离?这个距离又是用什么标准进行计算的?
2;
“居民房”常年居住户达15户,预计一户2人,共计30人左右,如出现高空抛物或坠物,伤及无辜又该谁来负责?(别说找POLICE)
3;
以后“居民房”也要修建,如果现在的电梯公寓已经成型却没有保留足够的采光空间,又该谁来保留这个法律法规规定的采光空间距离?
4;
用什么有效的方式督促“电梯公寓”在没有成型之前自觉地保留应该保留的采光空间?
感谢各位对本帖发表看法,无论你是“专家”还是“砖家”或是“看客”,如果你知道一点点,稍微懂一点点请告知一下,如果你有相关的具体法律法规条款也请一并附上,以做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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