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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张笛

免费法律咨询专帖(有问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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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8 04:24 | 显示全部楼层
2003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确诊患职业病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已经按原有关规定处理了的不再重新处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当位可一直没给我朋友任何伤残补偿啊!当位停产后我朋友可未得到一分钱的伤残津贴和工伤补助金啊!希望律师朋友能告诉我一下原当位当年的处理是合什么规定的吗?我朋可认为他的工伤当位并未给出任何处理和赔偿啊!

发表于 2010-11-9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咨询:防患于未然以备不时之需,寻一个实质性答案,请知道的朋友指点!

首先感谢进入本文的各位网友,你们的每一个回复意见都是弥足珍贵的,因为本人对国家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是怎么了解,只能说是半知半解。本人走访几次相关部门了解相关情况却一直没有得到一个实质性的答案。所以请广大网友给个意见点拨一下。再次说声:“谢谢”!
正文:
地点:
  四川省 眉山市 仁寿县
事件:
  《物权法》的颁布对现在老百姓生活质量水准的提高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换言之,大家也开始关注发生在自己身边与该法规相互参照对应的事件。今天本帖所牵涉的问题就是这个“采光空间”问题。位于仁寿县新兰街的某楼盘正在修建一座24-30楼(坊传)的电梯公寓,属于非政府行为的旧城区改造项目。然而与之相邻的住户从开挖的地下室工程边界为基准目测距离来看,采光间距大概只有4-6米左右。
相关法规:
   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物权法》规定(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看图说话:
    图1:
  “居民房”结构为砖瓦房4合院,高度;5米,长度;20米左右,宽度;20米。住户约15户以上。
  “已拆迁户”地基总宽度为6米左右,旁边则是24-30楼(坊传)的电梯公寓。
问题:
1:
  “居民房”与“电梯公寓”从法律法规上来讲,之间的采光间距是多少?电梯公寓方应保留多少距离?这个距离又是用什么标准进行计算的?
2;
  “居民房”常年居住户达15户,预计一户2人,共计30人左右,如出现高空抛物或坠物,伤及无辜又该谁来负责?(别说找POLICE)
3;
   以后“居民房”也要修建,如果现在的电梯公寓已经成型却没有保留足够的采光空间,又该谁来保留这个法律法规规定的采光空间距离?
4;
   用什么有效的方式督促“电梯公寓”在没有成型之前自觉地保留应该保留的采光空间?

  感谢各位对本帖发表看法,无论你是“专家”还是“砖家”或是“看客”,如果你知道一点点,稍微懂一点点请告知一下,如果你有相关的具体法律法规条款也请一并附上,以做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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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9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咨询:防患于未然以备不时之需,寻一个实质性答案,请知道的朋友指点!

首先感谢进入本文的各位网友,你们 ...
采光空间 发表于 2010-11-9 20:03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也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其他相关: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是,是否真的侵犯采光权,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是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的。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能是通过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

发表于 2010-11-10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全国尚没有统一的关于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只有少数几个地方有地方法规,但也不是很明确,操作比较难。如北京有一点相关的地方规定(冬至日照时间不能少于1小时)。
    商品房的间距是符合建筑消防设计规范的要求的规定,多层建筑之间的建筑左右间距最少为6米,多层与高层建筑之间为9米,高层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3米。这是强制性规定。
    根据国家《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给出日照标准:住宅应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1h(小时)。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小时,指的是日照间距,日照间距指保证阳光直射后排放物不受遮挡距离。而日照间距是由房屋朝向,后排房屋高度和当地的经纬度地理环境的几方面因素所决定的。要计算日照间距,有一简便的公式,即DO=L*HO9(其中HO=H-H1)。公式中的DO表示日照间距,L表示正午12点当地水平阴影长率(冬至日),H为前排房屋实际高度,H1为后排房屋底窗台的实际高度,HO为前排住宅计算高度。L可到当地建筑设计部门予以查阅,也可根据当地经纬度计算,按照L=ctg(当地经度+当地纬度)计算。如果计算出来的日照间距DO大于两栋楼实际距离,就说明他们侵犯了你们家的采光权了。关于赔偿问题,不同地方有不同地方法规

[发帖际遇]: 巴山松从毛毛那里买了健康保险,花了小米椒17个.

发表于 2010-11-10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帖际遇]: 巴山松从毛毛那里买了健康保险,花了小米椒17个.
帮律师朋友答问,斑主还收了我17个小米椒的钱钱,不厚道啊斑主!

发表于 2010-11-10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上的2位朋友,谢谢你们
我还有个疑问:
“ 商品房的间距是符合建筑消防设计规范的要求的规定,多层建筑之间的建筑左右间距最少为6米,多层与高层建筑之间为9米,高层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3米。这是强制性规定。”  现在这个条款是3个标准,用现有的现场图片为例,我应该属于哪个一个?
再问一下,举例: 用常用的楼层高度3米进行计算,如果电梯公寓是24楼。26楼。28楼。它分别又应该是多少距离?
谢谢

发表于 2010-11-10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1。《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2003年版)》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2。《办 公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JGJ 67-89》
第1.0.3条 办公建筑按高度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高度24m以下为低层或多层办公建筑;

  二、建筑高度超过24m而未超过100m为高层办公建筑;

  三、建筑高度超过100m为超高层办公建筑。


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JGJ 37-87》
第1.0.5条 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3层~8层为多层;9层以上为高层。

5。 一般认为建筑总高度超过24m为高层建筑,建筑总高度超过100m为超高层建筑。小高层,人们一般把8层至12层的建筑称为“小高层”(各地概念有别)。小高层住宅一般一个单元一部电梯。
多层、高层、小高层、超高层。。。建筑设计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建筑防火设计规范没有真正意义上统一规定。各个时代规定也不同!

发表于 2010-11-10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低层:低层房屋是指高度低于或等于10米的建筑物,一般是1-3层建筑物,如平房、别墅等。低层房屋一般建筑结构简单,施工期短,建造成本低廉,给人以亲切安宁、有天有地的感觉,它的舒适度、方便度和空间尺度优于高层。人们特别喜欢以此为住宅。但是,低层房屋占地多,土地利用率低,特别是在寸土寸金的城市难以广泛开发。

  小高层: 人们一般把8层至12、13层的建筑称为“小高层”。小高层住宅一般采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带电梯。小高层有多层亲切安宁、房型好、得房率高的特点,又有普通高层结构强度高、耐用年限高、景观系数高,污染程度低等优点,很受购房人欢迎。同时,小高层对土地的利用率提高,土地成本相对下降,很受房地产开发商的青睐。所以,近年来中心城区小高层如雨后春笋,越来越多。

  多层:多层房屋指高于10米、低于或等于24米的建筑物。多层房屋一般为4 -8层,一般采用砖混结构,少数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多层房屋一般规格(房型)整齐,通风采光状况好,空间紧凑而不闭塞。与高层相比,多层房屋公用面积少,得房率相应提高,这是很多人喜欢多层房屋的主要原因。

  板式小高层: 作为住宅上的新品种,板式小高层目前没有明确的定义。一般说来,8至14层、板式结构、带电梯的住宅楼被称为板式小高层。

高层建筑的划分,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划。联合国1972年国际高层建筑会议将高层建筑按高度分为四类:(1)9~16层(最高为50米);(2)17~25层(最高到75米);(3)26~40层(最高到100米);40层以上(即超高层建筑)。日本建筑大辞典将5~6层至14~15层的建筑定为高层建筑,15层以上超高层建筑。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37—87)将住宅建筑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无疑,现代超高层建筑从一定意义上是城市现代化标志。

另外还有一些新的名字。如:跃层:跃层住宅是一套住宅占两个楼层,有内部楼梯联系上下层;一般在首层安排起居、厨房、餐厅、卫生间,最好有一间卧室,二层安排卧室、书房、卫生间等。复式:复式住宅在概念上是一层,但层高较普通的住宅高,可在局部掏出夹层,安排卧室或书房等内容,用楼梯联系上下。其目的是提高住宅空间利用率。

发表于 2010-11-10 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7777777777  和  巴山松。  基本明白了,呵呵

发表于 2010-11-11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律师您好:
               有个合伙欠钱不还,而我已经向法院递交诉讼书已经五十几天了,还没收到法院的通知,请问递交诉讼状以后,法院会在几个工作日,接受此案件。谢谢
邮箱:zgflhm@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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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1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律师您好:
               有个合伙欠钱不还,而我已经向法院递交诉讼书已经五十几天了,还没收到法 ...
taogonddao 发表于 2010-11-11 10:47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法院一般按简易程序审理类似你的这种案件,从立案开始到结案三个月时间。你可以催一下承办法官或问书记员。

发表于 2010-11-11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 ;你好 你帮我看看像我表弟的这种情况就上不去户了吗  是这样 我表弟几年16岁在2岁那年 因为他爸坐牢  他妈改嫁 把他送到外婆家寄住。到7岁才被姑姑接回家上学  到现在 他想上户 但上不去 他家连户口都被注销了。那他这种情况怎么办 就不能上了吗 就一直黑户吗

发表于 2010-11-13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顶,我也是刚刚开始学法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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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4 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 ;你好 你帮我看看像我表弟的这种情况就上不去户了吗  是这样 我表弟几年16岁在2岁那年 因为他爸坐牢 ...
furong345 发表于 2010-11-11 22:24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建议找当地公安分局反映一下,看是否可以考虑将户口上在其爷爷或外公的户口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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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4 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顶,我也是刚刚开始学法学的
skyma261110 发表于 2010-11-13 19:20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欢迎常来并一起参与.

发表于 2010-11-15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我叫罗隆理金堂人,我在2009年起诉张敬,罗茂清二人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3月18号金堂法院受理此案,由代理审判员胡海进行审理,被告缺席,我胜诉,这之前之后二被告都没到法院照个面。后胡法官给我出了一个民事调解书,由罗茂清给我51000元。我退车。(请记住。我是起诉2人,而1人担责说不过去,张敬是车主。他说不起走的,而拿调解书时张敬没到场,是罗代签,法官问罗二人是不是夫妻,她说是。在要执行张敬财产时,执行法官才去查了他们的夫妻关系,而二人在卖车之前已经离婚,财产无分割,他们按揭买车时是夫妻关系。和解协议是法官所写,要我签的,事后才知,被告不出庭,出调解书已是不合程序,应是判决书。2009民初字第536号) 2009年10月20日,我申请法院强制制行,法院受理,执行二被告,由于二人长时间下落不明,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法官没法,暂时中停,我也四处查找他们的可供执行财产,耗尽心力。(金堂执字第193号)今年,我终于有了张敬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要求法院执行,可是,问提来了。执行法官陈福彪说法院调解书有问提,不能执行张敬,要我找审判庭,我现在找了他们所有我能找的官员,不是你推我,就是我推你,最后胡海说,要不你要求再审,或再起诉,我的天啊,不是我的错,为啥总是要我来跑来跑去,法官就是这样司法为民的吗?说的太简单了。到法院见一个人都难,上不了楼,何况办事。人无完人,有错就改,我们也不是不通情达理的人,把事办好,这是我们的起码要求,我不相信法院的大印比不上我们老白姓的一个签字,比如(经审查),何为审查,立案受理,搞耍的哦,1年多,现在才告诉我,文书有问提,早做啥子去了?我不提出恢复执行,他们永远都不会说有问提。他们是专业的,事后诸葛亮有啥用?我。。。。。。。。。。。。唉!!!!!!!!!.
因为现在才知道二被告在卖车之前已经离婚。法院也是现在才知道。但车主是张敬。如果文书有问题,漏列被告,那法官也会比我清楚。不管被告在法院有何背景,我们相信法律是公正的!2010年9月2日,我去法院,打电话找到黄院长,他要执行局的庭长,书记,当事法官接见我,三人给我说,他们去查这个案子的问题出在哪里,尽力解决,恢复对张敬的执行,并让我写了恢复执行的申请书,说最快一个星期,最慢一个月,但是,一月过后,没有任何答复,这是法官的办事态度?在执行过程中,我去过张敬的家中,其家人表示过歉意,说有钱可以解决,但是没钱,态度很好,但是,现在态度恶劣,说法院执行不了张敬,没张敬的事。而法官曾经去执行过张敬,查过他的银行帐户和房产,为什么现在不能?张敬家人从未到法院了解案子,这些消息从何而来?张敬父亲是金堂中学的一名退休教师,张敬哥哥现在也在金堂中学上班,而他说过,他有同学在法院上班,他了解案子。案子执行的阻力在这里吗?我们的合法权益有法律保护吗?我们的司法公明吗?我们需要打酱油的法官吗?请领导明查!!!!!!!!!!!!!!!2010年11月9日,可能是我认为是我人生中最纠结的日子,法院给我一张执行裁定书,193-1,终结563号调解书的执行,理由是我已经将车辆过户到我的名下,没有执行的必要!!!请问法官,车辆没户时为何不于执行?我是在执行过程中,法官找不到被执行人,而车子是二被执行人按揭贷款抵押的,贷款公司四处查找此车,要没收车子,没法才替车主张敬还了按揭款,过了户,但我没卖车,车辆使用登记证书可以证明是同一辆车。这个情况,我在09年11月车辆过户时就已经向法官说明,请问,标的物消失了吗?为何连罗茂清也不可以执行了?执行裁定书的日期是2010年9月20日,为何要11有9日才拿给我,这是为何??难道是要张敬把财产转移!11月10日,金堂法院毛院长接见我,就这件案子我们进行了长达2小时的交流,认为是审判工作上出现了瑕疵,才导致今天这个局面,并给我指出了两条补救方法,一是在金堂法院申请再审,二是就按揭款起诉不当得利。但第一条已经没有意义。我采用了第二条,11月10下午,我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和财产诉前保全书,法院还没有受理,我只能等待。但问题是张敬的财产转移了吗?如果转移了,我这样做有意义吗?若申请再审,还是回到起点,判二被告退钱,我退车,如果他们没钱,是不是又要申请强制执行,四处找人,找财产,找到了再出点问题,又来?那2009年3月以来,我的损失谁可以补偿?谁来承担责任?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上仍然可以查到二执行人的信息,还是执行中,官方的公布会是在误导我吗?我真的一直在信啊!感谢毛院长的耐心解释和热情帮助,好人一生平安!2010年11月,静观结局!!!11月15日,法院告诉我去查张敬的拆迁补偿款,可惜别人已经全部领走了,没有财产可以保全了,全完了。敬请帮帮我,解决一下这个荒唐的问题,万分感激!罗隆理。13558683321。

发表于 2010-11-17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我请教一法律问题:我2005年在镇上买了块地皮,搞开发,盖了一栋4层楼,当年就全部卖完,现在(2010年)准备再加楼,相关手续都已经办下来,开工时住户集体反对,致使停工,请问我加楼合法吗?各住户干涉合法吗?谢谢。

发表于 2010-11-17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我请教一法律问题:我2005年在镇上买了块地皮,搞开发,盖了一栋4层楼,当年就全部卖完,现在(2010年 ...
welbest 发表于 2010-11-17 09:25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我认为, 要看你当年房屋买卖合同如何约定的,还有关键是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是不是已由住户们全摊了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即你是否还有该地皮的所有权。如果已由住户们全摊了土地费用,该地皮的所有权(使用权)已属于该住户们,即使你有了批建手续。

发表于 2010-11-18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我当时给每位户主办理了《房产证》,没签买卖房屋合同,请问我2005年在国土局批的该地皮使用证到2010年可否还有使用的权利?对此使用证是否有法定的时效期?象我这种情况如果要加楼,应该怎么处理更合法些?

发表于 2010-11-18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难道涉及法院法官的问题律师和媒体都会禁声吗?不会提出帮助和曝光吗?以上,金堂法院的问题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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