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是这样的,我前年也就是2006年2月10带了30几人跟一个本村的老板去搞线路,因为是熟人就没有协议和合同。工程完后,包工头叫我们先给工人发了500路费回家,年底再和我们结帐。我那时候为显耿直,自己为工人写了欠条,承诺回家找我要。工人走后,包工头一拖就是一年多,期间我去找过他多次,都说他在公司也没有结账。到2008年1月,在给我们的工程款结算时,很多项目都不算,导致我无法发齐工人的工资。并且照他的算法威逼我写了清帐字条,写明与包工头无关了!现在还欠工人10多万,我因为没有算得到应该得到的款项,也根本无力支付工人的工资。老板现在也不认帐了,是我们自己写的欠条就叫工人找我们要。真是欲哭无泪 现在的证据对我们不很利 。我在网上查看了相关法律条款,《关于确定劳务关系的通知》里规定,工人可以找包工头要。因为他是代表企业,他把工程给我这样的“个人”属于非法转包,发生什么意外他自己要承担对劳动者支付工资的责任 可工人不这样想,传统的观念让他们只认找他们去干活的人,只人写欠条的人。请问一下,我现在该怎么办 ????请尽快回复!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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