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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张笛

免费法律咨询专帖(有问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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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5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你的意思太模棱两可了,难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吗?结婚在外但户口还放在娘家的,是否还能享受赔付的权利还需要内部协商?看来法律是专门为某些人设定的喽。呵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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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2-26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桑梓吉懿在2008-2-25 19:43:00的发言:

张律师,你的意思太模棱两可了,难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吗?结婚在外但户口还放在娘家的,是否还能享受赔付的权利还需要内部协商?看来法律是专门为某些人设定的喽。呵呵呵呵。

因为你说得不是太清楚."新津县金华镇为了改善农村的居住环境而决定集资修居民楼,每人分配三十五平米。如果放弃住房则每人每平赔付三百五十元左右",那么,修居民楼是否要占用你的责任田?修居民楼前应该有相应的补偿办法.

如果只是单纯的征地补偿,你的户口和责任田都在当地,当然应该享有补偿,法律也不用作专门规定.

发表于 2008-2-26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哦,谢谢张律师的耐心解答。[em44][em44]

发表于 2008-2-27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你好:

  我是一国有企业的临时工,从事打字工作,在农行工作快十年了,但是这十年是这样组成的:前面六年是跟单位直接签的劳动合同,后面三年是签的劳务派遣合同,而现在又是签的劳务外包合同,请问张律师,象我这样的工作年限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十年”的情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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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2-27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农行临工在2008-2-27 15:26:00的发言:

张律师你好:

  我是一国有企业的临时工,从事打字工作,在农行工作快十年了,但是这十年是这样组成的:前面六年是跟单位直接签的劳动合同,后面三年是签的劳务派遣合同,而现在又是签的劳务外包合同,请问张律师,象我这样的工作年限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十年”的情况吗?

不能.

发表于 2008-2-28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你好:

2008年2月27日,某建筑公司作出口头决定,下班后,晚饭

在某酒楼过年,公司科长、经理以及家属全部参加,结果

到场的有经理、副经理、安全科长(其家属没有到场)等

十人,据人说共喝了4瓶酒,随后安全科长就死了(其家属

没有到场)家有58岁的父母、20多岁的妻子和4岁的小孩。

死人后公司改口了,副经理说是他私人而不是公司请过

年。私人只支付安葬费3-5万元,其他一切不管。

请问:安全科长之死,是否认定为工伤,公司该负什么样

的责任?,大约能赔多少钱?谢谢!

发表于 2008-2-29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不是乱收费

眉山市苏南小学校,三年级学费如下: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非行政事业性收费                                                                         

此两项收费计460元正,有《四川省中小学、大中专院校专用票据》一张。

另外收取206元,不知何种费用,没有开取票据。

比上学期多收费200余元。请问这是不是乱收费?

各科老师又私设课堂,说是让学生自愿补课,自愿在老师家吃午餐,但是要交生活费哈。

学生家长也只好照办,不得不去呀。

学校又要求,每日午餐也要自愿在学校吃、住,但不是白吃白住哈。家长也不得不让孩子在学校吃住呀。请问这算不算违法?

发表于 2008-2-29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下个体工商年审到底应收多少费用是标准, 国家有相应的法规吗,物价局有相应的订价规定吗?我们这儿年审可以像菜市场一样讨价还价. 工商部门为什么可以视政策法规不顾,不收齐其它费用不给年审. 请问有地方可以投诉吗,在那儿投诉em02]

发表于 2008-2-29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希望我们这个社会能够多有一些有正义感的律师,多有一些有正义感的记者。

希望你不是见到主管部门就不敢说话的律师和记者哈

发表于 2008-2-29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希望我们这个社会能够多有一些有正义感的律师,多有一些有正义感的记者。

希望你不是见到主管部门就不敢说话的律师和记者哈

发表于 2008-3-1 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里向张律师致意,您辛苦了[em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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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1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asd1227在2008-2-28 22:08:00的发言:

张律师你好:

2008年2月27日,某建筑公司作出口头决定,下班后,晚饭

在某酒楼过年,公司科长、经理以及家属全部参加,结果

到场的有经理、副经理、安全科长(其家属没有到场)等

十人,据人说共喝了4瓶酒,随后安全科长就死了(其家属

没有到场)家有58岁的父母、20多岁的妻子和4岁的小孩。

死人后公司改口了,副经理说是他私人而不是公司请过

年。私人只支付安葬费3-5万元,其他一切不管。

请问:安全科长之死,是否认定为工伤,公司该负什么样

的责任?,大约能赔多少钱?谢谢!

QUOTE: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QUOTE:
依据上述规定,我认为安全科长之死,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其母亲和小孩均可以获得被抚养人生活费.具体数额,还与户口性质(城市或农村)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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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1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当沧桑不以泪洒在2008-2-29 11:39:00的发言:
这是不是乱收费
 

眉山市苏南小学校,三年级学费如下: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非行政事业性收费                                                                         

此两项收费计460元正,有《四川省中小学、大中专院校专用票据》一张。

另外收取206元,不知何种费用,没有开取票据。

比上学期多收费200余元。请问这是不是乱收费?

各科老师又私设课堂,说是让学生自愿补课,自愿在老师家吃午餐,但是要交生活费哈。

学生家长也只好照办,不得不去呀。

学校又要求,每日午餐也要自愿在学校吃、住,但不是白吃白住哈。家长也不得不让孩子在学校吃住呀。请问这算不算违法?

如果所述情况属实,学校已涉嫌乱收费,你们可以向当地教育和物价等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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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1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网游333在2008-2-29 16:35:00的发言:
请问下个体工商年审到底应收多少费用是标准, 国家有相应的法规吗,物价局有相应的订价规定吗?我们这儿年审可以像菜市场一样讨价还价. 工商部门为什么可以视政策法规不顾,不收齐其它费用不给年审. 请问有地方可以投诉吗,在那儿投诉em02]

企业年检除规定的50元年检费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如果你们遇到乱收费的情况,可以向工商所的上级部门(区或县)工商局反映和投诉.

附: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川工商办(200639

 


关于再次重申纪律

坚决制止乱收费和搭车收费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工商局:

前不久,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专题报道了湖南省桃源县工商局向个体工商户征收管理费和防洪保安基金的问题,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目前,正值个体工商户验照高峰期,企业年检也即将全面展开,随之而来群众对工商部门收费问题的投诉和举报也不断增多。这不仅反映出我们的一些地方,在工商行政管理的执法服务工作中,确实存在着执法不规范,服务不到位的问题,更严重的是,现在仍有个别地方,置党和国家的三令五申于不顾,仍在借年检验照之名,行乱收费和搭车收费之实,严重损害工商部门的形象,在群众中造成很不好的影响,对此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为再次重申纪律,坚决制止乱收费和搭车收费行为,现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要讲政治,牢固树立大局观。坚决制止乱收费和搭车收费是工商部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更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为此,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特别是各级主要领导要从讲政治、促和谐、保稳定的高度,不断强化执法为民的政治责任感,牢固树立维护群众利益,维护安定团结,维护执法形象的大局观,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并对年检验照期间的收费问题,严明纪律,严格检查,严肃教育,严厉查处。

二、要讲纪律,牢固树立法制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不断强化依法行政的法制观念,尤其在年检验照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一律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一律不得借年检验照之机,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搭车收取年检验照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一律不得把是否缴纳年检验照之外的费用,作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的前置条件;一律不得在年检验照期间,为其他任何部门、行业组织、中介机构,从事代收、代揽、代订、代售等代理收费业务。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各级个私协会的工作指导,个私协会发展会员务必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则,会费收取务必坚持人员、场地、时间“三分离”的原则。

三、要讲责任,确保工作落实,职责到位。近年来,省局就制止乱收费和搭车收费问题,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工商办[20055号),《研究规范个私协会等社团组织收费几个问题的会议纪要》(川工商阅[20051号))和《关于进一步严明纪律坚决制止乱收费和搭车收费的紧急通知》(川工商密电[20054号)等文件。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决贯彻省局关于制止乱收费和搭车收费的有关文件精神,各市、州工商局“一把手”是维护稳定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严明政治纪律,强化查处力度。确保年检验照期间的工作落实、职责到位。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及时将省局的文件精神传达到基层,传达到每个干部职工,各级分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该批评的严肃批评,该纠正的坚决纠正,对顶风违纪,乱收费、乱罚款和搭车收费的要坚决查处,决不姑息。坚决遏制乱收费和搭车收费行为。

 

 

                            00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收费   制止    通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6224日印发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川工商办(200639

 


关于再次重申纪律

坚决制止乱收费和搭车收费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工商局:

前不久,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专题报道了湖南省桃源县工商局向个体工商户征收管理费和防洪保安基金的问题,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目前,正值个体工商户验照高峰期,企业年检也即将全面展开,随之而来群众对工商部门收费问题的投诉和举报也不断增多。这不仅反映出我们的一些地方,在工商行政管理的执法服务工作中,确实存在着执法不规范,服务不到位的问题,更严重的是,现在仍有个别地方,置党和国家的三令五申于不顾,仍在借年检验照之名,行乱收费和搭车收费之实,严重损害工商部门的形象,在群众中造成很不好的影响,对此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为再次重申纪律,坚决制止乱收费和搭车收费行为,现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要讲政治,牢固树立大局观。坚决制止乱收费和搭车收费是工商部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更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为此,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特别是各级主要领导要从讲政治、促和谐、保稳定的高度,不断强化执法为民的政治责任感,牢固树立维护群众利益,维护安定团结,维护执法形象的大局观,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并对年检验照期间的收费问题,严明纪律,严格检查,严肃教育,严厉查处。

二、要讲纪律,牢固树立法制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不断强化依法行政的法制观念,尤其在年检验照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一律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一律不得借年检验照之机,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搭车收取年检验照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一律不得把是否缴纳年检验照之外的费用,作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的前置条件;一律不得在年检验照期间,为其他任何部门、行业组织、中介机构,从事代收、代揽、代订、代售等代理收费业务。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各级个私协会的工作指导,个私协会发展会员务必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则,会费收取务必坚持人员、场地、时间“三分离”的原则。

三、要讲责任,确保工作落实,职责到位。近年来,省局就制止乱收费和搭车收费问题,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工商办[20055号),《研究规范个私协会等社团组织收费几个问题的会议纪要》(川工商阅[20051号))和《关于进一步严明纪律坚决制止乱收费和搭车收费的紧急通知》(川工商密电[20054号)等文件。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决贯彻省局关于制止乱收费和搭车收费的有关文件精神,各市、州工商局“一把手”是维护稳定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严明政治纪律,强化查处力度。确保年检验照期间的工作落实、职责到位。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及时将省局的文件精神传达到基层,传达到每个干部职工,各级分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该批评的严肃批评,该纠正的坚决纠正,对顶风违纪,乱收费、乱罚款和搭车收费的要坚决查处,决不姑息。坚决遏制乱收费和搭车收费行为。

 

 

                            00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收费   制止    通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62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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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1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弱势草民在2008-2-29 22:48:00的发言:

支持楼主;希望我们这个社会能够多有一些有正义感的律师,多有一些有正义感的记者。

希望你不是见到主管部门就不敢说话的律师和记者哈

谢谢.

"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是中国律师队伍建设的总要求,也是一名优秀律师应该坚持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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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1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lyt19981222在2008-3-1 12:05:00的发言:
在这里向张律师致意,您辛苦了[em22]

谢谢!

发表于 2008-3-1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包青天”你在哪里?

       在中国四川省阆中市有一农妇名叫胥义华,生于1967年9与30日,原住阆中市双龙乡四村五组。1991年11月与阆中市白塔村8组农民岱文学结婚,同年3月1日经当地村社干部研究决定迁入白塔村落户(岱文学与愿妻离婚后有一小孩,胥义华嫁过来后允许再生一个),婚后胥义华不久怀有生孕,一直到6个多月,才通知强行引产,引产后胥义华身体虚弱,生活困难,精神受到了刺激,后来造成了精神失常,和岱文学的情感也发生了变化。与1994年4月26日经阆中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严重的精神创伤,使一个活泼美丽的姑娘从此走上了疯疯癫癫的道路,不知所措的在社会上流荡了15年之久。                                                                                                                                               四仟柒佰伍拾多个日日夜夜,度日如年过着乞讨的生活,是多么的艰辛,所受的苦难是可想而知的,后来在好心人的帮助下,病情得到了好转,在南部县亲戚家居住,但现在病情时有发作。                                                                                                                                                                                                                                                 改革开放阆中发生了很大变化,胥义华的居住地阆 中市白塔乡白塔村8组大部分土地已被国家征用,2006年10月胥义华也就不明不白的转入了城镇户口,当然国家按政策也给了很大一部分安置费用,而胥义华的应得钱又被谁领了呢?通过南部县律师到阆中国土局查证,有原始花名册一份,由阆中市马俊所领。多年的土地费及安置费,胥义华分文都没得到,身为共产党干部马俊一手遮天,以不正当手段侵占、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占有他人财产,其手段多恶,这种无视党纪国法,违法乱纪,阆中市人民政府该不该管,为什么不管呢?                                                                                                                                                                                                                                          我曾多次向阆中市市政府、政法委反映,都石沉大海,不于答复,向法院反映一句证据不足,不于立案,我百思不得其解,向马俊讨还公道,马俊更为神气的说你永远也告不倒我,老子有的是钱,滚、滚、滚、滚。    天啊!他们贪污腐败到了什么地步?是可忍熟不可忍,难道中国的法律在阆中步市不能生效,难道他们是独立王国吗?                        马俊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想把我逼成旧社会的白毛女,是永远办不到的,我哭干了眼泪,请了律师,用尽了钱财,我只希望“包青天”重现,我望有同情心的人民给我力量,为我主持公道,我恨、我冤,我哭干了泪水肝肠寸断,苍天啊,惩治恶人,救救弱势的妇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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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3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xuxiaobing88在2008-3-1 16:06:00的发言:
       在中国四川省阆中市有一农妇名叫胥义华,生于1967年9与30日,原住阆中市双龙乡四村五组。1991年11月与阆中市白塔村8组农民岱文学结婚,同年3月1日经当地村社干部研究决定迁入白塔村落户(岱文学与愿妻离婚后有一小孩,胥义华嫁过来后允许再生一个),婚后胥义华不久怀有生孕,一直到6个多月,才通知强行引产,引产后胥义华身体虚弱,生活困难,精神受到了刺激,后来造成了精神失常,和岱文学的情感也发生了变化。与1994年4月26日经阆中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严重的精神创伤,使一个活泼美丽的姑娘从此走上了疯疯癫癫的道路,不知所措的在社会上流荡了15年之久。                                                                                                                                               四仟柒佰伍拾多个日日夜夜,度日如年过着乞讨的生活,是多么的艰辛,所受的苦难是可想而知的,后来在好心人的帮助下,病情得到了好转,在南部县亲戚家居住,但现在病情时有发作。                                                                                                                                                                                                                                                 改革开放阆中发生了很大变化,胥义华的居住地阆 中市白塔乡白塔村8组大部分土地已被国家征用,2006年10月胥义华也就不明不白的转入了城镇户口,当然国家按政策也给了很大一部分安置费用,而胥义华的应得钱又被谁领了呢?通过南部县律师到阆中国土局查证,有原始花名册一份,由阆中市马俊所领。多年的土地费及安置费,胥义华分文都没得到,身为共产党干部马俊一手遮天,以不正当手段侵占、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占有他人财产,其手段多恶,这种无视党纪国法,违法乱纪,阆中市人民政府该不该管,为什么不管呢?                                                                                                                                                                                                                                          我曾多次向阆中市市政府、政法委反映,都石沉大海,不于答复,向法院反映一句证据不足,不于立案,我百思不得其解,向马俊讨还公道,马俊更为神气的说你永远也告不倒我,老子有的是钱,滚、滚、滚、滚。    天啊!他们贪污腐败到了什么地步?是可忍熟不可忍,难道中国的法律在阆中步市不能生效,难道他们是独立王国吗?                        马俊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想把我逼成旧社会的白毛女,是永远办不到的,我哭干了眼泪,请了律师,用尽了钱财,我只希望“包青天”重现,我望有同情心的人民给我力量,为我主持公道,我恨、我冤,我哭干了泪水肝肠寸断,苍天啊,惩治恶人,救救弱势的妇女吧!

你的遭遇确实应该引起有关部门关注.如果反映情况属实,你有权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发表于 2008-3-3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

 

您好,我们是四川省大竹县粮食购销企业(粮站)失业人员

2003年大竹县粮食系统体制改革,我们被告知需与粮站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被迫与粮站签订了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在《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上注明:粮站支付给我们“一次性补偿金(也有写为一次性安置费的),其标准为:按补偿基数3000元,每年工龄(按实际工龄算)补偿600元执行。

当时我们就这样与粮站解除了劳动关系,粮站也没告诉我们是否应该享受

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

直到2007年一季度,我们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觉得我们应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

 

于是我们找到大竹县信访办,后来县粮食局的答复是:

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第一款职工本人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辞职、自动离职的、第二款按照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的规定,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同时,竹府办【2006136号第四条明确规定根据达市劳就【20011号文件规定,凡是一次性安置的职工不再享受失业保险金来访人是20038月与原企业自愿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的,属一次性改制安置,所以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县粮食局的答复让我们产生了疑问:

1,《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第一款职工本人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辞职、自动离职的

这个“本人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究竟是指职工本人主观上的自愿还是因客观原因产生的自愿?我们是因为企业改制裁减人员而“被迫自愿”与粮站解除劳动关系的。

2,《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第二款按照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的规定,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同时,竹府办【2006136号第四条明确规定根据达市劳就【20011号文件规定,凡是一次性安置的职工不再享受失业保险金

“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根据国务院《关于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国务院《关于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精神,“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适用核心是国有关闭破产及兼并的企业和职工。而我们是因为粮食购销企业体制改革而被迫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达州市劳就【20011号文件规定“凡是一次性安置的职工不再享受失业保险金这一条应该如何理解?在法律上应该如何解释?

3, 2003年粮食系统体制改革回聘到原单位的职工所交纳的20000元所谓风险抵押金,其实就是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的经济补偿金、再加上回聘职工自筹部分组成的。也就是说这部分回聘到原单位的职工并没失业,而他们不仅享有经济补偿金,当他们工作满一年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退回了20000元的风险抵押金,还享有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这又有何法律依据?

 

 

附:

《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前款第(二)项所称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劳动合同终止的;

(二)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单位解聘、辞退、除名或开除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职工本人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辞职、自动离职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二)按照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的;

(三)被判刑监禁或劳动教养执行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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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4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1,《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第一款职工本人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辞职、自动离职的

这个“本人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究竟是指职工本人主观上的自愿还是因客观原因产生的自愿?我们是因为企业改制裁减人员而“被迫自愿”与粮站解除劳动关系的。

-----对你们来讲,可能的确存在被迫自愿一说,但是,从法律上讲,如果你们认为是受胁迫而签订了协议,你们需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有确切证据,可以请求解除.

2,《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第二款按照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的规定,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同时,竹府办【2006136号第四条明确规定根据达市劳就【20011号文件规定,凡是一次性安置的职工不再享受失业保险金

“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根据国务院《关于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国务院《关于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精神,“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适用核心是国有关闭破产及兼并的企业和职工。而我们是因为粮食购销企业体制改革而被迫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达州市劳就【20011号文件规定“凡是一次性安置的职工不再享受失业保险金这一条应该如何理解?在法律上应该如何解释?

-------我的理解,达州市出该条规定是依据了国家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法条本身没有问题,其理解为一次性安置费与失业保险金不能重复享受。

3, 2003年粮食系统体制改革回聘到原单位的职工所交纳的20000元所谓风险抵押金,其实就是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的经济补偿金、再加上回聘职工自筹部分组成的。也就是说这部分回聘到原单位的职工并没失业,而他们不仅享有经济补偿金,当他们工作满一年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退回了20000元的风险抵押金,还享有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这又有何法律依据?

------此类情形只是个别单位实际操作的做法,风险抵押金无论在旧的劳动法还是新的劳动合同法中都

为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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