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张笛

免费法律咨询专帖(有问必答)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8-4-1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

    你好。

    我儿子在小学读学前班,前几天在学校摔了一跤,额头上摔破了近5厘米的大口子,深可见骨!当时血流满面,送到医院缝了7针,经过医生救护才止住血。摔跤的原因是由于学校在教室门外堆放了一些沙砾。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只有自认倒霉?学校对此有没有责任?请张律师指点迷津,谢谢!!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网友 2018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08-4-1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心愿在2008-4-1 20:39:00的发言:

张律师:

    你好。

    我儿子在小学读学前班,前几天在学校摔了一跤,额头上摔破了近5厘米的大口子,深可见骨!当时血流满面,送到医院缝了7针,经过医生救护才止住血。摔跤的原因是由于学校在教室门外堆放了一些沙砾。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只有自认倒霉?学校对此有没有责任?请张律师指点迷津,谢谢!!

学校首先存在监护责任,其次,如果你的孩子摔跤的原因确实是由于学校在教室门外堆放了一些沙砾,学校未提供安全的教育活动环境,同样应负有责任,你可以找学校协商解决,至于是否诉讼倒不一定必须走到这一步.此外,学校应该为学生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我觉得还可以找保险公司分摊部分损失.

发表于 2008-4-2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zdlawyer在2008-4-1 17:53:00的发言:

一般情况下,民事合同违约并不必然构成违法.二者是有区别的.

你们之间签订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

谢谢专家的答复.

再请教一下,如果我们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我们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合同原件已经发在帖子里)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网友 2018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08-4-3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洪雅柳江网民在2008-4-2 20:20:00的发言:

谢谢专家的答复.

再请教一下,如果我们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我们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合同原件已经发在帖子里)

原告和被告的法人身份证明(即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同、被告违约的证据、民事诉状。

发表于 2008-4-3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网友 2018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08-4-3 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网友 2018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08-4-3 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月下旬至五月上旬将在京学习,如不能及时回复问题,望各位见谅.

发表于 2008-4-5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开发商违约在先,消协调解时开发商承认违约,有书证证明,双方在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后来我多次找过开发商,他们都是一拖再拖,我以开发商没有达到交房约定要求而拒绝进房,这半年的逾期违约金谁承担?
   开发商的理由是我们已经在消协承认违约和赔偿了,不管赔偿多少,你就应该先进房,后在慢慢谈赔偿问题,不进房是由于你自己的原因而导致损失的扩大,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这半年的逾期违约金开发商真不承担了吗?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网友 2018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08-4-5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贝宁在2008-4-5 19:59:00的发言:
      由于开发商违约在先,消协调解时开发商承认违约,有书证证明,双方在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后来我多次找过开发商,他们都是一拖再拖,我以开发商没有达到交房约定要求而拒绝进房,这半年的逾期违约金谁承担?
   开发商的理由是我们已经在消协承认违约和赔偿了,不管赔偿多少,你就应该先进房,后在慢慢谈赔偿问题,不进房是由于你自己的原因而导致损失的扩大,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这半年的逾期违约金开发商真不承担了吗?

如果是房屋质量问题,我认为开发商违约截止期应到维修完善时止.

发表于 2008-4-6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约定的结构与设计不符,开发商是欺诈行为是合同陷阱。不是房屋质量问题。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网友 2018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08-4-6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贝宁在2008-4-6 10:02:00的发言:
约定的结构与设计不符,开发商是欺诈行为是合同陷阱。不是房屋质量问题。

如果房屋最终结构与合同约定的结构不符,并且改变结构没有经过你的同意,开发商肯定属于违约.

在此之后,如果你们已达成了对违约处理的书面意见,则应按该意见执行.因为不太清楚你们的书面意见具体内容,所以对违约时间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不好评价.

发表于 2008-4-7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发商在消协只承认违约和赔偿事实,不过赔偿很低,双方没有达成赔偿结果,开发商要求我们不要起诉到法院,他们愿意调解(有记录证明),所以就一拖再拖,开发商要求先进房再谈具体赔偿问题,我方认为开发商不讲诚信,因此不同意就没有进房。谢谢上面关注的律师朋友,希望得到其他朋友的解答。

发表于 2008-4-7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8-4-8 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律师:这个判决是否合法、合情、合理。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安岳刑初字第4

公诉机关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华加,男,19555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5505041173,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小学肄业,农民,

家住安岳县通贤镇北大街北段276号。因非法行医罪,于2007915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22日被逮捕。现押于安岳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宗军,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胡代国,男,个体工商业主,住安岳县解放街583号。系被告人雷华加之姐夫。

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字(2008)第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华加犯非法行医罪,于2008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期间,2008111日被告人雷华加的辩护人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决定延期一个月审理。20083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本院

又决定延期一个月审理。同年47日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崇忠出庭支持公诉。鉴定人李建强、被告人雷华加及其辩护人王宗军、胡代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8月至2007年,被告人雷华加在无《执业医师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用自已配制的草药,先后为黄祖金、刘灿荣、刘禄群治疗烧伤,收

取治疗费300余元。2007829日至913日,被告人雷华加为禹金良治疗烧伤,收取治疗费2400元,禹金良于2007913日凌晨死亡。经鉴定,禹金良系生前烧伤导致脑水肿等并发症引起

死亡,烧伤后治疗方法不当。检察机关以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词、相关书证作为控诉证据,认为被告人雷华加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雷华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雷华加没有开设门诊行医,只是配制外敷药给禹金良等人治烧伤,收取的制药本钱,不是从事的诊疗活动。2、禹金良的死亡与被告人雷华加无直接因果关系。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20058月至2007年,被告人雷华加在无《执业医师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用自已配制的草药,先后为通贤镇金刚村的黄祖金、通贤镇前进街的刘灿荣、

长河乡石锣村的刘禄群治疗烧伤,收取治疗费300余元。2007828日中午,长河源乡小安镇村的禹金良在家晒火药时,因火药发生爆炸,致其手、脚、前胸被烧伤。829日上午,禹金良与其妻子肖文英到长河乡卫生院医治,被医生介绍到安岳县医院医治。正在候车时,被驾驶员周文伦介绍去被告人雷华加处治疗。雷华加查看禹金良的伤情,喊价2600元,保证医好。经讨价还价,双方协商价格为2480元后。雷华加即用医用剪刀、消毒水对禹金良的伤口进行清洗、划破气泡,敷上自已配制的药面粉。从829日至913日雷华加先后五次为禹金良敷药、换药。并告知禹金良如果感冒了,就去医院打针吃药。在此期间,禹金良之妻分三次付给雷华加治疗费2400元。2007913日凌晨禹金良死亡。914日下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对被告人雷华加进行询问,其交代了上述事实。公安机关于同年915日立案,并书面传唤雷华加到案。同时对禹金良进行了鉴定,结论为:禹金良系生前烧伤导致脑水肿等并发症引起死亡。烧伤后治疗方法不当。案发后,被告人的

亲属已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500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人员出示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雷华加的供述,证实自已没有取得执业医师的任何执照,用麝香、苦蒿配制的粉粉药先后为刘灿荣、刘禄群、禹金良等人医治烧伤时间、地点、过程和收取费用的金额;2、证人肖文英的证词,证实其丈夫禹金良于2007828日上午晒火药时,被火烧伤,29日到长河卫生院,医生叫去安岳县医院,正上车时,遇见周斌带去找雷华加治疗。经讨价还价,以2480元包医好。雷华加先后五次用面粉子药敷,没拿吃药。禹金良于913日死亡,以及先后给雷华加2400元钱的过程;3、证人周文伦的证词,证实20078月底,车上搭了一个被火烧伤的人,就介绍到雷华加那里医治,雷华加当时承诺2千多元包医好,经过讨价还价,说成2480元。雷华加不是专业医生;4、证人王菊华的证词,证实其丈夫雷华加是烧氧焊的,20078月底给禹金良医烧伤,收了2400元,后听说禹金良死了;5、证人董年芬的证词,证实其儿子禹金良晒火药时,被烧伤,一直在雷华加处医治,先后付了2400元医疗费的过程;6证人韩述超、禹志高、袁向海的证词,证实禹金良因晒火药被烧伤,由周文伦带到雷华加那里医治,一直是雷华加在医,并付了2400元医药费,913日凌晨死亡的情况;7、证人谭友志、江选明证2007830日左右,看见一烧伤老人来长河卫生院就医,后听说在雷华加那里医治,死了;8、证人张继亮的证词,证实20078月底的样子,禹金良被烧伤,来医治.见伤势严重,就建议他及时到县医院治病,还说了不及时医治的危害性,后听说在雷华加那里医治,死了,我认为雷华加延误了医疗时间;9、证人梁聘本的证词,证实2007828日禹金良晒火药时抽烟,引起燃烧,把手、脚烧伤,92日遇见他到雷华加那里换药,看见手、脚发黑,说用了2480元,一共看见雷华加到禹金良家四次;10、证人梁朝林的证词,证实20078月,禹金良之母找他去给禹金良治烧伤,因为忙,就介绍禹金良去找张继亮,后听说人死了的过程;11、证人刘禄群、刘灿荣、黄祖金的证词,证实先后在雷华加那里治过烧伤,是用的一种粉子药敷伤口,后治愈了,分别付了20300元不等的治疗费;12、证人王吾胜、王尚洪的证词,证实20076月,刘禄群被烧伤,听说雷华加能够医治,王吾胜就把她介绍去了,后医好了;13、扣押物品清单、照片,雷华加装药的瓷碗、口袋;14、法会2007-306-12007-3-6号会诊报告证实禹金良皮肤II-III度烧伤、脑水肿;15、资公物鉴(理化)字(2007164号鉴定书,证实对禹金良胃及胃内物,未检出安定、对硫酸、乐果等毒物;16、资公(安)物鉴(法医)字(2007113号鉴定书,证实对禹金良系生前烧伤导致脑水肿等并发症引起起死亡。烧伤后治疗方式不当。17、报案记录,证实肖文英的报案时间、内容;18、到案经过,证实2007915日被告人雷华加被书面传唤到案;19、安岳县卫生局关于被告人雷华加无《执业医师资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具备行医执业资格的说明;20、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雷华加的亲属已补偿死者家属50000元人民币,得到其谅解;21、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雷华加的基本情况。上列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雷华加及其辨护人提出的意见是: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无科学依据,鉴定时间已超过法定时间,且尸体已高度腐烂。法庭应不予采信。为支持其意见,向法庭提交了法会2008-23号说明一份,证实四川法医学鉴定中心因安岳县人民法院送检的材料缺乏反映禹金良病情转归的相应医学资料,不受理禹金良死亡原因鉴定。针对该意见,鉴定人李建强答复:被告人禹金良于2007913日凌晨130分死亡,其亲属于14日下午240分才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即赶赴现场,因禹金良家无冷冻条件,尸体腐烂的现象存在,但不影响鉴定结论的真实性,且该结论已经过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病理会诊。本院采纳鉴定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其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真实客观,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华加在无《执业医师资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具备行医执业资格的情况下,自制药品为他人医治烧伤,且收取治疗费和为被告人禹金良治疗烧伤,延误其治疗时间,致禹金良未获得良好治疗效果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雷华加及其辩护人提出雷华加不构成非法行医罪的辩护意见,因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雷华加在公安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雷华加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序,以及赔偿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华加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47日起201246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袁林利

审判员:邓自凯

人民陪审员:袁秀蓉

00八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吴晓燕

 

 

发表于 2008-4-8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寻找受骗的消费者!!!

  如果你曾经在2007年9月至11月期间,在成都伊藤洋华堂双楠店和春熙店购买过商标为“朗瑞经典”的羽绒服,产地标注为上海,发现商标处有拆过的痕迹(看是否有针眼),而且衣服内侧永久性标识有被拆过更换的痕迹。那么你就有可能被欺骗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场和商家向消费者虚假地表示商品的真实来源,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如果你不幸买到了,请留下你的联系方式,我们将以消费者的身份向相关部门联名投诉。讨回我们的合法权利。

发表于 2008-4-8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可否介绍一个代理人,代理我打一场小小的官司?

发表于 2008-4-9 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我户口上的假户口

我和以前男朋友在一起的时候,他有个儿子.他是重庆人,我是巴中人.本来他儿子在重庆有户口的,可他总觉得有两个户口对他儿子比较好!所以后来在巴中找个在乡医院工作的朋友开了个假出生证明.后来又在我的户口上以我未婚生育上了一个户口.现在我们分开了,我想把这个户口注销!可注销不了,我真不知道怎么办.律师同志能帮帮我吗?我的联系方式是:qmwx@163.com
[em07]

发表于 2008-4-9 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

我和以前男朋友在一起的时候,他有个儿子.他是重庆人,我是巴中人.本来他儿子在重庆有户口的,可他总觉得有两个户口对他儿子比较好!所以后来在巴中找个在乡医院工作的朋友开了个假出生证明.后来又在我的户口上以我未婚生育上了一个户口.现在我们分开了,我想把这个户口注销!可注销不了,我真不知道怎么办.律师同志能帮帮我吗?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网友 2018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08-4-9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天天逛公园在2008-4-7 20:48:00的发言:
请你关注官商勾结违法占公园搞开发,谢谢!

希望有更多的人关注.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网友 2018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08-4-9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asd1227在2008-4-8 13:09:00的发言:

请问律师:这个判决是否合法、合情、合理。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安岳刑初字第4
   

公诉机关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华加,男,19555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5505041173,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小学肄业,农民,

家住安岳县通贤镇北大街北段276号。因非法行医罪,于2007915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22日被逮捕。现押于安岳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宗军,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胡代国,男,个体工商业主,住安岳县解放街583号。系被告人雷华加之姐夫。

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字(2008)第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华加犯非法行医罪,于2008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期间,2008111日被告人雷华加的辩护人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决定延期一个月审理。20083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本院
   

又决定延期一个月审理。同年47日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崇忠出庭支持公诉。鉴定人李建强、被告人雷华加及其辩护人王宗军、胡代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8月至2007年,被告人雷华加在无《执业医师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用自已配制的草药,先后为黄祖金、刘灿荣、刘禄群治疗烧伤,收
   

取治疗费300余元。2007829日至913日,被告人雷华加为禹金良治疗烧伤,收取治疗费2400元,禹金良于2007913日凌晨死亡。经鉴定,禹金良系生前烧伤导致脑水肿等并发症引起
   

死亡,烧伤后治疗方法不当。检察机关以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词、相关书证作为控诉证据,认为被告人雷华加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雷华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雷华加没有开设门诊行医,只是配制外敷药给禹金良等人治烧伤,收取的制药本钱,不是从事的诊疗活动。2、禹金良的死亡与被告人雷华加无直接因果关系。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20058月至2007年,被告人雷华加在无《执业医师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用自已配制的草药,先后为通贤镇金刚村的黄祖金、通贤镇前进街的刘灿荣、
   

长河乡石锣村的刘禄群治疗烧伤,收取治疗费300余元。2007828日中午,长河源乡小安镇村的禹金良在家晒火药时,因火药发生爆炸,致其手、脚、前胸被烧伤。829日上午,禹金良与其妻子肖文英到长河乡卫生院医治,被医生介绍到安岳县医院医治。正在候车时,被驾驶员周文伦介绍去被告人雷华加处治疗。雷华加查看禹金良的伤情,喊价2600元,保证医好。经讨价还价,双方协商价格为2480元后。雷华加即用医用剪刀、消毒水对禹金良的伤口进行清洗、划破气泡,敷上自已配制的药面粉。从829日至913日雷华加先后五次为禹金良敷药、换药。并告知禹金良如果感冒了,就去医院打针吃药。在此期间,禹金良之妻分三次付给雷华加治疗费2400元。2007913日凌晨禹金良死亡。914日下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对被告人雷华加进行询问,其交代了上述事实。公安机关于同年915日立案,并书面传唤雷华加到案。同时对禹金良进行了鉴定,结论为:禹金良系生前烧伤导致脑水肿等并发症引起死亡。烧伤后治疗方法不当。案发后,被告人的
   

亲属已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500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人员出示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雷华加的供述,证实自已没有取得执业医师的任何执照,用麝香、苦蒿配制的粉粉药先后为刘灿荣、刘禄群、禹金良等人医治烧伤时间、地点、过程和收取费用的金额;2、证人肖文英的证词,证实其丈夫禹金良于2007828日上午晒火药时,被火烧伤,29日到长河卫生院,医生叫去安岳县医院,正上车时,遇见周斌带去找雷华加治疗。经讨价还价,以2480元包医好。雷华加先后五次用面粉子药敷,没拿吃药。禹金良于913日死亡,以及先后给雷华加2400元钱的过程;3、证人周文伦的证词,证实20078月底,车上搭了一个被火烧伤的人,就介绍到雷华加那里医治,雷华加当时承诺2千多元包医好,经过讨价还价,说成2480元。雷华加不是专业医生;4、证人王菊华的证词,证实其丈夫雷华加是烧氧焊的,20078月底给禹金良医烧伤,收了2400元,后听说禹金良死了;5、证人董年芬的证词,证实其儿子禹金良晒火药时,被烧伤,一直在雷华加处医治,先后付了2400元医疗费的过程;6证人韩述超、禹志高、袁向海的证词,证实禹金良因晒火药被烧伤,由周文伦带到雷华加那里医治,一直是雷华加在医,并付了2400元医药费,913日凌晨死亡的情况;7、证人谭友志、江选明证2007830日左右,看见一烧伤老人来长河卫生院就医,后听说在雷华加那里医治,死了;8、证人张继亮的证词,证实20078月底的样子,禹金良被烧伤,来医治.见伤势严重,就建议他及时到县医院治病,还说了不及时医治的危害性,后听说在雷华加那里医治,死了,我认为雷华加延误了医疗时间;9、证人梁聘本的证词,证实2007828日禹金良晒火药时抽烟,引起燃烧,把手、脚烧伤,92日遇见他到雷华加那里换药,看见手、脚发黑,说用了2480元,一共看见雷华加到禹金良家四次;10、证人梁朝林的证词,证实20078月,禹金良之母找他去给禹金良治烧伤,因为忙,就介绍禹金良去找张继亮,后听说人死了的过程;11、证人刘禄群、刘灿荣、黄祖金的证词,证实先后在雷华加那里治过烧伤,是用的一种粉子药敷伤口,后治愈了,分别付了20300元不等的治疗费;12、证人王吾胜、王尚洪的证词,证实20076月,刘禄群被烧伤,听说雷华加能够医治,王吾胜就把她介绍去了,后医好了;13、扣押物品清单、照片,雷华加装药的瓷碗、口袋;14、法会2007-306-12007-3-6号会诊报告证实禹金良皮肤II-III度烧伤、脑水肿;15、资公物鉴(理化)字(2007164号鉴定书,证实对禹金良胃及胃内物,未检出安定、对硫酸、乐果等毒物;16、资公(安)物鉴(法医)字(2007113号鉴定书,证实对禹金良系生前烧伤导致脑水肿等并发症引起起死亡。烧伤后治疗方式不当。17、报案记录,证实肖文英的报案时间、内容;18、到案经过,证实2007915日被告人雷华加被书面传唤到案;19、安岳县卫生局关于被告人雷华加无《执业医师资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具备行医执业资格的说明;20、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雷华加的亲属已补偿死者家属50000元人民币,得到其谅解;21、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雷华加的基本情况。上列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雷华加及其辨护人提出的意见是: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无科学依据,鉴定时间已超过法定时间,且尸体已高度腐烂。法庭应不予采信。为支持其意见,向法庭提交了法会2008-23号说明一份,证实四川法医学鉴定中心因安岳县人民法院送检的材料缺乏反映禹金良病情转归的相应医学资料,不受理禹金良死亡原因鉴定。针对该意见,鉴定人李建强答复:被告人禹金良于2007913日凌晨130分死亡,其亲属于14日下午240分才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即赶赴现场,因禹金良家无冷冻条件,尸体腐烂的现象存在,但不影响鉴定结论的真实性,且该结论已经过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病理会诊。本院采纳鉴定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其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真实客观,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华加在无《执业医师资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具备行医执业资格的情况下,自制药品为他人医治烧伤,且收取治疗费和为被告人禹金良治疗烧伤,延误其治疗时间,致禹金良未获得良好治疗效果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雷华加及其辩护人提出雷华加不构成非法行医罪的辩护意见,因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雷华加在公安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雷华加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序,以及赔偿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华加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47日起201246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袁林利
   

审判员:邓自凯
   

人民陪审员:袁秀蓉
   

00八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吴晓燕
   

 

 

 

目前,全国的刑事判决书大多数都不会详细列举律师辩护意见,这就导致单纯看判决书考量判决是否合理存在极大的难度.

如果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属实,我认为判三缓四应该不算重.

由于刑事案上诉不加刑,所以有相当部分被告人会选择上诉.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