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农民工申冤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名李轩均,男,50岁,家住四川省西充县义兴区紫岩乡四村八社。2005年西充县西碾乡九村修村道公路铺片石,由一村朱继银承包该工程。因朱继银无爆破资格证和爆破机具,雇用我为装药燃放的爆破员,并租用了我的机具,租用资金和工资按每立方米2.2元的工作量计算(已签订做工协议)。同时朱继银还雇请了临工李轩勇等人。由于久雨后爆晒,土方裂缝滑落,将李轩勇砸伤(当时有老板朱继银在出事地点指挥),送去医疗住院治疗用去8万余元。由于李轩勇和我有旧仇,他在起诉时竟把我诉为赔偿责任人。在西充法庭审判时,他们二人又串通一气,为了达到他们不可告人的目的,朱继银为西充法院提供金钱吃喝(有证人),又在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拉关系。西充法院一审和再审判决强加我为主要负责人。本人不服,已上诉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怕他们对我的案子冤中再冤,故此,央求各级领导主张公道,伸正气。我的理由如下:
一、西充法院在一审初审及再审中对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认定错误。
1、九村村委会与朱继银之间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关系。因朱继银个人没有资格承建村道公路修建工程,该合同无效。
2、朱继银与李轩均签订的《修建西碾乡九村村道公路的片石协议》,根据协议的内容看,该协议不是李轩均与朱继银的片石买卖合同,实质是朱继银雇请李轩均从事爆破员的装药、燃放等爆破员职责内的工作。付款方式按工程量计算。从付款金额看,并非是买卖片石的价格。所以朱继银与李轩均是雇用关系。
二、西充县法院在一审初审、再审中对李轩勇与朱继银、李轩均之间的法律关系事实不清,认定有错。
李轩勇在一审初审时说不知是谁在雇用他,未承认自己是朱继银雇请。在再审时明确承认是朱继银雇请,并从朱继银与李轩均的协议看,杂工由朱继银提供。由以上可认定李轩勇为朱继银雇请,所以李轩勇与朱继银之间是雇用关系,李轩勇与李轩均同为雇员。
三、责任主体错误:
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相关规定,雇员的人身伤害应由雇主承担责任,因为九村村委会明知朱继银无资格而将工程发包给他,九村村委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责任主体是朱继银承担赔偿责任,九村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
四、李轩均与朱继银签订的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按《合同法》规定无效。
五、先予执行缺乏法律依据,西充法院在本案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的情况下,先予执行,且采用对我人身拘留的强制执行,显属错误。
我有以下几点冤无处申:
1、李轩勇公报私仇。对于此案与我无关,不应该把我视为责任人。
2、老板朱继银和李轩勇串通一气,拉关系提供吃喝,西充县人民法院、南充中级人民法院两院关系沟通,对我进行冤案迫害。
3、我向南充市检察院提起诉讼后,西充法院办案人公然谩骂说:检察院算老几,管不了我法院办案。仍然坚持原判。
4、7月20日我领到判决书后,明知我为冤案,我已上诉。26日西充法院逼迫我交壹万伍仟元,我没钱交就在拘留证上签字(因我没钱,只有签字),将我进行非法拘留8天(拘留第8天时南充中级人民法院知道后,叫立即放人),给我精神和身体带来严重摧残。
5、因冤案赔偿数万元,两年内为申冤耗尽家里资产,加之被拘留等,现在连累到两个儿子因家庭经济、名誉受损而无法结婚。我的父母已80多岁,体弱多病,无人俸养。因我为了昭雪,四处奔波,债务累累,给我及家人造成痛苦。
据此情况,西充县法院涉嫌错误判决,把责任强加于我,纯属司法腐败。在大力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在“十七大”胡总书记讲话的有关精神“要认真深入反腐工作,认真做为好民情民意的工作”的同时,为我伸张正义,保证司法公正、公开,以挽回我家庭重大损失。否则,我将上诉到国务院,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概由谁来承担呢?
呼吁!哀求!泪下!
祝领导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无辜受害者:李轩均(0817-4438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