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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ogo345

安岳 可怜老父八十八, 抢收抢种土里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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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1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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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1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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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2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莫须有罪不合法。

发表于 2008-2-12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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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3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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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3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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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4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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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2-14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消息:被告方不服资阳市公安局对禹金良的死因鉴定,向法院申请了重新鉴定,华西医院专家以资料不全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这说明了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08-2-14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消息:被告方不服资阳市公安局对禹金良的死因鉴定,向法院申请了重新鉴定,华西医院专家以资料不全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这说明了什么???说明公安局的死因鉴定和责任认定没有依据。(请见公安局的鉴定:烧伤导致脑水肿,系并发症死亡,属治疗方式不当).

 楼主| 发表于 2008-2-14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哪!公安局送检的心、肝、肺、肾、均已自溶,因而华西专家认为,病因鉴定资料不全,两次检验烧伤皮肤均无感染,无法做出死因鉴定。

病因鉴定资料不全——死因不明,罪责何来????

 楼主| 发表于 2008-2-14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华西专家鉴定资料证明,公安两次送检烧伤皮肤均无感染;送检的心、肝、肺、肾、胰脏均已自溶,因而2008年1月X日,华西专家陈XX对法院的代XX和王菊华、胡代国说:病因鉴定资料不全,第一次就只作了部分病因鉴定,无法作出死因鉴定,这次再申请死因鉴定,只好“不予受理”。

笔者认为公安的鉴定"烧伤导致脑水肿......”没有依据,事实理由均不能成立。缺氧窒息导致“脑血管淤血”脑水肿死亡更准确。

请问:关押雷华加数月,罪从何来--莫须有也!

--禹死与雷无因果,  莫须有罪不合法。

发表于 2008-2-14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局的鉴定:"烧伤导致脑水肿,系并发症死亡,属治疗方式不当"没有依据,事实理由均不能成立。缺氧窒息导致“脑血管淤血”脑水肿死亡更准确。

发表于 2008-2-14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公安局鉴定结论通知书字{2007]56号

雷华加:

我局指派/聘请有关人员对安岳县长河乡小庵村八组禹金良的死亡进行了死因鉴定,鉴定结论是死者(禹金良)系生前烧伤导致脑水肿。系并发症引起死亡,烧伤后防治方式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如果你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

 

2007年10月23日

注:厉害关系人王菊华于2007年12月3日收到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公安局的鉴定"烧伤导致脑水肿......”没有依据,事实理由均不能成立。

发表于 2008-2-14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命关天。人权在那里?病因不明,哪里来的死因鉴定,那来的责任认定,罪从何来???

发表于 2008-2-14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华西医院鉴定:---“脑血管淤血”---

原因:

缺氧窒息---“脑血管淤血”---脑水肿--死亡.

fanzhi---“脑血管淤血”---缺氧窒息--脑水肿--死亡

发表于 2008-2-14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缺氧窒息导致“脑血管淤血”脑水肿死亡更准确。

发表于 2008-2-15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笔者认为公安的鉴定"烧伤导致脑水肿......”没有依据,事实理由均不能成立。导致脑水肿的原因很多很多,其中缺氧窒息导致“脑血管淤血”脑水肿死亡是根本原因。

发表于 2008-2-15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五、论“烧伤导致脑水肿系并发症引起死亡”。

导致脑水肿的原因很多,如果是烧伤导致脑水肿,请问:烧伤是如何导致脑水肿的?公安的鉴定是否与华西医院的鉴定“神经组织细胞及小血管间隙明显增宽,脑表面小血管淤血,脑内小血管内大量中性粒细胞积聚”相吻合???是否与在睡眠中死亡相吻合?如果是烧伤导致的脑水肿那就会有量变到质变的慢性过程,但16天内为什么没有反映比如说头痛,、呕吐、昏迷休克等症状?在华西的鉴定中,因脑血管淤血死亡。

烧伤病人护理  烧伤病人的饮食  烧伤病人不能喝什么都非常重要

什么叫脑水肿?脑组织含水量过多引起脑体积增大、重量增加,称为脑水肿。

脑水肿可分为三类:


  1. 血管源性脑水肿
  见于脑外伤、肿瘤、出血、梗死、化脓性脑膜炎及铅中毒性脑病等。发病机制是脑毛细血管通透性增高,含蛋白的液体进入脑组织间隙所致。特点是脑白质的细胞间隙有大量液体积聚,灰质无此变化,主要出现血管和神经元周围胶质成分的肿胀。
  2. 细胞中毒性脑水肿
  主要原因有脑严重缺氧、中毒、感染、急性低钠血症(水中毒)。其发病机制是由于上述原因使ATP生成减少,使细胞膜钠泵功能障碍,细胞内钠离子增多,水分进入细胞,造成过量钠水在脑细胞内积聚。这类脑水肿特点是脑神经细胞、神经胶质细胞、毛细血管内皮细胞的细胞内液含量增多。

  1. 血管源性脑水肿
  见于脑外伤、肿瘤、出血、梗死、化脓性脑膜炎及铅中毒性脑病等。发病机制是脑毛细血管通透性增高,含蛋白的液体进入脑组织间隙所致。特点是脑白质的细胞间隙有大量液体积聚,灰质无此变化,主要出现血管和神经元周围胶质成分的肿胀。
  2. 细胞中毒性脑水肿
  主要原因有脑严重缺氧、中毒、感染、急性低钠血症(水中毒)。其发病机制是由于上述原因使ATP生成减少,使细胞膜钠泵功能障碍,细胞内钠离子增多,水分进入细胞,造成过量钠水在脑细胞内积聚。这类脑水肿特点是脑神经细胞、神经胶质细胞、毛细血管内皮细胞的细胞内液含量增多。


  脑水肿时,脑体积和重量增大,脑回宽而扁平,脑沟变窄。由于脑体积增大,而颅腔又不能扩张,因此临床上常有颅内压增高综合征出现,如剧烈头痛、呕吐、血压升高、视神经乳头水肿、意识障碍等,严重时可出现脑疝。

  脑水肿时,脑体积和重量增大,脑回宽而扁平,脑沟变窄。由于脑体积增大,而颅腔又不能扩张,因此临床上常有颅内压增高综合征出现,如剧烈头痛、呕吐、血压升高、视神经乳头水肿、意识障碍等,严重时可出现脑疝。


  3. 脑积水
  脑脊液循环障碍可引起脑室积水。当肿瘤、炎症或胶质细胞增生堵塞了导水管或脑室孔道时,脑脊液在脑室内积聚,可引起脑室扩张和相应脑室周围白质的间质性水肿。脑组织可受压而萎缩变薄。

  3. 脑积水
  脑脊液循环障碍可引起脑室积水。当肿瘤、炎症或胶质细胞增生堵塞了导水管或脑室孔道时,脑脊液在脑室内积聚,可引起脑室扩张和相应脑室周围白质的间质性水肿。脑组织可受压而萎缩变薄。

导致脑水肿的外因:

脑缺氧:各种原因引起的窒息、自缢、心跳骤停、循环阻断等;
火药烧伤.合并急性砷中毒,雄黄燃烧致皮肤烧伤及吸入硝烟中毒

暴饮暴食(卤鸭肉),体弱大补,七情六欲,性格暴躁;

饮酒,喝白开水,喝饮料,喝茶;

急性出血性胰腺炎脑疟等等。

由此看来,烧伤导致脑水肿,疑点甚多。

人死有四因:外因,条件,诱因,内因。

内因:急性脑水肿猝死。

禹在猝死前无明显症状,在睡眠中无痛死去。不管治疗方式如何恰当,必死无疑。

外因:玩枪药---烧伤---没钱去大医院---神经病爱人护理高温天---暴饮暴食喝白开水---没有发现脑水肿--没有治疗也无法治疗,谈何“治疗方式不当”。

禹死亡的诱因是什么?烧伤导致脑水肿,系并发症引起死亡?火药烧伤的并发症是什么?

禹死亡的条件是什么?是治疗方式不当吗?

“属治疗方式不当”该结论不能成立。(司法鉴定应该是死因鉴定,该鉴定程序是否超越职权?)

本案代理人认为雷华加与禹金良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烧伤导致脑水肿”的结论是否有些片面;“属治疗方式不当”的结论是否有些牵强附会。

发表于 2008-2-15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外敷草药非行医,情节严重不成立

刑法第336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论《刑法》第336条所存在的问题     -----张举会 张举会律师

《刑法》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显失公平,过分加重了被告人的刑罚,与我国《刑法》的整个体系不相适应。
   1
、关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其中的不能在实践中取得一致认识,导致对该罪主体上在实践中无法统一认识,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不公,往往殃及无辜。许多行医多年的医生仅仅仅因为没有注册登记,没有领取执业资格证书而被判重刑。
   2
、关于非法行医中的属于行政法律还是刑事法律,实践中认识不一,任意解释,加重被告人刑罚,往往导致重刑主义
    3
、关于造成就诊人死亡的中的造成,其因果关系只有依靠法医学鉴定得出结论,但在对因果关系进行法医学鉴定时,许多地方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1条的规定为由拒绝进行法医学鉴定,造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混乱,加重了被告人的刑罚。
    4
、非法行医罪在实践当中实际上应当是一种医疗的行为,对于犯罪后果在主观上应当属于过失,否则应当以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但非法行医罪造成就诊人员死亡的,量刑的起点为10年,显然破坏了刑法量刑上的和谐与平衡。
 
纵观我国《刑法》,对于过失犯罪导致人身死亡的案件,其量刑的上限一般为:交通肇事罪,3年以下;重大责任事故罪,3年以下;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3年以下;危险物品肇事罪,3年以下;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5年以下;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3年以下;消防责任事故罪,3年以下;过失致人死亡罪,3年以上7年以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年以上7年以下;医疗事故罪,3年以下。
    
如果说非法行医罪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广大患者的人身权益,实际上从该罪名设立至今,患者看病难、看不起病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反而越来越难了,越来越贵了。形成小诊所找不到,大医院进不起“的局面。

    
刑罚不是万能的,如果《刑法》规定的刑罚失去了公正公平性,损害的是社会大众的利益,进而会影响到社会发展的和谐与进步。

发布时间: 2007-9-12 8:23:06|

 

 

 

三、非法行医的概念

发表于 2008-2-15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三、非法行医的概念

什么是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
什么是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为他人治病,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是指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

什么是情节严重?应该包括非法行医屡禁不止,有严重违反医德的行为,骗取大量钱财,缺乏基本医学知识、乱医乱治、欺骗就诊人,以迷信、愚昧、野蛮的方法医病治病,等等。

从客观来讲,全国、全资阳、安岳大批个体医生包括正在开门诊的周万成等大批个体医生,赤脚医生,草药摊摊都没有行医证等证件,他们都在非法行医。何况像雷华加这样的以修理为职业求生存持有民间小单方入哪来证件,雷只是遵循我国千百年来民间小单方传统办事。根据“法无禁止便是权利”的原则,雷华加有烧伤草草药就可以给前来求药者敷药治烧伤是合情理的。

从本身来讲,雷华加只是偶尔卖给前来求药者一点外敷草草药,敷药后患者即回自己家里,这与人们在商店买药没有什么区别,谈不上“行医”;只要雷卖的不是假药,就够不上非法行医。

雷华加从来没有从事诊疗活动,没有开业行医?所谓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所谓从事医疗活动是指通过设门诊开处方行医,以盈利为目的,以医疗收入为生活来源;所谓非法行医不但包括无医生执业资格证的人更包括冒充医生,欺诈钱财等行为。

而雷华加的职业是小修工,虽然有烧伤药,但从来没有打广告、没有摆摊设点、没有去游医、更没有设门诊开处方骗人骗钱,烧伤药的来由有其历史原因,源于十年前自己被氧气烧伤过;雷夫妻二人,农忙务农,农闲烧焊补漆有目共睹,众所周知;只是偶尔有个别知情的烧伤病人求上门来,请求敷药,雷不得已而为之;前来敷药的人都痛苦而来,高兴满意而归。如果是你或其他人遇到这种情况,你也会这样做,否则对那些小诊所找不到,大医院进不起“的穷人患者就太不人道。

资料还证明,来敷药的人,雷都一一告知其知情权,自己职业不是医生,只有草草药,外敷药,吃药打针我们不会,你们有不舒服一定要去医院打针吃药。

828周兵载来禹金良及其家属要敷烧伤药,王菊华下乡收割稻谷去了,雷照样如实告知其知情权及上述注意事项。雷没有隐瞒、没有欺骗行为且已告知患者,已告知且患者也明知雷不是医生等情况,非要请他敷药,既然雷的药没问题,雷的行为因告知了对方就不应该负法律责任。

“知情权”也属于舶来品,更直接的译名是“知的权利”(right to know)。顾名思义,则问题接踵而至:欲“知”何事?由何处获知?知又怎样,不知又怎样?欲知而不得又当怎样?

由上可知,法律中的“情节严重”与雷的行为没有关系,禹死亡的法律责任不在雷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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