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
驳
词
禹金良玩火药烧伤后脑水肿死亡,雷华加外敷药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
一案
一、无罪
—“严重损害”和“死亡”的直接原因不是被告人所致
关于2007年8月28日禹金良玩枪药烧伤手脚于9月13日1时患脑水肿死亡一案,一贯以小修为职业的个体工商户雷华加出自善意用民间箹方给禹金良外敷草药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
嫌疑人及其亲属对政法机关拘留、逮捕、起诉一再声称冤枉,因为“严重损害”和“死亡”的直接原因不是被告人所致,案情复杂,事实不清,死因不明,敷药无证只是本案的表面现象。请求政法部门依法办案,依法释放雷华加。
其理由如下:
1、患者玩鸟枪火药烧伤;去小医院不收;去大医院无钱;死马当着活马医,雷能见死不救吗?
2、雷华加的职业是修车,并没有从事医疗活动(没有开门诊,没有摆摊设点,没有打广告,没有欺骗行为,一年到头偶尔遇有像禹金良这样的烧伤患者,他出自于真诚善意,对症敷药,外伤外治,治疗方式恰当。
3、证据证明,雷已告知患者及家属的相关知情权:自己只敷药治烧伤,不能治其他病,需要治疗其他病吃药打针要去医院;有肖文英的证明材料证实:敷药期间没有任何不良反映和其他病痛,敷药16天后禹突然死于自己家中。
4、由于安岳公安局送检的死者脏器已经全部自溶,四川华西医院因资料不完整,证据不足,无法做出全部病因鉴定,更无法做出死因鉴定。
5、经四川华西医院专家部分病因鉴定,禹患脑水肿死亡(组织学检查:神经组织细胞及小血管间隙明显增宽,脑表面小血管淤血,脑内小血管内大量中性粒细胞积聚)。本鉴定说明,应该是因急性严重缺氧引起小血管淤血而死。
6、嫌疑人及其亲属对资阳市公安局鉴定结论:“烧伤导致脑水肿,系并发症引起死亡,属治疗方式不当”的结论提出以下异议:病因不明,死因结论、责任认定以及非法行医罪从何而来?
(1)、因第一次和补充送检患者的烧伤皮肤均未查出有感染(见鉴定书)烧伤皮肤未见感染,“烧伤导致脑水肿……”结论不能成立(下有论述)。
(2)、禹死几天后唯一的当事人肖文英嫁人打工去了,很多事实都无法说清,请求法官通知当事人到场。
(3)、枪药是导致禹雷二人灾难的第一原因,如果禹两代人不违法保管、违法使用枪药,如果公安管理者依法及时宣传、及时收缴,就不会有这一切不良后果。
(4)、造成死亡的另一原因是禹及其家属“明知而不为之或无能力为之”。
(5)、公安的死因鉴定缺乏客观性,与华西的病因鉴定缺乏一致性。
导致脑水肿的原因很多,远不只烧伤一种(下有论述);结论“烧伤导致脑水肿,系并
发症引起死亡,属治疗方式不当”纯属证据不足,莫须有;我们咨询过许多内行,内行
们一致认为,该结论牵强附会,“莫须有罪”于嫌疑人。2008年1月22日,安岳法院代安
平法官与王菊华、胡代国一行去华西医院申请死因鉴定,华西医院的陈医生说得很清
楚:禹烧伤后独自一人居住在自己的家里养伤,十多天后在睡眠中悄悄死亡,没有病历
记录,送检的心肝肺肾胰脏均已自溶,连补充送检的皮肤也未查到炎症感染,所以当初
就没有作死因鉴定,现在无法受理……(验尸是 日13点,大热天,又远远超过48小
时,所以出现了全部脏器自溶)
代法官:无法鉴定也要作出无法鉴定的意见,我们法院好操作…
…
依据《刑法》第16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从两个鉴定看出,禹的死亡与雷华加敷药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严重损害”和“死
亡”的直接原因不是被告人所致,依据《刑法》第16条,雷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
应该无罪。(徐州律师网管理员王进的回复: 与雷没多大关系.不应追究其责任. )
7、本案有很多奇怪的现象:
(1)死前没有脑水肿及烧伤导致并发症量变到质变的临床表现,如剧烈头痛、呕吐,、腹痛、休克;(见肖文英的证言)(反之,缺氧窒息休克死亡或急性胰腺炎在睡眠中无痛死亡)
(2)、9月21日下午5点左右在派出所里,肖文英当着王所长等双方多人的对话,胡代国:为什么禹的胃是扁的,是不是你折磨了禹金良?肖:没有,死头天中午,禹吃了我在长河街上买回的卤鸭肉和一大碗饭,晚饭没吃好多点。(见邓开富的证言)
(3)禹死后肖文英自称有阵发性神经病,(见协议书);
(4)、死亡当天亲属们要求私了不验尸索赔3.6万元,正准备付钱时,有人不服报了案,随后有人一再要求先私了赔偿给钱,直至9月21日雷家支付了五万元给派出所长。
(5)、急着要钱,丈夫骨灰丢弃火葬坝,几天来了新男人;
(6)、10月2日,53岁的肖文英卖了架子猪,4日卖粮食,6日带着赔偿款、丢下死者83岁的老母、与40多岁新的男人踏上了南下打工的蜜月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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