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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全友家居恳请南部县人民法院还我们一个公道!案外人第三方也有说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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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6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秋后 发表于 2013-9-6 12:0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事实上全友准备装修时,李金花就告诉那个老板了的,说该房屋涉及诉讼。但还是被装修了,所以说全友现在说这 ...

你好,听你口气应该是李老师的朋友。 说任何话都要讲究证据,这个社会是法制社会不是你口头诬陷便是真理! 是法院说的对还是听李金花的就是真理?如果此案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法院可以出面调查,你们有什么权利肆意污蔑他人?!什么叫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就是在此案审理之前也就是2011年9月15号左右中院的人来过,他实地考察了一番还说了句“你们都装修好了货物都摆好了开始经营了啊?我们法院还一直认为是空房间没人使用。”说完就走了 也没过多的提关于官司的问题,我们当时开业筹备中特别繁忙也没太在意,没想到最后我们竟然被莫名其妙的牵连了进去还被李金花诬陷说我们霸占他的商场?!请问一句我们打开门做生意讲究的是和气生财我们何必为了李金花的1万元定金赔上我们所有的财力资金做赌注?!!她的赔偿该让谁来赔偿大家心中也有数,这一点明白人都知道 至于李金花和太成房产之间的纠纷,就是是李金花找太成房产双倍10倍100倍赔偿违约金那都和我们没有一点关系 我们也希望李金花缴纳的1万元定金能得到合理合法的保障赔偿,不可能让无良开发商吞掉李老师的1万元定金。当然是谁在审判过程中一再忽视我们第三方的存在,  是谁在刻意回避这一事实? 大家想想我们是2011年10月1号正式开业 请问你一句 有谁能在半个月之内把2000余平方的专卖店装修好还摆好所有货品,还把一切都策划好正式开业?!所以你口口声声说的我们在法院判了才装修完全是彻头彻尾的诬陷,请问你有什么证据证明?!在法制社会不是你想怎么诬陷就怎么诬陷的。说什么都要讲证据,我相信法院会还我们一个公道!!
 楼主| 发表于 2013-9-6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拨开乌云见天明 发表于 2013-9-6 17:1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好,听你口气应该是李老师的朋友。 说任何话都要讲究证据,这个社会是法制社会不是你口头诬陷便是真理! ...

我们已经向南部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状告开发商违约  为何法院迟迟不肯受理?这当中有什么猫腻??我们去上访到省高院 主审法官告诉我们维权的唯一途径就是回南部县告开发商,我们好不容易找到法律的救命稻草,为何南部县法院要断掉我们唯一的维权途径!!这是意欲何为?!!现在只有重新开庭把三方都找齐,该取证的取证 该调查的调查,开发商该赔偿李金花好多损失我相信法院也会公平的做出裁决, 现在房价上涨这么多,虽说李金花当时只缴纳了1万元定金 但是这期间房价涨这么多,李老师又怎么重新购买房屋? 这当中的差价所造成的损失开发商必须给李金花一个合理的交代。但同样我们也作为此案的受害者我们的合法权益也必须得到法律的保障,我们费尽全家人一辈子的心血经营的商场现在突然要我们搬出去!这样倒好,开发商一分钱也不用赔了! 那谁又来保障我们的权利呢??明显的开发商一房两卖为何在南部县法院眼中就不是如此呢?难道非要受害人陪受害人?! 真正该得到法律惩罚的人是否就如此轻松的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了呢?!!这个社会还有什么公平可言了呢!?

发表于 2013-9-6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拨开乌云见天明 发表于 2013-9-6 11:2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好,不清楚你说的是否为事实 我们现在全友家居在蜀北大道534号  如果有任何疑问可进店咨询  现在我们公 ...

那是你们现在搬到那里去的。


我承认全友的牌子,我家现在都是用的全友,但是当时我们发现东西不是全友的时候,你们多强势的,有个女的(不知道是店主的女儿还是媳妇)说的是随便我们要爪子。

是不是事实你自己问店主就是了,我不必多解释
 楼主| 发表于 2013-9-6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3-9-6 08:4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迟迟执行不了,原来才是笫三人已实际占有、使用了,怪不得法院执行难度大。

感谢你的关注 社会上就是有了你们这种心热心网友社会上的正义感才能存在!我们一起关注此事件的发展 有千千万万群众的支持 我相信万恶的开发商必定会遭到法律的严惩!

发表于 2013-9-6 17:4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现在应该要关注为什么南部法院不受理这个案子?   不受理案子的法院算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13-9-6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射手座Angel 发表于 2013-9-6 17:4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那是你们现在搬到那里去的。

很感谢你对全友品牌的信任 现在我们全友店内绝对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总公司有明文规定 并设立了严格的处罚措施 这关系到整个全友品牌 没人敢触及这一红线 现在总共司发现一例是会直接取消专卖店的品牌经营权的 体育路和现在的管理人员都发生了变化 在我们蜀北大道总店我们从没有顾客反映过类似的情况 如果以前有谁个人对你造成了困扰我表示歉意,我们售后服务热线是0817-5667088 你在使用我们全友产品的同时如果发现任何问题都可以致电, 我们愿竭诚为你服务。在这次9月15-16日我们有中秋感恩回馈活动 老顾客可到店领取中秋大礼 老顾客进店更可享折上折 店内很多全友的全新正品行货欢迎你的再次光临。

发表于 2013-9-6 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xx的司法特色就是“关糸大于一切”。xx的法制,是少数法官的玩物,是为他们的名利服务。xx的法制只管老百姓,外国总统犯法一样弄他。

发表于 2013-9-6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做人要对得起天、地良心,熟是熟非,其实你们心里最清楚。生效的法律判决还是要执行的,何去何从,自己心里有杆秤。我的评论:枸日的可恶的、没有人性的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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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6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爱你四川 发表于 2013-9-6 19:2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做人要对得起天、地良心,熟是熟非,其实你们心里最清楚。生效的法律判决还是要执行的,何去何从,自己心里 ...

感谢你的关注 这个社会还是有公正的声音的!!关于你说到的生效判决要执行这点是对的, 但是我们针对这一点专门上访到省高院 当初主审这个案子的审判长 副审判长 审判员一起在办公室接待了我们并对我们的疑问做了解答全程都录了音的 后来我们也把录音呈上给南部法院和南充中院。主审法官说的很清楚,“这个案子是针对李金花和太成房产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他们之间签订的预约合同是否履行的问题在整个案件中都没有牵涉第三方邓安俊刘春容的财产,更没有说明要第三方交付房产,至于下级法院怎么执行是让开发商赔偿现金也好 让开发商重新赔偿一个房屋也好,这不是高院审判的审查内容,这是由执行法院进行审查协调的。”为什么下级人民法院执意断章取义臆造高院的审判内容,非要把我们第三方的房产执行出去,而让开发商置身事外,丝毫不受损失,难道法院要同为受害者的第三方来为开发商的非法行为埋单?!那真是这样的法院还有什么法理道德?!这个社会公理何在?!

发表于 2013-9-6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房产增值了这么多,你觉得房产公司对李违约,听上去挺有道理的,但房产公司对你违约就没道理了吗???现在是一房两卖,哪个先住是哪个的肯定是站不住脚的。这个还得看合同,谁的合同签在前面,谁才更该获得房产。

发表于 2013-9-6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拨开乌云见天明 发表于 2013-9-6 11: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感谢你的关注 我们和李老师同为受害者 我们的一切手续都是合法合规的 这点毋庸置疑 我们2009年11月签订合 ...

;P;P;P是哪个座不住出来乱搞还有等法院最后判决,不要抹黑李老师      

发表于 2013-9-6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再南部论坛想人为抹黑哪个,可能找错地方了   只有实名认证后说事,另当别论

发表于 2013-9-6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发商应该按现在的商品房价格赔偿你们损失,我觉得140平方的铺子还是支持是老师的,原因有三点
1,别个老师先买,讲究先来后到,什么都要排轮子,这是很普遍的道理。
2,买之前你有义务了解该铺子的销售情况(当然这可能不是你的责任,但是要知道人运气差的时候吃饭也要被梗着)
3,别个打了几年···,终于···,对比你来说,可能算很弱势的群体了,换位思考别个的处境,你自己也去想想吧。
纯属个人观点,如惹怒楼主,请恕我直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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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6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爱你四川 发表于 2013-9-6 19:2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做人要对得起天、地良心,熟是熟非,其实你们心里最清楚。生效的法律判决还是要执行的,何去何从,自己心里 ...

说的好,狗日的太坏了    还有哪个院长杂种
 楼主| 发表于 2013-9-6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五城浪子 发表于 2013-9-6 22:0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再南部论坛想人为抹黑哪个,可能找错地方了   只有实名认证后说事,另当别论

这句话太对了 是谁在抹黑谁 是谁在贴吧发贴指名点姓说邓安俊刘春容夫妇勾结南部县法院黄海燕院长 就像我之前所说我们甚至不知道黄海燕是男是女。我所说的绝对没有恶意抹黑谁 大家都是受害者。
 楼主| 发表于 2013-9-6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lindada 发表于 2013-9-6 22:0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开发商应该按现在的商品房价格赔偿你们损失,我觉得140平方的铺子还是支持是老师的,原因有三点
1,别个老 ...

法律是公正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你所说的方案完全站在李金花的立场  我们也很同情李老师的不幸遭遇 缴纳1万元结果什么都没得到 开发商也一点赔偿也没有李老师确实也为了维权做了很多努力 这一点毋庸置疑。而我们从2009年11月9日购房占有使用收益达4年之久这4年的苦心经营 2,3楼一共2000余平方商场装修货物以及各项投入2000余万元 现要在我们2楼中间隔出140个平方 这意味着什么?!装修全部要重装货物全部要撤出去 商场根本不能成为一个整体 分割成几块的商场怎么整体经营?!这造成的损失那绝对是不可估量的 严重来说我们全友家居就根本无法正常经营 也就面临着倒闭 员工失业 这一切损失我们找谁来赔偿!?如果有人在你家说你住的现在的家的卧室是他的你会搬出去吗?请站立场也考虑下别人的感受,大家都是受害者 !!现在唯一的解决途径就是法院督促开发商赔款!给我们受害者一个交代!
 楼主| 发表于 2013-9-6 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lindada 发表于 2013-9-6 22:0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开发商应该按现在的商品房价格赔偿你们损失,我觉得140平方的铺子还是支持是老师的,原因有三点
1,别个老 ...

李金花和开发商签订是预约合同 李老师缴纳了1万元定金 至今也没有补助余款 对比我们谁的代价更大? 后来确实李老师跑官司确实也投入不少的精力和费用这点我们也很同情,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开发商必须给予李金花合理的赔偿 而不能让我们第三方来承担开发商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发表于 2013-9-7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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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L我说我是真正局外人,就是做为街坊出来说话,你信不         如果你不识好说我抹黑哪个,你如强烈要求我会成全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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