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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全友家居恳请南部县人民法院还我们一个公道!案外人第三方也有说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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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3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法院立案了。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9-14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拨开乌云见天明 发表于 2013-9-10 00:1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请你们认清事实 别歪曲事实 明明是开发商一房两卖 现在又无限制的诬陷我们恶意霸占商场 你想达到什么目的 ...

南街:12号已到,你说到做到了吗?
你以为你的能量能够操纵南部县公检法、操纵南部县县委、县政府吗?
南街,12号已过,你应当公布你的说到做到的身份和能量了!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9-14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3-9-14 09:4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南街:12号已到,你说到做到了吗?
你以为你的能量能够操纵南部县公检法、操纵南部县县委、县政府吗?
...

南街网友,你第4页76楼的两个点评回复,大家拭目以待:既然你能量达到“说到做到”,12号已过,应当公布你“说到做到”的身份和能量了吧?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9-14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3-9-13 13:3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听说法院立案了。

似乎是在被逼到不得不依法的地步才立案,不知是司法的幸事?还是忧患?

发表于 2013-9-14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9-16 01:0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3-9-13 13:3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听说法院立案了。

:handshake我谢谢普法,我正在思考网友的提醒:本案邓安俊夫妇如若起诉,也只能依法向和他们有合同关系的开发商主张赔偿损失,而不能向最先购买人李老师主张权利,因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我个人认为,如若邓某把最先购买人作为起诉的被告,控告肯定是不能成立的。最先购买人没有伤害任何人的利益,也与后购买人没有一毛钱的法律关系,因此作为后购买的人,也是不能把最先购买人作为第三人的。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9-16 01:2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3-9-13 13:3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听说法院立案了。

本案执行房屋,邓某是不能再有什么权属的请求权利。最先购买人与邓安俊夫妇也更不是合同相对关系人。因此,邓某不能向最先购买人主张权利,既不可能是起诉的被告,也不是第三人。1、本案最先购买人有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并且有一次次的查封公告、执行通知及执行公告......2、在执行中邓某对本案执行标的房屋的执行异议,在听证审理后已驳回。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不会再行受理邓某关于本案标的房屋的权属。3........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1-17 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3-9-13 13:3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听说法院立案了。

依据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就同一案件在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再审一次。因此依据法律立案的明确规定本案只能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再审。
也就是说本案在省高院一般不能立案,并且在同一法院二次再审违法。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1-17 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3-9-13 13:3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听说法院立案了。

我从6月或7月的时候南部县法院就说最高人民法院为邓安俊夫妇立案了。
你是律师,在9月南部县法院又再一次说法院立案了,不知是那级法院立案了?立案时间到底多久?为什么直到今天的2014年的1月17日了还没收到任何的法律文书?
今天南部县法院又再说,省高院又来调案卷了,调执行案卷的意思是什么?

发表于 2014-1-17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难不成这个案子要等到下个世纪才有结果?司法之怪象,怪得不可想象
发表于 2014-1-17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房二卖、并造成巨大损失,构成欺诈啊
发表于 2014-1-17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访撒,他们的软肋就是怕人民上访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1-17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4-1-17 08: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南部县人大委员会,请你会为贵会通过任命的南部县法院院长黄海燕作一次神精健康检查,以免代病上岗,损害 ...

我今天到南部县法院去问了,南部县法院说省高院已经把全部案卷调走了。
南部县法院个别法官这一年多执行以来,应当履职的却不履职,千辛万苦的努力把案子重新审查,这次终于达到目的了。南部县法院应当放烟火庆祝、开庆功酒会论功表彰有功之臣。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1-17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4-1-17 08: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南部县人大委员会,请你会为贵会通过任命的南部县法院院长黄海燕作一次神精健康检查,以免代病上岗,损害 ...

这次从南部县法院调走八本案卷,3本案卷是南部县法院两次审理案卷和审理时的内部卷,其他5本都是执行案卷。
光这5本执行案卷就能体会到他们联合违法者、败诉人欺负当事人的铁证事实。本案只是民事执行案,为什么卖命式的以执代审?本案标的与政府利益无关,与法院利益无关,法院在执行中该履职的不履职,却搞出5本执行案卷来,让人不得不质疑个别法官是不是真的有病哟?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1-17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下一品 发表于 2014-1-17 11:4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难不成这个案子要等到下个世纪才有结果?司法之怪象,怪得不可想象

:handshake谢谢关注!本案的执行内容是完全能够得到执行,但是南部县法院一直拖延不予执行,却极其热衷滥用职权,违法违规违纪的以执代审,光执行案卷就有厚厚5大本,真的是“司法之怪像,怪的不可思议”。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4-1-17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升中湖桃花岛爷 发表于 2014-1-17 20:0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上访撒,他们的软肋就是怕人民上访

既然全部案卷被省高院调走审查,大家就拭目以待本案的进展情况。

发表于 2014-1-17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房屋的销售,不应该是一房二卖。

虽然一房在销售过程中,会有多方买家咨询,预约。

但是,开发商可以在销售操作中,开具正式票据和通知,以律师函、公证什么的,控制房屋始终是卖给一家。

如果李老师预约在先,付定金后,没有及时按合同及时到期补后续款,就视为放弃购买。开发商赔付她双倍定金就可以了。
全友就是合法合程序的取得所有权。

但是,如果开发商没有按李老师的合同办,还没有到补款期限就一房二卖,责任全在开发商了,要付违约金。

这要看合同到底是这么写的。 也可能就没有写清楚,几方成了扯烂经。

发表于 2014-1-17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全部案卷被省高院调走审查”说不定下一步有开始走人不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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