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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全友家居恳请南部县人民法院还我们一个公道!案外人第三方也有说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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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8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空ann 发表于 2013-9-8 09: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有钱就有错嘛? 有钱就会被说成勾结? 笑话,你有本事自己靠双手变成有钱人! 而不是酸别人,一句句勾结, ...

说脸厚,心厚,不知廉耻是在说你自己吗?  你觉得你凭什么理由在这里瞎说? 从头到尾你就针对案外人,第三方,你居心何在?  

发表于 2013-9-8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3-9-8 09:4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未经过高院主审法官同意录下录音资料,本是违法、下作行为。南部县法院黄海燕院长收下你违
法取得的高院主 ...

请问判决书上有写执行房子吗? 我看你是勾结高官改变判决书与执行的不符哦?这也是为什么一直没结果的原因! 你背后的高官没少给你帮助吧!

发表于 2013-9-8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归归之爱 发表于 2013-9-8 09:4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觉得很简单的  李老师把房款交齐 然后开发商把这140平方的钱退给全友   全友花10万一年在李老师那里租三 ...

您觉得事情就只是这么简单吗?  如不是李老师一方咄咄逼人事情就真的简单多了!本是与不良开发商的纠纷案,非得把第三方牵扯进来,再说高院并没有判决房子归李金花所有,高院说的很明显与案外人第三方没任何关系,我们已经装修使用了,如果您家的房子已经装修使用了,突然有人叫你把房子交出来,您觉得可能嘛?公平嘛?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9-8 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公道自在人心


发表于 2013-9-8 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省高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合同标的物就是房子,法院按判决书执行没错。录音讲话是个人观点,不能对抗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第三人只能依法向不良开发商主张赔偿损失,而不能向李老师主张权利,因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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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彩秋芊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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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8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发商太坏了,赚的是黑心钱

发表于 2013-9-9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涉及到第三人的权利,省法院在判决时还是该通知第三人到法院参加诉讼才合理。不然的话法院判决书的执行内容就不该涉及到第三人,否则,这个案子省法院判的就有问题!

发表于 2013-9-9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中!!!!!!!!!!!!:curse:
 楼主| 发表于 2013-9-9 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3-9-8 17:4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要装疯卖傻

也请你不要睁眼说瞎话 你好好看下高院判决书 里面有没有提到邓安俊刘春容夫妇的名字??没有就别在这瞎说!看你样子这么激动 一再诬陷第三方 你要不就是开发商的狗腿!!说一切要依法讲证据 你说我们勾结法院请拿出证据 没有就别在这乱说 !!我们可以告你诽谤侵权!!
发表于 2013-9-9 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件事情首先要搞清楚是谁违约,文中所说的李金花如果没有按照预售合同及时签订购房合同,那就是李金花违约。开发商有权另卖,最多退换定金嘛,并且也没有写明是哪间商铺,那就有可能是一楼的商铺撒,预约合同都没有写明白,我感觉不关楼主的事,应该是开发商和李金花的事情,现在如果产权已经定明白了,那就更没有理由要求楼主搬走,不过李金花的权益也不是一定要用楼主的商铺来保证。最多就是开发商违约,开发商赔钱。当然如果李金花的预售合同上写明白了,并且李金花没有违约的话,那就另说。
发表于 2013-9-9 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过看了图片,我感觉,楼主你没有说真话,至少,法院为什么平白无故的判你的商铺呢?应该是预售合同上写明白了预售哪间商铺。并且12号签订的预售合同,16日付款,违约的可能性很小,那么假如这些都是真的,那开发商违约的可能就很大了。
 楼主| 发表于 2013-9-9 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3-9-8 18:4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省高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合同标的物就是房子,法院按判决书执行没错。录音讲话是个人观点,不能对抗已经产 ...

首先,我们的录音并不是对抗高院的生效判决 也根本不可能 为什么我们要录音?除了此办法我们还有什么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从南部法院逐级上访 南部叫我们去找中院和高院,中院让我们找南部法院,高院上访又叫我们去找南部法院,他们一再的把我们当皮球一样的踢,高院也不出任何的书面材料,只是一再的口头解释推卸责任  让我们回南部法院立案告开发商 南部法院又拒不受理! 你说我们还能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
其次,从头至尾我们都没有向李金花主张自己的权利 也更没有告李金花 这次我们听取高院意见到南部法院立案的被告就是开发商但南部法院不受理   我们一直认为我们都是受害者 我只是受不了李金花和他的水军一再在网络上诬蔑我们第三方邓安俊刘春容夫妇 说我们勾结南部法院院长!我们根本就连面都没见过!和谈勾结?  现在甚至还说不是开发商一房两卖说是我们霸占她房屋! 这简直是强词夺理!意图把矛盾焦点嫁接到我们第三方这点其意图为何?上面她的水军的回复就完全暴露了出来 从我们手中要回商场再意图高价出租给我们 等于我们平白无辜的失去我们自己买的商场 再给自己的商场每年付高价租金 她知道这个房子要回去自己也没什么用 但是在我们商场中间那一段对我们很重要 也以此要挟 甚至还恶意陷害我们转移矛盾! 公理何在啊!!
 楼主| 发表于 2013-9-10 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ぁ逢場作戲、 发表于 2013-9-9 23:1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过看了图片,我感觉,楼主你没有说真话,至少,法院为什么平白无故的判你的商铺呢?应该是预售合同上写明 ...

你好, 针对你说的问题也正是问题的关键 ,三级法院审理此案都没有通知我们第三方到庭, 特别是高院在审理此案之时更是没有追加我们为案外人, 在整个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中也根本就没有提及我们第三方任何信息 。后来我们上访到高院此案的主审法官也给我们解释的很清楚 “此案是李金花与太成房产之间的债券债务关系 判定是预约合同继续履行但根本没有涉及到我们第三方的房产 更没有写明让我们第三方交付房屋 写的是李金花与太成房产的继续履行合同 至于太成房产是加倍赔偿李金花违约金还是把太成房产的房屋交付给他这是下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进行调查协调的” 更何况我们后来也看了李金花与太成房产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合同上只写了凯莱帝景2楼150平方 但并没有注明是在哪个位置 也没有证明正好是在我们所买的1100平方当中 她11日签订预约合同没假 但她并没有在16日付款 甚至到现在都没付款 只是缴纳了1万元定金 她只是出示了一张在16号在中国银行存入自己账户的10万元的定期存款单,并只是通过证人的口头证词证明她是准备将这10万缴纳给开发商的。而南部人民法院在执行时明目张胆的写上第三方邓安俊刘春容占有该房屋 让第三方交付房屋,自然南部县法院所张贴的公告就不合规 也歪曲了高院的判决事实!这其中又牵涉到什么不为人知的秘密呢?我们的权利又能在何处得到保障呢?

发表于 2013-9-10 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别人先买,就是别人的。你要说是你的,这可能吗?:lol:lol:lol:lol反正别人买的位置在那儿,又搬不走的,你又不是孙悟空,想把它摧毁了?
 楼主| 发表于 2013-9-10 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3-9-8 17:4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要装疯卖傻

请你们认清事实 别歪曲事实 明明是开发商一房两卖 现在又无限制的诬陷我们恶意霸占商场 你想达到什么目的? 我知道你是一个很厉害的网络水军 李金花找你也很是聪明 但你的一再的混账言论毫不顾忌他人的感受 只站在自己立场上 不惜恶意重伤他人达到自己的目的 这样的网络水军 我建议社区管理人员严加调查管理 别让此类人污染了网络环境!最终此案调查后你说的这些我们也都会保留 如果查明你所说的都是恶意诽谤诬陷 我们必将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我相信这个社会还是有公理在的!像这样的网络水军 也必定是将得到法律的严惩的!!

发表于 2013-9-10 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尽早解决问题才是你们的根本所在,一切想以自己盛气凌人的态度来压倒别人的想法是大错而特错的!最终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

发表于 2013-9-10 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人摊上大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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