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8条规定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至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父母亲于69年前先后去世,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人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1969年继承就己经开始,四原告应当在1989年以前主张继承权利,但其在《继承法》颁布后直到20102年5月8日才提起诉讼,行使继承权回复请求权,至今已过去28年时间,显然已超过了20多年最长时效。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四原告早已依法丧失了胜诉权。蓬安法院唐光明法官为什么还要似法律为儿戏,判如此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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