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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anzhangyu

按律法院不应该用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一再追诉完全无罪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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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央明确要求:解决涉法涉诉信访,各级政法机关的主要领导是第一负责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负责人,办案民警,法官,检查官是直接负责人,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共同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才能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再也不能搞满上欺下的事情了!

发表于 2009-8-13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aaaaaaaaaaaaa

发表于 2009-8-13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韩丹在2009-5-14 10:38:00的发言:
一个冤案涉及到相当一部分的官员和办案人,在责任面前这些人能静下来等待惩之于法吗?

 

说的对

发表于 2009-8-14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09-8-13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让法院自己纠正错误,特别是让审委会招开听证会,否定白己,这比登天还难。所以人民权力机构应该实施司法监督。

发表于 2009-8-16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邓川检察长和四川省高级法院刘玉顺院长依法履职尽责,纠正该案,减少对社会的恶劣影响,网民拭目以待!

发表于 2009-8-16 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案律法院不应该用伪造假冒证据一再追诉完全无罪的当事人  

如此办案,太不象话。

发表于 2009-8-15 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写出来与大家分享,是目的之一,更重要的是希望引起某些部门的重视与关注,发挥网络监督的作用,让不合理、不合法的的事情今后不要再出现!要达到上述目的仅靠我个人的力量是不够的,这就需要大家、靠广大的网友来扎起,把这样的帖子顶起来!!!大家不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不要太麻木,老百姓的事情最终还得靠自己!

发表于 2009-8-15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在共产党“三个代表”精神指导下,应时代需要推出的国家大法,它“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执行是在违背人民的意愿,逆历史潮流而动,搞倒行逆施!!!

 

发表于 2009-8-15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在共产党“三个代表”精神指导下,应时代需要推出的国家大法,它“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执行《物权法》,是在违背人民的意愿,逆历史潮流而动,搞倒行逆施!!!

 

发表于 2009-8-15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靠不住的,有些人和有些事是官官相互的!只要是人,到处都有坏人

发表于 2009-8-16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让法院自己纠正错误,特别是让审委会招开听证会,否定白己,这比登天还难。

发表于 2009-8-17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觉得纪委很有用吗?中国有多少贪腐案是纪委查出的,平民百姓举报有多少受理的?

发表于 2009-8-17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惩司法腐败,严格执法队伍,还我法律的尊严!


发表于 2009-8-17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ppppppppppppppppp

发表于 2009-8-17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只要你所反映的事实没有捏造或歪曲.另外,我国目前法律也没有规定控告或者检举只能向哪一级主管部门提出.我个人认为你们直接向四川检察院或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是合法的.(向纪委举报也同样如此)

发表于 2009-8-17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赞成,顶一个。

发表于 2009-8-17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赞成,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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