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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s258369as

[群众呼声] 用伪造的法律文书走完程序堵住了复查大门律法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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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5 13: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律法在人们心里   当官的手里。

发表于 2014-3-15 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犯法怎沒人管?

 楼主| 发表于 2014-3-17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人民有冤,恳求人大为人民主持公道!

发表于 2014-3-17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curse::curse:顶起

发表于 2014-3-18 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部门的腐败分子和其他部门的腐败分子相互勾结形成利益共同体。他们心照不宣,相互勾结,互相包庇,互相袒护,订立攻守同盟,结成铁板一块,一损俱损,一荣俱荣。

 楼主| 发表于 2014-3-19 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2007)119号通知书声称“经审查”是谎言 。到底“查” 沒有查?本案只要一

打开案卷笔录,公安捏造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一条一条地,清清楚楚跃然在笔录之上,

前面已在一中分别对公安篡改询问笔录等伪造和假冒证据作了详细陈述。既然“查”了,

为何视而不见?这是打着 “最高” 审判权的旗号,干着营私舞弊的勾当!

    依法,(2007)119号通知书任何一级人民法院均不应当认可,按律,来源不合法,不

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正常行使,而是个人的伪造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2007)119号通

知书应依法撤销,重新审判。

    一审形成了冤案,二审、再审的法律程序如同虚设,就象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层

层包滚着徇私舞弊枉法判决,到了法律终点,象崔均之流千方百计也要搞出一个“驳回”。

这不仅仅是审判机制问题,主要是执法人私欲的恶性膨胀!

 楼主| 发表于 2014-3-20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现冤假错案,追查到底,打击到底,这样才能看到未来的曙光啊!

 楼主| 发表于 2014-3-21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2014年中办 、囯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对已经结案,确属错案,瑕疵案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处理的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14-3-22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部门的腐败分子和其他部门的腐败分子相互勾结形成利益共同体。他们心照不宣,相互勾结,互相包庇,互相袒护,订立攻守同盟,结成铁板一块,一损俱损,一荣俱荣。

 楼主| 发表于 2014-3-23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证据确凿充分的冤案十年万诉不纠,算“人民法院”吗?

 楼主| 发表于 2014-3-23 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现冤假错案,追查到底,打击到底,这样才能看到未来的曙光啊!

 楼主| 发表于 2014-3-24 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所有证据共同显示: 本案是不该发生的假案,却发生了。原本法律赋予公、检、法“互相监督,互相约制”
的办案机制,巳演变成了“重合作、轻监督、联手共赢、利益均享的同盟”关系。这种关系由下而上尤铜墙铁壁,牢
不可摧。一审形成了冤、假、错冤,二审,再审的审理程序如同虛设。宛若滚雪球,越滚越厚,层层包褁,到了法律
终点,依旧是“驳回”。如关云长过五关,象履无人之境,毫无阻碍。原因在机制,责任在执法人,本案的执法人如
崔均等人就是私欲恶性膨胀的司法工作者、法官和院长。

 楼主| 发表于 2014-3-25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法院江必新副院长说:坚持错误,小错就会变成大错;文过饰非,

最终是欲盖弥彰,千夫所指;知错不改,结果必然是错上加错,错莫大焉。

发表于 2014-3-26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搞猛点哦!

 楼主| 发表于 2014-3-26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揭露司法腐败份子的贴子,谁最反感?

 楼主| 发表于 2014-3-27 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腐败比任何腐败都可怕,它污染的是社会正义的源头之水。

发表于 2014-3-30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顶一个先!

 楼主| 发表于 2014-3-30 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假的终归是假的,经不起历史的检验,必定原形毕露。

 楼主| 发表于 2014-4-1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刑事诉讼法》204条2、3、4款的规定,及2014年中办、国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对已经结案,确属错案,瑕疵案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处理的规定,请求法院上下协调,具体落实再审法院和法官,及时立案重新再审,公正判决,还申诉人的真相!

 楼主| 发表于 2014-4-2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法院江必新副院长说:坚持错误,小错就会变成大错;文过饰非,

最终是欲盖弥彰,千夫所指;知错不改,结果必然是错上加错,错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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