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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伪造的法律文书走完程序堵住了复查大门律法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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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s258369as
[群众呼声]
用伪造的法律文书走完程序堵住了复查大门律法何在?
用伪造的法律文书走完程序堵住了复查大门律法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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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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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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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3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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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很重要, 重要的形式就是避免暗箱操作, 要晒到网上, 要接受百姓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抑制那些个人私欲膨胀的人,使他们受到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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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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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6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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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邪不压正。可是,如果有错知错不纠,岂不成邪能胜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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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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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9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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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一个案件的终结,前提必须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审理,依法判决,按程序终结,而不是像本案弄虚作假私下越级走完程序,掩盖案件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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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xiga
xixi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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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
发表于 2014-5-30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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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则双赢,败也民赢,所以无论胜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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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的摆
古的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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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1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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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帖不回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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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瓜太郎。
西瓜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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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1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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糯米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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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poiu
123po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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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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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的皇帝错了都要下罪己召,
维有现在的司法腐败份子将错就错一错到底。
党和政府应该下狠惩治腐败,尤其是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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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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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1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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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9号通知书的来历。在07年3月27日四川省高级法院根据四川省政法委对本案复查重审的文件,在该院对本案举行了听证会。参会的有:该院的两位庭长,一位法官,两位律师和申诉人,两位庭长各收下了申诉人的《举证材料》一份。又在07年8月21日以川立信函(07)412号和483号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齐判决书和材料,未等申诉人在邮局签收到412号和483号通知书,最高法立案庭就在07年8月7日非法制作出了(07)119号通知书,比川高法通知申诉人补交判决书和材料的通知书还早出了13天!按律,(07)119号通知书不符合法定程序,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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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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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2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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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04年
,
南充市中级法院
二审和再审
法官
经庭审查明认定
:
在
张雍
涉嫌
强奸一案
中,
张雍不构成犯罪 ;
又在
(03)
南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和(04)南中法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中
认定:本案公安
收集
的证据
中
确实
存在篡改询问笔录
、
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沒有捺印等
瑕疵证据 ;
二审法官和再
审法官
均多次口头和书面向本院院长崔均汇报,特别是
再
审法官
秦学义为本案写下
了
长达90多
页
的
书面汇报
材料,亲手交给了
崔均
。
崔均
连看
也不看,
就以
审委会
掌舵大法官的权力,恶意把案卷中存在公安刑讯逼供、
篡改询问笔录
等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操
作
成
瑕疵证据
定案,
对张雍
处刑十年。
如果
崔均看
了
再
审法官
的
汇报材料
,也不会造成重大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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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741219
abc7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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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8
发表于 2014-6-12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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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理性维权!学学台湾的绝食维权!!!在市政府广场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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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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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3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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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诉不决的主要原因是:在07年,南充市中院院长、共产党员崔均,为掩盖自己以权把案卷中存在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操作成瑕疵证据定案,对完全无罪的张雍处刑十年的事实,串通最高法立案庭法官超越四川省高级法院对本案听证之后,对全案证据正在审查核实中,尚未判决的正常法律程序,用立案庭的业务章制作出了(07)119号通知书,终结本案的法律程序,堵住了复查重审的大门,剥夺和限制了申诉人的诉讼权力。 请问:这叫不叫做依法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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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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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8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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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来,本案受到了县、市、省领导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视,在2010年3月27日囯家主席胡锦涛对本案回复承诺:还申诉人的真相!全国人大吴邦国委员长回复: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随后中纪委何勇书记,国务院马凯秘书长,中央政法委王乐泉书记均对本案作出了回复。四川省政法委欧泽高书记亲自签发了对本案复査重审的文件,南充市委王宁书记对本案作出了批示,2006年仪陇县政法委钟晓阳书记冷观军书记对本案多次向南充市政法委李志杰书记汇报,后又越级向四川省政法委写了报告。主管部门和领导仍然不予理睬,公然说:县官不如现管,胡主席吴委员长也斗不过崔均和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一个法官,事实也如此,连胡主席的承诺也无法取信于民。由此可见,司法腐败的权力至高无上,共同腐败达到了登峰造极,构筑成了谁也无可奈何的独立王囯!这个首席囯王应当就是黄有松一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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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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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9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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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错已11年。本案从侦查机关到检察查机关,再到审判机关,办案人员对案件的操作均越过了法律的底线,将错就错,一错到底。随着时间的进程,案件真相越来越清楚,证据越来越确实充分,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无法可依,法权公然演变成了人权,法治演变成了人治,共同用违法证据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顶着,不复查、不立案、不进入再审程序。这也叫做上下级对“审判权威”的共同捍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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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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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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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中级法院原院长,审委会掌舵法官,现任四川省综治办副主任崔均把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操作成瑕疵证据定案理由不充分,无任何法律依据。如果说违法取证是“证据瑕疵”,还能够勉强敷衍得过去,难道诱供逼供、刑讯证人、暴力取证、隐瞒证据、篡改笔录公安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等等也是“证据瑕疵”?依法,哪有那么大的“瑕疵”?难道“瑕疵”沒有法律底线约制了?伪造证据栽赃 陷害也仅仅才是“瑕疵”?如此判决,市中院和崔均还有沒有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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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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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2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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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法委在07年由欧泽高书记签发了对本案复查重审的文件。
4、四川省高级法院在程序 、执法和履行职责上存在瑕疵。该院根据四川省政法委的文件,
于07年3 月27日启动了再审程序,在本院会议室里对本案举行了听证会,当时参加的人有:该院高向阳庭长、陈庭长 和一位法官,律师雷亚林、强春燕,申诉人张煜、李世蓉 。听完申诉人的举证发言和律师的发言后。高庭长、陈庭长和参会法官均表示:叫申诉人回家等候判决,收下了申诉人的《举证材料》两份。又在07年8日21日以川立信函(07)412号和483 号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齐判决书和材料。该通知书申诉人收到的时 间是07年8月21日,以邮戳时间为准。现已七年有余,尚未作出任何答复!如果法律沒有对听证后的案件七年余也可以不作出任何答复的规定,那么就应当恢复07年3月27日听证后的正常审理程序,重新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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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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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5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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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一个案件的终结,前提必须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审理,依法判决,按程序终结,而不是像本案弄虚作假私下越级走完程序,掩盖案件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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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3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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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所有证据共同显示: 是一个不该发生的假案,却发生了。原本
法律赋予公、检、法“互相监督,互相约制”的办案机制,巳演变
成了“重合作、轻监督、联手共赢、利益均享的同盟”关系。这种
关系由下而上尤铜墙铁壁,牢不可摧。一审形成了冤、假、错冤,
二审,再审的审理程序如同虛设。宛若滚雪球,越滚越厚,层层包
褁,到了法律终点,依旧是“驳回”。如关云长过五关,象履无人
之境,毫无阻碍。原因在机制,责任在执法人,本案的执法人如崔
均等人就是私欲恶性膨胀的司法工作者、 法官和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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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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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5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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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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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0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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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中级法院原院长,审委会掌舵法官,现任四川省综治办副主任崔均把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操作成瑕疵证据定案理由不充分,无任何法律依据。如果说违法取证是“证据瑕疵”,还能够勉强敷衍得过去,难道诱供逼供、刑讯证人、暴力取证、隐瞒证据、篡改笔录公安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等等也是“证据瑕疵”?依法,哪有那么大的“瑕疵”?难道“瑕疵”沒有法律底线约制了?伪造证据栽赃 陷害也仅仅才是“瑕疵”?如此判决,市中院和崔均还有沒有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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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258369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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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1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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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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