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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莽娃儿

[群众呼声] ★1.7万元阑尾炎事件调查处理结果——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的处理意见及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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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9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知道去维权,普通老百姓怎么办??

发表于 2014-5-9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他的维权只能代表他个人的胜利,普通老百姓遇到了可能的结果是医院坤起!!!

发表于 2014-5-9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说医院的医生们要学我们南部人民医院的李波医生,有医德,为家长和患儿着想!!!

发表于 2014-5-9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做有医德的医生才不会,乱开药,天价药!!才不会有医闹!!!

发表于 2014-5-9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普通老百姓要向莽哥学习,求真!求理!!再次祝贺莽哥维权成功!!!

发表于 2014-5-9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前不久,我到县医院(安县人民医院〕看眼睛,挂号费9元,说是专家的挂费,一个人口不多的农业县城,医院挂号费上涨一倍,他们也做得出来,这点我也不想多评说了,糟心的事在后面:接着我就去眼科,一医生接过挂号单说正是挂他的号,询问病情,我说“右眼又痛又痒,睁不开,总感觉有东西在上眼皮里”。接着该医生就进行了一番检查,先是头挂仪器翻上翻下地查看,又是到另一诊室上高级仪器翻上翻下地检查,最后说“没什么大问题,就是一般的结膜炎,吃点抗生素和滴些眼药水就行”。接下来开了j药方,我到门诊交费,一问药费96元,我觉得如专家医生检查的一般性结膜炎,而且只是一只病眼,就用不着这么多药,于是没交费便到一个诊所把县医院检查的情况告之,诊所开了二十多元的药(也是一些抗炎药和眼药水)。用药2天不但未好转反而眼痛加巨,又到县中医院检查,一青年医生听完病情后上仪器一检查,有一颗粒物在上眼皮内,用棉扦一擦,该颗粒物有针头大小挂在棉扦上,眼痛流泪眼不适等现象立即消失,听说我己有相关药物就没再开药了,只用了5元钱(挂号费)就搞定。我万分感谢该医生同时痛骂县人民医院那个所谓专家医生,胡乱诊察又过度开药,即无医术又无医德,增加患者的痛苦。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9 11:40
就应该这样,现在的医生太黑了,看个小感冒也要弄你几百元,还要挂号排队等半天,真让人讨厌。

发表于 2014-5-9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9 13:07
去年男朋友在人民医院东区做肛周脓肿手术,开刀后称未找到漏管,等于就放了一次脓,花了五千多。后在太原医院治疗,医院用针管扎进去就把脓抽出来了,还找到漏管并治愈,花了八九千元,其中有三千多还是属于我们自己找医生多做的清洁消毒伤口费用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5-9 13:25
我是家电维修工程师:“没错,我们的工程师以前也是靠“望、闻、问、切、听”,凭经验修理,可是现在科学发达了,什么仪器都有了,修理时做了测试会比较准确,也能测试出目前暂时还没有显现的故障出来。而且,我们买这些仪器仪表要花费大量资金,所以我们要收一些合理的费用。你的还好,没有用到更多仪器,上次一个客户送一个电器,我们用了网络分析仪测试天线抗阻,测试费就是150元,人家也是测了。我们会尽量替顾客着想,尽量少一些测试,为顾客省钱。当然你也可以坚持不测试,但我们修理时,可能会判断错误将好的零件换掉,给顾客造成不必要的费用。也可能修不好你的电器,最后耽误你的时间。”

发表于 2014-5-9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输的不但是金钱,更是信誉!

发表于 2014-5-9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就这个事情而言,莽哥是小胜,虽然拿回了部分过度医疗的医药费用,但是也是付出了一定的健康代价:药疹;对医院而言,是公关成功,舍马保车的妙招;对社会而言,是对过度医疗的一次展示,但不是全面展示,更不值得庆幸!如果有纪检部门介入,将滥用的药物罗列出来,查清滥用药物后面的灰色利益链,如果能够将这些利益链上的人员全部处分,这才是社会和医疗界的福气,如果真是这样,可能有些领导会夜不能寐了,而某某医生和主任只不过是马前卒而已。这不是落井下日,这是对医疗界的腐败行为恨之入骨!

发表于 2014-5-9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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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七章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五章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这个除了医学院家法处治外,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执业医师法处理。

发表于 2014-5-9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的医院啊,人民怎么理解你嘛!:@:@:@:@:@

发表于 2014-5-9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兄的维权作为以及所取得的社会效果,不仅仅是他个人的一个事件,而是在我国、我们省、市,以法制进行社会管理刚刚趋于开始阶段的一个标志事件,它可能会演变为“引导国民,以法律手段、社会舆论监督手段,充分保障自己的权益”这个新时代加速到来的重要事件!于此,我个人谢谢他!!

发表于 2014-5-9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样的,要是个个都象莽娃儿一样,可能医院那些医生会收敛点了。
发表于 2014-5-9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哪么黑,是真处理?还是掩人耳目?
本人有体会,哪医院是很黑的。

发表于 2014-5-9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山水随拍 发表于 2014-5-8 00:3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支持

楼主哥哥:打扰一下,问一个问题:假设楼主不要网络大V,会不会维权成功呢?

发表于 2014-5-9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行政部门干什么去了?平时不监管,现在出了这么严重的问题,还在装作看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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