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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安徽马鞍山9.11宁马高速特大交通事故判决疑点!(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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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3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再不济还有临时工不是吗,总该平民怨才行……

发表于 2014-5-23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时候有些事根本不能怪环通公司,最后检验的是公路局,而不是某个公司,人家也是拿钱办事。

发表于 2014-5-23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马鞍山法院对于这个事情的判断,为何不让调阅,也不核对地图?

发表于 2014-5-23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说的还通公司是干嘛的,既不是槽罐公司所在方,也不是职权部门?

发表于 2014-5-23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马鞍山法院在30日的开庭里面口风一致,说是国道,而上级部门的文也是存在错误,那又会怎样?

发表于 2014-5-23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始还以为新国线和宏远作为被告,原来新国线是原告,偶错了!
发表于 2014-5-23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审哪怕是忽悠忽悠我们,意思一下,处罚一下相关部门,上面不知道不就得了!

发表于 2014-5-23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事情发生在马鞍山地段,30号的二审不出意外应该是安徽省人民法院的样子
发表于 2014-5-23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马鞍山交警事故认定书等了一个月,不会30号开庭后也要等一个月才能出结果吧?

发表于 2014-5-23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就这么完啦,我等了很久的30日的开庭,居然各方面都没有任何消息?

发表于 2014-5-23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事故通知,那该路段已经定性为了宁芜高速,这奇葩的205国道是如何来的?

发表于 2014-5-23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总结上面的,被告方,比如公安局,交警,公路局,存在英国原则;而槽罐车放,除了之前认定的,还有结果责任原则
发表于 2014-5-23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槽罐车停留的毕竟不是一两分钟,而是整整两个小时,难道马鞍山警方就没有责任?

发表于 2014-5-23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有这个管理条例存在,那槽罐车停留几乎两个小时没人发现是非常不合理的

发表于 2014-5-23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原告方的质疑,就算法院不予采纳,至少也该给一个结果不是吗?

发表于 2014-5-23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人透露30号开庭,也没说是否有改动,或者在哪个法院?

发表于 2014-5-23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法院允许公民凭借手续进去听审并实施监督的职能,是否能够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发表于 2014-5-23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何长期存在违法路口而不加以管理,别说没有人知道

发表于 2014-5-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用交通事故因果联系来说,最大的因就是相关部门的管理不到位。

发表于 2014-5-23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中秋节期间要加大巡楼,而马鞍山交警没有,所有才有了高速变国道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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