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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安徽马鞍山9.11宁马高速特大交通事故判决疑点!(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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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8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马鞍山交警是没有权利代为处理善后款的,作为第三方,没有这个权利,可马鞍山交警插手了

发表于 2014-12-8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双手双脚同意,根据上级法院重审的结果来断定下级法院的资质水平,打分定绩效,看谁还敢徇私枉法!

发表于 2014-12-8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岔路口是长期存在的一个安全隐患,说不定在这里出事的还有其他,只不过被压下去了。

发表于 2014-12-8 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因为被告是马鞍山市公安局、公路局就存在偏袒的情况。
发表于 2014-12-8 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可如果不是被上诉人的“司机应该知道”我对当年的马鞍山法院的判决还不至于如此怀疑

发表于 2014-12-8 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按照事故原因等方面的原则,新国线可能都不用承担七成的责任!

发表于 2014-12-8 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说什么还不都是任由马鞍山交警和法院一家之言?大巴司机已经死了,是死无对证
发表于 2014-12-8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说是一级公路,那反问,安徽省交通厅的路段划分的说明在哪里?
发表于 2014-12-8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拿着三倍的加班工资,可没有实实在在工作,二审是否该好好看看?

发表于 2014-12-8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而且现在是马鞍山法院面度证据选择性的采纳,等于公然的包庇偏帮被上诉人的节奏

发表于 2014-12-8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审中,只要好好注重事故中的因果联系,自然不难发现,被告中的部门是存在责任的
发表于 2014-12-8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要不是监督不明确,也不会让法院如此肆无忌惮,看这个连带责任就知道了。
发表于 2014-12-8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可即便证明该路段的不合理性,对于最后的判决有怎样的改变和区别?

发表于 2014-12-8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幸灾乐祸的想,就算二审不能法案,也弄一个惊天动地,让马鞍山交警人仰马翻也是好的,嘿嘿!

发表于 2014-12-8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还不是任由这些当官的翻来覆去的说?马鞍山法院的判决是将他们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发表于 2014-12-8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被上诉人们可是我们最最高大上的职能部门,官官相护被河蟹了呗

发表于 2014-12-8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二审,我还是无限期待,人不会两次跌进同一个坑里,想必新国线也做好的相应的准备

发表于 2014-12-8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利用法律条款有依有据的说明事情,符合逻辑概念,也解释了道路状态对于交通事故的影响

发表于 2014-12-8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想不到纳税人的钱居然养活的是这样一帮垃圾,不仅仅分割我们的养老金,还冤假错案,华丽丽鄙视

发表于 2014-12-8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道和高速都是用G+三个数字表示,据说一百之后的都是高速,这里的LOGO是G421吧?我记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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