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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省人大,政法委,高院<<关于维护公民合法权利.公正执法的情况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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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2 0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维护公民合法权利.公正执法的情况反映

尊敬的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及中共四川省政法委,四川省高院各位领导:

我不知道用什么语言来表达心中的不满和愤慨?也不知道要采取什么样的行动才能使我的申诉得到重视?难道一定要像发生在上海袭警事件那样,等到悲剧发生了,才会引起整个社会的关注!一起起血淋淋的事件,为什么还是不能唤醒四川达州当今当权者和执法者的良知,为什么四川达州的执法者总是打着维护司法公正的旗号,干着弄虚作假、颠倒黑白、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勾当!在不了解真实情况的前提下,肯定认为我的言语过于激愤,对整个社会是一种侮辱和伤害。当你们看完我的申诉,审查所有证据,了解事实真相后,会有同样的感觉了。受害人:四川达州市杂技团专业魔术师,系归侨,侨属。
   1993年文艺界开始进行体改,我在这改革的大潮推动下,很多演员都停薪留职下了海,我也跟着下海,在我下海后通过朋友认识了一名做香烟批发的朋友,这位朋友要我和他们合伙做生意,并与另一王姓朋友商议签定了[三人联合经商协议书]尔后王姓朋友说她银行有朋友,周姓朋友就向瞿姓朋友(周、瞿系妯娌关系)借了一本房产证及产权人身份证交王女士向银行做抵押贷款,银行方面也按程序到该抵押房屋所在地,进行了评估论证,于1993年9月15日贷款25万元做流动资金,在此期间,开办了一家酒楼,在酒楼开张的第二天,不幸、我四岁的女儿因意外头部受到严重伤害,住进医院抢救,当时本案相关人王、周二女士为抢救我女儿,主动送钱来医院帮我垫交了1万元的住院费,两个月间花去医疗费用4万余元。

尔后我出据了借条,言明归还时承担该笔借款的利息,(本案卷中有条据为证)1993年9月18日,本案周女士叫我到王女士处帮他领2000元出差款,我领款时出据了领条,并将该款转给了出差人周女士,并也向我出据了领条,(本案卷中有条据为证)由于女儿住院无力与合伙人经营生意,于1993年11月13日我主动要求退出联合经商,并与合伙人签定了退出协议书,(我与本案相关人经商协议存续期只有一个月二十多天)并在协议书中注明该贷款25万元由周女士接管,并到期负责偿还银行,退出协议后一切债权债务都由周女士负责。

1993年12月15日我女儿伤愈出院,我又收到了马来西亚国汉城园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的工作邀请,于1994年元月抵达广州,等待使馆的工作签证,尔后抵达马来西亚,从事我的魔术艺术专业工作。在国外工作期间,除自己演出外,还每天在专业“魔术学院”授课,为马来西亚及新加坡培养了一大批专业魔术新秀,弘扬了中国民族文化,受到了同行业及国际魔术师协会的赞扬。

1996年10月我在国外没遗忘家乡和我工作单位,(原达川地区杂技团)主动多方联系外商,在我的努力下,经外商答成共识,我受外商委托携带马国外交部批文及外商邀请函回到重庆,邀请达川地区杂技团赴马来西亚商演,100场,共演出费收益10万美元,演员伙食补贴30人×20元=600×100天=60000美元共计16万美元(有证据证明)在办理该团中国官方“批文”出访手续中,不幸于1996年11月12日被达川地区公安处以涉嫌贷款诈骗在重庆将我抓捕,外商见我被中国公安抓捕后放弃了邀请,(达川地区杂技团曾组织出面担保过我“取保候审”未成)造成我原单位达川地区杂技团为出防商演,前期准备工作费用,损失10余万人民币,(该团可提供证据)达川公安处在重庆抓捕我时,在重庆市公安局原二科办公室里收缴了我随身财物,(金戒指一枚价值两千余元,现金500美元,人民币300元,马来西亚币500元,共折合人民币7900余元,重庆市公安局原二科某警官可作证)连收据都不出一个,至今也没退还,(该财物已被公安承办人私吞) 太黑暗了。

侦察期间,公安说原合伙人周女士已破产,无力偿还25万贷款,你在国外赚了钱,要拿50万出来替周偿还25万的本息。我坚决不从,我认为我没有责任替周偿还债务的义务,更无贷款诈骗行为。我当初签定3人经商协议是合法的,我也没有参与贷款中的任何行为,都是王春容一手操办的,一个月后我退出了经商协议也是合法的。协议中明文规定,该25万元贷款由周女士到期偿还银行,我没有非法占有该25万元贷款部分或者全部。更没有携款潜逃,分脏,25万元贷款由王女士建立财务制度负责管理。构成犯罪的主要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客观方面行使了犯罪手段,才能构成犯罪,我主、客观都不具备犯罪要件,更谈不上构成犯罪,显然所有判决和裁定都是枉法的。

我女儿住院救治时合伙人王、周两女士主动送钱到医院为抢救我女儿的生命借给我的,我又出具了10000元的借条,后来我已连本带息全部还清。从主观上我没有拒绝偿还10000元的故意,从客观上讲我有偿还能力,我当时拥有两套住房,按当时市价计算,价值20多万元,也有事业单位的工资收入,岂能定我贷款诈骗罪。

从1996年11月12日,关押到1997年9月27日近一年的关押中,公安要我私下拿12.3万元+他们办案打的长途手机费,到重庆去抓我的汽车油费生活费等2万元才释放我,要我打电话回重庆找家人要,同时他们自己被着我给我妹妹打电话要上述费用,我家人讲要钱可以,但要见我本人,后与我家人发生冲突,我家拒绝支付了上述费用。

尔后,公安提交检查院起诉,到了法院法官又要9万元可以判决我2年缓刑,我不从,我认为我没有替周女士偿还债务的义务,更不能助长腐败行为的滋生。1997年9月27日四川达川市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制作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1998年2月20日公判大会宣判,同日收到判决书。

可笑的是,他们把周女士领走的出差款2000元也强行认定在我头上,不认周在我处的领条,认定为12000元收取本息加罚息共21460.20元,又认定本案25万元贷款中之有6万为相关人瞿继荣合法债务,那么实际金额就应为19万元,在一笔贷款中那有两种实用法律条款,是一审法官首创法律,一审法官当庭认定后,不追究本案王春容,瞿继荣等相关本笔贷款重大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而下判又是以25万的总额来定罪量刑的,判词存在相互矛盾。

法律规定:如以构成犯罪,不管什么理由,只是法律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分等,不能说想放就放,想抓就抓,想判谁就判谁,可见执行法律的随意性,既把法律当儿戏,制造了这起冤案。

1998年3月12日,二审法院驳回我的上诉,维持了原判。1998年3月底,我被投入到四川通江海拔1500米的原始森林中服刑。我在毫无人权的监狱里苦苦挣扎了7年零1个月,于2003年12月12日获释。

从获释起我卖掉了住房,开始了漫长的申诉之路。我2003年被刑释的时候我已经44岁,更为悲惨的是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父母双双过世,连父母最后一面都没有见上,一直靠亲朋好友的接济生活,昔日的艺术风采已不复存在,艺术青春也被葬送,没工作,没医保,没住房,没生活来源,流浪街头,基本的生存及生活确无保障,生命感到失去了意义。

我刑释后,不管有多么艰苦,都没有忘记申诉及上访历程,使自己能沉冤得雪。 2007年3月26日西南政法大学数名著名法学专家联名作出《关于对陆恒羽“贷款诈骗”申诉一案的法律意见书》,充分以我国法学及我国法律条文,证明我所蒙受的冤屈,严肃指出原达川公,检,法以“刑”代“民”,以 “民”代“刑”枉法裁决的事实。

2007年我上访中纪委重庆巡视组,受到中纪委的高度重视并批示四川省纪委转至达洲中院。于2007年11月5日下达了《2007》达中刑监字第17号《刑事再审决定书》。我的冤案终于有望昭雪了。本案“再审”共用了1年零7个月该中院明知是冤假错案,就不愿纠,说什么纠起困难,阻力太大,影响政绩,怕赔偿等等,但他们只顾自己,确不知蒙冤当事人的痛苦

中院再审裁定书第5页第3行所指, “其主观方面仍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一句空话,即是我想“占有”这只是意识形态问题,但客观上我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好比主观上我想杀人,客观上我没杀人,总不能认定我犯有杀人罪,事实上我出据向王春容借款就是借款,借款总是要还的,我没诈骗谁,我没向银行贷款,银行也不会认我,银行认的据体贷款人是王春容,银行贷款是全看在王春容政协委员及王春容之丈夫贺福洲的面子上,贺福洲系原达川市房管局法人,银行信托办租的"房管局"的房子设的营业部,所以银行信托办吹收贷款都找王春容,周述碧,这与我毫无什么关系, 申诉人既无过错,也无责任,原一审判决对以上作了认定,但在实体的判决中诛连了申诉人,罗织了罪名,于法于理都是不公正的枉法裁判。


2009
11月中共中央政法委下文交办本案,中院讲他们已下裁定结案了,不好办,要我向高院申诉立案,这是法律程序,我已20093720103月三次向高院立案庭递交申诉书,但无答复,中院把材料交到高院,中院讲被高院退回来了,中院答复要纠正也要高院起动程序,下判决或撤销原裁定,发回再审才行,我最后一线希望就是请求高院起动程序立案,或发回中院重审,还我的清白,洗刷清我的冤屈,还我公道,如果上级省高院不依法起动程序,立案纠错,

我将誓死捍卫我的政治生命,
愿不惜生命抗争到底,我真的快绝望了。

我原单位达川地区杂技团几十名新老员工曾联名请愿,要求达州市人大督办,谁知达州中院知错不改,并以法学专家的意见,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人大意见不顾,仍坚持维持了原来的错误判决,我收到中院“通知书”后,几乎感到昏天黑地,天理何在,王法何在,难道在达州真没法说理了吗?

尊敬的各位领导,达州中院明知是错案就是要捂住下级法院的错误判决,其原因是怕赔偿,怕问责,两次再审开庭中承办法官要求我主动书面承诺放弃国家赔偿,否则将维持原判,我不从,我只让承办法官换位思考。

现迫于无奈上访申诉,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程序立案,提审,相信中国的历史,更相信四川省高院不会让达州中院一两个当权者肆意妄为,一手盖天,希望领导们及省高院能奔着“尊重法律,尊重事实”的原则,客观公正的对待我的上访申诉,拿出确实有效的方案,维护我的人生清白的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为我国真正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大局面,做好自己的工作, 最后,请求四川省人大及中共四川省政法委,四川省高院领导,本着响应中央有关以人为本,解决好民生问题的精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利,督促立案庭起动程序调卷立案,并尽快答复,谢谢!

附:1、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专家联名作出的《法律意见书》
  2、刑事申诉状
  3、一审判决书
  4、二审裁定书
 5、刑事再审决定书


6
、通知书                           
                     公民.申诉人:陆恒羽

                现借居住址:重庆渝中区中山一路159
                      电话:023-86558940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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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2 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附:1、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专家联名作出的《法律意见书》
  2、刑事申诉状
  3、一审判决书
  4、二审裁定书
  5、刑事再审决定书
   6 、通知书                           
证据地址:
http://bbs.city.tianya.cn/new/TianyaCity/content.asp?idWriter=0&Key=0&idItem=5132&idArticle=899

[发帖际遇]: luhengyu参加成都市东坡书院活动,系统奖励金钱53元.

 楼主| 发表于 2010-4-12 0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专家联名作出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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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2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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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2 0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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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2 0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刑 事 申 诉 状     
申诉人:陆恒羽,男,195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达州地区杂技团演员.现住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159-1-1号.联系电话:13678499199.
申诉人于2009年5月8日收到四川省达州市中级法院(2008)达中刑再字第8号《刑事裁定书》,但坚决不服该裁定,特再依法向上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
1,撤销达州市中级法院(2008)达中刑再字第8号《刑事裁定书》,(1997)达中刑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和原达川市法院(1997)达市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
2,宣告申诉人无罪.
申诉理由:
      一,再审裁定书所指”陆恒羽伙同周述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骗取银行贷款之说不实(见该裁定书第4页倒第二行).本案证据证明,申诉人与王春容, 周述碧三人完全是为了”联合经商”(有1993年8月18日)《三人联合经商协议书》为证,岂能说成是伙同及非法占有之说.申诉人陆恒羽4岁的女儿因意外头部重伤抢救,所出据借款12000元(实际10500元)有凭据为证,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属合法的民事借贷行为,并非”非法占有”.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构成诈骗罪之主观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伪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等诈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见《刑法学》,第745、747页)’对于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既在贷款时虚构个别细节或隐瞒个别具体情况,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论处.’
本案申诉人陆恒羽,王春容, 周述碧三人贷款后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建立财务制度及帐目,有在卷证据证明,贷款一月后,周述碧认为该贷款是他和王春容负责贷的款,与申诉人无关并发生了分歧,加之(申诉人离弃,独自抚养女儿)为照顾女儿,也无力与被告周述碧共同经商,周述碧夫妇同意申诉人和王春容退出,于1993年11月3日,签定了《终止了联合经商协议》,言明一切债权债务由周述碧夫妇独自承担,银行贷款由周述碧夫妇负责偿还本息.所以从主观上申诉人没有非法占有之欲望.客观上也没有采取任何诈骗手段之行为.
       二,关于本案之银行贷款、其抵押房产证和房屋皆经银行严格审查属实,才同意贷款,并非”骗”和”受骗”.
首先,用龚正群之房产证抵押贷款是经房产证所有人,抵押权人同意,委托瞿继荣抵押贷款,是抵押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属合法民事行为.
其二,用龚正群之房产证抵押贷款,是经银行严格审查,银行并未被”骗”和受”骗”. 信托办审查房产证后,提出要看房产档案,本案相关人王春容之丈夫贺福洲(系原达川市房管局法人)将档案提出, 信托办查看档案后,又提出去房屋所在地实地考察验证,由王、贺、周三人与信托办文武平、徐渊二人一起去现场进行评估论证.认为档案、房屋,产权证与产权人身份证相符无误,才同意贷款,并将贷款合同等有关文书交王春容填写(见周述碧,王春容等人笔录在卷证据证明).
其三, 王春容、周述碧用龚正群房产证抵押贷款和银行同意抵押贷款过程中,申诉人陆恒羽并未参与,不存在申诉人”骗”取银行贷款的客观事实.证据证明,上述抵押贷款过程,无申诉人陆恒羽参加.为此再审裁定书也承认(见该书第2页13-19行)
其四,再审判决书强行认定”申诉人陆恒羽拿出与周述碧共谋私刻的’ 龚正群’的私章”盖在合同书及申请书上,不实.(见裁定书第2页倒1行-第3页1行)
申诉人陆恒羽并未共谋私刻,根据周述碧之夫黄友乾笔录,应是周述碧所为.1996年12月12日黄友乾笔录说:’在法院打官司的时间,法院工作人员问龚正群的印章是怎么来的.... 周述碧说,去刻一个私章也不犯法,去刻龚正群的私章是瞿继荣晓得的并委托的”.由此可见是周述碧之个人行为与申诉人陆恒羽无关.不能强行认定共谋之词.
     三,裁定书所指,” 申诉人陆恒羽案发后退清了以借款名义占用的赃款”是相互矛盾的,既三审法院都认定了是申诉人陆恒羽出据所借款,怎么又说成”以借款名义占用的赃款之说”.如果是赃款,根据法律规定应追缴原款原物.如果是借款按民事借贷行为追收本息及罚息.本案一审就是按民事借贷行为追收的利息和罚息.12000月息7.5‰逾期罚息7.5‰×20‰违约金5/10000计算的.截止1996年7月31日止,申诉人陆恒羽共付本息加罚息21460.20元.从主观上申述人陆恒羽无拒不偿还之故意,从客观上申述人陆恒羽完全具备21460.20元.的偿还能力,当时有两套私有住房(本案卷中有证据证明)并有事业单位的固定工资收入, 申述人陆恒羽从主、客观方面都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犯罪动机及犯罪手段之行为.
综上所述,本案是刑、民不分的枉法裁判,本案参与贷款共有6人,为什么只判了两人,其他4人均未追究任何法律责任.总该有个说法.是为什么?

法律规定:如以构成犯罪,不管什么理由,只是法律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分等,不能说想放就放,想抓就抓,想判谁就判谁,可见执行法律的随意性,既把法律当儿戏,制造了这起冤案.
     四,裁定书第5页第3行所指,"其主观方面仍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一句空话,即是我想占有这只是意识形态问题,但客观上我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好比主观上我想杀人,客观上我没杀人,总不能认定我犯有杀人罪撒,事实上我出据向王春容借款就是借款,借款总是要还的,我没诈骗谁,我没向银行贷款,银行也不会认我,银行认的据体贷款人是王春容,银行贷款是全看在王春容政协委员及王春容之丈夫贺福洲的面子上,(贺福洲原系达川市房管局法人)银行信托办租的"房管局"的房子设的营业部,所以银行信托办吹收贷款都找王春容,贺福洲.周述碧,这与我没有什么关系,事实上此笔贷款是信托办贷给王春容,贺福洲的人情款.我成了他们的替罪羊.天理何在......
      申诉人既无过错,也无责任,原审判决对以上作了认定,但在实体的判决中诛连了申诉人,罗织了罪名,于法于理都是不公正的枉法裁判.
     五,原审一、二审律师皆替申述人陆恒羽作过无罪辩护,2007年3月6日西南政法大学四民《刑法》专家联名作出了申述人陆恒羽无罪的《法律意见书》提供给再审法院,四川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再审中作出了无罪辩护, 达州市中级法院以纠错阻力太大,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包括赔偿难(曾动员我主动放弃赔偿)为由,仍维持了其错误的判决及二审裁定,.就因阻力太大,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怕赔偿就可以拿一个人政治生命和一个人一辈子的命运来儿戏吗?法律岂能当儿戏,故此,申述人陆恒羽含冤再向上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省高院启动程序,调卷审查,作出提审或再审的决定.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申述人陆恒羽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 有关法律文书
1.       一审判决书           4.专家法律意见书
2.       二审裁定书           5.一、二审律师辩护书
3.       再审裁定书           6.再审申诉书

 楼主| 发表于 2010-4-12 0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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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2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无中生有,这才叫冤!

发表于 2010-4-12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故意对抗宪法法律、无中生有、弄虚作假、瞒上欺下!——冤案的源头!

 楼主| 发表于 2010-4-16 00:45 | 显示全部楼层
越看越感到荒唐,纯属枉法裁判。基本法理应当很清晰,所有律条都基于法理。但愿四川高院能给一个说法,让人们知道我们这个国家还有公平、制度和良心。“我相信四川高院绝不会捂住下级法院的错误判决。”
冤假错案的纠错既然主要由原司法机关来进行,那么结果可想而知。程序正义的最基本原理就是:“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在冤假错案的复查中,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本身因为与冤假错案有极大的关系,如果案件的判决一旦推翻,那么相关法官、检察官要追究责任,法院、检察院领导要负领导责任,还要进行国家赔偿,因此,法官在冤假错案的复查与再审中,已然是一方当事人,他们怎么能保证公正地进行复查、再审,怎么能再充当复查与再审的法官呢?
此案暴露出来的诸多问题值得思考:
   -、正如西南政法大学四位《刑法》专家,教授所言:达州中院再审自己裁判的错案,是否妥当??裁定是否公正,这确实是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个挑战!
  二、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律师权利作了较大修改,但在实际中,大多数律师仍不能参与刑事案件的复查和再审,连阅卷权也很难保证,症结究竟在哪里?
  
   三、目前,一些法院及法官对刑事案件的复查和再审持消极态度,对老百姓能否设置一个救济渠道。
  
   这既可以充分体现司法公正,也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上访,对当前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积极意义!
 

 楼主| 发表于 2010-4-16 0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突出的枉法事件,枉法案例,百姓、人微命贱,不把人整死---他们是不会重视啊!不出人命,就没判错。呵呵,出了人命,这事就不好隐瞒了。他们的法不治他们自己,专害老白姓。对那些“故意违背事实、法律和审判程序而枉法裁判”的当事法官,还要“护”到何时?还想“纵”到何日?转天涯论坛的回贴,

发表于 2010-4-16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不公正的判决都是没有一个强有力的监督机构。
发表于 2010-4-16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百姓已经享受不到公平正义。

发表于 2010-4-17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之官员都是对上线负责。。不是对人民负责。是谁给了他这个位置???是选票吗?不是。是中国的世袭本质。。。。

 楼主| 发表于 2010-4-17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高院刘玉顺院长:
我是四川省达州市杂技团的魔术演员,1996年11月12日被蒙冤判处10年有期徒刑,在慢长的服刑中我坚持申诉长达7年,但达中院一直不作为,2007年我上访中纪委,中纪委领导批转四川省纪委,省纪委转省高院转至达中院后,于2007年11月5日达中院下达了(2007)达中刑监字第17号<刑事再审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再审时限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可达中院一拖再拖巳经1年4个月了不结案,2009年3月接了案,我深感愤慨,该院明知是冤假错案,就不愿纠,说什么纠起困难,阻力大,影响政绩,扣分怕赔偿等等还动员我放弃国家赔偿,否则维持原判,但他们只顾自己,确不知蒙冤当事人的痛苦,而与法而不顾,我从小从事艺术事业30年最后蒙受这不白之冤,弄得我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在服刑中父母双亡,我的大好青春及事业被葬送,我现已51岁了,没工作,没医保,没住房,流浪街头,基本的生存及生活确无保障,生命感到失去了意义,2009年11月中央政法委下文交办本案,中院讲他们已结案,不好办,要我向高院申诉立案这是法律程序,我已2009年3月7月2010年3月三次向高院立案庭递交申诉书,但无答复,中院把材料交到高院,中院讲被高院退回来了,中院答复要纠正也要高院起动程序,下判决或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才行,我最后一线希望就是请求高院起动程序立案,或发回中院重审,还我的清白,洗刷清我的冤屈,还我公道,如果上级省高院不依法立案纠错,我将誓死捍卫我的政治生命,去北京或成都广场自焚,一了百了,让世人们去评说。人性,人权,法律吧,我真的快决望了.
最后,请求高院领导,本着响应中央有关以人为本,解决好民生问题的精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利,督促立案庭调卷立案,并尽快答复,谢谢
                     公民.申诉人:陆恒羽
                          2010年4月17日叩上
         现借居住址:重庆渝中区中山一路159号
             电话:023-86558940

 楼主| 发表于 2010-4-17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减少信访,关键在于公正司法从基层,特别是三级法院做起,恢复司法的公信力。首先,要对法院法官进行普法的再教育,让法院法官重新真正树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裁判的观念,并落实到每一个案件的审理之中,不要把判决权作为玩弄国家法律的工具,愚弄广大人民群众;其次,在不断完善法律体系的同时,群众遵循现有的法律,对法院法官的任何枉法裁判,不公裁判不姑息迁就,坚定不移地以包括信访在内的合法手段,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法院法官明白枉法裁判是不得人心,迟早要受到追究的;第三,要严格诉讼纪律,严厉追究法院法官的枉法裁判。不管有什么理由,不管存在什么难处,法院法官都不允许枉法裁判,让法院法官明白法律的尊严;只有这样法院法官信法了,公正司法了,才能有效地减少群众辛辛苦苦的信访!
转“四川在线”网友的回贴http://bbs.scol.com.cn/viewthrea ... p;extra=&page=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9 02: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近代史上最优秀的哲学家.费朗西斯.培根[英],在.论法律.一文中这样说到;
    一次不公证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流
    水,而不公证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谁若使善恶是非颠倒,其罪恶犹如在庐井和饮泉中下毒。
    若政府不能清除,在饮泉中下毒的罪犯,则必然引起社会混乱,导至革命。

 楼主| 发表于 2010-4-19 02:35 | 显示全部楼层
读罢此文,除了对本文作者的遭遇表示同情,对达州法院的判决表示怀疑的同时,更对达州中级法院表示遗憾。一个寻常百姓没有一丝贪念恶欲,只为养家活口的目的,在不知不觉卷入一个经济冤案的时候,本想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一个公正合理的再审判决,最终却是如此结果,突然让我感觉普通百姓在钱权、强权,势力面前的渺小和脆弱,在此希望和呼吁四川省有关部门、领导能对此事引起重视,至少能还作者一个公道,并让作者重新回到文艺午台上为百姓服务。
最突出的枉法事件,枉法案例,百姓、人微命贱,不把人整死---他们是不会重视啊!不出人命,就没判错。呵呵,出了人命,这事就不好隐瞒了。他们的法不治他们自己,专害老白姓。对那些“故意违背事实、法律和审判程序而枉法裁判”的当事法官,还要“护”到何时?还想“纵”到何日?
转天涯论坛的回贴
http://bbs.city.tianya.cn/new/Ti ... 2&idArticle=899

[发帖际遇]: luhengyu考上成都大学,获得奖学金金钱60元.  

发表于 2010-4-19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0-4-20 01:51 |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谢波lu  回复日期:2009-4-23 02:45:00 1#

  楼主提的问题在中国是普遍现象,多少冤案错案就是这样造成的,
    可怜中国法治,什么时候才能给公民真正的权利,国家权利机关什么时候才能认识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

转天涯论坛的回贴
http://bbs.city.tianya.cn/new/Ti ... 2&idArticle=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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