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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了!包青天你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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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3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八年了!包青天你在哪裡?

    我是中国科学院成都计算所的科技人员,1993年创办了民办科技企业科成技术公司,1999年开始的一场诉讼恶梦使我们的命运掉入深渊.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我公司与四川省川图实业总公司签定转让协议书一份。协议书规定:由川图公司将其拥有的川图花苑52亩土地转让给我们使用,甲方有责任将产权转移等未尽事宜办理妥当。转让前后川图公司多次重申其拥有的土地是合法的,可以办理合法的转让手续。川图花苑移交后我们走访省、市国土资源和建设管理部门,认为:土地系农村集体土地,非川图公司拥有,根本无权转让;地面建筑没有一书两证是违法建筑,不能办理产权证,也不能转让。川图公司的欺诈行为,造成了他们根本不能履行本协议的状态。从一九九九年四月开始我们一直要求川图公司返还资金未果,于一九九九年八月起诉至青羊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协议无效,退还已交转让费并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法庭拖了近一年后于二零零零年七月判决:”协议无效,退还已交转让费,双方损失各自负担”。我们认为这一判决不公,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方应当赔偿我们的损失,但由于我们经济困难,公司快被拖垮,希望尽快收回资金,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法官故意拖延执行(该法官因其它腐败案被判刑),被告故意拖延退款,利用关系要青羊法院再审,青羊法院在被告没提供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于二零零零年十二月违规再审,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再审判决我们败诉, 青羊法院把无效协议改判为有效协议。我们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零零二年终审判决认定:造成转訨旡效图书馆是主要过错。该转訨有一定的欺诈行为.被告虽然再次败诉,但法院仍判决损失各自负担.至此历经三年多,使我们损失了几十万元万元,公司也垮了。本以为可以结案了,但在中院判决生效后半年多,被告仍拒不执行。由于青羊法院付院长利用职权非法干预(后因其它腐败案被判刑),我们向市人大反应,市人大领导批示:’请督促法院依法尽快执行”,经市,区二级人大多次督促,还是不能执行,按市人大督办意见,中院指定高新法院执行,令人不解的是,高新法院明知青羊法院执行法官已组织双方当事人签字同意主审法官释疑,当主审法官释疑对被告不利时,被告反毁,因副院长的干扰,才指定高新法院执行,高新法院却不按判决执行,拖了几个月既不发强制执行通知书又不执行,以需对生效判决的内容进行调查为由一再拖延,故意偏袒被执行人,强行指定评估单位对被执行人的损失进行单方面的評估(评估不是生效判决的内容).明知不能由执行局下裁定认定不能反还的原因,责任和赔偿金额,而高新执行局却下裁定修改判决实体,要申请执行人赔偿被告损失。

    二、本案的主要问题:

        1协訍是有效还是无效?

2造成协訍无效是谁的过错? 

3应该谁赔偿谁?

    ,已认证的问题:

前两个问题已经认证:

1我们认为转訨协訍无效,被告认为转訨协议有效。终审判决转訨协訍无效。(1判决书,2成都市青羊区国土局关于四川省川图实业公司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处理意见”)

    2我们认为造成协訍无效被告应负主要过错责任。主审法官认为:“造成转訨无效图书舘是主要过错。该转訨有一定的欺诈行为(1判决书,2青羊法院法官对中院审判长趙青兰的电话释疑记录)

,我们与法院的争论焦点:

第三个问题应该谁赔偿谁?是我们与法院的争论焦点.我们认为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当然应该由被告赔尝受害方损失。中院却判决双方损失各自负担。更有甚者高新法院下裁定由原告赔偿被告损失。

        前二个问题是基于事实和法律得出的结论,而第三个问题却有三个不同的结果.对此懇请各位网友評论!

,八年了!包青天你在哪理?

    本案涉及成都市青羊区多个基层政府部门的渎职问题,国土局违规批地,掩盖真相;乡政府为了招商弄虚作假;建设规划部门对违章建设放任自流,法院枉法判决……本案虽然经过成都市人大领导多次批示,市人大内司委多次督办,多个市人大代表督促,竟然毫无进展。

本案是一个既不公正,也无效率的典型案例。转让集体土地是违反土地法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所签协议无效,应按过错责任原则赔偿。一个很简单的案件被复杂化,案件历经八年,一审判决生效已七年,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费收了8次,涉案法官几十人,诉讼成本之高,耗时之长是少有的,被告不履行生效判决,拿着我们的巨额资金用了五年多,法官在关系、权利的干预下,久拖不决,不能依法办案,甚至搞腐败乱办案,致使我们受到很大的损失。我们的财产和员工的身心健康都遭受巨大的损害!

八年来上千次来往各级法院和政府部门,长期对于案件判决与执行问题的焦虑导致的过度紧张以及心情不愉快,终于使我的身体被击垮了一一经过医院的检查和诊断,我已经患上了癌症!作为一个癌症病人,我用生命呼唤人间的公正!呼唤包青天的出现!

     

中国科学院成都计算所  曾理

      电话号码:028 66909049

200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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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3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受骗者还得赔偿行骗者?强盗逻辑!

把那些为谋私利而滥用职权的法官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em02][em02][em02][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7-6-3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清楚。

发表于 2007-6-3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年头还有包青天吗?

发表于 2007-6-3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腐败中最大的腐败是什么?/////??????[em06][em06][em06]

发表于 2007-6-3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让集体土地是违反土地法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所签协议无效,应按过错责任原则赔偿。一个很简单的案件被复杂化,案件历经八年,一审判决生效已七年,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费收了8次,涉案法官几十人,诉讼成本之高,耗时之长是少有的,被告不履行生效判决,拿着我们的巨额资金用了五年多,法官在关系、权利的干预下,久拖不决,不能依法办案,甚至搞腐败乱办案,致使我们受到很大的损失。我们的财产和员工的身心健康都遭受

你是这样认识的案情的?模糊又错误,怎么可能找到你认为的公道呢?包青天都有可能收拾你的。

如果按你现在这个认识和思路搞下去,你将挨得更掺。

建议:1、息讼,前面的损失,是自己认识事物不准确,解决方案不科学导致的,认了,叫承认现实。

2、端正态度,正确看待法院和法官。如果你认为他们都是腐败的,你还找他们求他们做什么?

人啊,谁没有个脾气?谁不需要得到尊重?你不尊重法官的话,法官也会叫你知道,他们也是有脾气的人。你得到的是你自己行为的因果报应。不要把法官当作理想化的被你支使的机器,他们是活生生的人。跟你一样,有自己的利益,有自己的好恶。

你在帖子里说的话,很错误。

3、要想公道,打个颠倒。多从对方角度考虑,多考虑对方的利益和需求,暂时抛开本案,反而能够找到解决本案的优秀方案。

4、就是有10万个民工在这里支持你骂街,也不是支持你,也不是你认为的民心所向,而是误导你走向更大的错误。你不是3岁孩子,自己必须清楚。

5、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可以流转的,不是你认为的那样。

 楼主| 发表于 2007-6-3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楼的人,我不知你是不是执法的,你学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吗?土地法63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流转是有条件的,你知道吗?

发表于 2007-6-3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em07][em02][em02]

发表于 2007-6-4 0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告诉5楼的,我就是律师,执业已经14年了。

你既然没有学习法律,怎么满脑子进水,大概,大家说的没有读过书的书呆子,就是说的你吧。

如果你想进步,别去背诵法律条文,教条主义害死人。

人是大活人,大活人处置问题需要的是智慧,背诵条文可以解决问题的话,还设立法院干什么呢?还要司法机关干什么?

我教你个经典哈:

法律就是方法,是处理问题中被认为是官着的一个方法而已。他不是唯一的方法,也不一定是最好的方法。

法无定法,然后知非法法也。

发表于 2007-6-3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谁对谁错,其实办案法官很清楚。就是拖着不解决,谁有办法?人大监督?上级法院督办?能解决吗?????

发表于 2007-6-4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笑哈哈

 楼主| 发表于 2007-6-4 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告诉十楼,法律是老百姓能理解的,不是你们的专利.你法律都不要了,你还当侓师,靠什么吃饭?吃了原告吃被告.

 楼主| 发表于 2007-6-4 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告诉十楼,法律是老百姓能理解的,不是你们的专利.你法律都不要了,你还当侓师,靠什么吃饭?吃了原告吃被告.

发表于 2007-6-4 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

[em02]

发表于 2007-6-4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10楼的,假如你是律师!那将是律师行业的悲哀!

 

 

[em02]

发表于 2007-6-4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乐乐88836511在2007-6-4 1:03:00的发言:

告诉5楼的,我就是律师,执业已经14年了。

你既然没有学习法律,怎么满脑子进水,大概,大家说的没有读过书的书呆子,就是说的你吧。

如果你想进步,别去背诵法律条文,教条主义害死人。

人是大活人,大活人处置问题需要的是智慧,背诵条文可以解决问题的话,还设立法院干什么呢?还要司法机关干什么?

我教你个经典哈:

法律就是方法,是处理问题中被认为是官着的一个方法而已。他不是唯一的方法,也不一定是最好的方法。

法无定法,然后知非法法也。

这位自称律师的(乐乐88836511)明白人一看就是心术不正之徒!!

发表于 2007-6-4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告诉5楼的,我就是律师,执业已经14年了

可能是律师中的败类!害群之马!!素质之低..罕见。

发表于 2007-6-4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诉讼救济,仅仅是一种救济行为。而事件责任的本身承受人应该是当事人自己。

问题的关键,转让土地协议的无效性,你们作为一家科技公司能不事先审查吗?作为普通的自然人在对不动产的买卖中也要严格审查所有权属的。因此,法院判决协议无效而返还价款各自承担各自其他损失应该没有错。

你们自己在诉讼中向律师(不是本贴10楼的那类自称律师,我是指懂法律的律师)咨询过吧?

这类案子对判决不服的很大因素是自以为关系硬,想得寸进尺。而以后的事实也正是关系的较量,已经不是法律的审判了。

对你们这个个案,咱家认为:

1、认识自己在签定转让土地协议中的错误,应该接受一审判决并尽快申请强制执行;

2、在法院再审认定转让协议有效时服从判决并立即申请执行:土地转让协议有效,看法院怎么执行给你们土地,拿到土地你们也发财了(土地绝对增值)。这样让法院给你们拣脚子,哪点不好?

3、整过诉讼活动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了吗?无可供执行财产,谁也无法执行。

借你这个帖子告诉所有的当事人,法院审判仅仅是理论上断结果,执行是依据这个结果在现有的财产范围内执行。不要认为自己有理由胜诉了就能兑现权利了,要兑现权利必须是相对义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于楼主说什么执行法官故意拖着不执行一类的语言,是要负责任的,没有依据说话,是构成诽谤行为的。

发表于 2007-6-5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时候,他最需要的是一个歪律师,1、法律支持你,2、继续开支诉讼费用,律师费、执行费、招待费、送红包、打关系……

每天叫你处在充满胜利的期待中,每天都为这个洞洞挣钱借钱,不停止地往里面丢,直到把你的财力吸干……

衙门前,一阵烟,种田种地千万年。

后半生怎么过呀你

发表于 2007-6-5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把案子已经弄得这么难堪了,你娃娃还要犟头,真有种。

自己现在是个弱者了,你还不愿意承认事实,还想自己是强者,象强者那样凌辱对方。不挨疼,你不甘心哈。佩服佩服。

你别好坏不分。

这个时候有哪个人给你说,我给你把他摆平,逐步告诉你开支,逼你买单,你肯定要上钩的啦。花了你的钱,最后给你看到的是与许诺的截然不同的结果,你呢,实力更损了,也许,他要特意把你整到,你连请客吃饭的钱都没有了……叫你连反抗都没有力量了,你后悔是绝对晚了的。

你看那些在这个时候还帮着你背诵空洞的法律条文支持你的人,你能够现象出后面是什么呢?

现在已经不是拿法律条文研究探讨的时候了,你自己必须绝对清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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