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zl200512

八年了!包青天你在哪裡?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7-7-29 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包青天500多年前就早已死了.前无古人,后无来者,谁能将冤假错案拨乱反正?

发表于 2007-7-30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7-7-31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em42][em42][em42]

发表于 2007-8-1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包青天在地府哦  现在的社会黑暗的

发表于 2007-8-1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色正质纯,百分之百纯金。包青天也喜欢纯金。

[em03][em03][em03][em03][em03]

 楼主| 发表于 2007-8-3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十问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扏行局长王戈

1,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授理案件后,应在三日内向被扏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向题的意见第265条第二欵的规定:受委托人民法院在接到上一级人民法院的书面指定后,应当立即执行,将扏行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法院……,为什么几个月过去了连扏行通知书都未发出?

2,你为什么更换本案的扏行法官?

3,法律规定:受委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函后,旡权对委托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你为什么要对判决已认定的实体进行重新调查?你有权对实体的内容进行调查吗?

4,你明知判决释疑对被告不利,你对二审法官的判决释疑有意见,为什么不直接向原审法庭提出?

5,评估不是生效判决的内容,为什么要强制非法评估?

6,评估不合符有关法律的规定,你为什么仅仅对过错方的损失进行评估? 评估事务所为什么会乱评估?

7,本案听证会开了却不了了之?为什么一再偏坦被执行人?

8,川图花苑的资料已全部交给法院(有执行法官收条为证),为什么说有些还没交,要污陷申请执行人?

9,高新法院为什么要蒙蔽市人大代表?

10,法律规定受委托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函后,无权对委托扏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扏行中发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民法院反映,执行局有权对生效的判决实体下裁定修改吗?

发表于 2007-8-4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谁能将这些冤假错案拨乱反正?

请阎王老爷到人间考查,转世一些积德行善的好人来当官,

发表于 2007-8-4 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包青天在河南省开封!不过死喽!~

 楼主| 发表于 2007-8-7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救世主,不靠神仙和黄帝,全靠自己救自己

发表于 2007-8-14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量司法腐败的案例给司法公正造成极大的怀疑,判决不公的主要原因是嬗权干扰和司法腐败

发表于 2007-8-1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包青天在古墓里,都烂成泥了

发表于 2007-8-17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包青天消失了!!!!!!!![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7-8-20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包青天死了,所以,现在要想公正待遇,难了!

不难看出,乐乐要么不是律师,要么就是被告人请的律师撒。

民不与官斗,官官相护何时了???

向“刁民”致敬!!!向维权致敬!!!

[em03][em03][em03]

发表于 2007-8-20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谁能拨乱反正,纠正冤假错案?

发表于 2007-8-21 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他不还就可以找他有没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拉,不能让他公司运行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发表于 2007-8-22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法院却判决受害方赔偿过错方损失,真是天大的笑话!

发表于 2007-8-22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阎王老爷到人间考查,转世一些积德行善的好人来当官。

发表于 2007-8-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7-8-29 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阎王老爷到人间考查,转世一些积德行善的好人到成都来当官。

发表于 2007-8-30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em02][em02][em02]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