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乐2007-6-3 10:15:00帖子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可以流转的,不是你认为的那样。 乐乐自称律师不讲事实不学法,成天在网上乱咬人。看看成都市青羊区国士局对夲案涉及的土地是怎么讲的: 关于四川省川图实业总公司非法 转让集体土地的处理意见 1999年3月1 8日,四川省图书馆(川图实业总公司)与成都科成技术公司签订的《关于四川省川图实业总公司转让成都川图花苑给成都科成技术公司的协议书》,该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川图实业总公司愿将自己拥有的川图花苑52亩土地转让给成都科成技术公司使用。四川省川图实业总公司所转让的52亩土地中,经成都市青羊区国土局以成青土早(1993)第301、302号成都青革区国土局关于乡(镇)村企业占地的批复批准青羊区文家乡人民政府占用康河村八社非耕地666.7平方米、6533平方米(共19.8亩),另32.2亩属擅自租用集体土地。由于川图实业总公司转让的成都川图花苑中包含的5 2亩土地的性质属成都市青羊区文家乡康河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2 0 02年7月1 2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成民再宇第38号”判决该转让协议无效。鉴于非法转让的主体(四川省川图实业业公司)已经消失。经研究决定: 一、不再对该非法转让集体土地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二、同意文家乡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四川省川图实业总公司用地的请示。由文家乡人民政府收回经青羊区国土局以成青土字(1993)第301、302号成都市青羊区国土局关于乡(镇)村企业占地的批复批准青羊区文家乡人民政府在本乡康河村八社占地6666.7平方米、6533平方米(19.8亩)土地,并将该土地合理利用;另32.2亩擅自租用的集体土地由康河村村民委员会收回。所涉相关事宜,请乡、村妥善处理。 成都市青羊区国土资源局 二00三年王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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