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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琪瑜琼.

[群众呼声] 四川省高院公然枉法裁判曲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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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0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房屋确权案依法向高院申请再审这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权利,高院公然违反法律规定,居然用后面盖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来信来访专用章”不具有审查再审申请正式法律文书主体资格《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来信来访回复函》来进行处理,完全不合法理!!!:@:@:@


  具体情况《给最高人民法院普法(二)一文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25&id=6396436&page

  

 楼主| 发表于 2011-7-10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我们对本房屋确权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是法定的司法申诉程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应该用驳回再审申请书或者裁定这样的法律文书来处理,这应该是最起码最简单的法律常识,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来信来访回复函》这种信访回复方式肯定不符合正式法律文书法定格式!:)

 楼主| 发表于 2011-7-11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来信来访回复函》后面盖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来信来访专用章”不具有审查再审申请正式法律文书主体资格一个代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对外正式法律文书必须盖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国徽钢印才具备法律效力.

 楼主| 发表于 2011-7-11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正是因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来信来访回复函》盖的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来信来访专用章”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我们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申诉而我们的申诉材料都没有被接收,而我们向省检察院申请抗诉,而省检察院控申处的人员明确指出省高院对外正式的法律文书必须盖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徽钢印才具备法律效力

 楼主| 发表于 2011-7-11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四)我们对本房屋确权案申请再审,居然在不到一个半月之内,收到后面盖着同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来信来访专用章”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来信来访回复函》的两个答复,这肯定是不符合相关司法规定的!

 楼主| 发表于 2011-7-12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综上所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来信来访回复函》这种信访的形式来处理我们司法程序上的申请再审,这是非常错误的,不具备法律效力.:):):)

 楼主| 发表于 2011-7-12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我将对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明确规定对四川省高院信访接待室文霁法官道德法庭上对其进行质询!!!:):):)

 楼主| 发表于 2011-7-12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继续开庭


  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相关的法律文书都是有明确规定的。下面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常用诉讼文书样式试行):
  1、审查报告
  2、民事裁定书(本院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用)
  3、内部函(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民事裁定书)
  4、民事裁定书(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用)
  5、民事裁定书(审查中准许或不准许撤回再审申请用)
  6、民事裁定书(审查中按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用)
  7、民事裁定书(终结对再审申请的审查用)

  四川省高院信访接待室文霁法官,你看看这上面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来信来访回复函》这种样式吗?!公然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明确规定应该受到道德法庭遣责审判!!!:@:@:@


 楼主| 发表于 2011-7-13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继续开庭



  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相关的法律文书都是有明确规定的。下面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常用诉讼文书样式试行):
  1、审查报告
  2、民事裁定书(本院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用)
  3、内部函(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民事裁定书)
  4、民事裁定书(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用)
  5、民事裁定书(审查中准许或不准许撤回再审申请用)
  6、民事裁定书(审查中按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用)
  7、民事裁定书(终结对再审申请的审查用)

  对所有申请再审相关的法律文书都必须加盖院印进行处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明确规定.

  四川省高院信访接待室文霁法官,你公然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这个明确规定,而用后面盖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来信来访专用章”不具有审查再审申请正式法律文书主体资格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来信来访回复函》来处理我们的再审申请应该受到道德法庭遣责审判!!!:@:@:@

 楼主| 发表于 2011-7-13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来信来访回复函》这种信访回复方式处理我们这个案子的申请再审仅从程序上来说其错误就是十分明显的

 楼主| 发表于 2011-7-13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信访、上访依法申诉混为一谈,这是非常错误的.打官司的事怎能用信访的方式推诿呢?!:dizzy::dizzy::dizzy:

 楼主| 发表于 2011-7-14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高院信访接待室文霁法官难道你连这最基本的法律知识也不具备?!!!:dizzy::dizzy::dizzy:

 楼主| 发表于 2011-7-14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高院信访接待室文霁法官难道你连这最基本的法律知识也不具备?!!!:dizzy::dizzy::dizzy:


  然而可悲的就是这个文霁居然还对外宣称他是法学硕士毕业!;P;P;P

  试问,有你文霁这样连最基本的法律知识也不具备的法学硕士!:@:@:@



 楼主| 发表于 2011-7-15 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高院信访接待室文霁法官难道你连这最基本的法律知识也不具备?!!!:dizzy::dizzy::dizzy:

  然而可悲的就是这个文霁居然还对外宣称他是法学硕士毕业!;P;P;P

  试问,有你文霁这样连最基本的法律知识也不具备的法学硕士!:@:@:@


 试问,有哪个法学教授会承认有你齐霁这样的法盲学生!:sleepy::sleepy::sleepy:

 楼主| 发表于 2011-7-15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1-7-15 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



  以上是胡锦涛总书记前不久在中央政法委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专门发出的重要指示!

发表于 2011-7-15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1-7-16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

  以上是胡锦涛总书记前不久在中央政法委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专门发出的重要指示!



  而四川省三级法院却敢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的践踏法律枉法裁判胡书记重要指示对着干!:@:@:@

 楼主| 发表于 2011-7-16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

  以上是胡锦涛总书记前不久在中央政法委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专门发出的重要指示
  四川省三级法院却敢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的践踏法律枉法裁判胡书记重要指示对着干!:@:@:@



 四川的三级法院还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

 楼主| 发表于 2011-7-16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主管政法工作的周永康书记明确提出“要健全政法各单位内部纠错机制提高自我发现、自我纠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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