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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琪瑜琼.

[群众呼声] 四川省高院公然枉法裁判曲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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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7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枉法裁判证据之七


  针对本房屋权属纠纷案,我们在一审提供了房产证房屋产权申请登记表85年4月18日三叔的信三个主要证据;在二审时又补充了57年10月28日我父亲的信57年11月8日我父亲的信61年9月15日我父亲的信三叔亲笔书函之一三叔亲笔书函之二05年8月9日王元珍经公证了的说明等六个证据,合计共九个证据。

  对方当事人在一审提供了我们于85年5月18日写的[申情]王元珍的说明熊素玉的说明[乐至县政协文史资料]中有关王泽膏的记载四个主要证据;二审没有提供证据。

  在主审法官张俊、张争主持诉讼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时,对方当事人对我们一、二审提供九个证据的真实性都明确表示了认可而我们对对方当事人的四个证据都提出了异议。

  主审法官张俊、张争对我们在一审提供的三个主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我们在二审提供的六个证据表示“本院不就上述材料作为新证据使用”;张俊、张争却不顾我们的质疑,对对方当事人的四个证据予以了采信。

  退一步来看,就算按主审法官张俊、张争在判决时对双方证据的认定来讲,此时正确适用的法律也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它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它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它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它证人证言。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的以上明确规定,对诉讼双方的主要证据进行如下比较分析:

  1.对方当事人主要证据:

  以王廷玲、王廷中、王振华、王廷香4人名义出具的[申请]属于书证、间接证据.
  王元珍、熊素玉的证人证言属于传来证据、间接证据.
  [乐至县政协文史资料]中有关王泽膏的记载属于书证、间接证据.

  2.我方主要证据:

  《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属于法定证据、原始证据、直接证据.
  《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属于档案登记薄资料、原始证据、直接证据.
  1985年4月18日王泽膏写给我们的信属于书证、间接证据.

  根据最高法《证据规则》第七十七条的明确规定,诉讼双方各自提供主要证据的证明力之大小优劣一目了然,而一、二审判决张俊、张争却有法不依,舍弃证明力大的证据,却采用证明力小的证据.正因为没有严格依法办案,所以本案一、二审法院张俊、张争作出了与事实完全相反的错误判决!

  我认为这不仅是本案判决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的问题,而这很明显是主审法官张俊、张争有法不依的问题!



  这已经涉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6条“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之明确规定!

发表于 2011-7-27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dizzy::dizzy::@:@:@

 楼主| 发表于 2011-7-27 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张争

  你们怎能一根纱不沾、如此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呢?!

 楼主| 发表于 2011-7-28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张争
  你们怎能一根纱不沾、如此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呢?!





  你们究竟是因为脸厚而恬不知耻!!!:):):)


 还是根本就没有???:@:@:@

发表于 2011-7-28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wotingtingyuli 发表于 2011-6-13 00:1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物权分为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所有权无法适用诉讼时效,只是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他物权有适用诉讼时效之可 ...

中国圈子的黑洞

发表于 2011-7-28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oooO ↘┏━┓ ↙ Oo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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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 ↖(_/

 楼主| 发表于 2011-7-28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张争
  你们怎能一根纱不沾、如此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呢?!

  你们究竟是因为脸厚而恬不知耻???:):):)还是根本就没有!!!:@:@:@




  你张俊、张争自已可以不要脸面你们怎么可以给四川的法官抹黑

发表于 2011-7-28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dizzy::dizzy::@:@:@

 楼主| 发表于 2011-7-28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张争
  你们怎能一根纱不沾、如此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呢?!

  你们究竟是因为脸厚而恬不知耻???还是根本就没有!!!

  你张俊、张争自已可以不要脸面你们怎么可以给四川的法官抹黑



  你张俊、张争自已可以不要脸面你们怎么可以给四川的法院系统抹黑!:):):):@:@:@



发表于 2011-7-28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1-7-29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张争公然枉法裁判将被钉在耻辱台上受到历史的审判

发表于 2011-7-29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dizzy::dizzy::@:@:@

 楼主| 发表于 2011-7-29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张争公然枉法裁判将被钉在耻辱台上受到历史的审判




  你张俊、张争公然枉法裁判难道不怕天打雷劈!!!:@:@:@

 楼主| 发表于 2011-7-29 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前面公布了本房屋确权案主审法官张俊、张争七个枉法裁判的具体事实,而四川省高院却对这错误明显的法院判决予以了维持,我在此不禁要问四川省高院刘玉顺院长:



  难道您们真的要昧着良心、丧失良知毫无顾忌、肆无忌惮的坚持枉法裁判!:@:@:@

发表于 2011-7-30 0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市政府很多部门人员都是饭桶,公务员素质低下,办事效率低,且态度专横恶劣!激起民愤,形象毁在自己手里.还有什么公信力可言!  

 楼主| 发表于 2011-7-30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前面公布了本房屋确权案主审法官张俊、张争七个枉法裁判的具体事实,而四川省高院却对这错误明显的法院判决予以了维持,我在此不禁要问四川省高院刘玉顺院长:
 难道您们真的要昧着良心、丧失良知毫无顾忌、肆无忌惮的坚持枉法裁判:@:@:@




 难道四川省三级法院真的不顾脸面的裸奔吗?!

 楼主| 发表于 2011-7-30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前面公布了本房屋确权案主审法官张俊、张争七个枉法裁判的具体事实,而四川省高院却对这错误明显的法院判决予以了维持,我在此不禁要问四川省高院刘玉顺院长:
 难道您们真的要昧着良心、丧失良知毫无顾忌、肆无忌惮的坚持枉法裁判:@:@:@




 难道四川省三级法院真的不顾脸面的裸奔吗?!






发表于 2011-7-30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唉,有办法的妖魔都被接去西方了,我等小妖等死吧!

 楼主| 发表于 2011-7-30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三级法院公然践踏法律肆无忌惮恣意枉法裁判毫无顾忌,将公权力的无耻发挥得淋漓尽致!!!:@:@:@

发表于 2011-7-31 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年头“满眼尽是不平事,荒唐接着更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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