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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琪瑜琼.

[群众呼声] 四川省高院公然枉法裁判曲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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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0 02:3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以为法院判案对证据的采信如你在做数学题,一正一负相互抵销,看来你真是狗屁不懂!还要在班门弄斧给法官普法,看你的帖子如看狂人日记,建议你去精神病院看看!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0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归去来兮sc 发表于 2011-10-10 02:3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以为法院判案对证据的采信如你在做数学题,一正一负相互抵销,看来你真是狗屁不懂!还要在班门弄斧给法官 ...

  哈哈,我真的可怜归去来兮sc!你纯碎一个大法盲,还敢自称法律专业人士

  既然如此,那我就专门针对你在本主题所说‘顺便告诉你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懂,物权纠纷是没有时效的’对你进行普法教育

  现就你以上观点发出三条具体质疑

  1.我们在本案所说诉讼时效的问题只是一份未经登记的《申请》,对方当事人用《申请》作为证据来起诉,这怎么变成了物权之争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的明确规定,我们国家对房屋权属管理实行的是登记制度.该申请未依法登记,用该《申请》来主张本案诉争房屋的权利肯定没有法律效力的。

  难道《申请》不经依法登记就变成了物权、就不适用诉讼时效了?!

  2.‘物权纠纷是没有时效的’在理论界存在争论并没有定论,你归去来兮sc认为巳有定论,就应指出具体法律条款或者司法解释。

  3.我们这个案子是一个遗产继承纠纷案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人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房屋”这个物权也属于遗产的范围;
  《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所以我们在本案提到诉讼时效的问题是有法律明确规定作为依据的。 

发表于 2011-10-10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的纠纷不是继承纠纷而是物权争议,你是在张冠李戴,断章取义,省法院终结你的申诉和信访是完成正确的!对于你这种听不懂法律释明,胡搅瞒缠的当事人,建议

发表于 2011-10-10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的纠纷不是继承纠纷而是物权争议,你是在张冠李戴,断章取义,省法院终结你的申诉和信访是完成正确.的!对于你这种听不懂法律释明,胡搅瞒缠的当事人,建议

发表于 2011-10-10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打击惩处,净化社会风气!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0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归去来兮sc 发表于 2011-10-10 10:4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们的纠纷不是继承纠纷而是物权争议,你是在张冠李戴,断章取义,省法院终结你的申诉和信访是完成正确的! ...

  哈哈,我真的可怜归去来兮sc


  !你这个不要脸的东西!!!


 明明本案法院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判决,你却说本案不是继承纠纷而是物权争议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0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归去来兮sc 发表于 2011-10-10 10:42 http://www.mala.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们的纠纷不是继承纠纷而是物权争议,你是在张冠李戴,断章取义,省法院终结你的申诉和信访是完成正确的! ...


  哈哈,我真的可怜归去来兮sc


  明明本案法院判决最后采用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你却说不是继承纠纷而是物权争议




  我!你这个公开不要脸的东西!!!








发表于 2011-10-10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狂犬狂叫于事无补,补偿费仍归人家,你得到的只有痛苦!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0 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归去来兮sc 发表于 2011-10-10 11:5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真是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狂犬狂叫于事无补,补偿费仍归人家,你得到的只有痛苦!

  哈哈,我真的可怜归去来兮sc!


  我在此投诉的是四川省三级法院公然践踏法律肆无忌惮恣意枉法裁判毫无顾忌,将公权力的无耻发挥得淋漓尽致问题,张冠李戴公开不要脸本主题中打胡乱说不讲法理胡搅蛮缠必遭天打雷劈!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0 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三级法院公然践踏法律肆无忌惮恣意枉法裁判毫无顾忌,将公权力的无耻发挥得淋漓尽致!!!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1 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两个案子将四川省三级法院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枉法裁判的丑恶事实暴露得淋漓尽致

发表于 2011-10-11 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公啊!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1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红一号 发表于 2011-10-11 07:5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公啊!

  四川省高院恣意践踏法律公然枉法裁判将被钉在耻辱台上受到历史的审判:@:@:@


  谢谢中国红一号关注支持

发表于 2011-10-11 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真是个不要脸无赖,为了几个钱出尔反尔,恩将仇报,还以错误的观点污辱三级法院,有你这样的人渣,真是社会的悲哀!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1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归去来兮sc 发表于 2011-10-11 13:0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主真是个不要脸无赖,为了几个钱出尔反尔,恩将仇报,还以错误的观点污辱三级法院,有你这样的人渣,真是 ...

  哈哈真的可怜归去来兮sc为什么揭露批驳你的帖子一个也不敢回?!



  你作为本案枉法裁判者被我揭露了真象,便恼羞成怒公开不要脸,本主题中打胡乱说、不讲法理、胡搅蛮缠,必遭天打雷劈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1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归去来兮sc 发表于 2011-10-11 13:0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主真是个不要脸无赖,为了几个钱出尔反尔,恩将仇报,还以错误的观点污辱三级法院,有你这样的人渣,真是 ...

  哈哈,我真的可怜归去来兮sc!为什么揭露批驳你的帖子一个也不敢回?!
  你作为本案枉法裁判者被我揭露了真象,便恼羞成怒公开不要脸,本主题中打胡乱说、不讲法理、胡搅蛮缠,必遭天打雷劈




  其实我在此揭露的这两个案子都是尔等假借三级法院名义进行枉法裁判的,这全都是事实!这些都是尔等公然三级法院抹黑的罪证


发表于 2011-10-12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楼主这样患偏执型狂犬病的精神病患者,一定要严惩!否则社会将被其搅得一片混乱,国将不国!悲哀啊悲哀!

发表于 2011-10-12 01: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三级法院仅仅只是不理睬这种人是远远不够的!为什么不对这样的疯狗采取强有力的打击措施?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2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归去来兮sc 发表于 2011-10-12 01:2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对楼主这样患偏执型狂犬病的精神病患者,一定要严惩!否则社会将被其搅得一片混乱,国将不国!悲哀啊悲哀!

  哈哈,我真的可怜归去来兮sc!为什么揭露批驳你的帖子一个也不敢回?!
  你作为本案枉法裁判者被我揭露了真象,便恼羞成怒公开不要脸,本主题中打胡乱说、不讲法理、胡搅蛮缠,必遭
天打雷劈




  其实我在此揭露的这两个案子都是尔等假借三级法院名义进行枉法裁判的,这全都是事实!这些都是尔等公然三级法院抹黑的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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