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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质证原文,覃文玲法官竞同意被告逾期提交证据
质证意见书(针对被告庭审后逾期补充提交证据)
原告:
被告: 南充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案由: 不服被告行政行为一案
针对被告在庭审结束十日后补充提交的“群聊”等证据材料,原告依法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一、被告逾期补充提交证据,程序严重违法,依法不应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全部证据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本案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提交此证据,庭审中亦未出示此证据,直至庭审结束十日后才补充提交所谓“群聊”证据。该行为已严重超过法定举证期限,且被告未申请延期、未说明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亦不存在原告在庭审中提出新理由等法定补充证据的情形。因此,被告逾期补充提交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恳请法庭不予接纳、不予采信。
二、不存在逾期举证的法定例外情形
1. 本案不存在原告或第三人在庭审中提出行政程序中未提出的新理由、新证据,被告不具备补充证据的法定前提;
2. 被告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亦未举证证明存在客观障碍等正当延期事由;
3. 被告所谓“庭后补交证据”,实质是事后补证,严重违背行政诉讼“先取证、后裁决”的基本原则。
三、实体上,该证据反证被告行为违法
退一步讲,即便不考虑程序违法,从实体内容看:该群聊记录恰恰证明原告在现场已提交滴滴平台接单有效证明,证实车辆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而非传统营运车辆。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平台为经营者,车辆为运输性质,承运人责任由平台承担。该办法并未授权行政机关直接扣留车辆,被告援引《道路运输条例》第62条扣车,于法无据,属于滥用职权。该证据不仅不能证明被告行为合法,反而进一步印证了被告程序与实体均违法。
四、请求
综上,被告逾期补充提交的证据违反法定程序,内容亦不具有证明力。请求法庭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及司法解释规定,对该逾期证据不予采信,视为被告无证据,并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高坪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2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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