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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20天了,总结一下覃文玲在(2026)川1303行初109号案件中的多项违法行为,供高坪法院参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2026)川1303行初109号行政诉讼案原告。在该案一审中,主审法官覃文玲存在多项严重程序违法,事实清楚,有庭审录像为证:
一、庭前程序违法:被告于2026年3月5日提交答辩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法院应在5日内送达原告。但覃文玲法官直至3月26日才送达,经申请人多次电话催促,严重剥夺了申请人针对答辩进行准备的权利。
二、剥夺当庭质证权:庭审中,双方均提交视频证据。覃文玲以“法庭无法播放,带回去庭后看”为由,未当庭播放质证,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及《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判决书对申请人视频证据未说明不采信理由,程序严重违法。
三、隐匿补充说明材料:辩论结束后,申请人应法庭要求,针对被告用运输条例62条扣留网约车适用法律错误,违反《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监督检查规定等问题,手写补充说明(书写于补充说明书背面),由书记员收取上交。判决书对此只字未提,涉嫌故意隐匿对申请人有利的诉讼材料。
四、逾期接受被告证据:2026年3月31日庭审结束13天后,覃文玲违法接收被告逾期提交的证据并用于判决,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举证期限规定,主观上具有枉法裁判故意。
五、拒绝查阅庭审录像:申请人线上申请查阅庭审录像被无理拒绝,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十四条,导致无法自行取证。
综上,覃文玲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主观恶意枉法裁判,损害司法公正,违反刑法399条第二款,涉嫌行政枉法裁判罪。恳请贵院依法调取庭审录像和网上法院核查,追究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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