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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赵勇同志的答复
近日,有人在互联网上以赵勇的名义发帖,名为《生命的代价换不回法官的良知》和《致温家宝总理的一封公开信》,质疑诋毁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公开损毁报社的名誉,就此特以本帖回复,以正视听。
第一、 我国具有健全的诉讼法律制度,本案经过利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林敏还曾向省高院提起申诉但也未能进入再审,其间为产权界定的问题还进行了几次行政诉讼,林敏已非常充分地行使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完善的诉讼制度正是为了保证判决结果的公正设立的,经过长达四年的诉讼,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不容随意质疑和无端诋毁。
第二、 只有合法取得的才能称其为权利,林敏与报社所签购房协议,仅支付了少部份房款,未能办理过户,在合同中对因政策原因解除合同的情况作了明确约定,现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合同解除,报社返还林敏已付房款并按同期贷款利息计付利息,林敏并不享有房屋所有权,将房屋返还报社,对报社主张的房屋使用费用也未支持,判决结果已充分考虑到了林敏的利益。
第三、 就时间上来说,其“涨价说”不能成立。合同签订后不久,广元市国资办检查工作时发现报社未按规定进行交易,要求予以纠正,而后报社即与四户购房户协商解除合同事宜,其余三户均已协商解除,林敏与报社仅因房屋装修折价问题未达成协议。从所周知,房地产快速上涨是2007和2008年,即便是截止双方协商不成报社提起诉讼的2004年12月,当时广元的房价与签订合同时相比也并未明显上涨,而在此之前报社就已在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依法解除合同。所以,虽然在诉讼过程中房价因社会经济原因上涨,但并不能说报社是因房价上涨才反悔解除合同,被告因从始至终都未合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自然无权主张房屋涨价的利益。
第四、 正如赵勇帖中所说,他并不是案件当事人,自然对案情也并不全面了解,作为一名国家干部,理应相信国家司法机关的公正权威,自觉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公信力,更不应在互联网上随意诋毁报社的声誉,以这种不负责任的方式谋求自己的目的。
广元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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