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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委书记信箱形同虚设 同样忽悠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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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0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百姓解决不了的问题,才反应到书记信箱,然而书记信箱的回复让人心寒。请看广元市委书记信箱是怎样忽悠百姓的。
件编号 20100519057 信件状态 办理中
写 信 人 林敏 写信时间 2010-5-19 23:15:06
联系地址 广元市文化馆赵勇转 联系电话 13908129068
收 信 人 罗强
信件主题 法院长期忽悠百姓难道没人管吗?
信件内容
尊敬的罗书记您好:
       因我与广元日报社集资建房纠纷一案的申诉之事,我已是第5次给您写信了,书记信箱转市法院回复,而每次法院都是敷衍了事。我于2009年10月递交的申诉状,法律规定立案审查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但现在半年多时间了仍未立案。年前因此事我找过政法委,政法委督办室主任看过案件后明确表示法院证据采信错误自相矛盾,并当即给市中院打了电话,市中院回答正在立案审查阶段。其后,我们又找了市政法委贯开柱书记,当时有法院易法官在场,他表示春节后尽快立案。但时至今日又过去三个多月了法院仍故意拖延没有立案。
       其实这本是一个事实清楚的简单案子,终审判决的依据是国有资产,但后来的两次行政诉讼判决证明不是国有资产,终审的判决理由就不能成立。我们只是想请法院解释一下,终审阶段怎么可能同时出现两个切然相反的有效证据,这也是个法律常识。难道百姓的这点要求也过分了吗?广元中院为什么故意拖着不敢立案,只有他们自己心中再清楚不过,因为一但立案一切的判决依据都将对广元日报社相当不利,难道法院和广元日报社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吗?不然也不可能出现如此荒唐的判决。都说百姓利益无小事难道仅仅是说说而已吗?我们不想做任何过激的事情•;•;•;•;•;•;也恳请罗书记在百忙之中过问此事。 
  此致  
    敬礼!      
    林敏呈上    
 2010年5月19日
回复内容
你好,请你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你的诉求。
书记信箱办公室   2010-5-20 12: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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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0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回复?老百姓找司法已经没有用,还找司法。

发表于 2010-5-20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市委书记当然是给你这样的回复呀。难不成还让罗书记帮你立案调查?

[发帖际遇]: daiwhuang从安德鲁森买月饼寄给老爸,花了小米椒6个.

发表于 2010-5-20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有点过分哟,法院才有才能解决这种事情,你要要求信箱做??????

发表于 2010-5-20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这个问题可能不是信箱解决的问题哦,别人建议你通过司法途径申诉是对的。是非自在人心。

发表于 2010-5-20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转:
给赵勇同志的答复

     近日,有人在互联网上以赵勇的名义发帖,名为《生命的代价换不回法官的良知》和《致温家宝总理的一封公开信》,质疑诋毁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公开损毁报社的名誉,就此特以本帖回复,以正视听。

第一、         我国具有健全的诉讼法律制度,本案经过利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林敏还曾向省高院提起申诉但也未能进入再审,其间为产权界定的问题还进行了几次行政诉讼,林敏已非常充分地行使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完善的诉讼制度正是为了保证判决结果的公正设立的,经过长达四年的诉讼,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不容随意质疑和无端诋毁。

第二、         只有合法取得的才能称其为权利,林敏与报社所签购房协议,仅支付了少部份房款,未能办理过户,在合同中对因政策原因解除合同的情况作了明确约定,现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合同解除,报社返还林敏已付房款并按同期贷款利息计付利息,林敏并不享有房屋所有权,将房屋返还报社,对报社主张的房屋使用费用也未支持,判决结果已充分考虑到了林敏的利益。

第三、         就时间上来说,其“涨价说”不能成立。合同签订后不久,广元市国资办检查工作时发现报社未按规定进行交易,要求予以纠正,而后报社即与四户购房户协商解除合同事宜,其余三户均已协商解除,林敏与报社仅因房屋装修折价问题未达成协议。从所周知,房地产快速上涨是2007和2008年,即便是截止双方协商不成报社提起诉讼的2004年12月,当时广元的房价与签订合同时相比也并未明显上涨,而在此之前报社就已在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依法解除合同。所以,虽然在诉讼过程中房价因社会经济原因上涨,但并不能说报社是因房价上涨才反悔解除合同,被告因从始至终都未合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自然无权主张房屋涨价的利益。

第四、         正如赵勇帖中所说,他并不是案件当事人,自然对案情也并不全面了解,作为一名国家干部,理应相信国家司法机关的公正权威,自觉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公信力,更不应在互联网上随意诋毁报社的声誉,以这种不负责任的方式谋求自己的目的。  

                                                                    广元日报社

[发帖际遇]: haosc爬小长城被村民收取进山费小米椒14个.  

发表于 2010-5-20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haosc 林敏对广元日报社的回应

我叫林敏,事件的当事人,现对此事做一个声明:赵勇是我对此事件的委托发言人,他所做的一切均是我的真实意愿。我现对广元日报社《给赵勇同志的答复》一事作出回应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现附上合同请大家关注!

第一、             报社所称我只是付了少部分房款与事实不符,事实我已经充分履行了协议,请问报社敢把协议附上吗?

第二、             约定解除合同不成立,协议约定因政策改变,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而不是报社所称政策原因。国家的政策从1993年制定到现在十几年了从来都没有改变,故约定解除合同不能成立。

第三、             “涨价说”是不是事实,请问报社敢不敢把2004年其余三户解除合同后又卖出的房价公之于众?。

第四、             终审判决结果是维持原判。但一审的判决依据广元市囯资办巜关于广元日报社营业用房的产权界定函》已被两级法院撤销,是生效判决,一审的判决依据被你自己的法院撤销了,你拿计么维持原判?所以维持原判属程序错误。

赵勇不是案件当事人但他对案件相当了解,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现在整个案件不难看出,报社、国资委、法院三家联手侵占百姓合法财产,天理不容,我强烈要求对此案举行公开听证会。请问“广元日报  社”你敢吗?

发表于 2010-5-20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这个问题可能不是信箱解决的问题哦,别人建议你通过司法途径申诉是对的。是非自在人心。
我001 发表于 2010-5-20 15:17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请问书记信箱是解决什么问题的?如果通过正常司法途径能解决的问题百姓还找书记信箱干什么?广元中院为什么不敢立案,其实公道已在人心!

发表于 2010-5-20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市委书记当然是给你这样的回复呀。难不成还让罗书记帮你立案调查?
daiwhuang 发表于 2010-5-20 15:09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那你告诉我市委书记是干什么的?难道百姓的事他不该关注吗!!!

发表于 2010-5-20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有点过分哟,法院才有才能解决这种事情,你要要求信箱做??????
haosc 发表于 2010-5-20 15:15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因为 法院的不作为才求助书记信箱,请教一下,怎么才叫"不过分"???

发表于 2010-5-20 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书记信箱是解决什么问题的?如果通过正常司法途径能解决的问题百姓还找书记信箱干什么?广元 ...
天工开物 发表于 2010-5-20 16:36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你们那里罗书记再怎么亲民爱民,也不可能干扰司法办案吧

发表于 2010-5-20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那里罗书记再怎么亲民爱民,也不可能干扰司法办案吧
叽歪 发表于 2010-5-20 20:51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我想纠正你一下,不是干扰而是希望罗书记公正的过问一下。为什么一个只要识字不弱智小孩都能看出问题的千疮百孔判决会是生效判决?

发表于 2010-5-21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的马甲好多哦,如果真那么理直气壮,何须用马甲现身,实名反映噻。

发表于 2010-5-21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的马甲好多哦,如果真那么理直气壮,何须用马甲现身,实名反映噻。
yscwolf 发表于 2010-5-21 11:05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好好睁开你的二筒看一下,本生就是实名反映。请问你敢现身吗?

发表于 2010-5-21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13#  yscwolf  楼主就是实名举报,你眼睛瞎了吗?

发表于 2010-5-21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可以向省高院申诉.

发表于 2010-5-21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可以向省高院申诉.

发表于 2010-5-21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可以向省高院申诉.

发表于 2010-5-21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ls这位说得对,到省高院去申诉。重要的不是自己说啥,而是事实本身。

发表于 2010-5-21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ls这位说得对,到省高院去申诉。重要的不是自己说啥,而是事实本身。
叽歪 发表于 2010-5-21 21:40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请放心,肯定会申诉到省髙院的。但不是现在,不要以为买通了几个无良法官你们的目的就达到了,为什么广元中院不敢回復?因为他们理亏,要知道人民就是那载舟覆舟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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