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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yhyl

广元市委书记信箱形同虚设 同样忽悠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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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9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确实很愚蠢。

理由如下:以前看你的帖子还以为你是一个有良知和正义感的人,现在看来确实错了。首先你容不得别人对书记信箱有半点不同看法,你帮我顶帖,好象我应该感谢你!但是我又错了,因为我发现你其实关心的是书记信箱,而非我的案子。只要说书记信箱半点不是你马上脑休成怒,本人从没说过比你伟大,你伟大的有点过头了!我看你除了说大话还真没看出其它什么本亊来。前面帖子里面的实质內容你一点都回答不了。居然还和总理比起冷漠来了,这一点本人确实不敢,你认为你在为他人,我怎么就看不出来呢?你为了罗強这一点本人到是真看出来了,怎么看感觉你都象是书记信箱的“托”

对于中国的法律,其实总结起来也就四个字:“权大于法” ,永州的血案已说明了一切,为什么网民不分是非一边倒的拍手叫好,不是民众冷血也不是制度问题,而是执行这些制度的人才是真正的问题!司法不公已成为中国最大的公害!

发表于 2010-6-19 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广元的书记,本人从来没见过,只是地震后给信箱写过信提了若干建议,所以不存在为谁辩解的问题;我曾被麻辣社区聘请广元版块的版主,后来因为书记信箱及宣传部的干涉而被取消,我还在群众呼声里强烈地批评过他们,所以不存在是书记信箱的托。你这样说首先侮辱的是你自己的智慧,其次侮辱的是其他网民的智慧。

司法不公是中国的老大难问题,非一日之功可以消除。我之伟大在于我以卑微的身份数年如一日为普通百姓呼吁,而不只是如总理那样尽力做好他的本职工作,这里的老网友和老版主可以佐证,还有很多帖子佐证,而且 111111111111111.jpg 帮助成千上万的人解决了一些问题。假如你认为你自己的做法是对的,不听取我的忠告,那你就继续。

发表于 2010-6-19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帮理不帮亲。再说,书记信箱现在把你的信转给法院也是一种恰当地回复。你如果认为不满,还可以继续投诉法院,而不是胡乱指责一通,有诽谤之嫌。对解决问题无益。你应该投诉法院,不是其他人。你不需要感谢我,我只是提醒你而已。不再发言!


http://bbs.mala.cn/thread-1829873-1-1.html


下面是我曾经投诉过书记信箱的凭证。

  
    投诉广元市剑阁县下寺镇人民政府 群众呼声 正常 正义之剑NO1
2010-6-15 16:27
  
    投诉广元书记信箱 群众呼声 正常 wwwli
2010-5-14 22:29
  
    投诉四川新闻网和广元书记信箱 版主工作区 正常 舞姬
2010-4-27 22:26
  
    春梦了无痕

发表于 2010-6-19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墨客天静网友是一位有良知、体恤百姓、为民诉求的好人!

发表于 2010-6-20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面对国资委的荒唐界定法官內心会不明白吗?那为什么不把你自已的房子也判定为国有资产。

发表于 2010-6-20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元市委书记信箱只是一个让你表达思想、感情的地方,让有关部门和人对你所反应的事情予以重视,并不是给你解决具体问题的地方。
解决问题要到所涉范围、所涉区域、所涉事情内容等到当地行政、司法、法院等部门去。

发表于 2010-6-20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百姓要求公正、难道这也过分了吗?

发表于 2010-6-21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5# 墨客天静
    案件经过

尊敬的各位网友你们好:

我叫林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

2000年广元日报社修建综合楼,因资金短缺,急欲集资修建。我于20003月向广元日报社缴纳了集资款(当时该房屋还未动工修建),并签订了集资房产转让合同。

2005年由于房地产上涨升值快速,该房价由原来的每平方米2500元上涨至每平方米6000余元,到今年每平方米已过万元。广元日报社想违约反悔,向我施压,要求“退还”房屋,于是双方起争执。为此,广元日报社利用不正当手段串通广元市国资办,出具了一份界定函,将集资房房产界定为国有资产,然后广元日报社将我起诉至法院,广元市利州区法院一审以界定函界定国有资产为名判我退还房屋,该房产究竟是不是国有资产是本案的焦点。通过行政诉讼,其后广元市利州区法院、市中院两级人民法院两次行政判决撤销了国资办的产权界定函。理由非常充分,是根据国务院文件:《国有资产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产权界定应在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注:由国家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为国有资产)所以不能认定为国有资产。我即对利州区法院的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但是两年后广元日报社再次以同一事由向“广元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出产权界定申请,而广元市国资委再次对此房产做出同样的界定,结论相同,说法换了花样,理由更加荒诞,居然以房产总证登记为国有,所以界定为国有资产。众所周知,单位集资房在分户前总证登记都是単位名字,在分户后办理私有产权。其后,我又将广元市国资委起诉至利州区法院,利州区法院以“界定函”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是一个新证据和新亊实,未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当时终审还没有判决)
,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而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明知两级行政判决均已生效的情况下仍然引用该界定函判决我败诉。

我们对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终审判决的几点质疑:

1.程序错误:终审判决的结果是维持原判。但一审判决的依据广元市国资办的《关于广元日报社营业用房产权界定函》已被两级法院撤销,是生效判决,一审的判决依据已被你自已的法院撤销了,你拿什么维持原判?所以维持原判属程序错误。

2.约定解除合同不成立:协议约定如因国家政策改变,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但国家的政策国务院文件《国有资产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从1993年制定实施到现在十几年了从来都没有改变,故约定解除合同不能成立。

3.国有资产界定:法律规定国有资产界定是由国资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界定,国资委单独作出的界定是无效的。广元市国资委的第二个界定函更是荒唐:他们的根据是《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广元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都和此案无关。而相对应的应为国务院文件。《国有资产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产权界定应在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

4
·   终审判决:合同为有效合同,是因为广元日报社的根本违约从而导至合同无法履行,但《合同法》规定违约方无权要求解除合同。而广元中院居然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

在法治社会的今天,我们不禁要问:公民的合法财产何来保护,《合同法》、《物权法》的基本地位如何体现?若按法院的说法,原来的单位集资房都叫国有资产,那么中国也就没有私有财产了。而法院明知广元日报社和国资委非法串通,侵吞公民合法财产与民争利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却出尔反尔,违背事实进行阴阳判决。我们不要求法院为民作主,只要求法院公平、公正、维护法律尊严。

      

林敏

2010620   

电话:13908129068




发表于 2010-6-21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亚萍版主为什么我们的图片发上去,不能显示。

发表于 2010-6-21 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确实侵害了当亊人实体权利的生效裁判,要坚决予以纠正。



[发帖际遇]: 1看世界1唱响同一首歌,我们都是四川人,获得大家奖励小米椒1个

发表于 2010-6-22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5# 墨客天静

请大家注意红线內容:“如因国家政策改变,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合同” 。但国家政策国务院文件《国有资产界定和纠纷处理暂行办法》从1993年制定实施到现在十几年了从来都沒有改变。故约定解除合同不能成立。

房产转让协议2.jpg

发表于 2010-6-22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31# 天工开物

请注意红线内容:《国有资产界定和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笫四条规定:国有资产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 的原则进行。我在房产还没形成的前一年已交了集资款,怎么就变成国有资产了?2000年毎平方米售价在2000.00元左右,现在建设局都能査到当时周边的房价是多少怎么能说:沒有根据?


产权界定函2.jpg

发表于 2010-6-22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32# 天工开物

请大家注意:“合同为有效合同,是因为广元日报社的根本违约,从而导至合同无法履行”。 但合法规定:“违约方无权要求解除合同” 。而广元市中区法院居然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公开柱法判决。

未标题-1.jpg 未标题-2.jpg

发表于 2010-6-22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33# 天工开物

广元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正是根据国务院文件《国有资产界定和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笫四条,依法判决撤销了一审的判决依据广元市国资办的《产权界定函》。及“不能认定为国有资产”

a.jpg

发表于 2010-6-22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34# 天工开物

广元市国资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元中院,广元市中院依法维持了一审的原判,是生效判决。

b.jpg

发表于 2010-6-22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35# 天工开物

两年后广元市国资委再次对房产作出了结论相同的《界定函》,说法却变了花样:居然以房产总证已登记为国有资产,所以此房产就是国有资产的结论。众所周知:单位集资房的房产总证登记都是单位名字(商品房的房产总证登记都是开发商),然后过户办理私有产权。这一点有过买房经历的人都知道,如果按此说法中国也就没有私有房产了,明显的偷换概念!

cc.jpg

发表于 2010-6-22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36# 天工开物

针对广元市国资委的《界定函》我们再次将国资委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此函是单位之间的来往公函,不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本院认为:它不是一个新证据和新亊实” 所以驳回了我们的起诉。理由是:它不是新证据和新亊实,不是新证椐,民亊部分就不能作为判决依据,再加上前面的行政判决是生效判决,因此我们才没有上诉。

dd.jpg

发表于 2010-6-22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37# 天工开物

终审判决理由是国有资产和约定解除合同两条:

1.
国有资产认定:前两次的判决已撤销了国资办《产权界定函》是生效判决。退一步来说,法院如要釆信新证据,前提是必须撤销前面的生效判决。但法院并沒有撤销前面的生效判决,已形成亊实上的阴阳判决,法院在终审判决中怎么可能同时出现两个切然相反的有效证据,连判决程序都错了。

2.
约定解除合同:合同约定,“如因国家政策改变,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合同” 但国家政策国务院文件《国有资产界定和纠纷处理暂行办法》从1993年制定实施到现在十几年了从来都沒有攺变,故约定解除合同不能成立。



ff.jpg

发表于 2010-6-22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元市委书记信箱只是一个让你表达思想、感情的地方,让有关部门和人对你所反应的事情予以重视,并不是给你 ...
天上泥间 发表于 2010-6-20 14:07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第一回听说书记信箱不解决具体问题,那它应该叫情感信箱可能更合适!

发表于 2010-6-23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院如此荒唐判决,人民心寒,公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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