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105# 墨客天静
案件经过尊敬的各位网友你们好: 我叫林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 2000年广元日报社修建综合楼,因资金短缺,急欲集资修建。我于2000年3月向广元日报社缴纳了集资款(当时该房屋还未动工修建),并签订了集资房产转让合同。 2005年由于房地产上涨升值快速,该房价由原来的每平方米2500元上涨至每平方米6000余元,到今年每平方米已过万元。广元日报社想违约反悔,向我施压,要求“退还”房屋,于是双方起争执。为此,广元日报社利用不正当手段串通广元市国资办,出具了一份界定函,将集资房房产界定为国有资产,然后广元日报社将我起诉至法院,广元市利州区法院一审以界定函界定国有资产为名判我退还房屋,该房产究竟是不是国有资产是本案的焦点。通过行政诉讼,其后广元市利州区法院、市中院两级人民法院两次行政判决撤销了国资办的产权界定函。理由非常充分,是根据国务院文件:《国有资产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产权界定应在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注:由国家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为国有资产)所以不能认定为国有资产。我即对利州区法院的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但是两年后广元日报社再次以同一事由向“广元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出产权界定申请,而广元市国资委再次对此房产做出同样的界定,结论相同,说法换了花样,理由更加荒诞,居然以房产总证登记为国有,所以界定为国有资产。众所周知,单位集资房在分户前总证登记都是単位名字,在分户后办理私有产权。其后,我又将广元市国资委起诉至利州区法院,利州区法院以“界定函”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是一个新证据和新亊实,未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当时终审还没有判决)
,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而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明知两级行政判决均已生效的情况下仍然引用该界定函判决我败诉。 我们对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终审判决的几点质疑: 1.程序错误:终审判决的结果是维持原判。但一审判决的依据广元市国资办的《关于广元日报社营业用房产权界定函》已被两级法院撤销,是生效判决,一审的判决依据已被你自已的法院撤销了,你拿什么维持原判?所以维持原判属程序错误。 2.约定解除合同不成立:协议约定如因国家政策改变,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但国家的政策国务院文件《国有资产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从1993年制定实施到现在十几年了从来都没有改变,故约定解除合同不能成立。 3.国有资产界定:法律规定国有资产界定是由国资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界定,国资委单独作出的界定是无效的。广元市国资委的第二个界定函更是荒唐:他们的根据是《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广元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都和此案无关。而相对应的应为国务院文件。《国有资产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产权界定应在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 4
· 终审判决:合同为有效合同,是因为广元日报社的根本违约从而导至合同无法履行,但《合同法》规定违约方无权要求解除合同。而广元中院居然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 在法治社会的今天,我们不禁要问:公民的合法财产何来保护,《合同法》、《物权法》的基本地位如何体现?若按法院的说法,原来的单位集资房都叫国有资产,那么中国也就没有私有财产了。而法院明知广元日报社和国资委非法串通,侵吞公民合法财产与民争利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却出尔反尔,违背事实进行阴阳判决。我们不要求法院为民作主,只要求法院公平、公正、维护法律尊严。
林敏 2010年6月20日 电话:13908129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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