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老套筒网友一直以来的关注和支持! 对于广元日报社的回复我们在其后7楼的跟帖中已进行了驳斥,在此不在从复,现针对广元中院的终审判决提出我们的质疑, 法院的判决依据是国有资产和约定解除合同两条。
1·通过后来的两审行政诉讼法院撤销了广元市国资办的《产权界定函》是生效判决。也就是说:一审的判决依据已被你自已的法院撤销了,二审你用什么维持一审的判决,所以维持原判属程序错误。
2·约定解除合同不成立:合同约定,如因国家政策改变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但国家政策国务院文件《国有资产界定和纠纷处理暂行办法》从1993年制定实施到现在十几年了从来都没有改变,故约定解除合同不能成立。
3·更为可笑的是:法院终审判决合同为有效合同,是因为广元日报社的根本违约从而导至合同无法履行,但《合同法》规定违约方无权要求解除合同。而广元中院居然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公开枉法、天理不容!
以上几点都是亊实,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至于是不是缠讼、缠诉也想听听你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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