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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七彩秋芊

女教师购房纠纷案的重大转折:省高院同一案件二次再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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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0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笑料 发表于 2014-7-20 13:05
再审就是重审吗?

:handshake谢谢关注和支持!
再审与重审,是法律上完全不同的程序。
再审指的是审判监督程序,更直白的的说是生效的判决,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误判决。再审的意思就是纠错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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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0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4-7-20 13:18
面对这无耻的司法暴行,你还能沉默吗?为南部社会和谐、法治、公平正义呐喊吧!

:handshake:handshake谢谢关注和支持!您的“面对这无耻的司法暴行”一针见血的点到本案关键问题。

    这难道不是无耻的司法暴行吗?
    本案是四川省内最高权威的刚性再审判决书。也是在四川省内具有最高既判力的终局再审提审判决书。连立案程序都没有,就直接动用职权“《裁定书》”判决“《提审判决书》”“死罪”,这不是无耻的司法暴行,这是什么?
   
    在2014年6月25日下午三点过,省高院立案庭的副庭长向杜梅庭长带我去查询了立案程序,结果是:本案只有省高院原来的再审审判及执行档案,其他什么也没有。我马上就向省高院领导反映此事。我简直不敢相信眼前的事实,我对省高院领导说,这样的裁定,我不但感到愤怒和震惊,作为四川人,省高院出这样的裁定我更感到耻辱,作为中国人,中国出这样的裁定书,我为是中国人感到脸红。然后又再一次返回去咨询,还是得到本案未有再审立案的任何信息,既未立案,也没有再审申请人,也没有再审事由.......一句话关于省高院二次再审立案的程序,什么都没有,我惊愕的不知该怎么办了,我感觉必须回家冷静一下.......当时就马上到车站买票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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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0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4-7-20 12: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handshake谢谢关注和支持!
      在法院系统的腐败官员眼里,还有法律吗?在他们的眼里,能够利用司法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是耻辱而是光荣,在他们的眼里,他们的职权凌驾于法律之上,他们为所欲为,违反法律、违反人伦基本道德,甚至敢于做到连普通人都感到脸红、羞耻的违法丑事,那才是他们利用司法职权价值的无比炫耀荣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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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0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四川,还有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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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0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4-7-20 16:07
暴力不一定非要是流血牺牲的形式,有时候他们是以势的形势存在,就象围棋,在势的此消彼长中,产生的结果 ...

:handshake:handshake    本案让我体会到什么是“司法暴力”。它的暴力后果比任何暴力更为可怕!也让人们深刻体会到,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的道理。
     作为应当讲法律,讲证据事实的人民法院,未立案,就作出判决、裁定,这还是个讲理、讲法的地方吗?我感受到这就是严重违法的司法暴力事件?
       战争年代,用先进的武器暴力征服世界,也要讲个人伦、道理、或借口。
       打群架、动刀、动拳头的暴力事件,事情的起因,事先也要讲个原因、道理。
       难道作为讲理、讲法、讲证据事实的人民法院,无须立案?无须讲道理、无须讲法律依据,房子想判给谁就判给谁?生效《判决书》想执行时就执行,不想执行时就直接再出个《裁定书》----判决某某号生效《判决书》“死刑”?

发表于 2014-7-20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启动再审的案件有三个途径,一是当事人申请,二是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三是由检察机关抗诉再审。本案属第二种情形。依职权提起再审有三层含义:(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院审委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是民主集中制在再审程序中的体现。(2)最髙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侓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3)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依照法律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享有审判监督权。
      本案属第一种情况。高级法院对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同级法院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可以再审,这属第一次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当无错,程序也合法。问题是院长是怎样发现这一案件有错的???院长凭什么关注这一案件???又为什么立案庭不立案???案号从哪里来的???本案是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认为发现有错误而向上级法院汇报的,上级法院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也应当立案才对。本人认为,本案的实体应当沒多大问题,因经过一.二.三审。程序上可能存在漏例诉讼当事人或人民法院应追加第三人的没追加,造成程序上存在问题,这可能是启动再审的主要原因。这是本人的一点看法,对否?共同讨论。
       还需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12年8月修改,以前的《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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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0 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4-7-20 17:26
启动再审的案件有三个途径,一是当事人申请,二是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三是由检察机关抗诉再审。本 ...

:handshake谢谢关注和讨论!
    首先,对未立案,就作出裁定、判决,你也明白性质和问题是非常严重的。这点我非常感谢!
    但是,我不得不说,您没有站在法律依据的角度,而是站在为违法裁定书做解释的角度,那么所适用法律自然完全错误!我想这点懂法律的都明白。但是您这种角度的讨论更有价值,非常感谢讨论。
一、本案笑料老师的请教就非常重要。
     再审与重审一样吗?我答:肯定不同。这你认同吧?
二、gzcs老师的每个帖子您仔细阅读领会一下。
    特别是关于法律的帖子。我想gzcs老师所下载的法律是专门性法律,你认同吗?那部法律并没有废止,你认同吗?
三、还有很多关于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的很多专门法律,我想您也学过吧?一直沿用至今而没有废止,这您也认同吧?我希望你能这些法律一一公布到网上。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7-20 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笑料 发表于 2014-7-20 13:05
再审就是重审吗?

第840期
民事案件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有新规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施行
不断申诉、无限再审已成为我国司法审判中的一大难题。“一审完了有二审、二审完了有重审、重审过后还再审”的现象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又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司法解释,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8月15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一审法院重审后,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规定还明确,各级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也只能再审一次。上级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只能指令再审一次。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裁定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上级法院应当依法提审。但是,上级法院因下级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指令再审的,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规定同时强调,同一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同一案件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其中“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不包括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审查后用通知书驳回的情形。
 
(摘自8月15日《法制日报》赵翔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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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0 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4-7-20 16:07
暴力不一定非要是流血牺牲的形式,有时候他们是以势的形势存在,就象围棋,在势的此消彼长中,产生的结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2002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将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
  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只能指令再审一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裁定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审。
  上级人民法院因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审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 同一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同一案件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
  前款所称“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不包括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审查后用通知书驳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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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0 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4-7-20 17:26
启动再审的案件有三个途径,一是当事人申请,二是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三是由检察机关抗诉再审。本 ...

最高院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司法解释座谈会在启召开启东新闻网  www.qidongnews.com  2014年6月5日   http://www.qidongnews.com/images/transparent.gif

最高院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司法解释座谈会在启召开
规范审判秩序维护司法公正
本报讯   6月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司法解释座谈会在先豪国际酒店二楼会议室召开。市领导黄卫锋、刘振出席会议。
为规范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审判行为,提高审判监督效率,及时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审判秩序,维护司法公正,最高法院在两三年前就开始了对该问题的调查工作,并拟定了《关于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初稿。此次座谈会就是对这一初稿进行进一步的理论探讨和修改论证,使之更具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7-20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4-7-20 17:26
启动再审的案件有三个途径,一是当事人申请,二是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三是由检察机关抗诉再审。本 ...

:handshake谢谢关注和讨论!
    你看到了吧?这是2014年6月5日发布的新闻,在2014年6月4日最高院关于适用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规定的会议精神,不但这部法律继续适用,而且将要进一步规范,使之更具有规范性和操作性。
     而不是你所理解和解释的,启用了2013年修改的新民事诉讼法,就可以胡乱理解和解释其他专门的法律,就可以让司法腐败胡作非为,就能让司法倒退几千年......
发表于 2014-7-20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四川,还有多远!
发表于 2014-7-20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真如当权者手中面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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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0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4-7-20 17:26
启动再审的案件有三个途径,一是当事人申请,二是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三是由检察机关抗诉再审。本 ...

:handshake谢谢关注和讨论!
      gzcs老师对您所解释的评论,说的是善意的大实话,忠言逆耳利于行我想你能懂,或许你本意就是引出大实话吧?
      在很久以前,我和一位退休的老法官讨论我国的司法状况,其中就谈到关于院长发现、提交审委会讨论再审的问题,他说:在中国的香港,司法界对中国的生效判决不信任、不执行,理由就是,民事生效判决还有依院长发现就可以重判的法律条款,他们说那样还叫什么生效判决?所以根本就不认可中国的生效判决。
     而且你也知道在司法界对依职权的院长发现就能重判的法律,一直存有大量的争议,很多学者都长期建议取消这种再审的启动。
     而就是在这种环境下,新民事诉讼法对院长发现提起的再审,要求通过提交审委会讨论实行监督和限制,而不是提交审委会讨论就可以放纵院长发现、逃避院长冤假错案责任,
     更不是适用新民事诉讼法,就可以让原来的法律胡乱解释、胡乱相反的适用,就可以让司法腐败为所欲为,让中国的法律再继续倒退几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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