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再审的案件有三个途径,一是当事人申请,二是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三是由检察机关抗诉再审。本案属第二种情形。依职权提起再审有三层含义:(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院审委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是民主集中制在再审程序中的体现。(2)最髙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侓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3)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依照法律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享有审判监督权。
本案属第一种情况。高级法院对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同级法院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可以再审,这属第一次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当无错,程序也合法。问题是院长是怎样发现这一案件有错的???院长凭什么关注这一案件???又为什么立案庭不立案???案号从哪里来的???本案是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认为发现有错误而向上级法院汇报的,上级法院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也应当立案才对。本人认为,本案的实体应当沒多大问题,因经过一.二.三审。程序上可能存在漏例诉讼当事人或人民法院应追加第三人的没追加,造成程序上存在问题,这可能是启动再审的主要原因。这是本人的一点看法,对否?共同讨论。
还需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12年8月修改,以前的《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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