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管辖权异议书 异议人:李金花,四川省南部县定水镇新华路65号。 异议请求: 1、请求四川省高院依法撤销【(2014)川民监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人民法院督办强制执行【(2012)川民提字第277号】再审提审生效判决。 事实理由: 本案异议人李金花与四川省太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太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9日四川省高院向异议人送达再审民事裁定书一份。我国对再审程序有专门的系列法律规定,再审管辖权清楚明确。依据同一人民法院同一案件只能再审一次的基本原则,及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再审的有关法律规定,依据民事再审上提一级管辖制度,我认为四川省高院对本案已无再审管辖权。特提出再审管辖权异议。 本案经历了南部县法院一审判决---南充中院二审开庭后发回南部县法院重审---南充中院再次开庭审理终审的诉讼程序后,又经历了四川省高院再审提审判决的严格审判监督程序。异议人于2011年11月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经审判监督程序严格申诉复查,提审本案。案号为【(2012)川民审字第375号】民事提审裁定书上有省高院王海萍院长的签章、及四川省高院公章,审判监督程序申诉复查严格、慎密、程序公正。四川省高院审判监督二庭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26日依法做出再审提审判决,案号为【(2012)川民提字第277号】,再审提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公平公正,得到社会各界高度评价。而本次送达的裁定不但再审管辖权严重违法,在无立案受理通知、无询问当事人、无质证、听证程序,却突然送达【(2014)川民监字第74号】再审裁定书。我认为由不明真相的法官凭空对原再审生效判决“有罪推定”、以职妄断“原判决确有错误”,本次再审裁定书实体也严重违法,异议人不服! 原四川省高院【(2012)川民提字第277号】再审提审判决生效后,由于太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恶意串通强占查封房屋的邓安俊夫妇抗拒执行判决、裁定。南部县法院于2013年1月7日受理强制执行,受理执行案号为【(2013)南执字第170号】。在执行中,南部县法院于2013年4月1日召开听证庭审,再于2013年8月29日召开听证庭审,依法驳回所谓案外人邓安俊夫妇执行异议,案号为【(2013)南执异字第170-1号】,邓安俊夫妇未向上一级法院南充中院提起复议。南部县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发布并张贴《公告》,限期2013年10 月18日将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公告》上有南部县法院的公章、及黄海燕院长的签章。而本案完全能够执行的判决内容一直拖延不予执行的原因,基层法院法官一直都说是背后职权干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不论以何种方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一般只能再审一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同一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同一案件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二款:“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也属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再审立案管辖。 综上所述,四川省高院对本案已无再审管辖权,现本案再审受理管辖权是最高人民法院。更何况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向上级法院申诉,也未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更未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申诉再审期限为六个月,本案已强制执行一年多了,申请再审期限也早已过期,我认为本案原再审提审生效判决已是终局权威生效判决。因此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违法裁定、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责令四川省高院依法撤销【(2014)川民监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同时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督办本案强制执行【(2012)川民提字第277号】再审提审生效判决。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异议人: 李某某 电话:13696233596 二 零 一 四 年 六 月 十 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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