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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七彩秋芊

女教师购房纠纷案的重大转折:省高院同一案件二次再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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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4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4-7-21 17:47
高级法院已裁定再审,想扭转很难,请作好准备应诉,在法庭上用证据说话,希望楼主全胜而归!

:handshake谢谢关注和讨论!
     省高院院长及审委会,已基本集中了四川省内全部的最高司法极权之人,(还不算南充中院的高官及审委会,及南部法院的极权之人及审委会,)他们在本案已作出榜样,无须讲证据事实、无须讲法律,只需讲职权!公然为违法者强出头,公开表明要为败诉的邓安俊夫妇、及太成公司做后台、做主重判。请我做好准备应诉、在庭上讲证据,这不是一群大老虎在戏弄一只小兔子吗?希望我全胜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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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4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察嘉 发表于 2014-7-20 16:18
法治四川,还有多远!

本案体现的是,法制在四川顶风逆行、继续严重倒退,法制离四川越来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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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4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4-7-20 20:04
重审是指上诉案件在二审审理中发现一审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重审 ...

:handshake谢谢您的提示,南部县法院、中院的龚小虎局长从执行以来,拒不执行判决的理由,的确都说到三级法院审理时遗漏了邓安俊夫妇,在省高院田冬梅法官也表达了为邓安俊夫妇强出头的理由就是省高院遗漏的邓安俊夫妇。
      而这个遗漏邓安俊夫妇的理由,南部县法院、南充中院龚小虎局长当面质问省高院审监二庭的判案法官,并当面指责和质问的省高院判案法官为什么犯了最低级错误,而省高院法官被质问的哑口无言,无言以对.......(这是南部县法院执行局长敬雪松局长对我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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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4 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7-24 11:55
谢谢您的提示,南部县法院、中院的龚小虎局长从执行以来,拒不执行判决的理由,的确都说到三级 ...


      在南充地区、南部县,那些损害党、损害国家利益腐败案例还少吗?连纪录片每个党员干部都在看,南部县法院院长、审委会、南充中院的院长、审委会怎么就没发现呢?当党和国家的财产、声誉受损的时候,你们的公平正义、道德良心哪里去了?
     就是法院系统内部,在你们眼皮底下,南部县法院副院长、判案法官的司法腐败就在你们的眼皮底下作案,你们的发现在哪里?不但没有你们的发现,在案发后你们是怎样做的?社会的传言还少吗?办案法官跳楼不良原因的传言全社会都在传扬,如果有了你们眼皮下的发现和道德良心,他会跳楼死吗?你们的公平正义、道德良心又在哪里?
     南充中院的那么多司法腐败问题,就在你们眼皮底一件一件发生,甚至就是与你们同流合污所所为,你们的发现在哪里?你们公平正义、道德良心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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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4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4-7-24 12:43
南部法院在2009年立案一审、一审再审,2011年南充中级法院终审,2012年四川省高级再终审中邓安後为什么没 ...

      邓安俊夫妇自己为什么不主张?这个话问得好!事实摆在那里,是四川省三级法院的司法极权的人都在为他撑腰!他们只需要躲在司法极权者的背后,享用极权者的话语权所带来的结果!
      南部县法院、南充中院无数次的为了邓安俊的“话语权的剥夺”,审委会的委员们召开无数次的审委会专题讨论,愤怒声讨省高院判案法官,并且由院长、局长带队一次次集体出动到省高院责问判案法官。享受着这么气势磅礴的极权替代话语特权,是谁剥夺了邓安俊夫妇的说话的权力呢?
       六个月再审期限早已过期,不用当事人申请再审、无须立案、无须证据事实,无须事由,无须当事人知道案情,省高院院长就会发现,就会积极主动为受害的太成公司、及邓安俊夫妇伸张正义,抱打不平,省高院的审委会就会为他们仗义执言、主张权利,请问在四川省包括中央的领导,有几个能享受得到这样位高、极权的绝对司法话语权呢?邓安俊夫妇的“话语权被剥夺”,成为了这样的“受害人”,您说受害人邓安俊夫妇怎能不向人民法院讨回公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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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4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4-7-24 12:46
是法官智商的问题或是法官们撤谎本能!


        在南充地区那么多损害党的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的腐败问题,南部县法院、南充中院的院长、审委会有过发现吗?那么多老、弱、病、残,被腐败法官欺负乱判,四处喊冤的时候,你们的公平正义、道德良心、英雄气节都到哪里去了?
       我先买房子签的合同,我怎么能知道邓安俊夫妇后来也要想买?可就为了让邓安俊夫妇达成想买到这套房子的目的,南部县法院、南充中院的、省高院的院长及各级审委会花费了国家多少经费、多少人力、物力?召开多少审委会?花费了多少心思和精力?
     南部县法院、南充中院、省高院的院长们、审委会的高官们,当违法者利用你们手中的司法特权,联手欺负一个女人的时候,你们是否感受到你们自己是多么的英勇无比,是多么的智勇双全和英雄气概吗?当你们能用自己掌握国家的司法政权的铁拳,帮到违法者获得非法利益,并联手欺负弱者的时候,是否感到无比光荣,无比享受和快乐呢?
发表于 2014-7-24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不是关键,关键是当权者态度,偏袒那方。如法院严格按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判案,那就是法制社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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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4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4-7-24 14:53
南部县法院应该公开为保护地产商人不法利益,到成都搞定高级法院法官们花了开发商多少钱、浪费了纳税人多少 ...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南部县法院、南充中院的院长、局长,享受的是党和国家的津贴,掌握的党和国家司法权力,可是当党和国家遭受损失的时候,当面对腐败的时候、他们为了党和国家利益去找上级闹过一次吗?那么严重的腐败,只见他们同流合污,却不见他们召开审委会研究讨论报党和国家利益呢?怎不见你们审委会的发现报告?面对党和国家的损失你们的请示、告发、斗争在哪里?
         当那些老弱病残被黑恶势力欺负、抢夺的时候,院长的公平正义在哪里?你们为他们召开过一次审委会吗?难道只有与您们建立利益关系,就会英雄无比?与您们没有利益关系就嗤之以鼻?
          本案为了帮太成公司推翻省高院再审提审生效判决,为了帮到邓安俊夫妇抢夺一个平民的房产,你们联手欺负一个女人,而且是那么智勇双全、不怕牺牲、前腐后继、表现出大无畏的英雄气概,那司法极权的形象是多么的孔武高大,压倒一切,这样强大的动力来之是什么?钱?升官?或是其他的巨大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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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4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4-7-24 10:48
什么时代,“法西斯”反动最野蛮的独裁制度岂能让四川省高级法院重演;拒绝应诉,接到四川省高级法院法西斯 ...

     我在2014年6月9日突然收到二次再审裁定书,在2014年6月11日就给省高院寄送了《再审管辖权异议书》。
    依据法律规定,省高院必须首先认真审理当事人的管辖异议,依法作出裁定。可是,省高院根本不予理会我的二次再审管辖权异议。我继续申诉,也没有人受理我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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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4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4-7-21 19:51
再审制度是纠正终审的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错误的法律制度,是保障诉讼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

    “再再审应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四川高级法院上一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以一次为限。这样既可保证再审质量,又能维持诉讼秩序。如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再审,很难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如允许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将会造成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和时间的拖延。
      建议楼主以上述事实理由要求:四川省高级法院回避;由四川高级法院上一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handshake:handshake四川省高院应当回避二次再审,这是有系列法律明确规定的,省高院的院长、审委会各位领导更懂,但是他们这次为了帮到违法者抢夺房产,已经不顾一切采用非法手段了.......但是,我还是在收到违法裁定书的第二天就已经寄交的《管辖权异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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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4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正能量无限发射 发表于 2014-7-24 14:43
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不是关键,关键是当权者态度,偏袒那方。如法院严格按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判案,那就是法 ...

再审管辖权异议书
异议人:李金花,四川省南部县定水镇新华路65号。
异议请求
1、请求四川省高院依法撤销【(2014)川民监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人民法院督办强制执行【(2012)川民提字第277号】再审提审生效判决。
事实理由:
本案异议人李金花与四川省太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太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9日四川省高院向异议人送达再审民事裁定书一份。我国对再审程序有专门的系列法律规定,再审管辖权清楚明确。依据同一人民法院同一案件只能再审一次的基本原则,及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再审的有关法律规定,依据民事再审上提一级管辖制度,我认为四川省高院对本案已无再审管辖权。特提出再审管辖权异议。
本案经历了南部县法院一审判决---南充中院二审开庭后发回南部县法院重审---南充中院再次开庭审理终审的诉讼程序后,又经历了四川省高院再审提审判决的严格审判监督程序。异议人于2011年11月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经审判监督程序严格申诉复查,提审本案。案号为【(2012)川民审字第375号】民事提审裁定书上有省高院王海萍院长的签章、及四川省高院公章,审判监督程序申诉复查严格、慎密、程序公正。四川省高院审判监督二庭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26日依法做出再审提审判决,案号为【(2012)川民提字第277号】,再审提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公平公正,得到社会各界高度评价。而本次送达的裁定不但再审管辖权严重违法,在无立案受理通知、无询问当事人、无质证、听证程序,却突然送达【(2014)川民监字第74号】再审裁定书。我认为由不明真相的法官凭空对原再审生效判决“有罪推定”、以职妄断“原判决确有错误”,本次再审裁定书实体也严重违法,异议人不服!
原四川省高院【(2012)川民提字第277号】再审提审判决生效后,由于太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恶意串通强占查封房屋的邓安俊夫妇抗拒执行判决、裁定。南部县法院于2013年1月7日受理强制执行,受理执行案号为【(2013)南执字第170号】。在执行中,南部县法院于2013年4月1日召开听证庭审,再于2013年8月29日召开听证庭审,依法驳回所谓案外人邓安俊夫妇执行异议,案号为【(2013)南执异字第170-1号】,邓安俊夫妇未向上一级法院南充中院提起复议。南部县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发布并张贴《公告》,限期2013年10 月18日将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公告》上有南部县法院的公章、及黄海燕院长的签章。而本案完全能够执行的判决内容一直拖延不予执行的原因,基层法院法官一直都说是背后职权干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不论以何种方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一般只能再审一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同一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同一案件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二款:“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也属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再审立案管辖。
综上所述,四川省高院对本案已无再审管辖权,现本案再审受理管辖权是最高人民法院。更何况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向上级法院申诉,也未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更未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申诉再审期限为六个月,本案已强制执行一年多了,申请再审期限也早已过期,我认为本案原再审提审生效判决已是终局权威生效判决。因此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违法裁定、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责令四川省高院依法撤销【(2014)川民监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同时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督办本案强制执行【(2012)川民提字第277号】再审提审生效判决。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异议人: 李某某         电话:13696233596
                                       二 零 一 四 年 六 月 十 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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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4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4-7-24 10:48
什么时代,“法西斯”反动最野蛮的独裁制度岂能让四川省高级法院重演;拒绝应诉,接到四川省高级法院法西斯 ...

听说中央巡视组到四川来了,大家的建议是有道理的,把本案反映给中央,不单是为了我自己的权利,更为了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为了法制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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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4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4-7-24 16:36
面对法律流氓、心境平淡;流氓发你照收,不参加流氓的的司法审理,直到收到四川省高级法院法西斯的独裁判 ...

       我在寄交了再审管辖权异议后,一边到省高院询问审查情况,一边希望见到省高院王海萍院长,希望知道【2014川民监字第74号】裁定书,所指原省高院【2012川民提字第227号】再审提审判决书,错在何处?了解王院长发现“确有错误”的信息来源等问题当面交流。也当面向省高院院长交流我个人对本裁定的不服等六大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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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4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四川省高院王海萍院长及各位领导:
本案是200910月一个平民购房户与地产商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经历三年多三级法院艰难曲折的诉讼,终于得到四川省高院【2012川民申字第375号】(再审)民事裁定书,在201211月得到再审提审的公平公正的判决,案号为【(2012)川民提字第277号】。在201317日,南部县法院立案受理本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13)南执字第170号】。在执行中,南部县法院曾组成三次合议庭、两次召开听证庭审,执行出五本执行案卷,结论依旧是依法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案号为【(2013)南执异字第170-1号】,所谓的案外人、败诉人都未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复议。南部县法院对于早已查封的执行标的房屋、并完全能够执行的判决内容,也发布并张贴强制执行《公告》。四川省高院也向基层法院两次签发强制执行《督办函》。但是受理执行的基层法院又告诉我,上级法院中有领导一直在背后密令“拖延不予执行。因此本案的强制执行就在法院“阴阳执行承诺”中,一直拖延未执行。在201469日,南部县法院突然给我送达一份【(2014)川民监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内容是中止省高院再审提审生效判决的执行,四川省高院本院将二次再审重判。
201469日签收这份裁定书的送达回证上,我简明的写下两条异议:1、管辖权异议。理由:依据法律规定,同一人民法院同一案件,只能再审一次。2、不服本裁定。理由:先有裁定结果,却无立案受理通知、无再审事由、无询问当事人,无质证、听证,程序严重违法。随后在2014611日我立马就向四川省高院王海萍院长、李守正庭长(立案一庭)寄交了《再审管辖权异议书》、及相关证据和相关法律文本依据。并且在2014617日专程到省高院要求请见王海萍院长,想了解和当面交流本院院长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的问题所在、及信息来源等方面交换观点立场和看法。并递交关于【(2014)川民监字第74号】裁定书严重违法的说明材料,表达和说明本次二次再审的【(2014)川民监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依据法律规定,存在六大严重违法问题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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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4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7-24 16:32
再审管辖权异议书 异议人:李金花,四川省南部县定水镇新华路65号。异议请求:1、请求四川省高院依法撤销 ...

一、依据法律规定,再审管辖权错误。现本案二次再审管辖权是最高人民法院。四川省高院本院二次再审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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