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14川民监字第74号】(二次再审)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2012)川民提字277号】民事判决书,已是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提审生效判决,而不是普通诉讼程序的一二审生效判决。即使本院院长认为原再审裁判确有错误且认为必须改判的,也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第四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必须改判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请示上一级人民法院,并附全部案卷。上一级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提审,也可以指令该法院的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再审”。 显然《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即使是本院院长发现本院再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必须改判的,也属上一级法院再审管辖权。并且作为本院院长请示上一级法院再审改判,也有严格的前提条件——“依法必须改判的”。也应当理解为一是要“依法”,二是具备“必须改判的”条件,即再也找不到任何其他司法解决途径和其他司法救济途径的情形。我认为绝不能理解为适用了本院院长发现这个理由,就可以违法、就可以为所欲为。 而【2014川民监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故意错误适用法律。适用的是普通诉讼生效判决提起再审程序的其中一种方式——本院院长发现、提交审委会讨论。这种方式本应当是作为院长慎用职权、而且也只能适用本院第一次提起再审的法律条款,显然本次裁定适用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这个理由,其实就是为了用“大帽子压人”,是个别腐败法官官商勾结,以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目的而“抢管辖权”,显然故意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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