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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七彩秋芊

女教师购房纠纷案的重大转折:省高院同一案件二次再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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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4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7-24 18:03
一、依据法律规定,再审管辖权错误。现本案二次再审管辖权是最高人民法院。四川省高院本院二次再审严重违 ...

二、【2014川民监字第74号】(二次再审)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2012)川民提字277号】民事判决书,已是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提审生效判决,而不是普通诉讼程序的一二审生效判决。即使本院院长认为原再审裁判确有错误且认为必须改判的,也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第四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必须改判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请示上一级人民法院,并附全部案卷。上一级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提审,也可以指令该法院的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再审”。 显然《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即使是本院院长发现本院再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必须改判的,也属上一级法院再审管辖权。并且作为本院院长请示上一级法院再审改判,也有严格的前提条件——“依法必须改判的”。也应当理解为一是要“依法”,二是具备“必须改判的”条件,即再也找不到任何其他司法解决途径和其他司法救济途径的情形。我认为绝不能理解为适用了本院院长发现这个理由,就可以违法、就可以为所欲为。
而【2014川民监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故意错误适用法律。适用的是普通诉讼生效判决提起再审程序的其中一种方式——本院院长发现、提交审委会讨论。这种方式本应当是作为院长慎用职权、而且也只能适用本院第一次提起再审的法律条款,显然本次裁定适用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这个理由,其实就是为了用“大帽子压人”,是个别腐败法官官商勾结,以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目的而“抢管辖权”,显然故意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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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4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7-24 18:06
二、【2014川民监字第74号】(二次再审)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2012)川民提字277号】民事 ...

三、依据法律规定,再审裁定书应当有本院院长署名及人民法院印章。
而【2014川民监字第74号】再审裁定书,不但无再审申请人人、无再审事由、无立案受理程序,而且署名的是合议庭组成人员,却不是四川省高院王海萍院长的署名,的确让人质疑其中有猫腻。如果把合法、遵法的【(2012)川民申字第375号】民事裁定书,与违法的【2014川民监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认真做个对比,就不难得出,后一个二次再审裁定书滥用职权、背后猫腻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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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4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7-24 18:08
三、依据法律规定,再审裁定书应当有本院院长署名及人民法院印章。而【2014川民监字第74号】再审裁定书, ...

四、【2014川民监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无立案受理程序、无再审申请人、无再审事由,无询问当事人,无质证、听证,却由不明真相的法官凭空对原再审提审生效判决“确有错误”的“有罪推定”,不但违背八次公开开庭后,依法得出的证据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也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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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4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7-24 18:08
三、依据法律规定,再审裁定书应当有本院院长署名及人民法院印章。而【2014川民监字第74号】再审裁定书, ...

四、【2014川民监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无立案受理程序、无再审申请人、无再审事由,无询问当事人,无质证、听证,却由不明真相的法官凭空对原再审提审生效判决“确有错误”的“有罪推定”,不但违背八次公开开庭后,依法得出的证据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也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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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4 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4-7-24 16:36
面对法律流氓、心境平淡;流氓发你照收,不参加流氓的的司法审理,直到收到四川省高级法院法西斯的独裁判 ...

五、本案应当回避的涉嫌官商勾结、徇私枉法的法院公职人员却没有回避,本院二次再审程序严重违法的事实清楚,原胜诉当事人不服!
本案执行中,省高院田冬梅法官、中院龚小虎局长、南部县法院黄海燕院长、敬雪松局长四位法院司法工作人员,一直是执行申请人在执行问题上实名举报的官商勾结、徇私枉法窝案的被举报人。四被举报人本应当主动回避本次省高院二次违法再审启动程序却没有回避。并且在20144月,我也向省高院寄交请求省高院田冬梅法官回避的申请和理由,并为此多次催问回避申请的答复,却无回应的情况下,由被举报人承办违法的二次再审,原胜诉当事人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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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4 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4-7-23 09:46
法院已成腐败的重灾区,这是国家的悲哀,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向军队学习,派出专业的反腐败巡示组到四川省! ...

六、四川省高院本院二次再审原本已严重违法,如果再把粗略简易的立案受理和审查程序也全都省略掉了,四川省内还有哪个地方、哪个部门还能讲法制?作为弱势的平民还有讲法、讲理的地方吗?如果本案还在忽悠大众说,本案四川省高院在二次再审的时候,也许能施舍给弱势平民一点补偿,谁还会相信呢?
作为四川省最高执法职权的王海萍院长,且不谈本院二次再审严重违法,只是从本案“自己打自己嘴巴”,并有失法律尊严和公信力的特案角度,是否应该考虑从立案受理、审查程序上做的比第一次再审更为严格、慎重、缜密、严肃?而本案事实正相反,【2014川民监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却是故意把最简易的立案受理程序、最粗略的审查也全都省略掉了,并以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就直接先下裁定结果,这不得不让人质疑是本院院长要刻意整人冤枉,也不得不让世人质疑,为什么王海萍院长故意要把一个小案办成曲折离奇的冤假错案?更为什么要把本案这样一个小案搞成一个特权大案、要案?我无法理解,更需要得到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解释。本案在这样特定的本院二次再审环境条件下,还有哪个法官敢不畏惧权势?还有哪个部门敢为弱势平民主持公道?连二次再审立案受理的简易粗略的审查程序都直接省略掉,非要支持恶意串通抢夺弱势平民的既得房产的违法行为,说一句二次再审重判的时候会给平民一点补偿,就能把严重违法的问题掩盖了吗?如果把价值几百万的房产,补偿给你5万、10万就抢走了,合情合理合法吗?何况一个清楚明确的小案经历近五年艰难曲折的诉讼,经济上的损失都是二三十万,还不说精神、工作、家庭、生活的压力。对于违法的二次再审过程,南部县法院早就一直对外宣称:省高院将会把本案再一次发回南部县法院重审乱判,到那时哪一级法院、哪个承办冤案的腐败法官,都可以把责任推到院长发现的特权上,谁都可以推脱承担徇私枉法的责任。不讲证据事实,不依据法律,谁有钱谁就可以享受法律特权,凌驾于法律之上?这就是本案为法律界树立的特权大案、要案标杆案例?谁都明白一个道理:相比恶意串通的有钱有势的地产开发商、及全友家私经营老板,从经济上、精神上拖垮的永远是弱势的平民。本案的法治、公道在哪里?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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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4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4-7-24 18:35
“九也恨来十也恨,洪洞县内是无好人。”这是戏剧名段《苏三起解》中蒙冤的苏三发出的千古一叹。
不是说所 ...

"一个坏人能祸害的不过一个村落,几十户百姓,一个民间恶霸所能祸害的也不过是方圆十里,然而一个掌握司法权力者鱼肉百姓,黑白不分,威胁的则是本该他们守卫的一方水土千万庶民的平安,威胁的甚至是整个国家的基业。
这一千年前封建社会发生的寃案,为什么在当下南部县重演!南部人民应该深思!":victory::victory:
    本案所体现的司法腐败问题非常严重,特别是“未立案,先下裁定结论”,是古今中外最荒唐的裁定书.......

发表于 2014-7-25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4-7-25 07:56
牛先生在29楼所述:-------本人认为,本案的实体应当沒多大问题,因经过一.二.三审。程序上可能存在漏 ...


本来想谈一点看法,但楼主听不得半点不同意见,甚至还进行攻击。只好罢论!你所谓的菊先生比我聪明多了,一言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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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5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4-7-25 08:36
本来想谈一点看法,但楼主听不得半点不同意见,甚至还进行攻击。只好罢论!你所谓的菊先生比我聪明多了 ...

:handshake首先,非常谢谢你的关注和讨论!
对于你的帖子,我是非常在意和关注,对于你的不同的观点,才会有更特别、更有意义的讨论,甚至激烈的法律讨论碰撞。如果说这就是听不得半点不同意见,我认为你就误会了。你是从事律师工作,关注本案,并与法院官员有本案的交流,就单从这点我都从内心表示感谢,关于对案子不同的看法的讨论,我更是表示感谢。事实上关于本案所代表的司法案例的标杆意义,我个人都认为已远远大于我的维权意义,对于这点,你也明白,我也明白,很多的网友也感受得到......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7-25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4-7-25 08:36
本来想谈一点看法,但楼主听不得半点不同意见,甚至还进行攻击。只好罢论!你所谓的菊先生比我聪明多了 ...
:handshake :handshake关注和讨论您的帖子,是一份在意和尊重,是把您当很做有分量的网友。希望你能从这个角度理解,更欢迎您的讨论。
     如果您认为关于你不同意见的帖子的讨论,会给南部县法院带来不良影响,从而影响了您和法院官员的关系,我能理解,就此原因,“罢论”,我更能理解。
     但是如果只是对不同意见的辩论或过激,您认为是故意攻击您,您真的误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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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5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4-7-25 08:36
本来想谈一点看法,但楼主听不得半点不同意见,甚至还进行攻击。只好罢论!你所谓的菊先生比我聪明多了 ...

:handshake这又是针对你的不同意见的讨论。
   原本这个帖子。还真的未真正说到本案的实体,我谈到的基本都是程序上的问题。由于你的讨论引入了实体的讨论----省高院再审提审判决遗漏邓安俊夫妇的问题,这的确是南部县法院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并到省高院、及各监管部门一直到处闹得原因和借口。我也希望听听你的看法。
       GZCS网友老师与你老牛网友老师辩论的观点是:       “既然你也认为经过一审、一审再审、二审、三审(应该是四审)实体部份没有问题;在执行程序中发现漏掉第三者邓安𢓭,是四川省高法院第五次审理的理由;发现者南部法院执行局长敬雪松也是对抗高院终审判决的执行者,并且在省高法院幕后指导下二次公开召开有邓安後参加的执行听证会裁定:一房二卖的的事实不成立;排除第三者邓安後的在本案中的存在!事隔相近一年经南部县法院与中级、高级法院法官(法棍)们多次勾兑:再次以程序上出现问题漏掉第三人,这个早已被法院自已否定掉的理由提起第五次审理;你说四川省高院第五次审理合法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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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5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4-7-25 07:56
牛先生在29楼所述:-------本人认为,本案的实体应当沒多大问题,因经过一.二.三审。程序上可能存在漏 ...

:handshake非常赞赏合情合理合法的说理。
如果【2104川民监字第74号】裁定书,以遗漏邓安俊夫妇的理由,肯定不合法!
1、本案已经历近五年的诉讼,查封都经历四次查封程序,邓安俊夫妇为什么自己不主张?在明知诉讼、查封、执行的情况下不主张,那么自己默认的法律事实已成就,人民法院“遗漏”之理由,能成立吗?
2、在执行中,对于邓安俊夫妇提出异议之诉,南部县法院是召开公开两次听证会,驳回邓安俊关于本案标的异议之诉,依法排除了邓安俊关于标的的争议,也无人提起复议。公认的法律事实也已经成就,人民法院“遗漏”之理由成立吗?
3、人民法院经历几年、经历多少次公开庭审质证的生效<再审提审判决书>,,南部县法院在执行中再次的公认的生效的驳回执行裁定书,怎么能再次以“遗漏”为借口,推翻所有的法律事实?院长职权、审委会讨论就可以不讲证据事实?就可以不讲法律?院长职权、审委会讨论就可以成为为所欲为的理由?
      无须立案、无须讲证据事实、无须讲法律,只需院长发现,审委会讨论就可以定罪,就可以直接下裁定、判决。还需要法律干吗?还需要其他法官、干警干吗?中国的法院只需要院长、审委会定案判决足矣,这就是新中国需要的人民法院判案程序吗?这是新中国的标杆判案吗?这就是四川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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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5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4-7-25 20:27
法院应该是代头尊重执行判决的楷模   对四川省高级法院(2014)民监74号裁定书看法
2009年南部县法院立案 ...

“法院应该是代(带)头尊重执行判决的楷模   ”:victory::victory:
非常赞同!
      本案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高层----法院院长、及审委会,自己都不尊重生效判决,不讲任何证据事实、违法违纪的随意否定生效判决,何谈法制?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7-25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handshake:handshake谢谢关注!
     “法律只有被遵守(也就是判决要得到尊重)才有权威性。而只有法律树立了权威,才能有国家秩序与社会正义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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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5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4-7-25 20:27
法院应该是代头尊重执行判决的楷模   对四川省高级法院(2014)民监74号裁定书看法
2009年南部县法院立案 ...

法的特性是一致性和普遍性,即所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腐败的特性就是多样化和特殊性,不同的人在法律面前有不一样的待遇。越来越多的人已经意识到,因为多年来的司法衰败,中国社会已经濒临无政府状态的边缘。实际上,在很多地方,无政府状态已经成形:政府依靠“维稳”来维持秩序,而社会则依靠暴力甚至自己的生命,来争取他们所认同的公平正义。
:dizzy::dizzy:

发表于 2014-7-25 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反腐深得人心,法院也够腐了,希望也好好反一下腐,给人民一个温暖幸福的生存空间!!!:(:(:dizzy::L一个案件审了好几年还在那里翻来覆去地审!!!把老百姓整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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