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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七彩秋芊

女教师购房纠纷案的重大转折:省高院同一案件二次再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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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0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审是指上诉案件在二审审理中发现一审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重审的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这就是重审,适用民诉法第170条的规定。再审与重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7-20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4-7-20 19: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

:handshake:handshake谢谢关注,更谢谢依案普法!依理释法!依道德伦理维护法律本意!依社会公序良俗维护公平正义!
       正义凌然,而让那些司法腐败法官曝光在阳光下——用所谓的法律曲解认识,所谓的司法职权解释来忽悠平民,其实质是践踏法律,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7-20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4-7-20 20:04
重审是指上诉案件在二审审理中发现一审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重审 ...

:handshakegzcs老师对【2014川民监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错误,你有讨论的异议吗?

        “一、 四川省高级法院川民监(2014)74号裁定书不适用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因该案227号再终审判决书,是以经四川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审后所作的判决书;不是新民诉法198条第二款所指:“二审制终审已产生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该裁定书断章取议引用该条第一款抹掉第二款行为是可耻的。”:victory::victory::victory:

作为这样的正解,我是很赞同的!

发表于 2014-7-20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4-7-20 19: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

民诉法第200条是珍对申请再审的案件。你的案件是法院依职权提起的再审,适用的法律是民诉法第198条。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7-20 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4-7-20 19: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人:法建办 发布日期:2011-1-17


 (法[2003]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我院2002年7月31日公布《
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后,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理解和适用陆续向我院请示。为正确适用该规定,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1285次会议讨论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不论以何种方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一般只能再审一次。
  2、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再审过的民事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依法提审。提审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只能再审一次。                                                                                                                                                                                     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再审;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已经再审过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该法院的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再审。
  4、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必须改判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请示上一级人民法院,并附全部案卷。上一级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提审,也可以指令该法院的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再审的,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7-20 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7-20 20:42
gzcs老师对【2014川民监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错误,你有讨论的异议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
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
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我院2002年7月31日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后,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理解和适用陆续向我院请示。为正确适用该规定,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1285次会议讨论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不论以何种方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一般只能再审一次
  2、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再审过的民事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依法提审。提审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只能再审一次。
  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再审;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已经再审过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该法院的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再审。
  4、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必须改判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请示上一级人民法院,并附全部案卷。上一级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提审,也可以指令该法院的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再审的,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发表于 2014-7-20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事诉讼法》于2012年修改,法律的层次高于司法解释,何况你引用的司法解释是2003年,距今已经十年了,最重要的是法律已修改,还适用旧的司法解释吗?我不为谁说,互相讨论。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7-20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4-7-20 20:50
民诉法第200条是珍对申请再审的案件。你的案件是法院依职权提起的再审,适用的法律是民诉法第198条。

:handshake:handshake我还是先用gzcs老师的对依职权提起的再审回答你。

      “一、 四川省高级法院川民监(2014)74号裁定书不适用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因该案227号再终审判决书,是已经四川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审后所作的判决书;不是新民诉法198条第二款所指:“二审制终审已产生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该裁定书断章取议引用该条第一款抹掉第二款行为是可耻的。”:victory::victory::victory:


发表于 2014-7-20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7-20 21:08
我还是先用gzcs老师的对依职权提起的再审回答你。

      “一、 四川省高级法 ...

只要适用其中一条就行。你的终审判决本就是生效判决,院长发现有错,经审委会讨论同意,可以再审,属法院内部纠错。但前题是"确有错误"。是否确有错误?就难说了。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7-20 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4-7-20 21:06
《民事诉讼法》于2012年修改,法律的层次高于司法解释,何况你引用的司法解释是2003年,距今已经十年了, ...

:handshake:handshake你说的没错,这是2003年的法律,距今已经十年,可是作为从事法律工作的,应当明白这十年,是经济腾飞,而司法倒退的十年。
正因为这十年司法倒退,司法腐败问题非常严重,才有了2013年底严肃的中央政法会议,会议强调严惩司法腐败分子,坚决清除司法腐败分子,执法犯法须重刑严惩等等,司法改革蓄势待发、势在必行.......这些你不是不知吧?

发表于 2014-7-20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红楼梦》告诉我们:凡是真心相爱的,最后都拆散了;凡是胡乱勾搭的,最后都团圆了。 2、《西游记》告诉我们:凡是有后台的妖怪,都修成正果了;凡是没后台的妖怪,都被猴子一棒子打死了。 3、《水浒传》告诉我们:只走白道不行,只走黑道更不行,行的都是走黑白两道、官匪勾结的。 4、《三国演义》告诉我们:精兵强将只能一时辉煌,兵多将广才能得胜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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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0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4-7-20 21:17
只要适用其中一条就行。你的终审判决本就是生效判决,院长发现有错,经审委会讨论同意,可以再审,属法院 ...

:handshake你所谓的“只要适用一条就行”,这个说法适用本案完全错误!
     你在第一个回帖也说的很清楚,启动再审的方式有三种是对的:第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第二种是院长发现本院院长发现提交审委会讨论。第三种是检察院抗诉。但是这三种方式,都是指普通诉讼程序的生效判决、裁定,启动审判监督的再审程序的其中一种方式。而这三种方式无论哪一种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对于同一法院同一案件,只能再审一次,而不是你说所,“只要适用一条就行”,只要借口其中一条,就可以把一个案件在同一法院反反复复、颠颠倒倒的永无止境判下去......
     你应当明白:本案是已经申请人申请再审、立案庭严格审查、询问、质证听证、院长审批署名、审委会讨论、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再审终审判决。本案不是普通诉讼的二审终审判决。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7-20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4-7-20 21:06
《民事诉讼法》于2012年修改,法律的层次高于司法解释,何况你引用的司法解释是2003年,距今已经十年了, ...

   :handshake 按照你的说法:“民事诉讼法于2012年修改,法律的层次高于司法解释”,如果按照你的说法,我引用的法律解释,距今已经十年的法律,已失去法律效力。
    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2004年3月修正,那么距今也已十年,是不是《宪法》也失去法律效力了呢?

发表于 2014-7-20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4-7-20 22:11
按照你的说法:“民事诉讼法于2012年修改,法律的层次高于司法解释”,如果按照你的说法, ...


宪法是根本大法,普通法、特别法都不能超越宪法。这比的合适吗?还有,好听的话要听,不好听的话也要听点。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7-20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爱你四川 发表于 2014-7-20 21:38
《红楼梦》告诉我们:凡是真心相爱的,最后都拆散了;凡是胡乱勾搭的,最后都团圆了。 2、《西游记》告诉我 ...

:handshake谢谢关注!
        “2、《西游记》告诉我们:凡是有后台的妖怪,都修成正果了;凡是没后台的妖怪,都被猴子一棒子打死了。 3、《水浒传》告诉我们:只走白道不行,只走黑道更不行,行的都是走黑白两道、官匪勾结的。”:victory::victory:
古代黑暗的社会现实的写照,怎么能在新社会借尸还魂?:@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7-20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4-7-20 22:17
宪法是根本大法,普通法、特别法都不能超越宪法。这比的合适吗?还有,好听的话要听,不好听的话也要听 ...

:handshake”好听的话要听,不好听的话也要听 ”:victory::victory: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7-20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4-7-20 22:17
宪法是根本大法,普通法、特别法都不能超越宪法。这比的合适吗?还有,好听的话要听,不好听的话也要听 ...

:handshake:handshake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是有特别的审判监督程序的专门针对生效判决的纠错程序的系列法律,
         而纠错的再审程序本身就是对法院的司法尊严、司法公信力、生效判决的既判力的挑战,是否应当非常慎重、严谨、缜密、严肃?
    你是搞法律的,平民的再审申请能有几件是能够得到省高院再审的?大量的得不到再审的上访案件,里面就没有一件是冤假错案吗? 为什么他们呼天喊地,南部法院、南充法院、省高院为什么就得不到一次的关注、讨论和请示?难道他们是平民没关系没钱,就得不到特别关怀?
   本案连告状的人都没有,更别说再审事由了,“生效判决确有错误”,错在何处?应当执行的再审提审生效判决,如果判处“死刑”也要先立案吧?也要说明所犯什么“罪行”吧?也应当经历对质、质证、依据法律吧?
  未立案,就直接下判决裁定,无须询问当事人?无须对证质证、无须讲道讲法,利用职权直接下判决、裁定,从古到今有这样判案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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