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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ilufen

[群众呼声] 致通江县委书记的一封信(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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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16 16:19
通江县公安局简直是欺软怕硬,公安局的同志为了结案欺上瞒下,让两个不幸的家庭(何强,罗洪涛)遭到不幸,为什么澎湃新闻来采访你们,你们为什么不敢透露案件侦察过程,你们为什么不敢直起腰对大的媒体记者,你们闷心自问,你们还有良心吗?你们想这个冤案一直冤下去吗?请通江公安局的关注内蒙冤案结果吧!小心你们明天是(何强和罗洪涛)他们的今天,也许你们比他们两家更惨。

发表于 2014-12-16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脸,把人家小孩弄死,不想陪钱,还到处冤!
发表于 2014-12-16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表示理解楼主,但是通江公安局都出来解释了,有冤则平,无冤继续叫嚷则为刁民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16 16:26
通江公安局身披人民警察不为人民办事,小心你们的明天是(何强和罗洪涛)他们的今天。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16 16:52
22楼说话文明点,,楼主如果不被冤案敢申冤吗?如果你被人冤枉,你何感受,你该骂通江公安局不作为。
发表于 2014-12-16 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处打探 发表于 2014-12-16 11:22
据打探,此案已经过市县两级公安机关侦查、复查,
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判决,最近澎湃新闻网进行过 ...

同意你的观点!
发表于 2014-12-16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必要为了赖掉36万元的赔偿,而大肆装冤喊屈了。子不教,父之过。你并不冤屈。死者家人咋想?*!

发表于 2014-12-16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82.48.101.x 发表于 2014-12-16 16:26
通江公安局身披人民警察不为人民办事,小心你们的明天是(何强和罗洪涛)他们的今天。

看你说话的方式,你是不是有偏执倾向?!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16 21:11
广大网友,我是罗洪涛,我就公安机关的回帖中提到的一些证据情况逐一说明,让你们对案件证据有更清楚的了解,以证视听。
1. 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卷宗显示,此案的侦查,并没有市局警察参加。
2. 现场勘察没有提取到任何与小儿有直接关系的证据,包括:指纹,脚印,毛发等等。
3. 警犬气味识别同样证明不了什么?一:警犬气味识别的嗅源不是现场提取。二:
积木在案发当天以前两个小孩常在一起玩积木,不能排除气味是以前玩耍时留下的合理怀疑。根据我儿被逼撒谎的供述,其玩积木在前,勒颈在后,电线都没有其气味,更说明积木的气味不是当天所留。三:警犬气味识别只能为侦查提供方向,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4. 尸体检验鉴定意见本身就有疑点。一:鉴定意见出具的时间是2014年3月3日,而结案报告出具的时间是214年2月8日,前后相差二十多天的时间。而结案报告又依据了鉴定意见,因此不能排除鉴定意见就是为结案报告作的。二:根据鉴定意见的解剖结果可以看出,死亡口腔内有食糜状呕吐物,气管及支气管见食糜,右肺上叶下缘见两个点状出血,(不排除肺内也有食糜的可能)因此,不能排除死者系呕吐物阻塞呼吸道引起的窒息死亡的合理怀疑。而公安机关为了结案,没有继续对这一重大疑点作进一步的解剖检验,分析论证。致使死者的死因不能确定。
5. 技术检测鉴定对死者呕吐物作了毒理检验,而关键证据指纹,脚印及DNA的对比试验都没有证明与小儿有任何关系。
6、嫌疑人的供述信中已经有详细的说明,不在细述。可以肯定的是,孩子绝对是遭到了警察的吓唬和逼问,同时三次都没有亲属在场,特别是第二次,无任何监护人到场,对9岁的孩子审问了3.4个小时。
7. 证人证言中,邱帅的证言证明不了什么。因为他是在案发时才到那里的,他没有看到我儿与死者在一起玩,更没有看到他作案。至于王兆志的证言,与邱帅的证言一样,根本证明不了任何问题。但是,王的证言反而证明了我儿在撒谎。彭玉容(死者的婆婆)的证言反而也证明了我儿在家打牌的事实。其余的两份证言是我和我大儿的,信中已经有细述,不在多讲了。但绝对是都遭到了警察的吓唬和逼迫和欺骗,才会有如此结果。
  各位网友,公安机关所说的证据相互关联,形成证据锁链,具有排他性,是自欺欺人,全案除了三份采取非法手段逼取的口供外,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此案与我小儿有任何关系。所谓的证据锁链都是虚假的,表面的,无证据证明的慌言。
下面,请公安机关正面回答以下问题:1.请问公安局长:是谁赋予了警察可以随便违反《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机关办案细则》中关于讯问询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其法定监护人到场的强制性規定的特权的,难道警察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为了破案,就可以随意侵犯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
2. 为什么不对当事人提出的所有疑点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难道你们宁可冤枉一个9岁的孩子,也不愿意作进一步的调查,找到真凶?难道你们就那么怕找到真凶?要是你们自己的孩子被冤,你们会怎么做,可能也会和我一样,奋起抗争吧。
3. 公安机关办案,为什么不对知道情况的人进行调查了解,反而对我一个当天并不在家的人,完全不知道真实情况的人进行刑讯逼供,制造冤案。
4. 请问公安局长,公安机关为什么要对监控视听资料进行技术处理,究竟想掩盖什么?既然没有违法行为,为什么要这样做?
各位网友,我的孩子没有干坏事,心里是平静的,是问心无愧的,是上对得起天地,下对得起祖宗,中对得起自己的良心的。做事情不讲良心的人,终究会有报应的。每次我一发帖,总有几个人唱反调,恶意攻击我,为什么?_?因为他们就是公安机关的人,主要是想颠倒黑白,扰乱视听,千方百计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找理由,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总书记讲,绝不允许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合法权益,觉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就是总书记这样掷地有声,铿锵有力,振聋发聩的讲话,在一些执法人员的耳中犹如苍蝇飞过。为了他们自己的私利,滥用职权,执法犯法,无凭无据,冤枉小孩,制造冤案,天理何在,天理不容。










要是你们自己的孩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16 21:33
跟楼主唱对台戏的几个人,我知道你们就是那几个参加办此案的几个恶人 你们才不是人,你们违法违纪办案,无凭无据结案。冤枉无辜9岁孩我。你们的良心遭狗吃了,事到如今,你们不但不反省你们的所作所为,反而想继续以威胁,吓唬等非法手段让我屈服 ,你们别做梦了,冤案永远是冤案,此案一日不纠,冤屈一日不申,我就一日不会停止申冤的脚步。我从来就没有想过你们自己会纠错?可能通江还没有拥有如此勇气的官。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16 22:22
通江县公安局为什么不还十岁小孩的清白,为什么不给千里迢迢来采访的澎湃新闻记者合理的解释,为什么告诉澎湃新闻记本案没问题,侦破过程为什么不解释,既然你们是依法办事,不是冤枉错案你们公安局为什么不把侦破过程公之于众,此事已上腾讯新闻,凤凰新闻,澎湃新闻……你们公安局为什么不正面回答,为什么在一个小的平台回复,难道你们是黑社会团见不得人吗?通江公安局就是这样为民办事的吗?罗洪涛列举的问题你们为什么不正面回复罗洪涛,你们反尔你们采取威胁恐吓的方式让别人屈服,如果罗洪涛诉说的不是真实,澎湃新闻敢来采访吗,各大新闻媒体可能继续转载吗?难得你们不明白虚假新闻要负法律责任吗?既然你们有依有据定罪,就请你们把侦破过程公之于众,不要采取攻击罗洪涛的方式回帖,难道你们不知道中国有多少网友骂你们通江公安局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16 22:29
22楼的我估计你是为了想36万元钱才把一个3岁的小女孩害死制造的一个冤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16 23:28
既然法院二审都判决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应该没问题哟,哪个法官敢在没有充分的证据下判案?
        倘若真如楼主发帖说的那样,不负责任的法官,那你把一审、二审的判决书晒出来,大家来评评理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16 23:30
实应该没问题哟,哪个法官敢在没有充分的证据下判案?
        倘若真如楼主发帖说的那样,不负责任的法官,那你把一审、二审的判决书晒出来,大家来评评理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16 23:35
实应该没问题哟,哪个法官敢在没有充分的证据下判案?
        倘若真如楼主发帖说的那样,不负责任的法官,那你把一审、二审的判决书晒出来,大家来评评理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16 23:46
都经过法院二审的案子,实应该没问题哟,哪个法官敢在没有充分的证据下判案?这几天今年依法治国提得很响,更何况最近炒得最热的内蒙古“呼格”案,哪个还敢办错安,更别说冤案了!刑讯逼供的话,法院还会采信公安机关的侦查结论?
        倘若真如楼主发帖说的那样,不负责任的法官,那你把一审、二审的判决书晒出来,大家来评评理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16 23:46
都经过法院二审的案子,实应该没问题哟,哪个法官敢在没有充分的证据下判案?这几天今年依法治国提得很响,更何况最近炒得最热的内蒙古“呼格”案,哪个还敢办错安,更别说冤案了!刑讯逼供的话,法院还会采信公安机关的侦查结论?
        倘若真如楼主发帖说的那样,不负责任的法官,那你把一审、二审的判决书晒出来,大家来评评理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2-17 10:51
36#网友:我也不说你 ,也不骂你,因为你也是一个不懂法的人,啥都不明白,请你不要信口雌黄,呼格吉勒图还是高院核准的杀人犯呢!现在为什么是冤案了。所以,你最好站在公正的立场回帖,省得挨骂。



了。
发表于 2014-12-17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娃娃,杀死了更小的娃娃。他个狗崽子不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你就够幸运了。别人的娃娃才3岁,就不是人?你个狗杂种!赶快负责民事赔偿额!老子见到你,锤你个半死!

发表于 2014-12-17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治国,文明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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