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网友,我是罗洪涛,我就公安机关的回帖中提到的一些证据情况逐一说明,让你们对案件证据有更清楚的了解,以证视听。
1. 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卷宗显示,此案的侦查,并没有市局警察参加。
2. 现场勘察没有提取到任何与小儿有直接关系的证据,包括:指纹,脚印,毛发等等。
3. 警犬气味识别同样证明不了什么?一:警犬气味识别的嗅源不是现场提取。二:
积木在案发当天以前两个小孩常在一起玩积木,不能排除气味是以前玩耍时留下的合理怀疑。根据我儿被逼撒谎的供述,其玩积木在前,勒颈在后,电线都没有其气味,更说明积木的气味不是当天所留。三:警犬气味识别只能为侦查提供方向,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4. 尸体检验鉴定意见本身就有疑点。一:鉴定意见出具的时间是2014年3月3日,而结案报告出具的时间是214年2月8日,前后相差二十多天的时间。而结案报告又依据了鉴定意见,因此不能排除鉴定意见就是为结案报告作的。二:根据鉴定意见的解剖结果可以看出,死亡口腔内有食糜状呕吐物,气管及支气管见食糜,右肺上叶下缘见两个点状出血,(不排除肺内也有食糜的可能)因此,不能排除死者系呕吐物阻塞呼吸道引起的窒息死亡的合理怀疑。而公安机关为了结案,没有继续对这一重大疑点作进一步的解剖检验,分析论证。致使死者的死因不能确定。
5. 技术检测鉴定对死者呕吐物作了毒理检验,而关键证据指纹,脚印及DNA的对比试验都没有证明与小儿有任何关系。
6、嫌疑人的供述信中已经有详细的说明,不在细述。可以肯定的是,孩子绝对是遭到了警察的吓唬和逼问,同时三次都没有亲属在场,特别是第二次,无任何监护人到场,对9岁的孩子审问了3.4个小时。
7. 证人证言中,邱帅的证言证明不了什么。因为他是在案发时才到那里的,他没有看到我儿与死者在一起玩,更没有看到他作案。至于王兆志的证言,与邱帅的证言一样,根本证明不了任何问题。但是,王的证言反而证明了我儿在撒谎。彭玉容(死者的婆婆)的证言反而也证明了我儿在家打牌的事实。其余的两份证言是我和我大儿的,信中已经有细述,不在多讲了。但绝对是都遭到了警察的吓唬和逼迫和欺骗,才会有如此结果。
各位网友,公安机关所说的证据相互关联,形成证据锁链,具有排他性,是自欺欺人,全案除了三份采取非法手段逼取的口供外,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此案与我小儿有任何关系。所谓的证据锁链都是虚假的,表面的,无证据证明的慌言。
下面,请公安机关正面回答以下问题:1.请问公安局长:是谁赋予了警察可以随便违反《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机关办案细则》中关于讯问询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其法定监护人到场的强制性規定的特权的,难道警察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为了破案,就可以随意侵犯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
2. 为什么不对当事人提出的所有疑点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难道你们宁可冤枉一个9岁的孩子,也不愿意作进一步的调查,找到真凶?难道你们就那么怕找到真凶?要是你们自己的孩子被冤,你们会怎么做,可能也会和我一样,奋起抗争吧。
3. 公安机关办案,为什么不对知道情况的人进行调查了解,反而对我一个当天并不在家的人,完全不知道真实情况的人进行刑讯逼供,制造冤案。
4. 请问公安局长,公安机关为什么要对监控视听资料进行技术处理,究竟想掩盖什么?既然没有违法行为,为什么要这样做?
各位网友,我的孩子没有干坏事,心里是平静的,是问心无愧的,是上对得起天地,下对得起祖宗,中对得起自己的良心的。做事情不讲良心的人,终究会有报应的。每次我一发帖,总有几个人唱反调,恶意攻击我,为什么?_?因为他们就是公安机关的人,主要是想颠倒黑白,扰乱视听,千方百计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找理由,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总书记讲,绝不允许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合法权益,觉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就是总书记这样掷地有声,铿锵有力,振聋发聩的讲话,在一些执法人员的耳中犹如苍蝇飞过。为了他们自己的私利,滥用职权,执法犯法,无凭无据,冤枉小孩,制造冤案,天理何在,天理不容。
要是你们自己的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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