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先生与李女士于2007年12月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09年9月,两人共同购买位于锦江区四海逸家的一套商品房,总价124.98万元,首期支付总房款的20%,其余99万元房款以两人共同的名义向银行借款20年。截至2012年12月底,已归还银行本息27.89万余元。
后来彭先生与李女士闹分手。2010年4月23日,两人签订《财产分割协议》,约定房屋产权归李女士个人所有,房屋余款的还款义务由李女士承担,彭先生自愿放弃该房屋的全部权益和要求李女士对其补偿的权利。但后来,彭先生、李女士又在一起生活。2011年4月18日,彭先生、李女士签订《分手协议》,约定彭先生、李女士自愿分手,彭先生一次性补偿李女士50万元,分四次支付。彭先生分三次共支付30万元,余下20万元在李女士协助彭先生办理双方共同购买的“四海逸家”房屋产权过户当日一次性支付。
法院查明,事实上两人后来并未分手。2012年3月,彭先生、李女士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为二人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2012年11月,房屋装修尾声,但彭先生因出车祸不幸身亡,没有遗嘱、没有结婚、没有子女。随后,彭先生的父母要求分割房产,并起诉李女士。
为这套房屋,男方的父母和女方展开了长久的法庭博弈,官司历经锦江区法院、成都市中院三次判决。
>>一审:该房屋不属于遗产
2013年5月16日,锦江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男方生前已放弃自己那份,该房屋不属于遗产,其父母不能继承。
>>二审:未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不生效
男方父母不服,于是上诉。
成都市中院二审认为,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未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不生效。
判决这套房屋由李女士占有50%份额,彭先生父母各占25%的份额。
>>省高院裁定再审
李女士不服二审判决,向省高院提出申诉。去年底,省高院裁定,由市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此案。
>>第三次审理:房屋归女方所有
成都市中院再审认为,双方的第一份协议,并没有将解除同居关系作为分割房屋的条件。同时,这份协议明确约定自双方签订时成立并生效。
因此,双方签订第一份协议后是否继续同居生活,是否在领取房屋产权后至彭先生死亡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都不影响这份《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今年3月,成都中院再审判决,维持锦江法院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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