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46711|评论: 225

[四川手机报] 同居买房,男方亡故,这房产究竟该归谁?

[复制链接]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5-4-9 0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彭先生与李女士于2007年12月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09年9月,两人共同购买位于锦江区四海逸家的一套商品房,总价124.98万元,首期支付总房款的20%,其余99万元房款以两人共同的名义向银行借款20年。截至2012年12月底,已归还银行本息27.89万余元。
  后来彭先生与李女士闹分手。2010年4月23日,两人签订《财产分割协议》,约定房屋产权归李女士个人所有,房屋余款的还款义务由李女士承担,彭先生自愿放弃该房屋的全部权益和要求李女士对其补偿的权利。但后来,彭先生、李女士又在一起生活。2011年4月18日,彭先生、李女士签订《分手协议》,约定彭先生、李女士自愿分手,彭先生一次性补偿李女士50万元,分四次支付。彭先生分三次共支付30万元,余下20万元在李女士协助彭先生办理双方共同购买的“四海逸家”房屋产权过户当日一次性支付。
  法院查明,事实上两人后来并未分手。2012年3月,彭先生、李女士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为二人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2012年11月,房屋装修尾声,但彭先生因出车祸不幸身亡,没有遗嘱、没有结婚、没有子女。随后,彭先生的父母要求分割房产,并起诉李女士。
  为这套房屋,男方的父母和女方展开了长久的法庭博弈,官司历经锦江区法院、成都市中院三次判决。
  >>一审:该房屋不属于遗产
  2013年5月16日,锦江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男方生前已放弃自己那份,该房屋不属于遗产,其父母不能继承。
  >>二审:未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不生效
  男方父母不服,于是上诉。
  成都市中院二审认为,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未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不生效。
  判决这套房屋由李女士占有50%份额,彭先生父母各占25%的份额。
  >>省高院裁定再审
  李女士不服二审判决,向省高院提出申诉。去年底,省高院裁定,由市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此案。
  >>第三次审理:房屋归女方所有
  成都市中院再审认为,双方的第一份协议,并没有将解除同居关系作为分割房屋的条件。同时,这份协议明确约定自双方签订时成立并生效。
  因此,双方签订第一份协议后是否继续同居生活,是否在领取房屋产权后至彭先生死亡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都不影响这份《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今年3月,成都中院再审判决,维持锦江法院的一审判决。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373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4-9 08:15
其他的不说,那30万好歹还给男方父母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4-9 08:38
卖得一手好逼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4-9 08:38
别人儿子都去世了,作为准儿媳妇,不说要继续赡养,之前也别在这事上抖机灵好不啦?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4-9 08:39
分多分少,其父母应该得到一些。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4-9 08:39
分多分少,其父母应该得到一些。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4-9 08:44
法院在挼包包散啊?哪方不服上述就归哪方?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4-9 08:45
真的太不厚道了,父母养老怎么办?多少拿点嘛?泼妇。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4-9 08:48
霍霍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4-9 08:51
产权登记为各占50%,意味着之前签署的协议失效。产权登记后如没有新的协议,则彭先生的50%产权就是属于遗产,其父母依法可以完全继承。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4-9 08:52
房子应该归女方所有,这样的审判结果公正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4-9 08:55
女的太贪心。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4-9 08:56
这里肯定有猫腻,怎么协议好就车祸,比中彩票机率都少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4-9 08:57
同意!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4-9 08:58
这事好解决,女方要房返还男方当时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五,反之,亦然.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4-9 09:01
不管房屋给谁,道德上鄙视女房。国家体制不完善,独生子女家庭遇到这样的事情,现今国家应该赡养老人,是当初国家剥夺了老人在生的权力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4-9 09:06
分手费50万怎么看也算土豪,这钱不分也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4-9 09:19
这样的法院我看好,有错就改,不像我们攀枝花的法院跟政府官官相护错的也要错下去就是为了维护下属的权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4-9 09:21
若依法应归女方.不过女方可从道义上对男方父母适量补偿.愿不愿由女方决定.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4-9 09:22
法院一审、二审、再审、结果都不一样、这样折腾来、折腾去、一般普通老百姓怎么忍受得了吗?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